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探讨
2019-03-15王也
王 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安徽合肥230001)
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时代的产物,属于高新科技领域,主要是指搭载人工智能技术、GPS、大数据等先进科技,取代自然人驾驶员进行路况情况的感知,以实现自主驾驶决策,进行安全驾驶操作的新型汽车[1]。随着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其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另一方面造成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问题的提出
2017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正式发布,随通知一并下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抓住发展机遇,把人工智能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以促进国家竞争力的跨越式发展。汽车行业的智能技术正在快速发展,无人驾驶汽车作为智能汽车的一种,世界各国都在加紧研发与测试。2017年7月5日,百度CEO李彦宏在北京五环乘坐百度无人车前往百度AI开发者大会,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收到我国无人驾驶汽车的第一张罚单,百度声称无人驾驶汽车行业的发展不会因为一张罚单而停滞,更要在2019—2020年实现无人驾驶汽车的量产。然而,无人驾驶汽车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以及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不明,责任划分难,保险制度、监管制度缺位等问题不容忽视,解决此类问题已迫在眉睫。
学界的相关研究早已展开,以“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汽车”两个关键词在知网中进行检索,“无人驾驶汽车”相关法学文献仅占“人工智能”相关文献的小比例,无人驾驶汽车在理论探讨中仍有较大的空间。前人的研究主要以民事侵权责任探讨为主,张建文、贾章范通过分析产品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探讨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应对规则[2];司晓、曹建峰通过对自动驾驶民事责任在现有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框架下证明的困难性,探讨更为合理的责任划分问题[3]。而探讨无人驾驶汽车的刑事责任的论文不多,且多聚焦在两个具体问题上,即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晓林通过对无人驾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4]。
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之责任主体的确定、责任的认定、赔偿责任的承担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规制层面的建议。
二、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无人驾驶汽车是一种新型汽车,与传统汽车相比,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如驾驶的无人性、交通事故责任的无主观性、责任认定的复杂性等,以致在司法实践中,无人驾驶汽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现行法律规定有模糊与空白之处,存在法律缺位、无法可依的尴尬。
(一)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难确定
大众所熟悉的传统汽车,由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合法取得驾驶证的自然人驾驶。但谷歌目前所制造的无人驾驶汽车已经取消了诸如方向盘、刹车这些传统汽车配件,采用搭载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路况感知、规划决策等实行自动化操作驾驶,无需自然人的手动操作,传统汽车的驾驶人员变成了乘客,而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员”脱离了自然人主体,实现了驾驶的无人性,这就导致了责任主体的模糊性。
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人通常为自然人和法人,当传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通常由驾驶员承担责任,而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不管是民事侵权责任,还是刑事犯罪责任,都会存在“驾驶员”这一责任主体是谁的疑问,可以肯定的是无人驾驶汽车“驾驶员”既非自然人也非法人,当发生交通事故诉讼时,会出现法律主体不适格、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责任主体尚无法确定,遑论责任的承担了。
(二)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难认定
传统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通过查明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划分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要承担的责任。传统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通过当事人举证、公安机关调取监控或痕迹检测等方式进行现场勘查,驾驶员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规则通常较易认定。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认定,尤其是因果关系的理清就相对复杂。
无人驾驶汽车是“人+车”的行驶模式,智能操作系统作为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员”,通过数据分析、测算,可以实现汽车的自动驾驶,但车内的人在行驶过程中可以随时接手驾驶,交通事故的发生究竟是人为原因造成还是系统本身分析测算有误就需要厘清。2016年发生在中国的首宗自动驾驶致死案,经过了1年多的审判,最终根据行车记录仪的视频分析推测,认定交通事故是由于智能操作系统的原因导致的[5]。由此可见,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存在一定技术上的困难,因果关系的模糊也可能会导致责任的划分出现不客观、不公平的现象。
(三)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适用缺位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首先要解决无人驾驶汽车合法上路问题,百度无人驾驶汽车收到的罚单表明了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的概念相冲突。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指的是以动力装置牵引或驱动的传统汽车,“机动车驾驶员”指依法取得驾驶资格的自然人。无人驾驶汽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很显然不符合上路要求,在责任认定之前首先需要为无人驾驶汽车正名。
从一般意义上说,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最重要的是确定其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我国目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基础,以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为补充[6]。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的实际操控者是智能驾驶系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人,在探讨无人驾驶汽车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时,也就不能单一机械地适用同一种归责原则,要考虑不同责任主体的义务内容、过错程度等因素。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除了民事责任外,刑事责任的承担也与现行刑法中的罪名不相匹配。传统汽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其驾驶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法律上是无疑义的,而无人驾驶汽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与传统交通事故显然有所区别。刑事犯罪由犯罪构成要件组成,传统交通事故与无人驾驶汽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在客观性方面构成要件基本一致,但在主观性方面却大不相同。传统交通事故的犯罪主体是驾驶员,而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员是“智能驾驶系统”,车上乘坐的自然人没有实质性参与汽车驾驶行为,传统的犯罪主体在自动驾驶中难以认定。同时,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而无人驾驶汽车使用者之所以选择乘坐无人驾驶汽车,往往是信赖汽车的安全性,其无法预见汽车会发生交通事故,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对车上自然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四)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
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汽车保险承担的赔偿责任对责任人和被害人具有双重保障的作用。传统的汽车保险主要由强制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自愿性的汽车商业险组成,主要适用于有自然人驾驶员的汽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
目前车险尚未将无人驾驶汽车纳入其中,同时自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认定,相较传统汽车更加复杂,现有的保险制度已经无法完全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国现有保险制度需要大力拓展和完善。无人驾驶汽车的担责主体具有多样性,投保人范围的限制不利于担责主体利益的保护。
除此之外,无人驾驶汽车行业也给现行监督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监管部门与时俱进,转变管理方式,亦需要完善法律规制,补足法律短板,做到有法可依。
三、完善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责任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明确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随着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其“驾驶员”发生了变化,即为由电子代码按照一定逻辑编排而成的智能驾驶系统。智能驾驶系统在法律的定义上为“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物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主体无“人”可找、无法可依。为此,在现有法律体制下,应参考现有机动车事故责任规定,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认定中主要担责主体可以归为以下三类。
1.汽车所有者或使用者
传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一般为汽车所有者或使用者,而无人驾驶汽车由于是通过自动驾驶系统控制行驶,汽车所有者或使用者与传统不同,无具体驾驶汽车行为,亦无明显过错,将其作为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主体不合常理。汽车使用者在无人驾驶汽车使用过程中是实际受益人,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要不是完全出于行人或非机动车的故意加害行为,即使汽车使用者对交通事故没有过错,但仍需承担责任[7]。无人驾驶汽车所有者负有对智能驾驶系统监督、妥善养护升级的义务,汽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即使无具体驾驶行为,同样仍具有承担责任的法律义务。
2.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生产、销售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产品,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又因为缺陷导致产生了损害事实,受害人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任何一方承担产品侵权责任[8]。无人驾驶汽车跟传统汽车一样,同是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需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生产者在销售无人驾驶汽车后,负有跟踪保障义务,如果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问题产品召回,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无人驾驶系统开发商
区别于传统汽车,无人驾驶汽车除了生产者对产品的质量负责之外,智能驾驶系统的系统开发商作为产品的最主要支撑,其研发的系统直接关系着汽车驾驶的安全性。2018年3月美国Uber无人驾驶测试车在亚利桑那州坦贝市撞死一名横穿马路的女子事件发生后,经过检测,作为汽车生产者的沃尔沃公司制造的汽车本身没有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于Uber采用的无人驾驶系统不符合美国交通部列明的安全标准,最终由作为系统开发商的Uber对事故承担责任[9]。无人驾驶系统开发商应当为无人驾驶汽车道路安全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理清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因果关系
无人驾驶汽车的自动驾驶主要依靠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利用,数据对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德国自动驾驶汽车法案已经明确规定所有自动驾驶汽车内部都要安装“黑匣子”。“黑匣子”主要用于记录系统运行数据以及人工驾驶和自动驾驶不同阶段的详细情况,比如启动自动驾驶的时间,人接手操控的时间,系统要求人操作的时间等,从而更好地明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确交通事故责任[10]。
我国也应明确要求所有无人驾驶汽车出厂前必须配备类似“黑匣子”的数据记录仪,交通事故认定提供依据和证据,也可以为保险公司推出无人驾驶汽车的保险方案提供参考。
(三)完善立法规制,确定法律责任
针对无人驾驶汽车合法上路问题,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将“机动车”的定义扩大到包括搭载智能操作系统的无人驾驶汽车,“机动车驾驶员”将智能操作系统作为拟制驾驶员规定其中,以解决后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资格问题。
2018年4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文件,规定当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时,责任主体为测试驾驶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其对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承担的规定较为笼统。下文将分别从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犯罪责任两个方面探讨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
1.民事侵权责任
首先就无人驾驶汽车的使用者而言,分为汽车的所有者和汽车的使用者。无人驾驶汽车的操纵依据智能驾驶系统,汽车所有人承担无人驾驶汽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不符合民法上的责任自负原则。智能驾驶系统就像大众使用的智能手机一样,需要定期进行系统更新,而汽车的所有者由于对汽车享有所有权,所有者应该承担对系统更新、汽车数据等涉及安全的因素妥善维护的注意义务,针对汽车所有者的侵权责任认定,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汽车所有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遵守了汽车安全守则,没有过错,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汽车的使用者指所有人以外的使用者,他对无人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仅需按照过错原则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若使用者故意破坏车内设备或未遵守安全操作守则导致的交通事故,则应承担责任。
无人驾驶汽车由车身和智能驾驶系统两部分组成,是高度智能的工业产品,我们可以将提供智能系统的系统开发商和制造车身的汽车生产商两者都按照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产品侵权责任。落实到具体情况中,则由汽车生产商承担汽车车身缺陷造成的产品侵权责任,而系统开发商承担智能驾驶系统缺陷的产品侵权责任。
2.刑事犯罪责任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罪一样,若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事实,建议仍然应该按照现行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汽车制造商和系统开发商是无人驾驶汽车安全的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产品质量有关,说明其在生产和研发过程中忽视了本应察觉的产品缺陷,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合理性。由于现行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建议以增设交通肇事罪单位犯罪主体的方法来解决无人驾驶汽车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问题。
(三)构建无人驾驶汽车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无人驾驶汽车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可以以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为参考,明确保险主体和相关责任,构建适合无人驾驶汽车的保险制度。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申请路测时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11]。目前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保险除了要求购置基本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外,还应购买商业保险。建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仍然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个人购买,同时开发无人驾驶汽车生产商特殊保险,该特殊保险的承保损害包括车内人员和其他受害人员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保范围包括生产者的过失、销售者的过失、软件开发商系统故障、汽车所有者未及时更新系统导致的交通事故,强制性要求汽车生产商在汽车出厂前投保。当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不管责任主体是哪一方,都可以依据特殊保险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加强监督管理
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无人汽车生产商、销售商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在场”责任,确保无人驾驶汽车有明确的质量评估体系,切实履职尽责。
一是加紧建立质量评估体系。
参考美国提出的无人驾驶汽车的15项安全标准,建立符合国情的无人驾驶汽车质量评估体系,制定统一的上路标准,确保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质量评估体系可以由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年检制度、汽车召回制度组成。要严把“入口关”,强化源头治理,设定市场准入条件,从源头上保障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市场准入条件首先要求配备数据记录仪等硬件设备,需要完成一定里程和一定时间的路测,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符合条件的方能投入市场。无人驾驶汽车进入市场后,也需要持续监管,每年定期进行硬件和软件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实施强制性召回。
二是健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1.特殊登记管理制度。我国传统汽车登记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登记汽车型号、车架号、车牌号、车主个人情况等信息,为的是在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追踪责任承担者。而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承担者为汽车所有者或使用者、汽车生产者或销售者和无人驾驶系统开发商,在无人驾驶汽车登记时,建议除登记传统汽车登记信息外,还应附加登记系统开发商信息,便于从源头上找到责任承担者。
2.单独号牌管理制度。我国汽车号牌主要有大型汽车的黄底号牌、小型普通汽车的蓝底号牌、使领馆和港澳入出境的黑底号牌、警用白底号牌、新能源汽车绿底号牌五种。汽车号牌是区分不同机动车的身份证,无人驾驶汽车作为汽车的一种,悬挂号牌是必需的,建议采用区别于传统五种号牌底色的其他颜色,无人驾驶汽车在外形上与传统汽车无异,其驾驶模式却截然不同,采用单独号牌管理,一方面执法部门能分门别类,更为精准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行人以及其他传统汽车驾驶员亦能迅速识别,加以规避。
科技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无人驾驶技术只有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才能走得更远[12]。完善法律规制,加强监管,是保障当下无人汽车加速发展、有序发展、健康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