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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

2019-03-14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马克思

谈 天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哲学教研部,上海 200233)

一、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颠倒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写于1843年夏天,是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写出的作品。作为马克思早期的作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马克思在整体思想中政治立场的转变奠定了重要的基础。黑格尔和早期的马克思都认为法律和国家可以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个体的自由。马克思哲学理论大厦的建构和发展离不开对黑格尔思想的批判和继承。黑格尔对法律、道德和伦理关系的严密逻辑分析对于把握其思想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近代法哲学思想的最高成就,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体系的深刻性和严密性都是史上绝无仅有的,其无与伦比的内在否定性辩证法思想对于哲学史的推进和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正如德国哲学家卡西尔所说“没有任何一种哲学体系能像黑格尔的形而上学那样,对政治生活起着如此强烈而持久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仍能从黑格尔宏大的哲学体系中,找到大量可供借鉴和研究的宝贵思想,即使存在认识误差和概念颠倒等具体细节的问题,黑格尔法哲学的构思对于西方政治哲学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黑格尔用其独特的思维逻辑将法哲学思想构造成抽象的法、道德和伦理三个循序渐进的部分,指出法哲学并不是“以个体权利为中心建构起来的法律体系,也不是基于个体义务而形成的规范性秩序,而应该被广泛的理解为自由的一切规定的定在”。[1]黑格尔认为抽象法注重的是个人权利,而道德法强调主体义务,只有在伦理国家里,人才能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并获得自由,自由的规定也正在其中。在黑格尔的概念中,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也被明确地区分开来,“市民社会,这是各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2]300,市民社会在黑格尔理论体系中从属于理性国家,黑格尔反复强调国家在伦理上的至高无上性,认为道德法和抽象法就是伦理,伦理最后又落脚在国家这个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得出国家决定并高于市民社会的结论。这也正是马克思通过对现实历史的深入研究展开对黑格尔进行哲学和政治批判的关键点所在。

在经历了“物质利益的难事”和“从社会舞台回到书斋”,马克思开始关注社会现实的种种矛盾。费尔巴哈的直观唯物主义让马克思发现了黑格尔在逻辑上的“主谓颠倒”,并开始质疑黑格尔提出的理性国家观,国家在现实中无法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而只代表少数人的私人利益,马克思认为其理论推导无法实现人的解放。通过对《法哲学原理》第261~313节阐述国家问题的部分进行了句读式的分析和批判,马克思发现市民社会的矛盾无法通过国家的绝对统治得到解决,“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著名结论也正是由此而得来。黑格尔明确表示自己对唯心主义思想和君主立宪制的拥护,以哲学的方式支持政治活动。黑格尔认为国家的存在是合理的而且是神的意志的产物,警察、同业会组织和法律体系是国家实现普遍自由的外部保障,而作为个体的市民要完全服从于君主和国家的统治,国家让个体在普遍性中取得一致并获得自由。这种由于历史环境造就的保守思想也成为了马克思的批判对象,在黑格尔理论中的国家限制的个体的自由发展,个人的单一性和特殊利益也无法得到实现,资本主义制度下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自由发展中地位的不平等,并批判了黑格尔对于国家的观念。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所推崇的君主立宪制度与真正的民主政治背道而驰。马克思对这种神秘主义的“理性国家”观念进行了全新的解读。在这个阶段,马克思已经看到了市民社会才是本质和基础的存在,这也正是马克思进行唯物主义探索的重要部分。

对于家庭、社会和国家关系的颠倒,马克思指出“这种目的论的思维方式是一种泛神论的神秘主义,黑格尔将‘观念变成了主体’”。[3]国家同市民社会应该当是一种现实的关系,却被黑格尔改造成了内在的想象活动,将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全部颠倒,把原因变成了结果,这完全不符合马克思“人永远都是这一切社会组织的本质”这一观点。关于人的本质的思考,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是一个若不从其他一切社会领域解放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恢复才能恢复自己。这个社会解体的结果,作为一个特殊等级来说,就是无产阶级。”[4]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撰写阶段,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思想已经有了萌芽,虽然尚不完备,但这为马克思之后建立科学社会主义立下了重要的思想根基和前提。

虽然思想没有成型,在这段时期马克思的批判也没有完全逃脱黑格尔的政治理论框架,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作为深入理解黑格尔国家学说问题以及马克思整体理论的探索和逻辑仍然具有重要地位,“市民社会”从一个被黑格尔所贬抑、从属于国家地位的概念,被马克思改造成构筑唯物史观理论大厦的重要范畴[5]。马克思从唯心主义到唯物主义的历史转向正是从这里起步,唯物史观思想的形成也是通过批判黑格尔对于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思想逻辑展开。市民社会批判理论的形成标志着马克思的政治立场和世界观开始摆脱黑格尔的观念论。

市民社会中进行生产劳动却未解放的个体是马克思和黑格尔共同关注的对象,市民社会也必然是由每个非完全独立的个体成员组合构成,因此,普遍的人的自由实现问题成为他们共同关注的点。黑格尔认为在抽象法中,市民社会的对象指的是有产者这样的市民,而法的对象就是个体的主观需要,这种能够满足普遍需求的主观需要在个体进行劳动工作和交往行为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层次,发展为具有共同体意识的组织。黑格尔的确承认个人的单一性和特殊利益,但不同个体之间利益差异也构成了市民社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将由警察、同业会组织和整套法律作为普遍性要素进行干预,进而保障其运转,但促使市民社会形成并上升到真正普遍性的前提和最终目的就是伦理国家。市民社会和伦理国家分别代表了有限精神和无限精神的领域,最终的普遍自由只有在无限精神的领域才能得到实现。这种抽象的推演过程遭到了马克思的犀利而深刻的批判。马克思将神秘的观念主体还原成真正现实的主体,指出国家是由家庭和市民社会这样群体中的成员构成的,而真正的国家是民主制的,现实的人的自由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就能在这种形式下实现同一。

二、对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批判下的现实个体

利己主义是道德哲学通常讨论的问题,而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个人的利益”和“普遍的义务”。费因伯格就说过“所有人最终寻求的都是以自我利益为目的。”长久以来,“利己主义”作为一种准则和社会现象始终处于被谴责的地位,然而从黑格尔的辩证法角度来看,利己主义的核心环节恰恰是每一个存在者称为独立个体的关键,因此有其必然的合理性。[6]

“利己主义”这个说法黑格尔本人并没有提出过,但这个词语在黑格尔的语境中与“自我意识”和“个体”是紧密相关的,而这种“利己主义”在《精神现象学中》从伦理上升到道德,被黑格尔称为“自我主义”,其核心思想为“聚焦于我自己这一个个体”,就是“为自己”或者“自为”。按照黑格尔的说法,自为存在的概念就表明了,自己“必须”伴随“他者”才能出现,同一个东西既做为“某东西”,也作为“他者”而存在,当“某东西”扬弃他者存在,这就代表“某东西”从关联和共通性中抽离了出来,其独立意义也从中真正展现出来。自为存在就是作为“一个东西”而存在,抑或是自为存在是“存在着的‘一个东西’”,其中“一”指的就是“个体”,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更加明确的从道德又上升到伦理,认为客观精神的开端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黑格尔对单纯的利己主义也是持否定和反对态度的,在他看来,市民社会中没有节制和尺度的特殊性造成的是每个独立的“个体”对自身的个人利益贪得无厌并朝着恶性方向不断延伸扩大,一个自私追求利益的经济体系只会阻碍大多数人拥有自由的权利,市场原则在物质生产和交往中形成,市场中的个体都是以私人利益为绝对目的,这样的个人主义只会扩大市民社会的矛盾。黑格尔充分认识到市民社会在市场经济下产生了内部矛盾,虽然是一个不受国家干预而独立存在的私人自治领域,但在这个领域中产生了无休止的冲突,个体以自身利益为标准并产生特殊利益。每个人通过生产活动中得到需求的满足,但正因为需求通过劳动来满足,每个个体也成为其他人满足需求的手段和方式,这就促使个人追求和分享普遍性财产可能性的产生。但个体之间的差异和特殊性使得个人财富和技术掌握的不平等,进而导致了物质财富占有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平等。黑格尔在这种个体差异性中发现了社会利益分化的极端化,利益分配不均衡必然导致不可调和矛盾的产生,同样,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不协调也可能成为冲突甚至战争的导火索。这也是黑格尔提出要用法律、警察和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来调节和维护个体市民的利益,并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进而促成整体的内部和谐性。

黑格尔在“抽象法”中就刻画出了,每一个人从自己的特殊立场出发,对他人的法乃至自己的法进行否定,而“真正自觉的伦理实体”是国家。黑格尔指出现代国家中,“个体”作为国家的市民来说,就是私人,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当实现了自私自利的目的之后,通过普遍性这种手段将主观的自私自利转化为贡献,帮助其他一切人满足需求,以普遍性为中介完成向特殊性转化的辨证运动,也就是说,“每个人在为自己的生存、生产和享受发挥能动作用的同时,恰恰制造并生产出其他人的享受”[1]260。一个有机化的国家一方面既能通过将极端之点联系起来,保障每个个体的权利,实现法的必然性,保卫家庭并引导市民社会朝着良性方向发展,又能让个别以自我为中心的东西回到普遍实体的生命之中去,通过国家,具体自由的现实性才能在个人中得到实现。

这种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念抑制和压迫了“个体”的发展,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并没有维护理性和自由,反而是带来了奴役和压迫,正是因为“个体”作为现实的人被黑格尔置于“自我意识”的地位,马克思才要还原一个真正获得自由的“个体”。对于马克思来说,“现实的人”这种观念也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他最初和黑格尔一致认为世界的本质属性是理性,而国家就是理性的外在表现。现实中的个体一切行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是私人利益,少部分有产者会用法律手段让国家和法治变成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有产者用这种手段破坏了社会平衡并对其他阶级进行源源不断的压榨,但马克思在批判中发现制度批判远远不足以解决现实的问题,于是便从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的批判中出发,寻求一条能够真正解放现实个体的途径。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理论体系的批判从现实出发,实现了初步向唯物主义的转向。马克思反对黑格尔将君主视为“具有肉体形式的国家形式”的观念,认为国家并非高于市民社会,相反是被市民社会所决定的,国家应当以个体家庭和市民社会作为前提和基础,人是具有“社会特质”的人,政治国家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所以说到底“现实的人”之间的组合构成了家庭和市民社会中的成员,市民社会是由各私人等级组成的有层次的结构体。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了国家,国家的主权应该回归于全体人民,“真正的民主制国家”中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由人民来制定。

马克思将个体的能动存在与费尔巴哈的“自然存在”和黑格尔的“精神存在”区别开来,指出个体应当是“现实的人”。马克思从唯物主义的角度批判了黑格尔将国家置于抽象的最高现实性和必然性之中,观念就应当从现实的差别中产生,而且现实本身就有“自己的精神”[7],不是只能在思维中进行表达的抽象存在。“现实的人”在黑格尔“从天国下降到人间”的逻辑下变成了抽象概念中“思维的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马克思分析真正现实中的人并非处于虚幻的离群索居中,也不是保持固定状态不动的个体,而是通过经验可以观察到、真切的处在现实中并能在此条件下不断发展的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认为市民社会中的成员应当以“纯个体”的身份进入国家,这就需要个体抛弃自己的私立等级差别,这样才能实现其作为国家成员和现实个体的规定,虽然这样的设想尚未成熟,但马克思从中认识到解决现实问题必须触碰到市民社会的原则,思想的转变由此促成,从中也能够看到人民主权和人本思想的雏形。

三、从现实个体到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思想

现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也通过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进一步发展,并被赋予了更多“文化”的含义,国家在文化领域对个人和社会的统治和干预得到了批判。文化作为个体参与生产交往行为的密切联系生活的部分,对实现人的思想解放具有黑格尔发现的市民社会内部矛盾性,这些由市民经济带来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将由国家来调和,但黑格尔却忽略了在市民社会中的文化领域。葛兰西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中不断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和扩张,私人领域在这种干预下范围不断缩小,文化霸权成为国家机器进行统治的关键手段。作为法兰克福学派代表的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指出大众文化由于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已经丧失了其应有的批判功能,文化成为了资产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哈贝马斯指出“私人自治领域”才是市民社会的定义,这种领域独立于国家存在,市民社会下的市民除了私人领域还有属于社会文化概念下的的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的矛盾可以不通过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而只是在内部就可以解决和化解。哈贝马斯发现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形成的一种以权利和金钱为原则的世界,侵蚀了人类真正相互理解的“理想的生活世界”,只有建立起“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现代的“合法性危机”才能消除。

“现实的人”构成了“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超越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框架,并实现了对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的扬弃,马克思真正开始构建起“现实的人”的概念。《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可以说是马克思自身法律观开始转变的主要标志。马克思认为:“法律并非压制自由的措施,就像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方式一样。”“以人为本”是马克思法律观中的重要原则,倘若人权不是法律的主体,那这一项法律也是不完善、不被人类认可的。而马克思法律观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以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将黑格尔对现实的理解颠倒过来,反对黑格尔将国家视为理性的外在表现,将君主视为“具有肉体形式的国家形式”,认为不是理性而是人的现实生活领域才是真实的现实,“观念的差别”从现实中产生,个体必须在现实中才能实现全面发展,这里的个体就是马克思提出的“人民”概念。这个阶段,马克思的人民主权思想已经和黑格尔的君主主体的理论相对立起来,并指出人民是国家和社会历史的主体。马克思开始意识到无产阶级的重大历史使命,其社会治理思想中以人为本的思想从这里诞生,逐渐开辟出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道路。

“现实的人”理论最终价值是指向人的解放,人类解放是马克思主义全部理论的主题。黑格尔以国家绝对权力为基础构建了“自由权利”实现途径,通过社会公共权力消除贫困、解决市民经济下的内部矛盾。但黑格尔定义的“自由”只是意识中的自由。人类的解放必须立足于历史,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实现解放的根本社会力量,人民群众由“现实的人”构成,因此人本主义才显得如此重要。马克思的人本思想提出了保障人权、关注人性、强调人的自由发展和保护弱势群体等概念,这对于唯物史观的建构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

正确的哲学才是思想的武器。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隐现的“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依然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理论价值,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是对“现实的人”的实践主体性的新时代弘扬[7]。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深刻揭示了社会历史由“现实的人”所构成,社会实践的变革力量也必然是人民群众。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理论一方面要求我们党要始终坚持和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将人民主权的原则融入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出了人民是立法的真正主体,应使市民普遍参与立法突出了社会主义法治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着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为社会主义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在利己和现实面前,欲望的无限扩张也促使了极端个人主义的发展,当今社会似乎出现了一种“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这种个体以高智商和目的利己性为特点,善于利用规则和手段,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但在公共利益面前,粗糙的利己主义者会呈现出损人利己甚至违反道德伦理的状态,充分利用规则漏洞来为自己谋利,获得外在的“成功”和短期的个人利益,严重损害了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中其他个体平等享有利益的权利;“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往往具有前后矛盾的特点,在达成目的前以精致的手段和行为掩人耳目,但一旦私人利益得到实现,这些个体就暴露出其完全相反的一面,而对社会造成危机的关键点在于,这样的个体往往具有较强的欺骗性,甚至有一些反社会人格的个体不顾伦理道德突破规则的底线。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同样需要个体具有清醒的自主意识,不超越规则和道德底线获取眼前利益,因此“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特别强调了“人民”的概念,这并不包括以极端的个人和狭隘的山头主义等恶劣风气,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只有在人民自由全面发展中才能充分得到协调与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这就表示社会利益本身就是为了广大群众的利益而不断完善发展的。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一向的主张,在执政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把人民的期待和愿望变成现实的幸福生活,对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都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须以人民满意程度为衡量标准,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实现人民群众的自由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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