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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2019-03-11吴刚毛颖曦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9年1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检察

吴刚 毛颖曦

摘 要:未检部门集中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是“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的有益探索,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完善的应有之义。相比传统执检部门,未检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执法理念更为契合、信息掌握更为全面、帮教水平更为专业”,但客观上也存在监督能力不足的障碍。如何在规范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前提下,突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能,本文以“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为主线,充分依托未检部门“个案办理”“社会化帮教”等优势,具体构建了有未检特色,兼具“监督+保护”职能,包含“专业化监管、精细化教育、多元化帮扶”等内容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

关键词:未检部门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传统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虽与成年人有所区别,但鉴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人数较少,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殊管理规定相对笼统,检察监督的专业性、规范性、针对性相对薄弱。而由未检部门在“捕诉监防”一体化模式下,集中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其优势在于可有效依托“个案办理”、“异地协助”等方式,实现对同一涉罪未成年人从批捕、起诉到刑罚执行环节的全方位监督和保护;其弱势在于打破传统部门屏障后,如何提升监督的能力水平,如何科学界定部门间的分工定位,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结合衢江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通过分析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具体论证了未检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的合理性,并就构建“监督+保护”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提出具体的设想。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规定笼统,监督依据不足、程序滞后

从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到2012年1月“两高两部”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工作的立法进程总是相对滞缓。《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3条明确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概念(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以及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八种监管方式。这八种监管方式主要包括“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矫正,予以身份保护;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小组的成员配备、监护人的职责义务予以细化;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学习及帮扶措施”等。纵观这八种监管方式,除了“身份保护、分开矫正”相对具体外,其他规定均较为原则笼统,致使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存在实体依据不足的问题。在监督方式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第5条、第12条、第14条、第25条、第26条、第37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监督定位”、相关法律文书同步抄送检察机关的程序设置以及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开展监督的形式。但上述规定除了“同步抄送法律文書”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特殊规定外,其他条款都是原则性普适规定,监督滞后,效力难以保障的问题仍然凸显。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水平层次不齐,监督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普遍存在监管的专业化、规范化、特殊化程度不高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人数少,矫正时间短,监管过程中容易被忽视;二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身心状态特殊,监管难度大,基层司法所有畏难情绪;三是基层司法所“人财物”配备匮乏,且部分司法所为乡镇内设所,特殊化监管要求难以得到统一落实。以衢江区为例,截止2018年8月,辖区内在册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仅11名,占社区矫正服刑总人数的4%;所涉罪名以暴力型犯罪为主,文化程度低,绝大部分处于无业状态,家庭监管能力薄弱,还存在个别单亲家庭情况,监管难度大。在日常监管方面,因基层司法所体制原因,大部分乡镇内设司法所工作职能纷繁,未能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矫正,再加上矫正小组成员的配备不科学、监护人职责不明确,监管的专业化程度普遍不高。比较突出的表现是每月八小时的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及社会化帮扶工作流于形式。而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时,也受限于上述主客观原因,在监督时未有效贯彻“区别对待原则”,监督的专业化、规范化有待加强。

(三)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信息不对称,监督的针对性不强

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其前提是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个人信息的充分知晓,比如说,未成年人的个人成长经历、家庭成员情况、犯罪原因、就业就学情况、家庭监护能力等。而实践中,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上述信息获取的途径极为有限,主要包括书面查阅基层司法所的日常监管台账或是当面约谈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上述两种检察方式所掌握的未成年人信息往往不全面或不客观,致使检察监督的针对性不强。

二、未检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的合理性论证

如前所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人数少,占比低,由未检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并不影响执检部门承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主体地位。而由未检部门履行该项职责的理论基础是源于“未成年人”这个群体的特殊性,是深入践行“捕诉监防”一体化模式的有效探索,也是完善“少年司法”体制的重要内容,而未检部门所贯彻的“监督+保护”的执法理念,也会促使监督工作更具专业性、针对性、人文性。

(一)执法理念更为契合

刑执部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重点是围绕“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开展“对事监督”,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更多的是关注人本身,这既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设置“未成年人特殊管理规定”的应有之义,也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矫正”的目的所在。而未检部门贯彻“以人为本”“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执法理念更符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的职能定位,也与美国未成年犯回归执行制度所奉行的“教育感化原则”“家长保护原则”[1]相契合。

(二)信息掌握更为全面

较刑执部门,未检部门可依托“个案办理”“异地协助”等方式,充分了解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信息,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执行监督及帮教保护。具体而言,对于本地犯罪,在本地入矫的未成年人,由未检部门一体化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对于异地犯罪,本地入矫的未成年人,由犯罪地管辖的未检部门将相关未成年人信息参照附条件不起诉“异地协助”的方式通报给入矫地未检部门,再由入矫地未检部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从而实现未检部门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个人基础信息的全覆盖掌握。

(三)帮教水平更为专业

“社会化帮教”既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方式,也是未检部门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的主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未检部门作为不起诉的帮教主体,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协作配合,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社会化帮教”经验,也取得了良好的帮教成效。帮教工作的专业性使得未检部门在规范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的同时,能更加有的放矢地参与、整合、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教保护。

三、未检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的机制构建

未检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既要突出“刑罚执行监督”的主体地位,也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保护方针,一方面依托“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到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另一方面,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殊管理规定,实现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专业化监管、精细化教育、多元化帮扶”措施:

(一)依托“个案办理”,启动审前社会调查程序;明确“核查情形”,实现对调查评估工作的同步监督、重点监督

审前社会调查作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第一环节,是许多国家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惯例,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贯彻刑罚个别化和全面调查原则的具体表现,[2]对未成年人最终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有很大的参考意义。但实践中,审前调查的启动节点往往是审判环节,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留给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时间很有限,有时甚至会出现案件不委托审前调查或者审前调查尚未完成,法院已判决的情况。另一方面,鉴于审前调查时效性较强,检察机关开展审前调查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对此,未检部门可从“程序启动、同步监督”两方面强化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监督。所谓“程序启动”是指依托“个案办理”,在审查起诉环节,对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未检部门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启动调查评估程序,保障司法行政机关全面完成调查评估任务的同时,也为检察机关开展审前调查监督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所谓“同步监督”是指依托“五种重点核查”事项,细化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同步监督,监督重点包括,一是经调查评估后不适宜社区矫正的意见,因为该类意见是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作否定性评价,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检部门可通过调查核实的方式综合判定评估依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二是对于犯罪地、矫正地均在本辖区的案件,未检部门作为“捕诉”的执法主体,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掌握地比较全面,可对调查评估开展有针对性地监督;三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未检部门应对调查评估所依据的基础事实进行核查,对调查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调查评估的公正性;四是委托机关对于调查评估有异议的案件,未检部门应听取委托机关意见,结合自身核查情况,开展监督;五是未成年人被害人及其亲属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案件,未检部门应综合考量社会矛盾化解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因素,开展监督。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少数未成年人因为没有法定代理人承担监护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考虑到监管现状而出具不同意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于该类案件,未检部门要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充分依托社会化资源,协助职能部门为未成年人选择适格的监护人,及时纠正司法行政机关的评估意见。

(二)依托“内部协作、信息通报”,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台账;细化“监督情形”,惩防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漏管问题

未检部门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台账,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保障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信息的全面知晓,未检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内部协作,与执检部门共享交付执行机关抄送的“法律文书”;另一方面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入矫情况予以核查。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未检部门首先应规范履行交付执行监督职能,细化监督情形,主要包括交付执行机关文书送达不及时、不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未依法接收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发现未成年人漏管,司法行政机关未及时查找;入矫宣告未采取“身份保护”措施等。

除了行使交付执行监督的传统职能外,未检部门还应立足于对未成年人“保护、帮教”的特点,重点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导致漏管”的情形,予以原因核查,开展有针对性地监督。在监督方式上,一方面可通过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及监护人个别约谈的方式核查原因,并视不同情形,予以训诫或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帮教;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因漏管被警告处罚的,应对处罚活动开展同步监督,实现处罚活动“惩防并重”的功能性。

(三)依托“同步监督”,通过介入执法程序规范日常监管活动;引入“专业资源”,加强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管理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共有八种特殊监管方式。如何围绕“特殊监管”开展监督,在履职路径上,未检部门一方面要立足监管执法活动本身,通过介入执法程序,开展同步监督;一方面要借助社会化专业资源,通过适度参与,发挥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保护职能。具体而言:

在同步监督方面,首先可将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活动细化为“社区矫正方案制定、社区矫正小组成员配备、监护人职责设定、变更居住地、走访活动、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将社区矫正日常执法活动细化为“分类管理、月度考核、禁止令审批、警告处罚、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及脱离监管、下落不明的认定”等。针对日常监管活动,未检部门可通过“书面查阅监管台账、网上巡查社区矫正工作平台、约谈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及监护人、询问矫正小组成员、参与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走访活动、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等,开展同步监督;针对日常执法活动,未检部门可通过“书面审查、个案核查、列席等级调整会议、询问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参与处罚合议”等方式,开展同步监督。

在特殊管理方面,未检部门应督促社区矫正机构依托“社会化帮教”资源、“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学就业帮助及心理疏导支持。比如说,为义务教育阶段失学的未成年人,提供就学支持;为无业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帮扶;为家庭监护能力有限,情绪心智不稳定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等。在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较多的地区,还可尝试引入专业化资源,参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八小时的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特别是“社区服务”,鉴于组织方式较为繁琐,在实践中开展较为困难,未检部门应重点关注。而未检部门在特殊管理方面的职能定位,要践行“到位而不越位”,既要立足于监督的主体地位,督促社區矫正机构规范、有效地推进各项管理;又要发挥未检部门的优势,适度参与特殊管理,体现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保护的基本宗旨。

在监督事项的设置上,未检部门可重点加大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不假外出、违反禁止令、月度考核不合格、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等事由的核查,发现司法行政机关有执法不当的,应在提出纠正意见的同时,落实好相关的特殊管理规定。

(四)依托“同步监督”,规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变更执行活动;通过“个案核查”,强化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监督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变更执行一般可界定为“减刑、期满解矫、因死亡、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而终止矫正”五类情形。未检部门对于变更执行的监督应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对于“减刑、收监执行”监督,可通过“列席评审会议、提出检察意见”的方式开展;对于“期满解矫”的,可采取定期查阅台账的方式,重点针对“解矫程序”和“身份保护”开展监督;对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未检部门可联合执检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个案原因核查”,发现因司法所监管不力导致再犯罪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并可通过约谈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等方式,开展疏导帮教。除此之外,未检部门也可定期将未成年人收监执行、再犯罪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检察建议,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社会化综合治理提供对策意见。

注释:

[1]邓有静:《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实证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1期。

[2 ]许伟、郭玉芳:《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应对措施》,载《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6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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