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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标准

2019-03-08袁海梅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期
关键词:认定标准显著性

摘 要 根据中国商标网最新数据得出,自2014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声音商标申请量已达六百余个,已注册的声音商标已达十多个。而在最近的腾讯QQ提示音申请注册声音商标司法案件已尘埃落定,成为我国首例经司法认可的声音商标案,这体现出我国声音商标又有了标志性的发展。本文以首例经司法确认的声音商标的腾讯QQ提示音商标申请行政纠纷案为契机,探讨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标准,提出可采纳性的建议。

关键词 声音商标 显著性 认定标准

作者简介:袁海梅,沈阳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38

我国对声音商标的承认和保护的起点比较晚,2013年修改《商标法》才把声音商标加入保护范围,2014年才正式实施。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对声音商标的承认和保护反映了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和市场经济的活跃度。最近的腾讯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QQ提示音声音商标申请注册一案已终审判决,是我国首例经司法程序确认的声音商标,对我国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

一、 案例导入

(一) 案件事实

2014年《商标法》正式实施的第三天,腾讯公司以QQ应用程序提示音6个“嘀”的连续声向工商管理总局提出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在15个月之后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随即腾讯公司又提出复审请求,紧接着8个月后又被驳回,腾讯公司未来自己的品牌利益没有放弃该声音商标的注册,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今年4月法院做了一审判决,支持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腾讯公司的QQ应用程序提示音6个“嘀”的连续声为可申请注册的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的声音商标,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法提起上诉,最终在今年10月北京高法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腾讯公司可谓经历九九八十一难,才终于将该声音商标注册成功。

(二)案例分析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QQ应用程序提示音6个“嘀”的连续声是否具有声音商标认定标准中的显著性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过为单一,普通的“嘀”声、简单的旋律,缺乏商标显著性要求,很难让人们可以识别品牌的服务来源,不具备商标注册的要求。但在腾讯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我认为QQ应用程序提示音6个“嘀”的连续声在满足其他条件下的同时是具备显著性要求的,理由有两点:一是符合本有性显著特征,QQ应用程序提示音6个“嘀”的连续声具有非功能性的且可识别性的特定音效、节奏和旋律;二是符合获取性显著特征,QQ提示音是八零九零的童年中美好的回忆,用了将近二十年,至今也还在使用,在全国范围内的得到各类互联网用户的支持,并且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因此,以此来识别该服务来源无可厚非的。

二、声音商标概述及国外发展情况

(一)声音商标概述

声音商标是指仅从听觉来感知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音响构成的标志。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属性的声音构成,比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音乐属性的声音构成,比如自然界和生物的声音;或者由音乐属性和非音乐属性兼有的声音构成。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有一定的区别,具有非形象的特点。声音商标必须满足四性,合法性、非功能性、显著性、在先性,其中,显著性是声音商标申请注册比较关注的一个认定标准。在我国,声音商标申请注册要进行三项审查,禁用条款审查、显著特征审查和相同近似审查:一是绝对禁止使用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以及有关宗教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二是仅直接表示特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声音,缺乏显著特征不能申请;三是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也不能申请注册声音商标,例如: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以常闻语调直接唱呼标语或口号;通用的音乐或声音。一般的,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

(二)国外发展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声音商标的国家,1927年,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就其广播服务所注册的三声钟声自已经在使用,于1950年,NBC编钟的三个音符成为正式注册的服务商标,NBC音阶钟声成为美国专利商标局授予的第一个“纯音频” 服务商标。当前,全球有超过40个商标主管部门承认音乐声音作为可识别的商标注册,超过30个商标主管部门承认非音乐声音作为商标注册。欧盟的人民法院在2003年个案中明确了声音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印度、土耳其、智利、法国、泰国、新加坡等国家,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商标法对声音商标给予承认和保护也相对比较早。影响力比较大的声音商标还有苹果公司其电脑的开机声,诺基亚之歌,米高梅公司“狮子吼”聲音等等。

三、显著性认定标准

(一) 本有性显著性

本有,顾名思义即固有,夸张来说就是与生俱来的,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在形成时就具有要求的本有性显著特征。在满足本有性显著特征前提是该声音必须是非通用性声音、非功能性声音和未违反公序良俗的声音。通用性声音可以理解为是一类为人们知悉且较为常见的声音 ,如宠物店的常见动物叫声、鞭炮店的常见鞭炮声等跟商品本身发出声音相像的为通用性声音,一般不能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性是指该声音的特性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而必不可少的,例如,女人穿的高跟鞋走在大理石瓷砖上的“嗒塔塔”声,这种声音就属于功能性声音,也就不能作为某公司某高跟鞋品牌的商标。无论再特别的声音,倘若不具有一定美好的听觉感受,甚至该声音是刺耳的、有违公序良俗的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听力受损等类型的声音,就可以直接驳回注册申请 。

具备本有性显著特征的声音商标有以下几个要求:在声音长度上必须是短促的,过长的声音应属著作权保护范围;提供光谱表、频谱表、波形图能够证明在听觉感知上具有可起到识别作用的特定节奏、旋律、音效。声音由乐器或其他工具创作出来且没有出现过的且达到审美等其他要求的声音更容易达到本有性显著特别的要求。QQ提示音商标案中, 申请商标包含六声“嘀”音,且每个“嘀”音音调较高、各“嘀”音之间的间隔时间短且呈连续状态,申请商标整体在听觉感知上形成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且并非生活中所常见,因此,其并不属于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声音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

(二)获取性显著性

获取即获得,声音商标是由于商品或服务在长时间、一定范围使用,使用该类商品或服务的公众认识并得到认可才具有的显著性特征。在公众传统的认知中,通常没有将声音作为商标识别的经验和习惯。因此不会自然的将声音作为商标看待并加以识别。在我国,由于声音商标是2014年5月实施修改后《商标法》规定的新商标类型,缺乏已有的社会认知基础。除非特定声音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否则公众尚难以将声音与某个特定的产源相联系。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长期使用才具有显著性,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加上商家的宣传和公众的使用,使公众对这家的商品或服务养成习惯性的认知,就算闭着眼睛,甚至只剩下听觉的时候也能识别出其来源。获得显著性的声音天生就不具备非常强的辨识度,多数是由单一的音调或已为公众所熟悉的旋律组成,QQ提示音之所以能成功申请为声音商标很大原因是因为其具有较明显的获取性显著特征,QQ软件在市场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作为提示的声音也具有较大的熟悉度,并且该声音活跃的时间也较长。

四、完善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的建议

(一)完善“获取性显著性”的认定标准

获得显著性由声音标志经过长期使用后天形成,相对灵活抽象,更难判断其是否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与商品或服务的连结。 笔者认为,有些简单的声音或通用性、功能性的声音,只要经过足够长的时间和一定的范围、领域且在该类商品或服务,一直以来只有一家在使用,公众听到该声音就能判断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可认为具有显著性,也可满足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条件。在认定声音商标是否具有获取性显著特征,应当从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使用标志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量、营业额、市场占有率,及广告的宣传、覆盖范围等方面综合考虑,其中国内相关公众的认知为核心证明标准。

(二)完善认定声音商标显著特征的技术条件

认定对声音商标的特殊性,必须依靠一定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取决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而我国现行的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审查制度基本停留在纸上审查。审查申请注册的声音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在技术方面应该建立一个声音的数据库,或是借助一定的设备来检验该声音是否属于禁止性、通用性和功能性的商标,还有声音的节奏、旋律、音效也可以借助一定的設备来确定其是否具有特别性、复杂性,这也间接促进了专利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还要加强人才培养,建立一支在声音商标审核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与技术水平人才队伍。

(三)制定声音商标显著特征认定的原则性规定

不仅要对声音商标具备显著性特征规定有一定的认定标准,而且还要为了适用市场发展的不确定性变化和调解法律的滞后性特征,来制定一些对声音商标显著特征认定的原则性规定来满足商标保护和纠纷解决的需要。具体的法律规定不能解决所有的个案,而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标准来认定某类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时候,法官就可以运用一定的原则性规定来判断。所以笔者认为,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的本有性显著性与获取性显著性应同时具备,本有性显著性优先;声音商标无本有性显著性,获取性显著性足够证明具有识别性也可申请注册。

注释:

张立峰.浅析声音商标注册的法律问题.知与行.2018(5).81-85.

于海龙.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标准研究——以腾讯声音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18,27(4).42-46.

吴颖.我国声音商标注册中显著性审查的困境及改善.法制博览.2017(19).243.

杨晗露.声音商标显著性的比较研究及启示——以腾讯声音商标行政驳回复审案为视角.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8,31(5).44-48.

刘洋.声音商标的显著性研究.当代经济.2018(4).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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