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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路径研究

2019-03-14石可涵

关键词:法学法治法律

石可涵

(华北电力大学 法政系,河北 保定 071003)

一、法治人才培养的行动指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时代。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对法治人才的培养也提出了新要求。各行各业均需要法治,新时代的社会发展也需要法治人才。我国三四线城市及我国基层社会需要有法治观念、法律知识、实践能力强的法律人才;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深水区、适逢国际关系大变局,在国家层面及一线城市,需要具有国际视野的涉外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全面”。 “四个全面”是我国新时期社会发展的整体指导思想。理解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变化,都要放在这四个战略发展布局中来。要全面认识我国法学教育的转型和改革,必须放在“四个全面”的国家治理的背景中。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它对依法治国作出了科学论断和决策部署。《决定》要求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等;组织编制国家统一法律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范围;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培养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建设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四个全面”和《决定》指明了法学教育改革工作的方向,构成了法学教育改革的政策背景。

为了落实《决定》,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了《高等法学教育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教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教学指导意见》)。《教学指导意见》指明了法学教育的总体要求,并要求更新教学内容和改善教学质量。2018年,教育部发布了《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对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知识要求、能力要求、素质要求,规定了课程体系(专业课程、实践教学课程)、对教师的要求、教学条件、教学效果。《决定》、《教学指导意见》和质量标准,是加快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决策依据[1]。

2011年12月,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的总体目标是:经过十年的努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先进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为达到这一目标,规定了几项工作措施:建设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实施“双千计划”,建设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高水平教材。2018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意见2.0》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期间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措施,全面规划和部署了新时代法治人才的培养。其中提到改革任务和重点举措是“厚德育、强专业、重实践”,还要求“发挥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完善法学院校和实务部门双向交流机制”等。

与2011年发布的《意见》相比较,《意见2.0》不再专门强调对涉外人才、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而是列出了8条并列的举措,包括德育、专业、实践等,当然其中有一条提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我们应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探讨法治人才的培养。法治人才培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的重中之重。《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意见2.0》构成当前形势下我国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法学教学改革应依照其中的精神和具体措施。

二、法学教育的性质及人才培养的目标分析

有关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学教育应该是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法律教育应采取理论导向还是职业导向;法学教育应该是由行业主导还是学院主导;学术理论与职业技能在法律教育中应怎么衔接,这关系到法律科目的设置问题;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应如何改进。

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之前,应当首先明确法学教育的性质。在西方历史传统里,法律职业是与医生、牧师并列的三大职业,需要经过严格的职业训练,具有职业技能,遵守职业伦理。并且在现在的社会,法律职业也是如此。因此,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应当是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教育应当是职业教育。

此外,学界还存在着关于法学教育是不是精英教育的争论。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2]。但是,在现实层面,规模大、接地气的法学教育现实也冲淡了精英属性。然而,应当看到,法学职业的精英性是天然形成的。法律职业维护社会制度正常运转,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这样的活动只能由具备特殊技能和职业道德的人才能完成[1]。

完整意义上的法学教育是从法学生入学到进入法律职业的整个过程。但是,法律职业所处理的社会关系需要长期的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一名能独立办案的律师需要几年的实践经验,要成为律师市场或者法务市场的成功人士,需要有终身的学习能力。所以,在大学阶段就获得全部的实践经验是不现实的。那么,在大学这所“工厂”里,法科生作为它“生产”出的“产品”,应必须具备什么样的能力?

第一,法学毕业生应掌握法律基础知识[3]。经过四年的本科学习,学生应当具备法律基础知识,这才是他们走向未来职业岗位的基础。我国的法学核心课程是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定的16门法学本科核心课程。其中,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五门科目是被认为是最基础、最核心的学科。作为一种职业教育,检验法学毕业生是否具备法律基础知识的方式是能否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法科生应具备专业素养。法学专业素养最基本的包括逻辑思辨思维、学习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又可以细分为“通识思维的技巧、专门用于法律学科的思维技巧、专业技能”[4]。通识思维技巧包括:分析和推理、研究和整理论据,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求知欲,有广阔的思维和视野,独立思考。专门用于法律学科的思维技巧包括:逻辑思维能力,阅读和理解法律材料的能力,应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法律研究的技巧,撰写法律文章的技巧,处理事实资料的能力。专业技能包括:与人沟通和传意的技巧,洽谈法律事务的技巧,辅导当事人的技巧,谈判和解决纠纷的技巧,草拟法律文件的技巧。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法学教育初级目标是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为实践打下基础;深层次的目标应是逻辑思维能力、学习能力、批判和创新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在现实中不罕见的一类现象为:一些在本科学习阶段不出色的学生在毕业后的职业生涯里成为了知名律师、检察官或其他职业的成功人士;相反,本科阶段的“学霸”毕业后可能并不成功。即使一个专业能力薄弱的法学毕业生,只要其拥有更高的自学能力、悟性或者更好的在职训练,也可以在日后的事业中脱颖而出。法律是一门社科科学,而社会规则与社会本身是会变化的,在法学院,收获“专业素养”与法律基础知识同等重要。

第三,法科生应具有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社会责任感[5]。耶鲁法学院院长哈罗德曾说过:“别让你的技巧胜过美德”。法律职业具有服务社会的天然使命。《意见2.0》强调“德法兼修”,辨别是否的能力、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职业的公正性是法科生必须具备的思想品质和素质。它还包括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精神,具有法律信仰,具备法律职业道德、恪守法律职业道德。

第四,法科生应具有社会适应能力。法律本身是门人文社会科学。我国处于的社会转型期,法律人需要及时学习、更新知识,获取新信息,掌握信息技术工具,跟上时代的脚步。此外,我国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落后地区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相差较大,大城市与小城市、县城、乡镇的条件也有所差距。部分学生选择中部和东部较发达地区高校进行本科的学习,毕业后去基层或偏远地区工作,这要求学生具有良好的身心状态去适应工作环境、人际环境、思想环境。

三、我国法治人才培养的现状及教改评析

我国法学院的绝大多数课程采用的是讲授方式,即老师在讲台上讲述、学生在下面记笔记的教学方式。这又被称为保姆式、“满堂灌”、“注入式”的教学方法。当然,这与我国的法律体系、法系是脱离不了关系的。我国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判例法,因此,我国教师不像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常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或案例教学法,多以理论阐述为主,在讲述理论中也举例说明,但举例只是一种辅助方法。在中国的大多数法学院,学生只需要注意听讲,他们可以通过在考试前突击就可以取得好成绩。当一些法学院学生从大学毕业时,他们已经忘记了一半以上的基本概念。当他们拿到案件时,常常不知所措,他们没有掌握分析案例的思路。此外,他们通常缺乏对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深刻理解,无法通过适当的切入点将这些观点应用于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法律职业人确实需要终身学习的能力,但前提是本科法律教育能够提供坚实的基础。

根据这样的现状,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法学毕业生的基础知识还有待加强。学生的一部分时间被其他必修课(政治类、外语类)所占用,几门最基础的部门法课程的课时量就很少了。学生学习的时间为大学的前三年,最后一学年学生考研、实习、找工作,一些同学没有把精力放在学习上。其次,我国法学院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思维较差。我们的学生从小就被要求了解各种指定的知识,而不是批判性地理解知识和创造新知识。学生往往具有强烈的“正确答案”感,基本上不认为他们需要独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创造新知识。我国教育模式对创新思维的阻碍:尊重教师意味着学生不能在课堂上质疑教师的课堂内容,这会造成学生的压力和压抑创新思维的培养,使得很多知识点难以传递给学生,让学生养成了思维习惯[5]。

我国法学的教改也开始了很多年。一些学者提倡英美案例教学法和基于诊所的教学法。但案例教学也有不足。英国和美国是判例法系国家,在立法背景、政治文化传统和价值观方面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别。我国案例教学并不涉及所有理论,因此仅仅通过解释案例不可能全面地解释法律理论。2002年,清华大学法学院率先在内地法学院试图完成完整的英美普通法基础教学。普通法课程持续四个学期,用英语授课,阅读量大。两个学年结束后参加课程的学生人数从最初的40人减少到8人,该计划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和质疑。还有学校探索和实践“逻辑—实例—第三方”以及“法律案例和诊所”的教学方法等。法学教学如何引导、帮助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学习能力、深入观察理解和思考能力成为了教育发展的一个方向。

有学者提出“辩论式教学、案例教学、模拟式教学与法律诊所式教学是好的方向”[6]。法律诊所,即送法进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等,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接触案例,运用法律理论,解决法律问题,从而达到深化理解和把握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能力的目的。

在实践教学方面,中国设有法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为每个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补贴200万元建设资金,重点支持其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模式创新,培训,培训和实验教师交流,分享施工结果和经验等。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实验中心为例,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庭是实践教学的核心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实验中心已开设了29个实验课程和120多个实验项目,涉及17个专业,包括法学、侦查学、社会学。

此外,还有一些有关“素质教育”的理念。黄进教授在武汉大学工作期间,提出“三创”教育理念(创造、创新和创业),对国际私法教学提出5H人才培养观、3D课堂教学模式、实践教学、双语教学的尝试。5H人才培养观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告诉学生how to be(如何为人), how to do(如何做事), how to learn(如何为学), how to be with others(如何与他人相处), how to enjoy life(如何享受生活的乐趣);3D课堂教学模式是指在课堂教学中广泛使用discussion(讨论),dialogue(对话),debate(辩论)方式进行教学。

已经进行的教改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教改缺乏科学的检验方式。学校层面的改革是否比以前的教学方式有所进步、让学生收获更大、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不得而知。第二,法学教学改革仅为部分学校的改革,不具有较大的适用范围,使得法学教育改革看起来成效不大。

四、德法兼修法治人才培养的教改模式

相比“卓越法律人才”,“德法兼修”将法律人才的“德”提高到一个重要的位置。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完全效仿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不符合我国现实,着重培养涉外法律人才或高端法律人才也不符合大多数法学院的目标定位。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法学院应制定符合本校的培养目标,例如小城市的法学院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一线城市和“五院四系”法学院还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此外,我国各法学院校培养目标的共性应是,培养具有法律基础知识和素养、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社会适应能力的人才。改革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理论教学、实践课程、考试方法等是时代的要求,是培养高素质综合性人才的迫切要求。

(一)重法学基础,培养逻辑思辨能力和学习能力

法学基础知识是进行法律实践的基础和前提,不能让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法学本科教育是失败的。同时也应当明确,我们不能指望在大学四年靠教师把所有的法学知识都灌输给学生。真正的教育在于人的理智教育,它给人以理智上的理解力和思想上的哲学倾向,它的功用在于为了获取知识做准备。因此,学生在校内学习阶段,高校既要注重法学基础知识的理解和积累,同时也要培养学生的逻辑思辨能力和学习能力。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文化基础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的教育训练,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以强化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服务社会意识与语言表达能力为核心。最基本的做法在于注重课堂教学,并适当地改革课堂教学方式。课堂是知识传递的载体核心,只有将课程体系完备地建立起来,科学合理地设置法学类专业课程体系,才能培养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治人才。在教学中,教材仍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来源,制定阅读的课外书籍具有有限性。加强授课方法改革表现在,体验式教学、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真实案例的毕业论文写作等多种教学方法改革与探索。

(二)强德育,培养职业道德和理想信念

强德育主要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法学生思想道德素养和法治信仰。这要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人才培养。学校要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公益教育、中国传统文化教育,让学生有奉献社会的精神[7]。第二方面是职业道德的培养。我国统一的法学本科必修课中没有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专门课程的强制性要求,没有“法律职业道德”“司法伦理”这样的课程,这就导致在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不足。要明确的是,法学职业道德教育不同于“公共政治课”。如果我们培养的法律人只有专业技能而没有基本的司法德性,没有司法为民的理念,没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理想,那么,法学教育就很难说是成功的。

(三)重实践,培养表达能力与处理问题的能力

实践能力要求法治人才对法律工作从未知到知之、到熟练,适应法务实践活动,具有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处事的应变能力。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实践教学,是以培养学生实践工作能力为主的一种教学模式,它以体验式教学为基本教学方法,以法律诊所、模拟课程和校外实习为基本课程类型,以问题式教学为基本教学理论,以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训练为基本教学目标[8]。

经过统计发现,除了毕业论文、专业实习等各院校共同的实践环节外,其他代表形式还有:社会调查、模拟审判、法律诊所、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军事训练、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1]。实践教学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校内和校外两种方式,学生在校内可以通过参加实践性课程(如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教学、法律实务实训、案例教学、专题讲座、辩论赛等),在校外通过专业实习、社会调查、法律咨询、社区矫正、旁听或观摩庭审等方式增强自己的实践能力。实践教学的内容重视理论与实务结合,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提升学生的法律诠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及对诉讼程序、诉讼能力和技巧的掌握,加深对基本法律问题的理解。

为了将实践教学落到实处,各法学院校建立与实务部门的合作机制、并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吸收律师、公检法工作人员参与课堂,培养学生的法务实践能力、处理问题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法学教育实践平台包括模拟法庭、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实践教育、校外教学实习基地。法学实践平台建设应纳入法学评估体系。

(四)分班教育,有针对性地培养不同层次的人才

有条件的学校(例如招生人数较多、师资力量较雄厚的法学院)可以考虑“大三分班”的模式。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地方性与实务性,并在此目标定位的基础上培养具有综合法律素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8]。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以大一和大二的成绩排名为基础,根据学生个人申请,区分实验班和普通版。实验班的教学模式为研究式教学、启发式教学、互动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并且加强涉外方面的训练;普通班的教学模式仍主要为讲授式教学。研究式教学以学生为主体,调动学生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潜能、启迪学生思维[9]。有条件的学生还可以对本科生配备导师,导师对学生的选课、职业生涯规划进行指导。例如,有的学生本科毕业后想从事律师行业,并无继续求学深造的目的,那么该学生就应当加强法学实习实践,以及目标是尽早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有意于从事学术研究的学生,则在本科阶段加强学术训练,训练其论文写作能力,培养研究能力和研究意识,让其参与项目研究。

(五)立培养目标,培养适应不同岗位的人才

在2011年《意见》里,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律人才,第二个层次是针对地方普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要求培养成为我国基层、中西部和艰苦地区的法律人才[8]。地方高校无需过于强调学生应具有“国际化视野”能力。重点院校培养国际化的“卓越法律人才”毕竟是少数,过多关注和投入国际化人才是与社会的需求不相适应的。以西南科技大学的法学本科生为例,据统计,仅有30%的本科毕业生继续深造读研究生,其余70%留在了基层法律部门或企业就职。培养目标应于核心课程对应,例如西部法学院可以适当压缩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学时,并不会影响教育质量[8]。

(六)发展信息化,普及先进教学技术和传输技术

坐在课堂里的这一代学生,是与信息化一同成长起来的一代。我国法学院课堂已经普遍使用了媒体技术,精品视频公开课和资源共享课也逐渐得到普及。网上教学成为传统教学方式的重要补充和发展方向。如何将先进的教学技术运用到教学中去,这是今后教学的补充和发展方向。学校可以在不同的教学环节合理使用多媒体教学。例如通过网络将校园课堂和法庭审判相连接,让学生学习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案例教学。

(七)保证教改质量,与考核机制配套

上述改革措施须与教学和学生的考核机制、奖惩制度相配套。例如实务人员进课堂、利用法学教育实践平台等,都应和教师的考核机制配套。否则,仅凭每位教师的自觉性很难让教改长久。实践课程分数也应进入配套的学生评价体系(如评优、保研等),这样才能切实发挥教学改革的作用。此外,还需要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不断更新教师的知识体系,才能更好地落实教改成果,提高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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