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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法律风险及治理研究
——基于校园贷视角

2019-03-15查华超陶青松

关键词:借款人网贷校园网

查华超,陶青松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蚌埠 2330601)

伴随2013年中国网络借贷的爆发,一批分期购物和现金借贷平台纷纷瞄准大学生消费信贷,中国校园贷及其产生的社会问题由此进入大众视野。在经历2015年的“野蛮生长”后,2016年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文开展监管整治行动,校园贷在经历短暂风光后又渐入沉寂。但是在大量网贷平台剥离校园贷业务的同时,仍有一些网贷平台和购物网站悄然提供校园贷服务,因之而导致的恶性事件仍时有发生。为此,以校园贷为视角,探讨网贷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规范和治理校园贷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校园贷内涵释义

追根溯源,校园贷雏形诞生于1999年的国家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在经历2002-2009年的学生信用卡业务时期后,于2013年开始迎来大学生网络借贷的大爆发,但因其问题频发,所以一直遭受社会舆论和理论研究的猛烈抨击。诚然,网贷平台和购物网站开展大学生消费信贷业务,其出发点和初衷是好的,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整个行业往往伴随巨大风险,隐含的社会危害性无法降低,而致使网贷平台难以为继。校园贷业务为何无法持续,这还应先从校园贷内涵说起。

何为校园贷呢?一般来说,校园贷是网络贷款发展的一个特殊形式,并通常指一些网络贷款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校园贷是指所有面向大学生提供的贷款业务,而狭义校园贷则仅指校园贷款与互联网贷款结合后的产物。考虑到自2013以来,校园贷问题基本上均爆发于狭义校园贷业务中,所以,本文探讨的校园贷是狭义上的。鉴于此,我们将校园贷定义为:以(移动)互联网为依托,面向广大在校学生尤其是在校大学生,而开展的一系列网络贷款服务。

二、校园贷运行模式

据金融理财行业巨头“蚂蚁聚宝”,于2015年发布的《大学生理财报告》显示,有超过35%的在校大学生在过去一年中,曾尝试大学生互联网P2P理财产品。而大学网络借贷主要目的,也并非为了学业或创业,而仅是满足个人消费欲望,这正为大量购物网站和网贷平台提供巨大“商机”。一些购物网站和网贷平台,基于这一需求而纷纷开发出,基于场景进行的消费分期和提供小额的现金贷这两种模式的校园贷服务。

具体来看,消费分期是大学生通过购物网站先选择好产品,然后采用分期偿还方式进行付款,在这种方式下,消费分期平台将资金直接打给产品提供方,大学生消费者接触不到现金。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分期乐、趣分期等开展的“P2P+分期购物”服务,以及类似淘宝“蚂蚁花呗”、京东“打白条”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购物信贷服务。现金贷,则以小额信贷为主,一般采用等额本息分期还款方式,借款金额在500-5000元不等,也有部分平台提供万元以上借款金额。靠谱鸟、爱学贷、么么贷、名校贷等开展的纯P2P 网络借贷,以及信而富海东小贷公司于手机QQ平台提供的互联网小额现金贷业务,是其最具代表性的网贷平台。

一般来说,大学生只需填写身份证、学生证和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就可以在网贷平台或购物网站申请小额网络贷款,在零首付、无担保的条件下享受提前消费的快感,这种新型贷款模式明显不同于传统信贷模式,而备受大学生青睐。但,也正因其对风险防范的不足,而难以控制信贷中的违约风险,造成校园贷运营模式的难以持续性,甚至致使一些网贷平台走上“裸贷”、“套路贷”乃至“信贷敲诈勒索”等不法之路。

三、网贷平台开展校园贷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网贷平台开展校园贷业务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问题,包括平台违规风险、借款人违约风险、刑事犯罪风险和监管整治风险等。认识这些风险,并明晰其产生的原因,对全面整治校园贷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台违规风险。银监会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开展校园贷业务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突出以下四不得”,其中一不得要求“年满18岁的大学生”申请贷款时“必须落实借款人第二还款源”,二不得和三不得则要求不能误导和自信宣传借贷产品,四不得则规定“不得……变现发放高利贷”和“胁迫借款人还款”。由此看出,该《办法》虽未明令禁止网贷平台开展校园网贷业务,但第二还款人规定和合法催收要求,一来网贷平台可能无法确认“第二还款”身份的真实性,二来纯网贷平台也无法保障投资人不会线下“胁迫借款人还款”,所以网贷平台很难做到合规经营,从而开展校园贷业务会面临巨大风险。

(二)借款人信用违约风险。校园贷借款人,均为无固定收入来源且征信信息几近空白的在校大学生,所以极易发生借款人信用违约风险。对违约的大学生,网贷平台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仅能将之列入黑名单而不是记入央行个人征信系统,而无法起到震慑效果。一些在校大学生甚至会本着不还款也无需承担任何后果的心态,恶意参与校园网络借款,若是诉诸法律则又存在举证难、耗时长和公众舆论等压力,致使投资人无意向为大学生提供贷款,网贷平台校园网贷业务也无从开展。

(三)刑事犯罪风险。与一般银行贷款到期不同,网贷平台无法约束投资人线下“暴力催收”行为的发生,而存在严重的刑事犯罪风险。一般而言,校园网贷到期的催收方式简单粗暴,通常会群发QQ通知逾期,单独发短信和电话借款人本人,以及其父母、亲朋、室友和老师等人,甚至采用发送律师函、去学校找学生和在学校公共场合贴学生欠款的大字报等方式,对逾期还款的大学生施以强大心理压力,容易导致心理素质较差的大学生走向极端,而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意外事故。一旦投资人或网贷平台从业者私下“暴力催收”,并发生严重的借款人伤亡等恶性事件,网贷平台则难推卸责任,而最终无法继续维持正常运营状态。

(四)监管整治风险。在政府对校园的强力整治下,一些APP借款软件依然盛行,仍有很多小型借贷公司或民间高利贷组织,非法从事校园贷业务,借贷方式则转变成“裸贷”、“现金贷”和“套路贷”等形式,鱼龙混杂的校园贷市场,让地方政府和高校纷纷加大监管和整治力度,将校园贷视作“洪水猛兽”,即便有网贷平台合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也常常难以在不断强力的监管和整治下进行,从而致使网贷行业整体面临监管和整治风险。

四、网贷平台校园贷业务的治理措施

与中国大学生上学费用基本由父母负担不同,美国、英国和印度等国的大学生借款上学十分普遍。如美联储发布的数据显示,到2018年第一季度末,美国学生未偿还贷款总额达1.5万亿美元,近七成美国大学生依靠借款完成学业。英国建立“校园贷偿还自动匹配收入”机制,以保护学生权益和控制校园贷风险。印度则采用严格审核的方式,为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所以,从国际经验来看,为大学生提供必要的普惠信贷服务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要做还引导和规范工作,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以规范和全面治理中国校园贷问题。

其一,严格校园网络贷款准入制度。要建立校园贷经营者市场准入机制,并规定校园贷从业人员资质。前者可规定接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网贷平台,才可依据相应文件要求开展校园网贷业务,对于所有不合规的网贷平台一律严禁开展校园网贷服务。后者则要严格审核校园贷从业人员资质,仅准许具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正式员工从事校园网贷服务,校园贷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应在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严禁校园贷代理和中介的存在,打造高素质校园贷从者队伍。

其二,大学生理性消费习惯养成教育。不合规的校园贷屡禁不止,大学生非理性消费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加强大学生教育工作十分必要。一方面,对在校大学生开展一定的金融知识教育、借款风险教育和失信人法律风险教育,让大学生对网络借贷有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通过“财商”教育和朴素生活教育,培养大学生理性消费习惯,消除懵懂借贷心理,树立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和理财观,杜绝“攀比性”、“过渡性”和“超前性”消费借贷行为的发生。

其三,加速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速在平台审核、业务宣传、校园贷款费率、催收行为、校园贷授信额度、纠纷解决机制和校园贷征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要明确规范校园网贷的利率、服务费、手续费、充值费和提现费等费用,引入第三方具备法律资质的机构调节校园贷纠纷问题,并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专门开设大学生网络征信板块,以从法律视角全面规范校园网贷过程。

其四,做好信贷业务分级和网络科技监管工作。所谓校园贷业务分级,是指将校园贷业务分为助学贷款、小额消费信贷和就业创业支持信贷三等级,并规定它们的利率依次升高、审核力度依次加强和还贷期限依次渐短,以此更有针对性的促进校园贷市场健康发展。校园贷业务均需通过网络来开展,一些网站和手机APP软件常会违规推送信贷业务,十分隐蔽的开展违规甚至违法的校园贷业务,同时,由地方政府制定并实施监管政策容易产生类似于“监管竞争”的效果,因而应运用科技手段和信息化工具,对大学生网贷开展全国联通的网络科技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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