试论网民的国家公民身份
2019-03-15童谨
童 谨
随着网络空间的迅猛发展,我国的网络空间已拥有7.72亿网民[1],广大网民业已成为活跃在网络活动中的实践主体。拥有具体国家的公民身份,能够有效地保障网民在网络活动中的权利,明确网民在网络活动中的义务,从而有益于建设网络空间的法治秩序和促进网民自身的发展;而当亿万网民依据国家公民身份积极实践时,清朗活泼的网络公共领域和法治网络空间将得以实现。为此,本文将探讨网民的国家公民身份内涵,从而探索培育网民的积极国家公民身份的途径。
一、区分“网民”与“网友”的必要性
目前,网民概念在日常使用中经常被视同“网友”概念。网络空间的出现,方便来自全球各地的人们在网上浏览信息、交流互动,这种类似“有朋自远方来”的交流特点,使得“网友”一词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日常生活中,“朋友”一词蕴含着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关系。对于互联网这一充满陌生人的虚拟空间,网友概念着眼于人和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侧重于网民是否参与网络交往,以及网民们之间应是平等的关系,体现了对他人起码的善意。就此而言,网友概念具有宽泛的伦理含义,日常使用也比较随意。
网友概念并不强调国籍归属及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而实际生活中,网民往往生活在具体的国家里,网民作为在网络空间活动的公民,通常有着特定国籍归属及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由此网民概念兼具政治、法律和伦理的内涵。在法治社会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时,法律具有优先适用性。在这个意义上,网民概念比网友概念更为基本,它将网友概念之后的个体,落实成为具体的国家公民。
随着网络活动愈发丰富多彩,不同个体、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也随之出现。为了协调利益和处理纷争、保护网民的各种权利,追求法治的网络空间成为必要。由此,对于网民概念需要超越日常使用中的理解,即超越“网友”概念,转而探究“公民身份”这一网民概念的核心要素,分析蕴含于网民国家公民身份中的权利和义务,以便为建设活泼健康的网络公共领域和网络空间的法治秩序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二、国家公民身份的网上拓展
网民作为特定国家的公民,其在网络空间中的安全与利益,有赖于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网络生活的飞速发展,公民权利随着网络发展在网络空间中拓展开来,权利内容愈加丰富。如果参与网络活动中的自然人不具有特定国家的公民身份,他(她)将缺少相应的来自特定国家对于公民权利(包括网络信息权利)的相应保护。这种来自国家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最常见和有力的保护。由此,权利是网民国家公民身份中的重要内容。
马歇尔曾对公民身份做出典型的区分,提出公民身份包含公民的要素、政治的要素和社会的要素,从而提出了一系列国家公民的权利[2]7-8。从现代的角度来看,这些要素涉及宪法赋予公民的多种基本权利。“公民的要素”主要涉及政治权利中的表达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宗教信仰权利等;“政治的要素”主要涉及政治权利中的选举权利、民主管理权利等;“社会的要素”则涉及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等。
在网络时代里,国家公民身份原先包含的各种权利逐渐在网络空间中衍生出多种具体权利。譬如,在网络空间中,表达权利衍生出现网络信息的获取权和发布权等,人身权利衍生出现网络身份的安全权等。尤为典型的是,“财产”概念在网络空间中衍生出网络虚拟财产,网民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已在2017年受到我国民法总则的明确规定和保护[3]。使用网络的人口越来越多,协调利益、定纷止争等真切的社会需要,推动着网络空间法治发展的进程。网民的国家公民身份的权利内容,将会不断明晰和细化,并通过新的法律条文确定下来。就此来看,由于国家公民身份的保护作用,网民与具体国家的共生关系越发密切。
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权利人的行为自由需要通过义务人履行相应义务得以实现。因此,国家公民身份网上拓展的不仅是权利部分,国家公民身份中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也在网上相应地拓展开来。倘若网民只是领受国家公民身份,受其保护但不承担义务,这样的国家公民身份将是消极的。进而言之,由于国家是由一个个公民组成的共同体,网民自身权利的落实不仅需要国家的保障,也需要网民们作为公民的合作与努力。网络空间中的国家治理(包括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均需网民们积极参与。因此,在强调网民的国家公民权利的同时,也需要鼓励和引导网民积极履行国家公民义务,即激活网民的“积极的公民身份”。
目前,在网络空间中,激活网民的“积极的公民身份”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正视,并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网民的国家公民身份面临的若干问题
(一)消费主义的影响削弱网民们对公共事务的注意
在消费主义文化的影响下,网络空间中众多的娱乐信息吸引了网民尤其是年轻网民的注意力。日常生活中常见网络热搜的词汇多与娱乐相关,娱乐信息访问量高居浏览榜首,以及娱乐APP使用率高等现象。每天当手机上有众多吸引眼球的娱乐信息,热点新闻不断地更新,再有冲击力的社会新闻恐怕难以吸引网民超过一周的时间。波兹曼曾在《娱乐至死》中发出警示:“如果一个民族分心于繁杂琐事,如果文化生活被重新定义为娱乐的周而复始,如果严肃的公众对话变成了幼稚的婴儿语言,总而言之,如果人民蜕变为被动的受众,而一切公共事务形同杂耍,那么这个民族就会发现自己危在旦夕,文化灭亡的命运就在劫难逃。”[4]202这样的警示值得警觉。
网络空间具有年轻化的特点。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2017年12月,19岁以下的网民是我国网民总人数的22.9%,20-29岁的网民则占比30%,网民总人数中52.9%是年轻网民[1]。娱乐信息、商业信息在网络空间中几乎无孔不入,极力吸引众多年轻网民的注意力。如果众多年轻网民着迷于网络娱乐和消费,仿若后者是令人上瘾的“鸦片”,在其熏陶下成为耽于网络的“佛系”青年,那么公民身份将会愈发消极、网络空间中的公共生活将会因娱乐信息海量涌入而萎缩,实际生活中有待解决的种种重要问题却容易被忽略了。
(二)与“娱乐至死”现象相反相成的是现代职业生活的忙碌,过于忙碌的工作者因为缺乏闲暇,忽视了对于公共生活的责任
近年来屡见诸报端的“过劳死”现象,反映了现代职业生活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压力。根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的调查,“从休闲时间来看,2012年至2017年间我国居民休闲时间不断减少、工作时间稳中有升……2017年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年平均休闲时间分别为1407小时和1441小时,比2012年分别减少了367小时和325小时,与德国、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2190小时、2050小时和1900小时的平均水平差距较大。2017年,37%的受访城镇居民日工作时间达9小时以上,四成以上的居民周末休闲时间不足,其中休闲时间短缺和休闲时间匮乏的分别占22%和19.7%。从工作时间的变化趋势看,我国城镇居民年工作时间总量略微增加,从2012年的1968小时增至2017年的1992小时。”[5]此外,男性是加班的主力,平均周工作时间比女性高2小时,而广大女性除了工作之外还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务[6]。倘若网民们忙于工作和家务难以抽身,在为工作和家务奔波操劳之余,不可能有多少参与公共事务的闲暇,从而容易成为消极的公民。
早在分析电视成为盛行的传播模式时,卡斯特提出并非观众天性懒惰,“而是归因于辛苦工作一天后回到家庭生活的状态,以及个人和文化参与缺乏可以替代的其他选择。”[7]311如今,网络空间在消费主义影响下出现了一些“娱乐至死”的现象,在批判这类现象的同时,还应重视众多作为普通劳动者的网民其休息权是否得到切实保障,是否有足够的闲暇参与公共事务。
(三)对于不同的网络公共领域,网民参与的机制有待完善
网络空间里,不同的网络公共领域讨论公共事务的程度各不相同,因此有了“强弱”之分。“强网络公共领域”是涉及制定政策或立法的“正式的政治公共领域。”[8]32-39譬如各级人大就某项立法在网上特定空间公开与网民交流、征集建议等。当网络公共空间与权力机构直接连接,在其中人们正式讨论公共事务,旨在形成政策与法律,这就形成了“强网络公共领域”。“弱网络公共领域”则是形成网上公共舆论的其它网络公共空间,相对强网络公共领域而言,具有非正式的特点。网络媒体和社交软件中已经出现了各种“弱网络公共领域”。譬如某个网上新闻后面讨论区里网民们的跟帖回复,或者某个有影响力的人物其微博或微信公众号下的回复区。在弱网络公共领域里,有的网民宣泄情绪,或是有的网民提出一些思考,但并没有构成比较深入系统的、导向共识甚至立法的公共讨论。弱网络公共领域既有弱的公共性,也具有“社会泄压阀”的作用,在网民的各种非正式讨论中逐渐形成了网络舆论。
强网络公共领域直接将网民和权力机构联系起来,涉及公共事务、制定政策或立法。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强网络公共领域应更加亲民、广为周知,更方便网民知情与参与。弱网络公共领域因其非正式性,往往更为活跃。在弱网络公共领域中,网络围观的现象很常见。譬如网络媒体和社交软件中,时常可以看到有些关于社会问题的热帖可达十万以上的点击量。但网民热烈围观和热议之后,似乎没有下文;很快新的热帖出现,网民们的注意力又被吸引到下一个热帖中去。如何发挥网络围观和网络热议的力量,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在网络围观和网络热议之中,如何进行现代公民教育?网络围观和网络热议之后,如何将民意融入公共政策的制定乃至立法之中?这些开放的问题依然需要继续探索。
四、培育网民的积极国家公民身份的途径
(一)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增加公民的闲暇时间
随着社会发展,国家应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督促各方落实《劳动法》赋予的公民的休息权,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加公民的闲暇时间。这是使得广大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一种重要途径。就国家方面来看,立法机构应研究并出台关于“过劳死”的法律;劳动行政部门应扎实监管用人单位;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司法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时,在举证责任方面应减轻劳动者的负担,以切实保护劳动者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9]12-17。此外,行业协会应明确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业标准,工会应与用人单位形成关于工时、报酬的协商机制,用人单位应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6];媒体应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共同创造关心、保护劳动者权利的社会氛围。
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均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在保障广大公民有参与公共事务的闲暇基础上,国家需引导公民积极了解并参与公共事务。网民们在网络中不仅是消费者或信息的接收者,更是网络空间的共同创造者。在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里,有闲暇的网民将能积极主动地参与网络公共领域的活动。
(二)对于不同的网络公共领域,不断完善网民参与的机制
对于强网络公共领域,应通过网络广泛地宣传公民参与的渠道,畅通网络参与途径并以公开的方式开展公共交往。譬如,有关民生的听证会不但需要邀请公民报名参与,开设网上讨论征集意见区,且听证的现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网络直播。从而让更多的公民知晓和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并能够便捷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来。
对于弱网络公共领域,需要开展公民教育,形成更明晰的网上公民参与机制,从而使网民们不只在网络上围观,更能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日常生活中,网络媒体和社交软件作为体现网络舆论的重要公共空间,吸引众多网民前来浏览和参与讨论,形成了为数众多、大小不一的弱网络公共领域。网络媒体和社交软件中的弱网络公共领域,常常包含娱乐信息和商业信息,并不像强网络公共领域那样“正式”。而弱网络公共领域作为公共讨论空间,不但具有弱公共性和社会泄压阀的作用,也容易被消费主义侵蚀。对于弱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应创造比较宽松的氛围,既防范消费主义的消极影响,又努力实现“公共讨论空间”和“社会泄压阀”这两种作用的平衡。
针对消费主义的影响,弱网络公共领域里需要形成现代公民教育的良好氛围。值得注意的是:不可能也不必要将娱乐信息、商业信息与弱网络公共领域截然分开。一方面,适当的娱乐始终是人的真切需要,好的娱乐信息伴随着愉悦,带给人新的信息和一定的思考。另一方面,好的网络商业模式能为网民提供好的服务,传递好的商业文化,有助于社会中诚信价值的塑造。与其设想将娱乐信息、商业信息从弱网络公共领域中清除出去,不如探索好的娱乐模式和商业模式如何在弱网络公共领域呈现,同时探索在弱网络公共领域中设置合适的公共议程。
网络媒体和社交软件应当在通过提供商品获利的同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公民积极的行动,将伴随商业活动传递开来,形成良好的社会影响,潜移默化地进行公民教育。首先,网络媒体和社交软件应当行业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通过提供好的信息服务(包括娱乐信息服务),争取与网民们获得共赢。其次,网络媒体和社交软件应秉持职业道德,合理设置弱网络公共领域的发言规则,审慎对待网民们的发言,鼓励网民们理性发言。网络媒体和社交软件的经营者删除网民的发言应依法进行,如必须删除网民的发言时,应当援引相关的具体法律条文加以明示,而非笼统简单地删帖或直接关闭回复区。这种审慎而负责任的做法立足基层将法治观念做实做细,旨在培养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既能避免“寒蝉效应”,保护网民的表达权利和发言积极性,也有利于保护网络媒体和社交软件乃至整个网络空间的活跃度。
作为舆论监督的公共空间,网络媒体和社交软件不单是商业的领域,还应切实担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现公共性;避免片面追求吸引眼球,制造一时的热点,而后迅速切换热点,不了了之。在弱网络公共领域中,值得探索设置一定的公共议程,完善从提出社会问题,引发社会关注一直到后续追踪的机制,引导网民们形成网络舆论,通过积极的公共讨论导向解决社会问题。倘若网民们的注意力仅是被商业利用,而非导向拓展新知,了解并参与解决社会问题,那么偌大的弱网络公共领域将只造就消费者,而不是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所需要的积极公民。
在或强或弱的网络公共领域,亿万网民们作为公民的积极行动,旨在参与解决社会问题,改进社会的某个方面,即使是微小的方面。譬如,“地球一小时”活动通过网络媒体和社交软件,在网上迅速传播。网民们通过日常生活中“关灯”这类微小的举动,体验环保理念,并可通过对于这项活动的网络围观和网络讨论,进一步思考和建议如何实现环境保护。[10]网民们通过积极行动方能落实国家公民身份所包含的义务,而公民积极行动及其所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助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国家治理。
(三)网民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参与公民教育,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
积极国家公民身份的创造,始终离不开主体自身的能动性。首先,对于未成年人,需要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引导未成年人成为合格的网络小公民。学校教育应生动地融入网络伦理的教育,譬如引导孩子们在自己团体的网群里学习如何民主地讨论问题。为了防止数字化“代沟”扩大,家长应有意识地了解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以便于和孩子沟通,创造家庭里和谐民主的生活氛围。各个社区可组织科普讲座,帮助家长和孩子们增进对于网络公民素质的了解。各网络媒体和社交软件也应担负起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信息浏览和网络活动根据不同年龄段分级,从而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活动给予引导。社会多方面力量的综合努力,将有助于未成年人将来成长为积极的网民。
其次,对于成年网民的积极国家公民身份,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和网民的自我公民教育二者相辅相成,均是必需的。创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离不开信息公开。在大数据时代,政府机构依法进行信息公开,规范建立有序的数据交易市场,不仅能促进互联网上的内容建设,更为网民们了解法律和公共政策、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信息前提。对此,网民们应逐渐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通过学习以增进信息素养,学习在大数据时代里获取有效的信息,从而为公共参与打下信息基础。
作为成年人的网民主动参与公民教育也必不可少。弱网络公共领域有社会泄压阀的作用,但同样具有弱公共性,因此网民即使在弱网络公共领域中也应依法行使表达权利,尊重公序良俗,理性发言。网民作为使用者,应了解网络媒体和社交软件的规则,一起促进完善发言讨论的规则和参与机制。网民作为公民,不能耽于网络,最“接地气”的做法是从关心自己身边的社区、所在的地区做起,积极参与利益相关的社会问题的网络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日常生活中以实际行动实践自己积极的国家公民身份。
每位网民网上言行的质量,最终共同决定了网络空间的环境质量,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亿万积极网民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在网络公共领域中依法治理,多管齐下、群策群力,网民们在有利于公民教育的社会氛围里,参与公民教育,不断成长,最终方能造就网民们的积极国家公民身份,形成活泼健康的网络公共领域和法治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