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秩序与人格塑造:舍勒价值伦理学述义
2019-03-13滑金蕊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滑金蕊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一、舍勒价值秩序理论渊源
价值问题是哲学史上不能被忽视的问题之一。从古希腊开始,哲学家们就不断追问世界的价值和真理的价值。到了中世纪,哲学家们将价值与宗教联系起来,企图找到能够证明上帝存在的证据。近代唯理论哲学家企图通过数学和几何学的计算获得价值。德国古典哲学家那里,又把价值视作规范人行为的道德法则。
但是进入现代哲学研究以来,由于哲学研究方法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价值问题越来越被边缘化。舍勒之所以重提价值,是因为他看到以往哲学家要么如从柏拉图、奥古斯丁等一样,将价值看作最高存在者,将价值的存在而非价值本身作为哲学研究的终极目的。要么如莱布尼茨等人一样,试图通过归纳演绎推导出价值。舍勒认为价值本身即蕴含着价值的存在,单纯追求价值的存在会忽视价值的含义内涵。而通过数学法则获得价值,则完全将价值的自在性和变化性抹杀了。真正的价值,是可以不依赖于任何载体就能显现自身,并可以被直观到的存在者。
舍勒认为价值存在应当是一种“行为相对性存在”,它不是伦常上某一特殊的存在和行为举止,而是相对于行为的感受性上的优先性,是先天存在的。也就是说,当我们面对伦常事物时,由于自身先天被赋予感受价值的能力,我们可以对该事物产生适意或不适意的初步认知,并帮助我们在这种感受能力范围之内做出进一步的认识和判断。这个范围就被称为“价值秩序”。
二、价值秩序的排序
价值秩序按照其质性的高低主要展现为以下四种价值样式:感觉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和神圣价值。
第一个样式是感觉价值。感觉价值是在感受活动中被给予的价值样式,它是人们对事物最原初的价值明察,表现为适意和不适意的倾向。当我们对某物产生出“偏好”的感受时,是指我们在观念中意识到该对象在价值序列中处于更高的倾向状态,反之,则意味着在我们的观念中该对象在价值序列中处于更低的倾向状态。感觉价值是真实的身体感受,不受意识的操控。
第二个样式是生命价值。舍勒认为它是一种比感觉价值更深层次的价值认识,因为建立在身体之上的生命价值则比感觉价值更稳定、更长久。人们会在最初的感觉价值之后对伦常事物进行进一步思考,考察该事物是好的,或是坏的,从而对伦常事物有一个是高贵的还是粗俗的划分。通过生命,一切建立在生命之上的感受和信仰才是有意义的。
第三个样式是精神价值。舍勒认为精神价值是精神感受活动的中心,是比生命价值更高层次的存在,因为精神价值可以脱离人的身体独立存在,它的承载者是心灵。人的情感的表达,比如敬重、同情和怜悯等情感都是精神价值的表现。因为精神价值的存在,人们会更加自尊自爱,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四个样式则是神圣价值,它比精神价值程度更高,是在纯精神的宗教形而上学层面上被给予的。神圣价值在本质上是一个人格价值。[2](P53)舍勒在这里将神圣价值看作一种超越心灵感受之外的价值存在,它是以信仰、敬畏等形式被人们认识的,但与“神”的存在形式并不关联。
四种价值秩序的“价值高度和感受深度是相符合的”[1](P225)。无论哪一种价值,都需要人作为主体去感受才能使它们显现出来。人先天被赋予价值的直观能力,并可以在不断出现的价值感受中丰富自己的价值秩序。
三、建立在价值秩序之上的人格塑造
舍勒希望通过确立一个以情感优先性为原则的认识新秩序,来作为自我规范的准则,继而实现对个人人格的塑造。对舍勒而言,人格代表最高的质料价值。[3]它与价值秩序的关系就在于,价值秩序通过人格得到丰富的展现。那么在舍勒价值伦理学的体系之下,价值秩序对人格塑造产生着怎样的作用和影响呢?
首先,一个人的价值秩序是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充实的,相应的人格也具有成长性。根据现象学直观的方法,舍勒认为人先天被赋予认识价值的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生来就可以认识到全部价值。相反,秩序的构造是在实践中完善的。人们会在实践中反复检验自己的情感,并塑造适用于自身的相对固定的认识方式和思维方式,相应的对价值的认识也趋于稳定。
其次,舍勒认为,在人格生成的过程中,志向的改变由两个方面因素决定,一方面因素来源于人格的自身感受或自身价值感受;另一方面因素来源于在爱之中对榜样人格性的追随。[1](P369)在舍勒的情境下,人的价值是与社会环境一起不断成长的,处在不同社会情景下的人在人格塑造上会带有某些时代的必然性。历史的价值正是身处于社会中的每个族群以及每种文化,他们能够和衷共济,一起追求更高尚的价值,实现至善的目标。
最后,舍勒对人格主义的宣扬也存在自律性。自律性对每个人来说都需要长期的训练才能形成,因此人们应该不断朝向善的观念去丰富自己的价值秩序,尽可能的向价值人格的完满状态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