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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释方法在民法教学中的误区及纠正对策

2019-03-12赵玉梅苗绘

理论观察 2019年12期
关键词:传统教学教学效果

赵玉梅 苗绘

关键词:传统教学;民法解释;教学效果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12 — 0099 — 03

引言

法律关系在复杂的社会结构中,通常会以复杂的状态呈现,对复杂的民法关系,仍延用单一化的解释模式,难以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方式,难以使学生难以真正理解法律条款,难以形成法律思维,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使学生运用评判的思维来正确分析民法案件中错综复杂的民法关系。社会的发展,助推了民法教学的创新。如何使民法解释方法成为引导学生思考的一种民法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加强实际效果,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一、民法解释方法在民法教学中的误区

(一)传统的单向讲授教学模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单一解释法学教学模式按师生是否互动,发展通常被分為单向讲授与互动式教学两种类型的教学方式。目前,我国民法教学中采用的传统单向讲授式教学模式,已不适应法治社会多元化发展的需求。〔1〕现代社会民法关系的复杂性,扩展了民法条文包括的领域及内容,原有的民法解释方法已不适应目前民法领域复杂的民法关系。传统的单向讲授方式也难以明确阐述民法条文包括的领域与内涵,由教师单向灌输的讲授方式已不适应目前民事法律关系的多元性变化。随着教育改革的推进,教育理念越来越倡导以学生为本,在倡导学生主动探索的新理念指导下,教学模式的创新日益成为教学重点。教育越来越遵循有益激发学生探索欲望、学生提升实际能力的宗旨。在我国传统教学中,传统单向讲授式教学模式始终为民法学教学中采用的模式。此模式自然也具有优势,可令学生丰富理论,有益于他们在初学时期就打下理论的基础。但同时也会产生盲目遵循教科书,相信权威等问题,或者会因晦涩的理论知识导致了厌倦心理,难以使学生形成评判的思维和学习方式。民法解释方法在传统教学中的误区,形成了教学中单一的解释方法,目前我国采用传统单向讲授式教学模式,难以使学生具有真才实学,互动式的学习方式更易于培养人才。

(二)轻视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

法律是一门逻辑性极强的学科,如果要使学生真正掌握这门学科,仅仅是对概念的掌握及基础知识的了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使学生有法律思维,才能真正掌握这门学科,也才会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条款。民事法律思维实质也是思维方式的一种。在我国,民法学教学中往往以传授学生一些基础的民法知识为主,例如通常是由教师传授一些概念及原理等,而不注重学生的思维训练,学生没有形成法律思维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不会正确运用法律条款。〔2〕目前开设的案例教学中,虽然目的在于以案例形式使学生了解法律条款的具体运用,但现在的教学没有达到这个目的,使学生难以养成分析案例的习惯。此外,开设的法律诊所教学中,通常也缺失了案例指导,导致学生没有形成以民法法律关系思维分析案例的习惯,实体法在模拟法庭中也未得到重视,学生在模拟法庭中仅仅对程序法加深了记忆,形成了走过场的习惯。使学生难以形成法律思维。

(三)单一化的法律解释方式

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授课不能单一化。法律关系在复杂的社会结构中,通常呈现出复杂状态,并非是单一化的状态,为适应社会多元化特点,使学生深层次理解法律条款,并真正能够在实际中了解如何运用,教学模式不能永远不变。民法教学中,目前教师采用的单一化的法律解释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显露了明显的不足。教师往往是从关注法律条文本身的角度去解释民法,因此学生也关注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条文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忽视产生此法律条文基于何种原因,及法律条文有何价值,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意义。但是法律条文的价值及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意义,恰恰为社会关系更为真实的写照,也是颁布法律的真正意义所在。试想,只是使学生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那么势必使学生知识结构过于片面,同时,也使教师在讲解过程中,制约了理论创新与制度演进。

(四)教学方法脱离了司法实践

目前,虽然教学方法已从结合实践的视角进行了一定改进。如目前的模拟法庭及诊所、案例教学等,已从贴近法律实践的角度改进教学方式,采用这些教学方法的初衷是为了学生更好的理解法学知识,了解民法关系涉及的主体、客体与相关的内容,因此从紧密结合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了民法教学改革。但虽然进行了一些改进,目前的教学方法也有其合理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暴露了一些缺点。其中较突出的一个缺点是案例教学成为了一种形式,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法学院校的案例教学成了“举例说明”,教学中没有深入的分析民法案例,或虽然对民法案例进行了分析,但分析案例未用相关知识点,没有针对案例进行知识点的剖析,学生无法掌握分析案件的技能。

(五)法律诊所未充分提供实践机会

法律诊所作为民法的一种教学方法,本意在于为学生充分提供实践机会,使学生避免单纯学习理论,脱离了司法实践。但事实上法律诊所没有充分给提供实践机会,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哈弗、耶鲁等著名的大学。2000年,我国清华与北大、人大学法学院首批引进了法律诊所教育,引进法律诊所目的在于避免法律教学照本宣科,通过诊断实际案例的形式使学生具有将理论知识用于实践的能力。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因素制约了法律诊所的作用。首先,资金不足问题是法律诊所的最大问题。法律诊所呈接的案件基为为法律援助类案件,根本没有报酬。少量的基金资助,无法支付法律诊所的日常费用。规范法律诊所的法规定尚未颁布,缺少相关法规的制约。另一个制约因素是案源的制约。在法律诊所中,所接触的均是真实案件,但因学生缺乏足够的经验来处理法律事务,因此案件当事人通常不信任学生。而指导老师因搞科研项目繁忙、无太多精力指导,一些法学老师教学经验丰富,但不具有司法实践经验,案件的实际操作指导不足。目前,我国各大法学院校均在第四年才组织毕业实习,这种人才培养方案使得学生的实践机会比较少。这些客观原因导致了法律诊所未充分发挥作用,没有给提供实践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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