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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一体化机制研究

2019-03-15安徽省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课题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行刑刑罚监狱

安徽省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课题组

(安徽省监狱工作研究所,安徽 合肥 230061;安徽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处,安徽 合肥 230031)

一、刑事执行一体化概述

刑事执行一体化思想源于刑事一体化构想。 我国最早提出刑事一体化构想的学者是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 早在上个世纪80 年代末,储槐植就基于刑事运行与刑事研究维度提出刑事一体化学术思想并不断进行延伸和拓展。 2003 年12 月20 日在北京大学举办的一次“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论坛”学术会议上,储槐植作了题为“再说刑事一体化”的学术报告,简述了他以往的关于刑事一体化的思想。[1]储槐植的刑事一体化思想的主要学术观点, 可见于199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事一体化和关系刑法论》、2004 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刑事一体化》、2005年储槐植与西北大学冯卫国教授合作发表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 年第3 期上的论文《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等学术著作中。与其同时,这一时期关注并研究这一刑事法学思想的国内学者也纷纷撰文,如张绍彦的《行刑权及行刑权的运行机制探析》(发表1999 年第3 期《法学评论》)、力康泰、韩玉胜、 袁登明合作的《刑事执行一体化初探》(发表2000 年第10 期《犯罪与改造研究》)、邵名正、于同志合作的 《论刑事执行权的性质及理性配置》(发表2002 年第5 期《中国监狱学刊》),安徽监狱管理局程传水的《完善现行刑事执行体制的思考》①《完善刑事执行体制的思考》一文,是省监狱管理局安徽省监狱管理局2003 年向北京大学举办的“刑事执行与刑事政策论坛”学术会议提交的学术论文,时任程传水局长代表安徽应邀参会并做大会交流发言,这是我省研究刑事执行一体化的最早理论成果。 参见程传水:《中国监狱发展路径研究》,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 年版,第121-125 页。(发表2002年第3 期《中国监狱学刊》),都从实务层面对刑事执行制度改革提出了自己的思考等。 逐步从刑事一体化立法、刑事一体化司法、刑事一体化执法、刑事一体化科研等视角,具体展开我国刑事一体化图景。

拉丁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刑事一体化的终局及果实就是刑事执行一体化。 实现刑事执行一体化不仅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界的共识,而且成为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应然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并明确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要求,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

“刑罚统一执行主体的确定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宪法问题。 必须解决刑罚执行权的权力属性定位问题, 才能准确地将刑罚执行权统一赋予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宪法和行政法为视角,刑罚执行权是行政权中的司法行政权,是兼具司法特征的行政权,刑罚统一执行权统一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具备宪法上的合理性。 ”[2]因此,近二十年来国内学术界、实务界就我国刑事执行一体化改革提出“集中统一行使国家行刑权”、“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等许多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提出了“行刑一体化改革分两步走”等许多具有价值的改革思路。①秦心福:《统一刑罚执行体制问题研究》,载于《安徽法治》2018 年第3 期,第24-31 页。 该文获2017 年安徽省司法厅“刑事执行一体化改革研究”征文二等奖,是我省关于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的最新成果。

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是刑事执行一体化的应有之义和改革的必由之路。 作为狭义上的行刑一体化, 它是指我国司法行政系统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 在执行监禁刑刑罚和非监禁刑刑罚过程中,形成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总称。 本文所研究的刑事执行一体化就是狭义概念上的刑罚执行一体化。显然,“社区矫正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也不是一个孤立发挥其矫正功能的措施, 矫正目标的相同性显示社区矫正与监狱行刑是相关联的统一体”。②高铭暄:《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重大意义》,载于《法制日报.法学院》2010 年12 月30 日。这是中国人民大学荣誉教授高铭暄受邀于2010 年12 月28-29 日在南京召开的全国矫正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这为我们率先研究和推进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刑罚执行一体化提供了可能和目标指引。

二、刑事执行一体化八大机制构建

推进行刑一体化, 必须有统一的行刑管理体制和一套完整的行刑工作机制来保证。 通过行刑一体化体制机制构建,最终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建制规范、机制协调、体制保障、法律监督”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一体化工作格局。

构建统一的司法行政行刑管理体制就要在国家和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设置专司刑罚执行工作的管理机构——刑罚执行局,简称行刑局。统一行使刑罚执行权,统辖全国或全省的刑罚执行管理业务,不再设置监狱管理局和社区矫正管理机构。

构建完整的刑事执行一体化工作机制, 是实现刑事执行一体化目标、 推进刑事执行一体化进程的重要保障。主要包括决策、衔接、配合、协调等八个方面的机制内容。

(一)统一决策机制

所谓统一决策机制,是指在收押管理范围、教育矫正、社会帮教、生活帮扶、又犯罪处置、家庭调查、案件审理、易科行刑、管控措施使用等各个环节,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决策工作机制,扣紧监狱行刑和社区矫正的链条,体现促进行刑执法贯通、教育矫正有效衔接的行刑管理要求, 实现监狱与社区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把一体化制度优势转化为惩罚犯罪与矫正罪犯的治理效能。[3]为了促进行刑决策统一,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系统内重组组织机构。明确界定监狱管理、社区矫正管理各部门的职能和权限。 随着一体化行刑改革的深入,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将一些功能相同或相似的部门进行重组。 同时, 加大与第三方的合作,建立了一些以社区为基础的机构。课题组研究认为,要取得高质量的行刑绩效、使行刑决策具有统一性和战略性,前提就是要对监狱管理、社区矫正管理部门的职能有明确的定位。为达到这一目标,两大部门都需要围绕协作的项目进行重组, 将行刑决策和政策执行统一起来,提供整合的行刑管理服务。

二是成立系统综合性决策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促进各行刑管理部门合作的跨部门组织, 并设置综合性机构直属办公室, 主要用来处理跨管理部门的行刑管理事务, 提供需要部门之间协作的统一决策。

三是设立行刑管理绩效目标体系。 司法行政机关综合管理部门对各行刑管理部门约定以效率和效益为标准的绩效目标, 并与行刑资源配置投入相挂钩。通过签订行刑管理协议,两大管理部门有了更加清晰的绩效目标, 各行刑管理部门的战略方向与系统的战略方向更加统一, 各行刑管理部门的目标设定也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二)刑务衔接机制

刑务衔接机制是指监狱依法将提请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在获人民法院裁定生效后或监狱主管机关批准后, 移送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的程序规定和工作机制。 针对目前司法行政系统二元行刑体制存在的问题: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不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等,应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相关立法和法规制度体系。通过修订刑诉法、 监狱法以及通过社区矫正立法来实现;二是建立相关衔接工作机制和平台,这项工作已经通过两院两部的工作机制得以改善;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通[2016]88 号,司法部办公厅2016 年9 月5 日印发。三是建立完善相关行刑衔接的检察监督机制。 同时要高度重视刑务信息衔接。 构建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在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相衔接工作机制框架内,利用司法行政政务网的现有网络、设施和有关数据,实现各监狱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刑务资源共享。 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各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可实现服刑人员信息资料的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执法动态的交流和业务研讨、矫正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处置及时的惩罚犯罪和矫正罪犯的协作机制, 增强监狱行刑和社区矫正整体工作合力, 提升司法行政系统执行刑罚的质量和效率。

(三)警务配合机制

警务配合是推进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一体化发展的关键性内容。 有效的警务配合机制必须以构建以下子机制为基础。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监狱警务部门与区域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部门轮流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定期研究协商合作事宜。在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分别建立警务配合办公室, 确定负责人和联络员,设立合作热线,建立日常沟通机制,旨在推进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合作事项, 负责协调具体事宜,促进配合协作。二是建立共建共管共保安全的警务共建机制。充分发挥监狱警务资源、社区安保资源、社会治安资源等优势,构建区域一体、无缝对接的监管防控、社区防范、社会联防三级监管防控机制。 三是建立警务情报互享机制。 在维护监狱稳定、打击犯罪、社区治安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管控、犯情情报信息等领域加强合作,加强数据交换和共享,在整体警务合作框架下,分别建立专业化合作机制,在证据调取、线索协查、追逃协作、特殊人群监控、预防和打击社区犯罪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四)法务协作机制

当前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在执行刑罚的刑事活动中,对行刑法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法务工作常见的问题表现在:一是缺乏根本性重视,尚未有形成法务工作是监狱、社区矫正机构主业的意识。二是缺乏法务工作基础性支持, 专业化、 规范化管理水平不高,人财物支持力度不够。三是缺乏专业化高素质法务人才团队。针对以上问题,应从完善法务工作机制入手,构建完善的监狱、社区矫正机构法务工作协作机制。 一是明确法务工作在监狱行刑和社区矫正中的核心价值和基础地位。首先要明确法务工作性质;其次要明确法务工作原则。即法务工作必须遵循“统一管理、分别负责、服务行刑、分工协作、严格规范、依法履职” 的工作原则。 二是完善法务工作制度体系,包括收押制度、接受制度、调查评估制度、减刑假释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死亡处理制度、收监执行制度、撤销假释制度、刑释制度等。 三是注重提升决策者、管理者的法律素养。四是注重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五)执法责任机制

当前司法行政机关刑事执法责任机制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相互推诿推卸多、担责追究少,单位客观担责多、个人主观负责少,一线执法者担责多,管理机关担责少,社会力量倒逼多、执法机关主动问责少,执法责任强调多、实际追究失职渎职少。司法行政机关应对刑事执法责任连带追究、终身追究进行制度设计,构建完整的执法责任体系。明晰刑事执法主体责任,回归刑事执法的司法属性, 保障刑事执行民警和矫正管理工作者的职业荣耀。建立刑事执法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真正发挥预防徇私枉法的刚性制度作用。 中政委曾下发通知明确规定“执法司法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②中央政法委《关于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的通知》, 2014 年1 月21 日中政委﹝2014﹞5 号文印发。,毫无疑问,这一问责机制适用违法乱纪、徇私枉法、编造罪犯积极表现事实、掩盖罪犯违法违规事实、制作虚假法律文书、编造罪犯实际服刑时间和间隔期等一切行刑管理违法行为的责任。

(六)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化建设作为实现司法行政系统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是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支撑。 近年来,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门垂直信息化在不断深入, 但部门之间信息孤岛的现象却愈发凸显。 尤其是同一行刑体系的司法行政系统内部信息不通、不畅、不完整等问题突出。诸如罪犯身份信息、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家庭关系信息等具有工作内容上的可复制性, 而案件受理、期限控制、文书送达、社会经历、犯罪社会影响、人身危险性评估、刑释安置、社会融入程度等工作事项在政法各部门之间具有可衔接性。 面对日益严重的案多人少窘境,改变传统的办案工作方式,实现政法部门信息化共享和智能管理, 促使行刑效率最大化已是刻不容缓。

(七)行刑保障机制

构建系统化、区域化、一体化的行刑保障体系,形成国家财政保障、社区保障、社会保障相结合的三级行刑保障网络体系和保障机制。 一是强化思想保障,司法行政系统内部上下、区域内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社区都要牢固树立行刑一体化意识和观念。二是警务资源保障, 打通监狱行刑资源与社区矫正资源各自分割和内部运行的壁垒,畅通双向流动机制,增强行刑资源的社会化运营能力。例如,通过社区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为监所和社区矫正机构提供专业化特殊人群社会心理服务支持; 通过监狱罪犯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健康服务, 从而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三是科技保障,通过技术整合和一体化信息平台运用,实现技术共享。四是制度保障,健全合作管理制度推进刑务协作常态化、警务协作规范化、法务配合制度化、行刑资源运营社会化、监督法律化的行刑一体化目标。

(八)文化共建机制

行刑一体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执行制度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是国家刑事执行体系的一场深刻变革。 推进行刑一体化不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而且需要建设行刑法治文化,让现代行刑意识、行刑观念、行刑思维和现代行刑方式在国家刑事司法体系中牢固树立起来。 行刑文化的基本内容包含:行刑的坚强保证是党的领导,根本宗旨是以人民为中心, 基本方略是依法行刑, 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通过行刑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法治社区、法治监狱奠定文化基础。构建行刑文化共建机制,是弘扬中华优秀刑罚文明,构建现代行刑文化的必由之路。 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推动行刑文化机制建设:一是整合监狱和社区资源,参与现代行刑文化建设。二是倡导行刑文明理念,持续广泛地举办行刑法治宣传推广活动。 三是开展“法治社区”“文明监狱”评选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新型法治文化。 四是共商共建共享,打造社区群众法治文化活动平台。五是建设富有地域文化特色的社区矫正基地、 社会关爱帮教基地。六是形成国家刑罚资源、社区资源互动共享的制度体系。

三、刑事执行一体化机制建构路径

刑事执行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阶段, 其效果直接关乎刑罚目的的实现和刑事诉讼的绩效。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现行刑事执行二元结构形态的制度构造不仅背离了刑事司法改革的初衷和基本精神,而且也不利于监狱、 社区矫正机构集中有限的行刑资源专司其职,并容易造成部分刑罚的执行流失,行刑效果难以实现最大化和统一化。 因而有必要对行刑形态进行一体化改革,以促进行刑的统一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这同样也符合世界各国行刑权逐步统一的大趋势。 改革的关键是要通过制度设计形成相互协调开放的动力机制, 要通过顶层设计找到刑罚执行一体化发展的推进路径。

(一)行刑一体化需要充分发挥监狱监禁刑行刑的龙头带动作用, 社区矫正机构展示非监禁刑执行所长的基本行刑系统合作格局

实现两大行刑系统合作格局, 不仅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威力,而且也展示了我国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国家刑罚执行体系的努力和成果。这一基本刑罚执行制度必须得到有效实施,惩罚犯罪、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执行刑罚效能才能得到充分彰显。围绕行刑使命,监狱就应当在惩罚犯罪, 实现惩罚预防方面有更大的作为;社区矫正罪犯,在实现社会预防方面发挥独特作用。两大体系不是弱化特色而是彰显特色,不是模糊边界而是清晰边界, 真正做到目标一致、 各显神通,共同服务国家惩治和改造罪犯、建设美好社会的治理目标。实践过程中须注意两点:一是实施协调性执法衔接政策,但区别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边界;二是行刑一体化体制下的监狱行刑和社区矫正系统内部工作机制持续独立运行。

(二)行刑一体化发展需要契合国家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体制改革趋势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步入新的阶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擘画了蓝图。2018 年召开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要坚持以重大任务为统领,统筹推进司法机构改革、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政法各单位改革等三项任务,形成全方位深层次司法体制改革新格局。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司法公正、司法公信是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实现‘权责统一’是其基本目标,‘还权’与‘追责’是实现该目标的方法,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其关键……”[4]这一特色必将融入行刑一体化发展进程之中,成为一体化发展的价值底蕴和文化底蕴。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也是刑事司法进步文明的重要特征。 构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新型刑事诉讼体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刑事执行法制建设,丰富和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法律体系,实现刑罚执行一体化发展是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当务之急, 全国人大应加快推进社区矫正法立法进程,将监狱法修订工作纳入人大立法修法议程。在完善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社区矫正法、看守所法等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上, 适时推动刑事执行法立法工作,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刑事执行法典。此外,在刑事执行监督制度改革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强化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履行刑罚执行职责的监督,通过刑事执行检察活动,保障实现刑事执行的目标任务,同时还应推进监所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保障刑事司法功能的实现。[5]所有这些改革成果都将为刑事执行一体化发展提供支撑和借鉴。

(三)行刑一体化发展需要复制推广国家在监狱体制改革和社区矫正机制创新的成果

自新中国创建监狱工作以来, 监狱体制在国家层面的改革历经了四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主要改革监狱管理体制问题, 将由司法部管理的监狱管理机构划归公安部管理,以提升建国初期打击犯罪、巩固新生政权的能力; 第二个时期仍然是监狱管理体制问题,强化改革开放时期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解决新时期犯罪治理专门化和青少年罪犯教育管理专业化问题;2003—2008 年的新中国第三次监狱体制改革,其核心是解决新形势下,制约和钳制我国监狱生存和发展的保障问题, 确保监狱正常运行。 确立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改革原则; 第四个时期是新世纪以来启动的大规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实现布局更合理、功能更完善,设施更先进的监狱建设现代化目标。

2003 年国家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 个省市开始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7 年推广至全国。 经过十多年的社区矫正实践和理论探索,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领导体制、组织体系、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监督体系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 形成了具有特色的中国社区矫正体制机制,监督管控、教育矫正、社会帮扶等矫正绩效显著。以我省的社区矫正工作为例,自2006 年3 月开始社区矫正工作试点,2007 年在全省推开。 据统计,13 年来,我省已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3.6 万人,解除矫正20.1 万人,目前在矫3.5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为0.11%,持续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社区矫正工作为法治安徽、美好安徽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行刑一体化发展需要推动刑事执行制度重大改革举措的集成联动

行刑一体化涉及国家层面的刑事政策调整、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执行体制机制改革, 涉及范围广、内容多、难度大,即使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体制机制一体化改革, 也涉及到我国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两大体系。 如何推动两大执行体系融合发展,需要一系列重大刑罚制度改革、刑事执行制度改革创新, 为一体化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和规范导引。例如改革我国刑罚体系,在主刑系统中逐步取消3 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设置社区服务刑取而代之,为公安机关执行有限刑罚自然纾解; 针对将原判3 至5 年以下有期徒刑,设置刑罚易科制度,打通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制度通道, 更好地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威力和作用;通过立法或修订刑法、刑诉法,有计划、有步骤扩大社区矫正对象范围,将剥夺政治权利刑纳入社区矫正体系; 通过改革监狱减刑假释制度,重构新型刑罚变更制度,调整我国刑罚变更制度内部结构,限制和减少监狱罪犯适用减刑比例,逐步扩大监狱假释比例,使得刑罚变更制度更加科学、公正、有效。

(五)行刑一体化需要进一步明确行刑一体化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司法部在《关于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的意见》中,①参见《司法部关于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司法[2018]11 号,司法厅办公厅2018 年12 月27 日印发。对一体化建设主要任务和内容表述上的原则和抽象,实施和实践中必须把握原则,理解精神,结合实际,创造创新,形成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任务清单和内容概要,从而确保目标清晰、任务清楚、内容清朗。 这样,将有利于推进实施过程中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把握推进节奏。行刑一体化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内容应着重围绕行刑一体化理念确立、行刑一体化组织搭建、行刑一体化机制建构、行刑一体化制度设计以及行刑一体化支持系统构建等五个主要方面进行规划设计。 如安徽在构建行刑一体化支持系统方面,强化系统内部资源整合,积极推动行刑资源一体化运作, 社区矫正机构依托区域资源优势在监狱建立警示教育基地; 积极整合系统内科研资源和力量,依托安徽省警官职业学院,联合司法厅法制研究中心、 安徽省监狱工作研究所等司法行政系统科研力量成立刑罚执行一体化研究中心, 为全系统行刑一体化发展服务, 为行刑一体化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

(六)行刑一体化需要积极探索构建行刑执法互联网平台

建设智慧监狱,推动基础设施和管理的智能化,体现科技强警带来的监狱安防、矫正、执法、政务管理模式的变革,不仅是监狱管理模式的创新,更是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必然要求。[7]为此,司法部明确提出:坚持以“智慧化应用”为目标,全力推进“智慧监狱”建设的目标和要求。[8]课题组认为,推进智慧监狱、智慧矫正建设, 一定要以行刑工作模式和行刑管理实务需求为根本,紧密结合刑务、法务、警务实际需求为导向,以实现刑务相通、法务相联、警务相融为目标,推进“刑务+互联网”、“警务+互联网”、“法务+互联网”、“监督+互联网”四大智慧平台建设,消除两大行刑体系的信息孤岛,链接系统行刑机制,形成特色鲜明的一体化行刑执法监督平台。

(七)行刑一体化发展需要鼓励以监狱、社区矫正机构为主体的刑事执行合作与协调

一项国外研究表明: 碎片化管理的困境无法通过相互分割的政府部门来实现, 也不能依靠设立新的“超级部门”,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围绕统一、特定的政策目标, 在不打破部门界线的情况下进行部门之间的协作。我国现行刑事执行主要弊端体现在“行刑权架构与运行上的两大缺陷”,即“行刑主体过于分散,行刑权的非均衡性。 ”[9]通过成立协作组织、规范协作内容、强化协作信息等构建协作机制。 首先,在司法厅局内,监狱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处)联合成立省级协作领导小组, 分别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在监狱和市级司法局指定部门负责协调联络工作;县以下司法局、所则由专人分管协调对接工作。其次,在执行刑罚的内容上加强双方协调协作。监狱对于国家刑事政策调整、刑事法律适用、监管政策和措施实施等涉及到行刑事务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并提出协作请求;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涉及矫正刑务、法务和警务等工作,应及时向监狱提出实现服刑人员信息共享、 矫正工作支持配合和强化监狱、社区联系等事务请求。 再次,监狱、 社区矫正机构在行刑业务和矫正经验方面应加强交流和分享。 通过机制化的工作形态加强社区属地服刑人员信息、矫正现状的信息共享,积极整合服刑人员矫正个案信息,共同研究个案特点和方案、行刑矫正规律、安全防控对策。对重点人员由双方相关人员共同交流研讨行刑方案和矫正措施。

(八)行刑一体化发展需要刑事政策的支撑

正如储槐植教授所言:“刑事政策是导引刑事立法, 同时刑事政策又应当在刑法的框架之内,起机制性的作用。运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包括犯罪学等学科的知识理念, 用来解决刑法问题,体现刑事一体化。 ”[10]同样,刑事政策又是引领国家运用刑罚惩罚犯罪和改造罪犯的刑事执行活动。将行刑权力重组于监禁矫正与非监禁矫正的统一体中,“意味着在致力于使刑罚资源分配更合理、刑罚执行体系更有效的目标下,刑罚权力的重构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紧密地与整体社会机制联结在一起。”[11]国家层面的刑事政策就是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政策等,相对数量较少、政策基础性、根本性、稳定性、方向性较强。需要一系列配套执行政策或政策解释使之落地。 如2010 年2 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而地方层面、系统层面的刑事政策更多是针对地方治理犯罪的实际情况, 有的是出于地方保护和系统利益保护, 或出于对系统行刑执法风险的规避等考量,往往规定很多。 因此,刑事政策的统一和衔接尤为重要, 需要打破地方局限或系统局限,形成一体化刑事政策沟通机制,达成统一的刑事政策共识,培育和树立一体化行刑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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