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受贿与受礼的比较分析

2019-03-09热夏提·亚力坤

大经贸 2019年12期
关键词:礼金受托人亲属

【摘 要】 与职务有关的“礼金”有条件地纳入了受贿的评价范围,严密了受贿罪的刑事法网。贿赂的成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认定“礼金”形式贿赂时严格遵守以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收受“礼金”的罪与非罪界限,严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防止收受“礼金”的入罪范围过度扩张。正确掌握界定受贿罪与礼金,可以通过比较贿赂犯罪各个方面,综合判断。因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如若能够判断出对价关系的存在,可以实现受贿的实质判断。

受礼与受贿的概念

礼金的概念来自于贿赂新型式的研究。随着法治化水平的提高,用于挂靠权力的新型式,即长期感情投资,变成了贿赂犯罪的焦点。礼金,本来是社会交往中人们为了表示敬意或庆贺所馈赠的现金或者财物。因为,赠礼或收礼是社会生活正常现象,所以一般认为礼金不是刑法专用语。礼金发生在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逢年过节等场合,如果超出了正常社交范围,就有变成贿赂犯罪的嫌疑。由于贿赂与礼金内容上都是财物,一般财物如若穿上了“礼金”的外套,就很容易逍遥于法外之地。

刑法中的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内容缺一不可。所以,有时与职务有关的“礼金”也符合了受贿的规定。收受与职务、职权有关的“礼金”的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利用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包括下属单位)或者收受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职务有制约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贺礼”、“奖金”、“福利”、“慰问金”等名义所赠送的财物,由于赠送者并没有当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也不能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曾经或者承诺利用职权为送礼者谋取利益,则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该“礼金”的合法或者非法、违纪抑或犯罪的性质,很难区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也有所争议。犯罪构成要件从犯罪论的角度提供了解释的依据和方法。通过受礼与受贿主客两方面的要素分解,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从中找出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即区分它们之间的界限。

受礼与受贿的界分

1.主体关系上有差异。受礼与受贿的主体关系不同。受礼主体双方的关系是私人感情关系。一般来说,受礼双方是亲朋好友或其他特殊亲密的私人关系。但是,在实践中如何界定亲朋好友的范圍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亲属范围的界限问题,首先要确定界定的原则,一要考虑到我国的传统。一般刑事法律中适用近亲属的概念,关于亲戚朋友的界定可以参照民法的身份关系体系,而且贿赂犯罪中只需考虑成年人即可,因为几乎不会存在未成年人送礼的情形。成年近亲属之间不一定是送礼关系,因为亲属之间互相谋利是常而易见的事。基本上可以包括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其中,直系血亲包含养父子关系,只要法律上认可的身份关系都可以。除此,有正常来往的朋友范围也不宜界定过宽。关于朋友的标准,一是群众公认标准。即在一定群体范围人们认为他们是好友。二是自我证明评价标准,即由双方或其中一方提供事实证据予以证明,然后审查决定。法律中可以适当的列举,如:好友包括在同乡、同学、同事中关系比较好、感情比较深的人。关于上下级之间的送礼,法律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2.主观方面的差异。受礼与受贿的动机、目的不同。受礼是出于亲近者之间的关心,事前事后无任何意图。而受贿的目的和动机是通过财物买通权力。虽然这种目的表现时间上有一定差异,如退休后为了在职时的办妥事项给予财物或者事前约当退休收受财物等,在有一定条件下是构成受贿的。所以,时间差异突破了传统受贿的特征。只能在主观持故意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实践中具体应用

第一,关于亲属转送财物的问题。所谓亲属转送财物是指,受托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请托人不是直接将财物送给受托人,而是通过受托人的亲属将财物传送给受托人。如果明知是转送的财物,则认定为受贿。如果不知是转托的财物,则不宜认为是接受请托人的贿赂,而易认定为是接受亲属的礼物。国家工作人员是无认识,不构成受贿。

第二,关于领导收受下属和下级机关给予的财物问题。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这种态度,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第一、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问题。领导同下属和下级机关的领导之间也有常人之间的私人感情,他们之间的礼尚往来,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受礼性质的。第二,领导利用职权为下属或下级机关谋取了特定的利益,无论谋取了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如果数额达不到相应的规格,可以认为是受礼。一般财物数额的大小问题上,刑法规定了合理的规格。如果谋取了利益而收受财物并且达到了相应的数额,应认定为受贿;如果谋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数额比较大的,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来研究:一是寻找过年过节等契机给予财物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受贿,而应认定为受礼。二是给予财物是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应认为是受贿。

总上,受礼与受贿的界分通过各个方面的综合比较,考虑行为的实质属性。收受的财物是礼金还是贿赂,因贿赂的实质是权钱交易,目前考虑的焦点是对价关系的判断问题。是否有对价关系,仍须结合一般社会观念,从实际出发加以判断说明。如果根据一般社会观念,受礼行为在主体关系性质上,关系维系程度上,关系形成依据和是否有谋利目的等方面符合了条件,“礼金”未超出正常社交礼仪的范围,因为收受的财物与人际关系拥有一定的相当性,被评价为受礼。综合分析得出结论,受礼的判断须具备主客观一致性。在认定受贿时笔,对“对价关系”的认识,不能单以一方的认识去判断。只有一方有认识,因主观缺乏对价性的认识,很难说明其贿赂性质。对价关系的判断需双方的共识。而且这种对价关系不一定是一对一的,只要认识到具有针对一定职务行为所实施的抽象的、概括的“投资”性质就够了。

【参考文献】

[1] 周光权:刑法各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

[2] 张明楷:刑法学上(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3] 赵秉志: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4] 陈兴良: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院刑法教义学的阐释[J].法学袁2015(5).

[5] 郭翠翠: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江苏第二师范学报,2017(8),第33卷第8期.

作者简介:热夏提·亚力坤,男,维吾尔族,新疆人,新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猜你喜欢

礼金受托人亲属
礼金互免卡
礼金不算遗产 儿子未能继承
论我国信托受托人责任分摊法律机制的构建
什么?亲属之间不能相互献血?
论“非法收受礼金”的刑法规制
English Abstracts
遗嘱信托受托人选任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论完善我国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