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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司法改革形势下如何提升基层检察人员的信息素养

2019-03-14李婧周虎赛

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9年1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信息素养

李婧 周虎赛

摘要:现代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应用,催生司法改革中“科技强检”战略的实施。在此背景下,检察信息化水平对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检察人员的信息素养亟待提高。该文就现阶段基层检察人员信息素养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提升他们的信息素养提出了一些见解。

关键词:司法改革;基层检察人员;信息素养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9)01-0269-02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9日正式印发的《“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提出:“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进程,促进科学技术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全面升级,建立信息时代检察工作的新模式,使科学技术融入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形成科技强检新机制,推动实现由科技服务到科技引领检察工作的战略转型。”同时,纲要又提出“加强检察机关复合型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培养一批既有科研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检察技术、信息人才和专业带头人,不断提升检察技术和信息化队伍的专业化素质。”[1]

聚焦司法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基层检察院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检察信息化技术是其履职的重要手段之一。建立科技型检察院,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服务检察工作,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司法统一和公正,实现检察工作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势在必行,刻不容缓。而重视检察人员信息素养的提高,合力提升检察技术是推动各项检察业务的关键所在。

1 目前基层检察人员的信息素养现状

信息素养的概念极其丰富,不仅包括其利用信息工具和信息资源的能力,还包括其选择、获取、识别、加工、处理、传递并创造信息的能力。[2]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断加强和“科技强检”步伐的加快,基层检察人员的信息素养在日常检察业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无纸化、远程化、智能化的办公办案方式已成为新型的检察工作方式,因此,在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提高基层检察人员的信息素养是当务之急,而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审视基层检察人员的信息素养现状。

1.1 对检察信息技术认识水平不足

随着现代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大部分基层检察人员为法律专业文科生,尤其是大多数偏老龄化的检察人员在思想观念中仍然存在只需要懂法就可以足以胜任检察工作,讯问依然手工记录,学习多依赖于纸质书本和打印材料,公诉出庭电子示证能力较弱,对于信息素养的认识仅停留在电脑打字、上网浏览信息等较低层次的技术手段。他们没有真正认识到无纸化、智能化、远程化的办公办案,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法律监督以及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才是真正应该具备的信息素养。基层检察人员对信息技术的认识水平堪忧。

1.2 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的结合应用水平不足

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之间的关系并非孤立,二者的结合水平直接取决于检察人员的信息素养。 充分应用检察信息技术办理各项检察业务成为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人员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的关键。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检察业务领域的不断深入,检察工作的内容已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如网上办公办案;网上信访预警;运用信息技术突破案件、综合评估、智能分析、固定证据、技术鉴定、多媒体示证;开展网上普法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参加网络学习培训和交流、进行网上文書签批等。上述工作的展开都需要检察人员不仅要具有良好的检察业务水平,而且要能熟悉地运用检察信息技术工具。而目前在基层检察人员工作中存在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的结合应用水平不足的现象,常出现流程混乱、案卡填写差错等技术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质量和司法规范化水平。

1.3 基层检察人员的信息资源的汲取能力较差

现阶段正处于网络信息知识爆炸的时代,基层检察人员尤其是一些年龄较大的资深老检察官,在面对海量的信息资源库时,往往眼花缭乱、疲于应付,甚至带有恐惧情绪,如何去粗取精、挑选出对自己有用的信息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成了他们利用信息化资源的一个障碍。缺乏对信息的敏锐性和采集能力严重影响了基层检察人员对媒体信息的有效利用,进而也阻碍了他们的办案、普法等其他工作效能的发挥。如信息检索能力较弱使得信息调研撰写水平受限;Office等办公软件的应用水平不足影响案件业务数据的抓取和统计效率,进而影响对规律性问题的研判和决策。因此,基层检察人员对信息组员的汲取能力亟待提高。

1.4 对信息技术运用的效率性与保密性认识模糊

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正式投入使用,基层检察人员已达到人手一机 ,检察业务的各个流程均须在网上办理。但由于经费、技术等原因,相应规范操作运行机制还不健全,弱网络信息安全和病毒防控能力相对薄弱[3]。过分依赖技术人员和简单的杀毒软件,不足以防止网络外部入侵和内部秘密泄露;相反,过分重视信息保密又会影响办公办案的工作效率。当前,基层检察人员对网上办案与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认识呈现两极分化样态,部分基层检察人员认为业务系统过于机械、烦琐,且保密意识不强,存在违反保密规定,在内网外间随意进行插拔U盘等媒介倒换数据的操作,造成网络安全隐患;部分检察人员,尤其是不熟悉计算机技术的老同志,往往过于谨慎,唯恐系统被病毒侵入,对计算机操作敬而远之,办案中习惯于“手工操作”,在线下办案后再补充录入业务系统,影响检察业务办理的规范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2 现阶段如何提升基层检察人员的信息化素养

2.1 应更新观念,提高基层检察人员对信息技术的认识水平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我国全面推行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环境下,基层检察院应充分开展信息技术学习与使用的讨论交流活动,多方面征集对基层检察干警信息素养提高的意见建议。在检察长办公会、全院大会、业务讨论会及检察工作形势评估分析会等层面深入开展讨论,重点解决少数干警“不会用、不愿用”等思想观念上对信息技术存在的畏难情绪,增强其积极应用信息技术的信心。

2.2 应加强软硬件建设,为基层检察人员提供优良的信息化工作条件

随着机械化、信息化复合发展的深入推进,加快信息化建设对检察机关的软硬件建设提出了新的需求。要使检察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优良的硬件建设是检察信息化的坚实基础和重要保障,而软件建设则更是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重心和灵魂。因此,检察机关应加大对软硬件建设的经费投入,为检察人员配备多样化的软硬件设备。另外,鉴于检察机关与法院、政府部门等单位不同的保密性质,应该积极与兄弟单位相互交流、学习、借鉴,并通过检察内网与其他单位开放、共享信息资源,从而不断改善信息化办公条件。

2.3 定期开展信息化技能培训,提升基层检察人员的整体技术运用水平

充分利用中检网、检察论坛、各地的公务员干部在线学习平台进行实地或网络讲座培训,上传检察信息技术的学习课件、视频等辅导资料,并及时更新,为基层检察人员创造即时学习的便利条件;以“一专多能”为目标,对部分有一定技术基础的年轻干警进行重点培训,可通过轮岗锻炼等方式,增强其掌握信息技术的自觉性,在不同岗位上锻炼信息技术水平,培养多面手,提高他们协调运用多种检务技能司法办案的能力,并带动其他检察干警信息化技能的提高;建立健全检察干警在岗培训、轮训等制度,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定期组织信息化专题培训,并加强干警之间的技术交流。

2.4 应学会正确处理传统办案手段与检察业务信息化手段的关系

传统的办案手段是在长期的检察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传统办案手段和检察业务信息化手段如何有机结合是对基层检察人员办公办案能力的一项重大考验。基层检察人员作为法律工作者,对案件事实把握及法理思考和评价能力具备相当水平,但在传统办案手段和检察业务信息化手段的整合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习惯、不适应的问题。事实上,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应用到检察业务中存在着适应性上的问题实属正常。此时,就需要基层检察人员不断摸索和实践,并且可以经常与同事及兄弟检察院的同志进行交流、沟通,最终研究出符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的方式、方法。另外,检察信息化技术手段对检察人员个人的知识管理也提供了有效的帮助,检察人员可以借助检察信息化技术手段来提升自身的知识水平和信息素养。

2.5 采取各種激励措施,为基层检察人员营造应用检察信息化技术的氛围

现阶段,由于基层检察人员业务工作较忙,致使他们在办公办案过程中使用信息技术的劲头不足。因此,在提高认识、加强培训的同时,应该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一是,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设立专项的资金用于人员的技术培训,评选技术标兵,并给予奖励;二是,可以将检察人员的信息素养纳入检察人员的年终考核之中,在他们评优评先时也可以将其作为一个评价标准;三是,定期开展信息技能比赛,如审查报告电子档制作比赛、PPT制作比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操作技能比赛等,并采取一定的奖励机制,强化检查人员提高自身信息素养的意识,营造学习信息技术的浓厚氛围。

3 结语

总之,在司法改革的形势下,在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中,如何提高基层检察人员的信息素养是一项难度较大且意义重大的一项工作,这需要坚持不懈的探索和创新。笔者试图通过对基层检察人员信息素养现状的阐述,引起各级检察机关对该问题的高度重视,并且希望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重视检察业务工作与信息化建设的融合,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改变传统的办公、办案模式,全面提升基层检察人员的检察技术和信息素养,大力推进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加快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进程,推动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2016.

[2] 刘洁.应用现代技术优化军事教学结构[J].教育科学,2008(1):68-69.

[3] 李云.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5(3):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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