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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案件的侦查特点及对策

2019-03-08管义江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期
关键词:侦查市场经济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事实。侦查机关在开展相关案件的侦办任务时也发现,由于商业贿赂案件本身发生领域的普遍性、发生过程的隐蔽性、犯罪领域的特殊性等导致案件侦办工作难以开展,效率较低。而与此同时,此类商业贿赂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会造成严重影响,解决该问题刻不容缓。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侦查难点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侦查对策,以图为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 商业贿赂犯罪 侦查 市场经济

作者简介:管义江,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34

一、商业贿赂犯罪概念、现状及高发原因

商业贿赂犯罪不是一个既成的法定概念,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其出现不得不为人们所重视。出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以及公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公检法机关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共利益行为严厉打击和防范的职业要求,“商业贿赂犯罪”这一概念逐渐被刑事司法领域研究及从业人员所接受和默认。

20世纪末,《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首次较为明确地界定了商业贿赂行为的性质、主体、客观表现形式等内容:“本规定所称的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后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最高法最高检对于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相关规定内容的解释等都是对于这一问题的补充,综合来看,本文中商业贿赂犯罪其概念界定为经营者实现自身经营利益而采用财物或其他形式的贿赂手段贿赂为对方单位或个人的犯罪行为。

商业贿赂犯罪在我国虽然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但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有相关部门进行了统计:整个2010年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案件近12000起,涉案人数高达近一万三千人,涉案总金额超过30亿元。次年查办数量同比上升21%。由此可见,在我国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社会危害之大,社会影响之恶劣,而且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涉案金额均日益增大,因此,对其成因、特点的分析以及侦查对策的完善刻不容缓。

分析其高发原因,笔者大致归为以下几点:行业内部的潜规则普遍默认,没有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和意识,为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根源性的不良环境;掌握权力者自身法律意识不强、贿赂内容诱惑力强;打击力度不够使得问题不能及时遏制在萌芽状态而逐步发展成为犯罪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涉及内容利益性强,“高风险高回报”使得许多人铤而走险等。

二、我国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特点

我国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特点主要表现为经济领域内的普遍性;发生领域的特殊性;发生过程的隐蔽性;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犯罪主体的选择性。

(一)经济领域内的普遍性

顾名思义,商业贿赂行为与商业活动是相伴而生的,有了商业活动的发生,才会有商业贿赂行为存在的条件和“土壤”。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活动必然带来贿赂行为,之所以会有犯罪行为的普遍出现,恰恰是因为商业活动的不规范现象的普遍性存在。诸多行业或者领域中,遵循“利益至上”的经营信条,无视规则、罔顾法律,而长期以来形成不正当竞争的潜规则。这种潜规则不被发现或者无外力约束管理,逐渐演变最终成为商业贿赂行为。潜规则对于商业的影响是无处不在的,那么由此而带来的商业贿赂行为也将具备相当的普遍性。

(二)发生领域的特殊性

并非全部领域都会有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情势。比如一些本利相对较小、不涉及重大民生事务的行业,往往商业贿赂行为发生频率较低,最为明显的是其涉案金额小。这便是商业贿赂犯罪发生领域的特殊性的体现。发案的高频、热点领域往往在于权力相对集中、资金密集、同时由具有资源相对紧缺特点的行业。这几个特点并非分立、互不相干的,而是互为因果、紧密相连的。资源相对紧缺的领域往往事关民生重大方面,而为了保障资源的分配和避免市场垄断,此类行业往往要受到国家调控管理,这样一来权力、资金便更容易集中,一方面,此类行业的贿赂行为带来的利益更大,另一方面,此类行业商业贿赂行为更加有效。因此商业贿赂犯罪发生可能性随之增大。

(三)发生过程的隐蔽性

商业贿赂行为这一概念对于多数人并不陌生,对此行为方式等的理解也能够达到一定层面,但是对于侦办此类案件的侦查人员而言,正是这种普及性、易操作性而带来了隐蔽性。多数情况下以一对一行贿、受贿的形式进行,为线索的发现以及案件的侦破带来巨大难度。

(四)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商业贿赂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通过贿赂行为而获得某种资源分配优势或者获得某种便利条件,从而在其所在行业或者领域内形成某种竞争优势,其出发点在于实现自身与其他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此类行为的猖獗,会导致竞争机制变得畸形,严重打击市场中其他主体的积极性,最终市场混乱,破坏市场经济。同时更是对法律的亵渎。

(五)犯罪主体的选择性

前文已经提及,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行贿人一般是需要某些便利条件或者欲求獲得某种特殊资源的商业经营者;而贿赂对象往往是手中握有特定权力,具备对资源的支配地位的人。此类行贿对象往往在实际中权力较大,一般人难以发现其犯罪证据,另外即便有所发现,出于利益关系和权力辐射影响,也不易被检举等,在调查过程中的难度就更大。

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问题分析

(一)隐蔽性强

商业贿赂案件的隐蔽性强,此特点已经在前文有所论述。而恰是该特点,给此类案件的立案与侦办带来巨大难度。首先,其犯罪主体往往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常识,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隐瞒意识。其次,由于贿赂双方往往在实际情况中,具备相对有利或者具备一定权力辐射能力的地位,群众不敢举报,单位不能举报,自己不会举报的现象也就很容易发生,这样一来,证据证人缺乏,案件难以着手。再次,商业贿赂案件的受害人往往不够明显,其更多破坏的是一种公平公正、稳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没有具体明显的被害人的案件其发现和侦破本身就很有难度,公安机关着手的过程中也就容易缺乏群众基础。

(二)侦查主体不统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管辖除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第八章贿赂罪之外的所有其他贿赂犯罪。那么商业贿赂案件立案时,犯罪主体的确定则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检察机关负责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为之的行为,其他则由公安机关为之,然而在真正的实践过程中,要想确定国家工作人员,其难度是存在且明显的,这样一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互相推诿的现象就容易出现,侦查主体不明确,案件的立案开展则难以继续。

(三)取证突破困难

由于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一般人不具备了解或者掌握犯罪证据的能力和地位,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检举和指任的往往是那些具备一定权力、与行贿、受贿人接触较多的人,而对于事不相关的这部分群众,多数人畏于担心受到事后报复,而不敢检举或作证,这就导致取证是一个具备相当难度系数的环节。而对于领导,则非恐于报复而是出于对单位或企业整体的信誉以及原有稳定秩序的破壞而包庇、不愿透露。

(四)打击力度不够使得犯罪行为滋生泛滥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分工明确但在实践中却往往难以落实,这就导致没有一个衔接相对完整的侦查主体体系来高效应对各种情况下、各种复杂主体所为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此一来,对于已经发现并查明的犯罪行为,往往不能真正有效地进行制裁和惩罚,实践中“以罚代刑”的现象时常出现,这样一来不能实现对于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就失去了刑法中规定的贿赂罪名的威慑,对潜在的犯罪分子没有有效的约束力和警示作用。

四、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对策建议:创新侦查思维;注重协同作战;提高窝案、串并案意识。

(一)创新侦查思维

1.建立更加完善的群众举报制度

商业贿赂案件的线索主要来源就是群众的举报、当事人自首以及有关部门检举移动,还有公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于现有信息的挖掘发现。在这其中占据最大比例的、对于发现最新案情最有帮助的则是证人证言。因此,如果能够通过建立更加健全的证人举报、保护制度,甚至可以建立线索悬赏或者有偿举报等,消除证人检举或者作证的后顾之忧,提高群众积极性,那么可以大大提高案情发现的频率和效率,从而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2.从犯罪主体出发针对性发现线索

商业贿赂犯罪的涉案主体无非就是两方:行贿人与受贿人。从受贿人的角度而言,公安机关可以从嫌疑人的职务活动入手展开侦查,这些人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身份和权力,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展开仔细严密的排查,因为其行为往往是借职责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因此从此处入手可较快找到案件侦破方向。从行贿人角度而言,行贿人往往是在这个犯罪过程中最容易打开突破口的最薄弱环节,因为其对于权力者受贿人的不信任,会导致其心理防线提前崩溃,主动将其犯罪过程交代清楚,这在实践中是非常有可能的。

3.从巨额嫌疑款物入手重点突破

商业贿赂犯罪中,除双方犯罪主体外,赃款赃物也是案件侦办的重要突破口。侦查人员通过对已经查获或者具有重大嫌疑的巨额赃款赃物的来源、去向进行跟踪调查,比如途经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洗钱基地等等,任何细节都可能成为侦破某个案件的关键。

(二)注重协同作战

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办是经侦部门工作的应有之义。对于经侦部门而言,除提高自身对于商业贿赂案件的敏感度外,还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作战,增强信息交换效率,通过更佳科学和完善的合作机制,提高办案能力和效率。比如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工商部门、国家或地方税务部门、审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等等加强联系,通过资源的共享和信息共通实现作战的科学化、信息化、案件侦办队伍的严密化等。

(三)提高窝案、串并案意识

在传统的办案模式中,往往是办理一个案件,消极被动地发现其中的相关线索而以循线牵引的方式发现另外一个案件,从而实现案件的串并。要想真正实现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有效打击,就应当打破传统的模式,挖掘每一条有效线索背后的更多价值,使已有线索发挥其最大功用。要相信犯罪事实之间的诸多联系一定会被发现的必然性,侦破一个,深挖一系列案件,方能给商业贿赂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事半功倍。

五、总结

总之,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顺利侦破需要多个方面多个角度总结经验,相关侦查部门应当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对于此类案件的特点把握和信息归纳、经验总结,积极探寻、发现此类案件的相对系统的侦查对策,与时俱进,不拘泥于传统的侦查模式,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应对严峻的形势,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及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李卫红、王国宏.论商业贿赂犯罪.中外法学.1996,8(2).

[2]李芳晓.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与对策探析.审计研究.2014(3).

[3]李东.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对策研究.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2).

[4]宋英辉.商业贿赂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人民检察.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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