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千卜录部落习惯法对民间纠纷调解的现实意义
2019-03-09李太加才华措
李太加 才华措
【摘 要】 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习惯法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它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又非纯粹的道德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本文通过对千卜录部落习惯法的浅析,简要介绍了该部落的习惯法以及其在社会稳定与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习惯法 调解 解决纠纷
一、前言
千卜录部落位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是青海湖边环湖八族之一,千卜录为藏语,意为“流浪的牧户”,因16世纪晚期至17世纪初期,由于受到青海湖周边的蒙古族的侵略而到贵南、兴海等地过着流浪的生活而得名。千卜录部落历史悠久,部落制度相对完善,
早期为千户制度,部落内部有相对完善的习惯法体系及其执行者。由于其拥有较完善的习惯法体系,部落内部各村落相互团结、和谐,逐渐千卜录部落成为环湖八族中的先进部落。藏区早期的各部落的立法根据毋庸置疑都以松赞干布的《法律二十条》与佛教的“十善法”,千卜录部落也不例外,其习惯法与《法律二十条》与“十善法”环环相扣,涉及部落成员的衣食住行,渗透藏族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其在调整各部落关系与调整部落内部各成员关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早期动荡社会时期起到了调解各种纠纷,安抚人心的作用。由于习惯法的深远影响力,目前该部落还保留着早期千户制度时期的各种习惯法。
苏力先生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表示:“在现实社会中,一些习惯也起着法律的作用,我们在进行法律研究时不能忽视这些民间法的影响。”
正因为民间习惯法有着预防法律的“水土不服”,使法律在一方水土生根发芽的功能,我们应该挖掘民间习惯法的可用之处,对本土法律资源加深利用。
二、解决纠纷机制概述
藏区各个部落有符合其生产发展的解决纠纷机制,千卜录部落也有各种与其他部落大同小异的解决纠纷机制和富有其特色的解决纠纷机制,此简述一二。
(一)部落的“求德合”机制
“求德合”是藏语,意为管理、调节纠纷的组织,领头人称之为“求魂”。传统的千卜录设有50至80个“求德合”和多个“求魂”,由各个村落里选举几个既有威望又正直聪慧的成年人组成。该组织对部落的稳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部落之间发生冲突或部落内部发生冲突时该组织有尽快调解以免发生重大纠纷的义务。对部落内部该组织有预防偷盗杀打杀的义务,当发生偷盗打杀行为时该组织也会采取相应措施来惩罚行为人。
(二)“活佛教法”之解决纠纷方法
藏区全民信教,宗教的地位在藏区是至高无上的。对于藏族群众来说,这会从灵魂上有很强的归属感,从民族心理上有很强的认同感。同时,对于长期生活在藏区,受当地主流文化影响和浸染,其他民族的群众也有附从倾向。因此,当发生各种纠纷,其他机制很难解决时,这些活佛等宗教人士出面,经过一定的程序调解矛盾纠纷的话,对矛盾纠纷的化解具有无可代替的作用,因为佛教徒本身不容易违背自己很信仰的活佛。事实表明,这种习惯法具备了作为一项基本社会制度并且发挥强大功效的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
除了以上两点解决纠纷机制以外,千卜录部落还具有各种具体的惩戒形式存在的习惯法;“诫告”、“哒涟”、“神判”、“禁忌与环保”等,相对重大事件的规定还具有“牧场守护与管理法”、“婚姻制度”、“祭祀制度”等有关部落成员生存与人生的规定。
藏区习惯法的调解制度,早已广播于藏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深扎于广大藏区群众的意识深处,对绝大多数的矛盾纠纷的解决起着重要作用,对藏区社会有着深远影响。当然,我们不得不考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政体下,由原部落头人、宗教人士等对化解民间纠纷起主要作用,基层组织的权力和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被替代,常不利于政权稳固和基层政权建设。虽然学界和实务部门对习惯法大都持批评和否定的态度,但当地群众大多比较支持这种习惯法在藏区社会中的文化底蕴和社会基础非常厚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藏区民众对司法需求。在多元民族文化并存的我国当前语境下,一方面,应当维护我国现行法的权威,另一方面,应当对民族文化的基本要求应当给予应有的关照。由于青海藏区民族、宗教、文化、习惯等的特殊性,在不能简单否定的现实语境下,应积极吸收习惯法调解制度的合理内核,依法构建科学合理的藏区社会矛盾纠纷司法调解体系。这实际上是依法处理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不是提倡沿用习惯法,任其发展壮大。而是吸收习惯法调解制度的合理成分,对藏区司法调解进行整合。
三、青海千卜录部落习惯法对民间纠纷调解的现实意义
(一)青海千卜录部落习惯法有利于当地民间纠纷的彻底解决。人们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会选择适用有利于自己的制定法或者习惯法,其最终的目的就是能够更好、更彻底地解决好纠纷。而单纯地适用制定法,并不一定能够解决纠纷,就算解决了纠纷,也不能很好的处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地牧民大多是群居生活,如果这种僵硬的关系没有调解好,久而久之可能会衍生出更多的纠纷,甚至可能将这种仇恨代代相传,导致更加严重的结果。比如当地的婚姻家庭纠纷、草场管理纠纷等,如果单纯地适用制定法解决,很多情况下只关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彻底解决纠纷甚至比通过任何规则判定权利义务都更有意义。千卜录部落习惯法根据当地民众的实际情况和民俗习惯解决这类纠纷,则不仅能够解决纠纷,而且有事后双方互相赔礼道歉和发誓不再记仇等制度,这些制度对彻底解决纠纷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二)青海千卜录部落习惯法有利于当地民间纠纷处理结果的执行。在实践中纠纷处理结果能不能得到执行是比解决纠纷更重要的问题。国家的制定法通过纯粹外在强加的方式执行,通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实际上纠纷解决的结果能否有效的执行,取决于该纠纷解决的结果是否被当事人认可、是否被社会认可。而通过习惯法解决民间纠纷,更多情况下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结果,并且习惯法本身就是当地民众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所认可的产物,就拿青海千卜录部落习惯法中解决纠纷的主体“求德”来说,也是当地民众共同选举、共同认可、值得信赖的人,比起制定法外在强加式的解决纠纷,当地民众更愿意去承担自己自愿达成的结果,更愿意去听从他们共同选举的人物去解决他们的纠纷,对于这种结果他们更加乐于承担,而单纯的靠制定法的强制执行则可能不會这么顺利。另一方面,民间习惯法的执行效力来自于当地群众团体的评价以及来自群体生活的一种心理压力,如果不遵守当地习惯法,则社会评价将会降低,以后与人交往也会得到阻碍,所以要想继续生活在这个群体中,就必须去遵守当地的习惯法。因此,这种保障机制使得通过习惯法解决民间纠纷的结果得到了有利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