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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省市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比较与借鉴

2019-03-15王成成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安徽科技 2019年5期
关键词: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科研人员

文/王成成(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人类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技术正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注入更大活力。推进以知识创新为重要内容的科技创新是时代发展提出的新命题、新方向。知识创新的核心在于掌握知识的人,区域间竞争、企业间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竞争、人才竞争。如何培养好发展好优秀人才,充分发挥其作用,成为各地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本文以《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为落脚点,梳理了几个具有代表性地区涉及高校和科研院所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出台情况,为安徽省实施收入分配改革提供参考。

一、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改革政策的实施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提出要高度关注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情况,提升科研人员收入水平。2016年10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对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提出指导性意见。2017年8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高校进一步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了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运营保障、加大对科研辅助人员激励、完善兼职兼薪管理制度、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等政策意见。2018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具有创新能力、质量和贡献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形成和实施有利于科技人才科研创新的评价体系。当前,各地区正努力推动创新能力提升和经济发展提质增效,稳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创新型城市建设,地方政府积极对标国家政策和指标,纷纷制定出符合自身实际的收入分配政策,以期通过强有力举措和做法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热情,释放知识技术红利,引领提升地方技术发展水平和效益,推动产业结构高端化。

二、典型省市收入分配政策浅析

1.广东

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先锋队,对外发展的前沿阵地,始终坚持探索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研体制机制,全省科技综合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2017年区域创新能力首次超过江苏跃居全国首位,全省研发投入占GDP比重提高到2.61%,科技工作成效显著。

(1)扩大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自主权,提高科研人员绩效收入

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成果、绩效奖励方面长期以来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制约了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针对这一现象,广东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中建议给予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更多的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自主分配成果转化收益。科技成果转化以股权激励方式奖励的,对获奖人实行所得税免征政策。《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46号)文件在先前的基础上继续推动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的改革,取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时的审批和备案机制。这些规定突破了高校、科研院所的权限限制,让其有更多的激励投入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中去,单位绩效工资限制总绩效的突破也显著提高了科研人员的激励绩效。

(2)率先推动科研人员参与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成绩突出

广东在2015年出台了《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科研人员技术入股的收益分配、领导干部科技成果入股等方面。成立了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全面规范和支持科技人员技术入股的具体事项,并在暨南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东药学院实施,取得了不错成效。据统计,广东已有24所高校和37所科研机构开展此项工作,同时相关的技术入股转化案例已达到45起。

(3)增加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合理收入,增强获得感

广东省先后出台多份文件,旨在通过成果转化收益激励,提升科研人员收入水平,促进科技成果更好更快的转化和推广。《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49号)等文件规定了成果转化收益的提取机制。对知识产权成果的转让,发明人(团队)的奖励不得低于转让收益的50%,技术入股获得股权收益不受绩效工资管理限制。鼓励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机制和模式,推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度,建设一批运作机制灵活、人才集聚专业、服务能力突出、影响力较为强大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

(4)解决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中薪酬待遇问题,做好后续保障

为了促进科研人员的合理流动,有效支持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广东发布了《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明确了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程序、期限、薪酬、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具体事项,规定原单位继续保留人事关系,连续计算工作年龄,薪资奖金由原单位停发。离岗人员享受与原单位相同的权利,如职称评审、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工资和薪资提升以及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

2.北京

在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科研创新活力,有效调动主动性和积极性方面,北京市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保证政策实施有迹可循、有据可依。从发文角度看,以市政府办公厅为引领,各部门密切配合出台政策,保证政策执行效果及政策贯彻的完整性。同时,按照工作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并结合单位实际,厘清各主体单位职责权限,不仅保证了政策协调的综合性和系统性,又保证了政策落实的可操作性。

(1)推进科研经费管理方式改革,赋予高校、科研院所更多权力

北京出台了《北京市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金融〔2015〕8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文件明确要求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的收入分配自主权、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和加强成果转化的长期激励等内容,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职责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做出详细规定,细化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内容,放开科研项目支出预算等权限,致力建立高效、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2)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完善科研人员保障工作

一方面,北京市积极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提出明确方案,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在科技研发领域方向的应用。另一方面,加大对市属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的支持力度,给予其充分的经费使用和科学研究自主权,通过增加科研经费规模,简化项目预算编制和评审程序,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争取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等方式加大对科研的支持力度,并在科研人员入境、落户、配偶安置以及子女教育方面提供充分保障。

(3)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与推广应用,强化科技创新服务功能

北京市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和《关于推进北京市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农发〔2017〕25号)中,明确强调提升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是实现“四个中心”建设的重要举措。从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到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北京一直重视提升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这些政策以建立科技成果定价、提高转化收益比例、明确成果转化主题,培育科技中介和金融市场主题为抓手,推进北京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的提高。在科研项目信息管理领域,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管理体系同步推进,加强科研项目公开,并在绩效评价、和经费审计机制上细化完善和强化监管,形成公正、透明和高效的科研项目管理模式。同时,在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方面,北京市也给予了充分的政策保障和支持。

3.江苏

为加快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推动科技机制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江苏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江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2015—2020)》(苏发〔2015〕3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76号),江苏省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出台《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461号)。其中对科研人员薪酬激励、科研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平台建设做出详细规定,具体工作有如下三个方面。

(1)推进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权限

推进科研院所、高校取消行政级别,在单位负责人参与科技创新活动上给予相应的政策待遇调整。明确科研项目经费财政支持、项目预算管理、政策投资项目备案制等原则性规定。强化用人主体自主权,创新高校、科研院所岗位调整和编制管理方式,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发展高端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这些举措放开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调整权限,简化了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对高校、科研院所的间接费用比例、绩效支出做了相应的调整,规定劳务费的具体内容和使用范围,细化经费支出标准,增加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规范预算编制和评估内容,针对不同项目类型制定相应的评审方式,实现科技项目监管的全覆盖。另外项目承担责任主体和项目资金监管方面也做出详细规定。在政策操作上,江苏按照文件严格落实科研人员绩效支出,规范相应的经费支出行为,政策执行较为规范,这在科研人员积极性调动方面起到良好效果。

(2)促进科研人员进行转移转化,提升成果利用效率

推动科技成果“三权下放”,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承担单位。发明成果转化收益和转化利润更多奖励给承担单位和完成人,明确了收益分配和股权激励制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职务发明成果专业收益做出详细规定,允许承担人和团队享受70%的提取收益。同时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推进产学研合作、成立新型研发机构、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划分,确保政策能按职能、按内容、按方向贯彻落实下去,提升政策实施成效。

(3)完善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促进科研人才合理流动

江苏省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在人员离岗薪酬、待遇和保障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允许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就业岗位,吸引一批企业家和科技人才开展创新实践。

三、比较与借鉴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得出以上地区对收入分配改革政策实施的落脚点是:让高校、科研院所有更大的自主权限;给予更多的科技经费投入并完善配套的科技经费管理机制;补充和完善科研人员的收入激励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对基础研究和创新投入的热情;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不同地区对上述收入分配政策的侧重点尽管有所区别,但在发挥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作用,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主动性方面都有着相同之处,包括打破平均主义,通过收入分配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热情;收入分配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在提升效率的同时注重公平;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构建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在政策上给予足够的支撑。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收入分配改革是对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理解,是对经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推进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激发科研人员的知识技术创造热情不仅是提升地方科技创新水平的迫切需求,也是地方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发展提质增效的重要推动力。这些有利举措和做法,既能有效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热情,推进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也为安徽省实行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改革提供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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