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网约车杀人案的司法特点和犯罪原因
2019-03-11郑琛琚
郑琛琚
本文所指称的“滴滴网约车杀人案”,特指在滴滴网约车司机提供载客服务过程中,发生在滴滴网约车司机和乘客之间的,故意造成对方死亡结果的案件。
一、案件回顾
2018年8月24日,钟某在浙江乐清从事滴滴顺风车业务时,通过持刀威胁、胶带捆绑的方式,对被害人赵某某实施了抢劫、强奸,后将其杀害并抛尸。[1]该案一经报道,舆论一片哗然,因为在距离本案发生仅仅三个月之前,就有河南郑州一名空姐在乘坐滴滴顺风车过程中遭司机强奸并被残忍杀害。短短三个月内,滴滴顺风车连发两起命案,令人民群众人人自危。但是,滴滴网约车杀人案并不仅限于此,通过在中国裁判网和百度搜索检索相关案件,共查找到中国裁判网已判决的滴滴网约车杀人案1起(周某强制猥亵、故意杀人案),在百度搜索检索到被公开报道并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滴滴网约车司机杀害乘客案3起,滴滴网约车乘客杀害司机案7起。综合以上检索所得信息, 2016年至2018年的三年中,经媒体公开报道并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滴滴网约车杀人案11起,其中2016年3起,2017年5起,2018年3起(详见下表)。
二、司法特点
(一)媒体和群众的关注度更高
1.滴滴网约车犯罪率低于传统出租车,但滴滴网约车杀人案媒体和群众的关注度更高。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网络约车与传统出租车服务过程中犯罪情况》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 ,2017年网络约车司机(含快车、专车、顺风车)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侵害乘客的案件为14件,万人案发率为0.037,传统出租车司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侵害乘客的案件为81件,万人案发率为0.29,2017年传统出租车司机侵害乘客的万人案发率是网约车司机侵害乘客的万人案发率的7.8倍多。
出租车杀人案也并不少于滴滴网约车杀人案,但是,百度搜索中“滴滴车杀人”的相关检索结果为18300000条,而“出租车杀人”相关检索结果为6890000条,前者是后者的近2.66倍。为何媒体和民众对滴滴网约车杀人案的关注度要远远高于出租车杀人案?原因主要有:一是网约车是新兴业态,一旦涉及刑事案件,受关注度也必然会高于传统出租车。二是滴滴用户人数众多,用户关切自身利益。2014年滴滴用户就已经超过一亿,日均单达到521.83万单,2014年9月9日滴滴打车成为全球最大智能移动出行信息平台。[2]较之出租车,网约车已然成为人民群众更倾向于选择的日常出行方式,其安全性自然备受关注,与之相关的刑事案件也更容易牵动全体国民的神经。
2.滴滴网约车司机杀害乘客案发生率低于乘客杀害司机案,但司机杀害乘客案媒体和群众的关注度更高。从笔者搜集到的数据来看,2016至2018年的三年期間,滴滴网约车司机杀害乘客案发案4起,乘客杀害司机案发案7起,前者的发案数要少于后者的发案数,但众所周知前者的媒体曝光量和民众关注度均高于后者。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关注人群比例悬殊。滴滴用户人群已过亿,司机也已达到100万, 但两者的人数比超过100:1,作为用户显然更关注乘坐的安全性,自然对司机杀害乘客型案件的关注度要高于乘客杀害司机型案件。二是2018年2名乘客接连遇害,被视为滴滴平台整改不到位的结果,引发民众强烈不满。在2018年之前,滴滴从未出面就滴滴网约车杀人案道歉过,直至2018年5月郑州空姐遇害,暴露出滴滴平台对司机资质审核不严、评论功能暴露乘客隐私等问题,震动全国,滴滴才发布公开道歉信,并迫于舆论压力将顺风车业务下架一周进行整改。但在整改短短三个月后,乐清女孩又遇害,公众的质疑声和不满情绪自然更加激烈。
(二)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更充分
滴滴网约车杀人案备受社会和媒体关注,这无疑给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带来巨大压力。在规范办案的同时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成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在上述滴滴网约车杀人案中,司法机关与媒体、群众良性互动的一面表现得更为充分。
一是及时性。在滴滴网约车杀人案中,公安机关在破案后及时发布了案情通报,检察机关在对凶手作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决定时也都及时发布了通报,切实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其中“乐清女孩遇害案”公安机关在案发次日抓获犯罪嫌疑人,两日内收集完毕主要证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检察机关在受案当日审查完毕批准逮捕,案件处理进度之快并不多见,这主要得益于检侦一体化创新模式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以及司法责任制改革后主任检察官负责制办案模式(本案是由1名主任检察官、4名承办检察官、4名书记员组成办案组)的充分运用,有效提升了办案质效。
二是精准性。“乐清女孩遇害案”中,检察机关以涉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钟某,但公安机关最初的案情通报并未涉及抢劫事实,这是因为当时抢劫一节事实相关证据未收集到位,作为事实认定证据尚不充分,出于保障通报的精准性和防止证据灭失考量,对抢劫一节事实未作披露。同样是在该案中,检察机关在传统批准逮捕通报中只将适用的法律规范说明到条的做法基础上,细化到了条、款、项,这也是司法机关致力于司法精准化的表现之一。
三是回应质疑高效、到位。乐清女孩遇害次日,有微博大V发帖质疑温州警方在接处警中存在问题,认为是在警方和滴滴双方的扯皮中女孩才被杀了。[3]他的帖子成功在网上获得了10万多的转发,并引发了网民对警方的强烈不满,被误导的网民在温州公安的微博账号下纷纷辱骂民警。对此,温州警方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并于26日凌晨1时23分发布详尽的调查通报,有理、有力、有据地回应、消解了公众质疑。从受到质疑到开展调查,再到发布结论,整个过程仅用了不到9个小时。
三、犯罪特点和犯罪原因
滴滴网约车杀人案接连不断发生,是否存在预防此类案件发生的可能性?这需要对此类案件的特点进行把握,对诱发这些案件的各种因素进行总结。
(一)犯罪特点
1.滴滴网约车司机杀害乘客的4起案件的犯罪特点:一是从所属的滴滴网约车类型来看,1号案件公开报道未予明确,2、3、4号案件均为滴滴顺风车,可见顺风车的占比至少为75%。二是从当事人的性别和年龄来看,4起案件的作案人均为20-30之间的青年男性;被害人均为20-30岁之间的单独出行的年轻女性,双方力量对比悬殊。三是从作案时间和地点来看,1、3号案件发生在22时之后的深夜和凌晨,2、4号案件发生在中午和下午,但是都发生在偏僻路段,大大降低了被害人寻求外部救助的可能性。四是从杀人原因来看,3号案件因作案人案发后自杀已无从查证,1号案件是因遭被害人反抗而杀人,2号案件因口角纠纷为泄愤而杀人,4号案件为灭口而杀人。五是从犯罪行为来看,除杀人行为外,还包含性侵的3起(其中强奸2起、猥亵1起),包含抢劫的2起。六是从犯罪凶器来看,使用约束带等捆绑的3起、匕首捅刺的3起。七是从判决结果来看,3号案件因作案人自杀侦查终止,4号案件尚在审理中,1、2号案件行为人均被判处死刑,只是1号为死刑立即执行,2号案件却是缓期2年执行,这是因为2号案件行为人因积激愤杀人,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轻量刑的基础。
2.滴滴网约车乘客杀害司机案7起案件的犯罪特点:一是从所属的滴滴网约车类型来看,1号案件为滴滴快车,2、3号案件为滴滴专车,4号案件为滴滴顺风车,5、6、7号案件公开报道未予明确,仍然可以看出案件范围涵盖滴滴专车、快车和顺风车领域,比司机杀害乘客案所涉范围要广,后者主要集中在顺风车领域。二是从当事人的性别和年龄来看,2、3、4、5号案件的作案人均为20-30之间的青年男性,另外3起案件公开报道未予明确,其中2起是结伙作案;被害人均为单独出车的司机,其中3、4、5、7号案件司机年龄在40-51岁之间,男性3人,女性1人,其余3起公开报道未予明确,但可以看出被害人中中年司机的占比至少为57.1%。三是从作案时间和地点来看,除1、3号案件公开报道未予明确,其余5起案件均发生在晚上22时至凌晨时间段,地点也均为偏僻路段。四是从杀人原因来看,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害,另一种是抢劫成功后为灭口而将其杀害。五是从犯罪行为来看,除了杀害被害人这一共同犯罪行为外,均包含抢劫行为,未出现性侵行为,主要是因为被害人基本为男性,客观上不具有性侵的可能性。六是从犯罪凶器来看,使用刀具及其他辅助工具的6起,使用绳子的1起。七是从判决结果来看,2、4、6、7号案件的公开信息未反映审判结果,1、3、5号案件行为人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两种类型的杀人案犯罪特点除所涉网约车类型、当事人的性别、年龄和犯罪行为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外,其余特点差距不大。
(二)犯罪原因
鉴于文章篇幅限制,以下分析犯罪嫌疑人自身和滴滴平台方面存在的促使滴滴网约车杀人案发生的部分因素,并未穷尽全部犯罪原因。
1.犯罪人自身的原因。一是生理优势。从生理角度来看,综观上述滴滴网约车的11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要为青年男性,并且均有使用刀、绳、棍等凶器,相对于单独出行的年轻女乘客或中年滴滴网约车司机而言,在生理上明显占据力量优势,这种优势地位更容易促使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图。
二是“网赌+网贷”引发的财务困境。11起滴滴网约车杀人案中,涉及抢劫财物的9起,涉及强奸、猥亵等性侵行为的3起,行为人陷入财务困境是滴滴网约车杀人案的主要原因。拒不完全统计,其中有3人因网络赌博欠下债务被催债而走上抢劫杀人之路,占总数的33.3%。分别为司机杀害乘客案中的4号案件、乘客杀害司机案中的3号和6号案件,其中2人因网络赌博输款后向线上或线下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為偿还高额贷款才产生抢劫意图。
网传“有人人肉了钟元,他在作案前半年,不停在现金贷平台申请贷款,总共申请了57次,成功56次。最近一个月借款次数高达31次,每天都在借款”,[5]该网络传言所暴露“乐清女孩遇害案”中钟某网贷的具体细节是否确实,有待司法机关给出答案。但温州市检察机关指控“钟某因赌博在网络借贷平台欠下债务,预谋在从事滴滴顺风车业务时伺机抢劫女乘客财物”的事实确有在案证据证实。自古以来,因赌博欠下高利贷,逼迫行为人走向犯罪深渊的教训数不胜数。现代社会,赌博、高利贷与网络结合,网赌加上网贷的杠杆,乃至多家网贷的加码,更加容易刺激人性之恶。
2.滴滴平台的原因。“郑州空姐遇害案”和“乐清女孩遇害案”发生之后,滴滴平台均有发布声明,表示作为平台对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犯罪原因的角度来看,仅仅是因为平台管理有漏洞而被犯罪分子钻了空,并不能成立刑事上的犯罪,滴滴平台究竟在哪些方面需要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呢?鉴于篇幅的原因,本文仅讨论滴滴平台对投诉的处理应对与案件发生的关系。
一是根据司法机关目前发布的案件信息,无法认定案发当日滴滴客服对被害人亲友的投诉处理不及时降低了阻止犯罪发生的可能性。“乐清女孩遇害案”发生之后,根据警方发布的案情通报,被害人好友多次联系滴滴客服询问时间进展,滴滴客服承诺1小时后回复却始终没有消息,警方先后3次与滴滴客服联系要求提供犯罪嫌疑人车牌号及其他个人信息,但从开始联系到真正获取到有效信息,前后耗时92分钟。滴滴客服的低效是否降低了阻止犯罪发生的可能性?这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钟某的作案时间进行判断,如果在被害人好友联系滴滴客服之前,犯罪嫌疑人钟某已经完成犯罪,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但如果在被害人好友联系滴滴客服之前,犯罪嫌疑人钟某尚未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犯罪,那么答案则有可能会是肯定的。而犯罪嫌疑人钟某的准确作案时间,则有待司法机关对案情的进一步公布。
二是案发之前滴滴客服对乘客投诉的处理不到位,给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在“郑州空姐遇害案”后,滴滴公布的自查进度表显示,案发前另一起针对嫌疑人的投诉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乐清女孩遇害案”后,滴滴发布声明表示“让我们万分自责的是,在该车主作案的前一天,有另一名顺风车乘客投诉其“多次要求乘客坐到前排,开到偏僻的地方,下车后司机继续跟随了一段距离”,我们的客服承诺两个小时回复并未做到,也没有及时针对这一投诉进行调查处置”。由此可见,无论是“郑州空姐遇害案”还是“乐清女孩遇害案”,滴滴平台在案发前均有接到针对同一司机的投诉,但直至案发时间,既未回复乘客投诉的调查结果,也未采取任何应对措施,致使被投诉的司机可以继续接单。
诚然,滴滴平台面对乘客投诉确实要掂量是不是具有诬告性质,而对投诉的核查通常也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成本,目前,我们无从得知面对上述投诉滴滴平台是否已然开展了相应的核查工作,但滴滴平台对危险事件的敏感性程度较低,既没有在承诺的时间内回复投诉,也未能有效识别出上述投诉中隐含的危险事件可能,确实给了犯罪可乘之机。部分媒体报道是因为滴滴平台客服外包,外包客服权限受限和责任意识不强,导致难以及时处理投诉信息,降低了平台对危险事件的敏感性程度。但是,无论客服是否外包,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始终是滴滴平台。
注释:
[1]参见温州公安微信号2018年8月24日、25日发布的案情通报。
[2]参见《滴滴估值2280亿!创始人程维:只要努力,上天总会打开一扇窗》,http://www.sohu.com/a/166269539_628084,访问日期:2017年8月21日。
[3]参见《惊了!滴滴居然变无辜,辛苦一夜抓住凶手的警方反被骂!》,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hare?pageType=1&isBdboxFrom=1&context=%7B%22nid%22%3A%22news_8721972770007982305%22%7D,访问日期:2018年8月26日。
[4]同[2]。
[5]章建民:《钟元,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https://www.52hrtt.com/wnb/n/w/info/D1536113364492,访问日期: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