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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版式著作权保护研究

2019-03-15朱佳文

关键词:独创性版式著作权法

黄 洁,朱佳文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福建 漳州 363105)

版式是一个节目的核心,影响着节目的成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综艺节目做出解释,指以娱乐性为主的综合性视听节目,包括但不限于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文艺汇演类等类型。综艺节目分为现场综艺活动和综艺节目影像,本文仅探讨综艺节目影像。综艺节目影像根据有无独创性,可分为具有独创性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和不具独创性的录像制品,均直接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解答》对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类综艺节目影像和录像制品类综艺节目影像的解释,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有无文字脚本和分镜头剧本、是否表达某种思想。因录像制品类综艺节目影像并无文字脚本和分镜头剧本,只是机械录制,后期做出简单剪辑,从中不难看出,其并不具有节目版式,只有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类综艺节目影像才有综艺节目版式。因此,本文所指综艺节目版式是指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类综艺节目影像所具有,一种由一系列彼此存在联系的元素所构成的独创性的结构或框架,以某种有形形式表达,在每一期单独的综艺节目中重复出现。

一、我国综艺节目版式著作权保护现状

关于综艺节目版式保护方面虽然我国学者们多有讨论,但在法律上却还是一片空白,司法实践也未有判例对综艺节目版式做出直接定性。2001年北京电视台《梦想成真》是我国第一档购买外国节目版式的节目,光授权费一年就要花费数十万美金。然而当节目成功后,许多地方台开始大肆模仿、抄袭其节目版式,令制作方苦不堪言。因此,《梦想成真》制作方试图为其节目版式申请专利权法保护和著作权法保护,却均被驳回了。综艺节目一经播出时,其节目版式就暴露在公众视野,任何人都能复制,如若得不到任何保护,长此发展下去,不仅挫伤制作方创新节目的动力,亦不利于我国电视行业的长久发展。

综艺节目版式是否能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目前尚未找到一个统一答案。但就我国现今综艺节目版式的侵权情形来说,仅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三方面来保护,存在较大局限。[1]因此,有必要从保护综艺节目版式的角度出发,为综艺节目版式保护寻求一个新路径。

二、综艺节目版式纳入著作权法的可行性

(一)综艺节目版式是表达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作品分为思想和表达两部分,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而综艺节目版式究竟是思想还是表达一直存在争议,这也是综艺节目版式未能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

综艺节目版式之所以能被称之为综艺节目版式,其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依照该节目版式一定能制作成一档综艺节目,即具备可操作性。而要符合该要求的综艺节目版式就必须非常详尽,这也就代表着电视行业内普通操作人员只要依据该综艺节目版式就能制作出该档综艺节目。如果这时还将综艺节目版式认定为是思想明显是不合适的,因为其已经从“抽象”转为“具体”,形成一种独创的表达。一档综艺节目最终能展现在电视上,对灯光、音乐、布景等等各个方面都有详细的要求,最终形成其独特的表达,而这也正是综艺节目版式中所包含的元素,所以,综艺节目版式不单单是思想,将综艺节目版式单纯认定为思想,并不利于对原创综艺节目的保护。

(二)综艺节目版式具有作品特征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因此综艺节目版式若要纳入著作权法中,则需满足作品的特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关于“作品”的表述,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与可复制性。可见应从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方面分析综艺节目版式是否是作品。

判断综艺节目版式是否具有独创性,需先理解什么是独创性。独创性首先要求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非抄袭。这点只要制作方能够证明,就应该承认综艺节目版式是制作方独立创作的,毕竟著作权法允许作品的偶然重合。其次,独创性并不等同于新颖性,它所需要的不是思想上的创新而是形式上的独创,即表达上的独创。因此,综艺节目版式并不需要一定是全新的、从未出现过的,可以是对现有综艺节目版式上的一种创新。综艺节目版式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制作方不仅需要大量的资料调查,同时还需要进行实践,才能最终确定综艺节目的定位、受众群体、后期剪辑等等形成一个综艺节目版式。而在这个过程中,制作方对综艺节目版式元素的选择、排序和表达方式就是一种创造。所以,综艺节目版式具有独创性。[3]

可复制性要求综艺节目版式可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综艺节目版式随着综艺节目的播出而公之于众,被观众所知悉。正因如此,当一档综艺节目火爆后,相似的节目就随之出现,本质上不过就是对综艺节目版式的复制。同样,综艺节目版式的交易,也是出于对原版节目版式的复制。因此,电视台之间综艺节目的相互抄袭与节目版式交易的火热,正可以说明综艺节目版式是具有可复制性的。

综上所述,综艺节目版式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要求,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并非全然不可行。

三、综艺节目版式著作权保护建议

(一)综艺节目版式的著作权归属

综艺节目版式是集大纲、脚本、故事、音乐、舞美等元素的综合体,在考虑其著作权归属问题时,不仅需考虑到参与创作人员的权益,同时还需考虑到各方的权利分配问题。视听作品与综艺节目版式相似,同样涉及到创作人员和制片者的权益问题,因此不妨从此方面入手,探究综艺节目版式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同时赋予导演、编剧、作词、作曲和摄影等作者署名权。不可否认,这样的规定在激励投资的同时,不仅协调了各创作人员的著作权,而且保障了作品的行使,但是该规定却忽视了创作人员的劳动。[4]制片者相较于创作人员,其对于视听作品更多在于投资、组建剧组和后期的发行等,虽然必不可少,但并不限于某一特定的制片者。而创作人员不同,不同的创作人员会导致最后形成的视听作品不同,因此创作人员才是视听作品的根本。但创作人员对于视听作品最多只能获得署名权,这与其对于视听作品所付出的劳动并不相称。然而若就此将著作权归属于创作人员,对于承担市场风险的制片人来说,显然也是一种不公平,同时也将阻碍其对视听作品的投资。对于视听作品来说,制片者和创作人员缺一不可,没有制片者的投资,视听作品就无法启动;而没有创作人员的创作,视听作品就无法形成,所以该如何平衡制片者和创作人员的权益就尤为重要。同理可适用于综艺节目版式,从该角度出发,可规定“综艺节目版式的著作权属于创作人员。如无相反书面约定,综艺节目版式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这样既肯定了创作人员的劳动,保障其权益,同时也不会影响综艺节目版式的使用,平衡双方的利益分配。

确定综艺节目版式著作权的归属,不仅是出于对其自身的保护,也是为了能更好地保障创作人员和制片者的权益,保证综艺节目整体能有个良性的发展。

(二)推行著作权登记制度

将综艺节目版式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虽能有效防止侵权,但同时还需要与之配套的措施。综艺节目版式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然而只要综艺节目一经公开,其版式也就相当于公布在大众视野,抄袭者或者剽窃者就可轻易复制。因此,从保护综艺节目版式的角度出发,应该大力推行著作权登记制度。目前,我国虽然有著作权登记制度,但是其未将综艺节目版式纳入登记范围,所以对综艺节目版式还不能进行登记。出于对综艺节目版式的保护,应将综艺节目版式纳入著作权登记范围,其大纲、脚本、故事、音乐、舞美等元素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登记,其中构成作品的元素还可单独进行登记。当综艺节目版式产生争议时,已经进行过登记的制作方,可根据登记的内容作为初步证据,保护原创综艺节目制作方的权益。当然,这也要求制作方在制作综艺节目时,应尽可能地将其版式固定在某些有形材质上,并尽可能地详细。例如,制作方在前期测试综艺节目环节时,将测试过程进行拍摄留档。同时还可建立一个综艺节目版式登记网站,开通综艺节目版式的在线登记。综艺节目版式登记网站的建立不仅可方便查阅综艺节目版式的登记情况,而且有利于保障综艺节目版式的交易。对综艺节目版式登记的推行,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制作方本身对综艺节目版式保护的意识。国家目前正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电视行业作为文化产业重要的一部分,自然应对其提起重视。节目制作方虽然只是电视行业中的一小部分,却能反映出大部分电视行业从业者的法律保护意思。大力推行著作权登记制度不仅是出于对节目制作方权益的保护,更是为了加强电视行业从业者的法律意识。

(三)建立相关行业协会

保护综艺节目版式,建立相关行业协会自然必不可少。虽然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综艺节目版式,但是还是有法律无法兼顾的地方。正如前面所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综艺节目版式精髓所在却是创意。纵使著作权法将综艺节目版式纳入其保护范围,其所保护的也只是综艺节目版式所呈现出的独创性的表达。因此,综艺节目版式的保护更多需要的是行业之间的相互监督。英国在此方面就有其独特的良好氛围,整个电视行业内相互监督防止抄袭现象出现,如果有制作方使用或者抄袭他人综艺节目版式就会在整个行业内信用扫地,同时也将没有电视台愿意与之合作。现今,我国在综艺节目版式方面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而盗版节目的层出不穷,容易伤害原创综艺节目版权方和购买方的利益。而且就我国现状来说,要想将综艺节目版式纳入著作权法还存在争议,在短期内恐怕也无法实现。可是就综艺节目版式动辄千万的交易费用来说,若没有相应的保护,也是不妥当的。因此,建立相关行业协会是当前最容易实施,也是最为稳妥的措施之一。

电视行业内可建立一个综艺节目版式保护协会,从版式登记、版式分析、版式证明、版式奖惩、版式评估五方面对综艺节目版式进行保护。因现在综艺节目版式尚不在著作权登记范围内,协会可弥补此方面的空白,提供版式登记服务。制作方在登记时需提供综艺节目版式说明书,并且详细说明综艺节目版中可构成作品的元素的著作权情况。协会不对制作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做出审查,只审查格式是否正确、是否构成版式、元素著作权是否说明清楚等方面。当综艺节目版式发生争议时,协会可对争议双方进行协调,并请专家对争议版式进行分析,最终为其认可的原创综艺节目提供一份原创证明书,可作为后期法官审理案件的一种参考意见。对于盗版节目,协会可先对制作方进行警告,要求其停止播出该节目,若制作方不听劝告,协会还可对其进行行业制裁,禁止电视台播出该节目,以此促进良好风气的形成。同时对优秀的原创综艺节目版式,协会可进行嘉奖,给予原创方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鼓励,以此激励更多优秀原创综艺节目版式的出现。若综艺节目版式要对外出口,协会可为制作方提供合同模板,并请专家为综艺节目版式评估价值,帮助制作方出口综艺节目版式。所以,建立行业协会对于管理综艺节目版式著作权登记、解决综艺节目版式的争议、促进综艺节目版式的交易等等方面都具有益处。在现在尚未有法律的前提下,由行业内部制定规章,来约束电视行业内行为,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四、结论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电视行业作为文化产业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发展问题也应引起重视。目前我国电视行业内综艺节目相互抄袭成风,同质化问题严重,从中反映出了我国文化创新能力的不足,长此以往必将不利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对综艺节目版式的保护所反映的不仅是对制作方的权益保护,抄袭等不良风气的摈弃,更是对我国文化创新的期望,文化产业长久发展的要求。当然,对综艺节目版式的保护并不意味着不能借鉴其的成功之处,关键在于如何借鉴。如果只是盲目抄袭他人节目版式,简单换个表达方式,这样的节目终究走不了多远。所以,创新才是一个节目的关键之处,不要想着投机取巧。将综艺节目版式纳入著作权法,就短期来说无法实现。然而就目前我国频繁发生的综艺节目版式争议来说,完全没有任何与之相对应的措施显然也是不合适的。建立相关行业协会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也是目前最容易实现的。为了保护综艺节目版式,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我国应该尽快建立相关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弥补法律上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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