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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现况与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研究

2019-03-12麦韦翰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9年7期
关键词:民办学校收费资金

麦韦翰

为满足社会对教育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以及公立学校场地和师资力量的不足,近几年民办学校逐步发展扩大,但在管理上暴露出一系列问题。笔者主要从事外部审计工作,本文针对目前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财务管理上存在的影响性大和比较恶劣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民办学校主要是通过创办者投资,自主发展方式运作。由于成立学校对场地(土地和校舍)、教学设备设施方面投资是巨大的。大部分民办学校在成立时已经负有高额的债务,加之高额的融资成本,所以民办学校的创办者想通过提高教学收费或拓展其他灰色收入来取得回报。在审计工作中发现,民办学校财务违规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规收费情况突出。部分民办学校除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外,为增加创收,存在额外收取学生预留学位费,入学保证金、课外活动费、补习班和兴趣班费等违规收费。对于中等职业学校还存在收取学生实习费或工作介绍费。部分中等职业学校为学生开辟了中专学历升大专学历的途径,额外还赚取服务费和介绍费。上述灰色收费和违规收费已严重影响了学生和家长的利益,使教育事业变为了个别人的敛财工具。

(二)违规取得财政补贴资金。因承担义务教育工作的民办学校,对于入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人数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该补贴主要是用于减收学生学费,但实际上发现,义务教育经费补贴变成了部分民办学校的收入补贴,并未按规定减收学生学费。对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对于农业户口的学生有免学费的财政补贴政策,财政按农业户口学生人数把学费拨给学校。但实际上发现部分学校为拉取更多的学生,以介绍费或招生劳务费的方式给予社会人员拉取农村户口学生,也不要求学生真正入读,出现了只有学籍没有学生上课的情况,骗取了财政资金。

(三)资金管理混乱。部分民办学校资金管理混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资金拨付随意,部分民办学校在无任务实质性经济业务情况下,大额把资金转到投资者或学校管理者的个人账户,部分民办学校投资者因另外有创办企业,直接把学校资金转到名下企业中周转,且长年占用资金不归还。二是以学校建设名义进行融资贷款,但资金非投入到学校建设中,而是转入其他企业用于周转,但由学校承担借款利息。

(四)财务核算混乱。大部分小微民办学校的管理人员是由家庭成员组成,没有内部控制和财务核算的概念。办学收支和家庭生活收支混合使用,连简单的收支流水账都未建立,更别说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现在登记机关在对民办学校进行年度检查和单位负责人变更时需要提供审计报告,由此部分民办学校在需要审计时才匆匆建账,建账时简单把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收支流水进行会计核算,导致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监督管理的疏漏。民办学校由于其非国有性质,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一般不把其作为检查监督的单位。教育部门也因职权限制一般只对教育管理方面进行监督,对财务方面未作过多监管,物价部门则只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监管。另外民办学校因有较大的税收政策优惠,由此税务部门也不把其作为重点关注的征税对象。由于以上原因,民办学校财务监督处于各部门监督疏漏单位,导致管理层缺少外部监督压力,在资金和财务上有较大的随意性。财务管理混乱通常体现在未配备财务人员,只登记收支的流水账或未建账,支出原始票据不规范,使用白条开支费用,使用私人账户存放学校的存款,学校的办学收入挪作他用,没有用到提升教学品质和扩展规模上。经总结,牵涉到管理民办学校的政府部门包括:教育、物价、财政、民政、税务、人社、工商等,除教育部门做作为民办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外,其余部门只担负一小部分的监管职责,多部门未形成一个统一管理架构,造成民办学校有机会违规运营。

二、解决和缓解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改变财政补贴资金的领取形式。一直以来是财政按就读学生人数乘以规定的定额标准拨款到学校基本存款账户。但存在部分学生家长并不清楚这项优惠以及应该如何享受,致使有部分学校把这部分拨款作为自己的补贴。通过对目前管理漏洞的分析,为了使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均可享受优惠,建议由学校先按优惠后的金额通过学校银行账户收取学生学费,然后凭银行收费的凭据向财政报账领取补贴资金,这样在领取补贴资金时主管部门可以审核学校是否已按规定减收学生学费。对于目前个别民办学校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时,在无实质经济业务情况下立即转到关联方个人存款账户或关联方企业账户的情况。通过分析,可采取限制用途方式解决,例如:财政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薪酬及教学设备设施购建,凭工资发放表或采购发票合同等进行报账,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发放。

(二)强化监管。对于民办学校向主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主管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往往不作要求。很多学校使用了非标准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也可以通过检验,导致审计形同虚设。政府部门仍需加强民办学校监管力度。建议教育、民政、物价、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主管部门委托合格的审计机构对民办学校进行专项审计或全面审计。专项审计类型可选择“收费情况”、“票据使用情况”、“内部控制情况”、“教师权益保障情况”、“纳税情况”、“资产和资金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目前税务机关已对企业建立财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实名制管理,对企业的银行账户也建立监控管理。但部分民办学校仍未办理税务登记,游离在税务管理之外,其实可以把税务登记作为民办学校设立的条件之一。对民办学校的财务人员和负责人进行实名制注册,强化主要人员的责任。对民办学校的银行存款进行监管对于学校频繁向个人账户大额转账的,调查其资金的去向,是否存在对非盈利性的学校进行投资分红或抽逃办学资金。

(三)加强内外部监督、拓宽学生、家长和社会群众的投诉举报渠道。由于目前学生和家长对学校的违规收费和违规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太少,存在投诉无门或投诉无反馈的情况。建议在教育系统中建立一个方便、快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并在各学校的公开栏或显著地方公开。投诉举报信息由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后,再由负责收集的部门在有处理权限的部门间移交处理。使群众监督融入教学管理当中。

三、结语

民办学校快速发展过程中,除保障教育质量的提升外,其财务健康发展尤其重要。国家对民办学校在税收优惠和财政拨款方面已给予较大的扶持,由此享受良好实惠的教育服务应由全民共享,不应作为部分投资者的利益获取途经。通过增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促使民办教育事业真正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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