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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法保护论纲

2019-03-08童金凤

西部论丛 2019年7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弱势群体

摘 要:在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民事诉讼法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了真正的实现和谐社会的有效建设,我国开始立足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质要求,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深入分析和解读来更好的促进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本文以弱势群体为分析的切入点,具体了解在民事诉讼法之中与弱势群体相关的保护论纲,以期为实现我国综合实力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弱势群体 民事诉讼法 保护论纲

一、引言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对规范公众行为、推动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意义重大,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提升,我国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现代文明开始实现了较快的过渡,同时社会阶层的利益和价值观实现了重新的整合和配置。与弱势群体相关的保护问题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学术界和理论界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时明确强调,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对实现社会正义和效率有着关键的作用和价值。

二、语境界定和特征分析

在了解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法保护内容时首先需要对弱势群体这一具体的概念进行有效的界定,不同的分析角度和分析方向会直接影响最终的分析结论,学术界以民事诉讼法为参照点,将民事诉讼内容与弱势群体的界定相联系,通过对诉讼行为能力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来了解弱势群体的核心内涵和外延。诉讼行为能力主要分为演变型和固有型,同时两种不同类型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发展的不充分会直接引起各种生存困难和发展困难,在对这一诉讼权利进行研究时必须要关注各类细节问题的深入分析,其中弱势群体主要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为主体,从目前来看这一群体在我国的数量比较庞大,因此无法采取一一列举的形式进行分析。

首先,在诉讼行为能力上弱势群体处于劣势地位,实际的行为能力相对较差,无法亲自完成不同的民事诉讼活动,对于诉讼主体来说,只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并积极的履行相关的诉讼义务才能够充分的体现个人的诉讼能力。因此,学术界在对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进行分析和研究时直接将其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另外还包括诉讼参与人和执政人,一般情况之下,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在身体状况和脑力、体力上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在推动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消费者、劳动者和消费提供方也存在诉讼能力者的区分,其中消费者往往属于弱势群体,无法根据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变化来对具体的影响范围进行有效的界定,对于经济困难者来说,主要以收入低下群体、竞争失败者和下岗失业群体为主体,因为经济上存在一定的劣势,因此个人的负担能力不断下降,同时还会出现许多的经济困难,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如果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就会导致个人的处境变得越来越困难,但是与前一个群体相比,这一弱势群体属于一种演变性的差距各异,在研究时需要结合不同诉讼参与者的具体行为发生方式对实际的行为范围进行有效的分析和研究。

其次是诉讼心理素质的脆弱性。诉讼心理素质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该要素主要是指在诉讼发展和产生的过程之中与诉讼文化相关的各种心理素质,通过对诉讼心理的分析和研究可以了解诉讼主体个人的气质、性格、意志和感情要素具有较为明显的传承性和民族性,如果站在更加微观的角度对民事诉讼进行分析,那么可以发现不同诉讼主体个人的人生经验有所不同,因此在诉讼的过程之中会产生不同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最终导致实际的心理素质呈现着多样化的发展差异。

再次,诉讼行为能力的演变型和顾虑性所面临的具体诉讼对象有所区别,这一点导致弱势群体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面临着一定的心理压力,因此难以更好的维护个人的权益,一旦面临一定的挫折就会存在较为明显的顾虑感和挫伤情绪。另外,学术界在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时提出,弱势群体在诉讼的过程之中保持高度的敏感性,个人的情绪非常容易受到外部的破坏和影响,同时自我调节能力和适应能力相对较差,往往会直接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和信心。

最后则是弱势诉讼地位的相对化。弱势群体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存在许多的劣势,这一点与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存在一定的联系,在对不同的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时必须要了解经济文化政治的建设要求,同时弱势群体的认知方式存在一定的相对性,往往会受到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制约。在对弱势群体进行认知和分析时不可能对其的终极意义进行有效的界定,大部分只能够采取相对系统论证的形式来证明弱势群体的相对地位,其次,在诉讼行为能力上,弱势群体还存在较为明显的演变性特点,在某一个时间段内这种差距会产生缩小或扩大的趋势。

三、框架概括和内容综述

通过对弱势群体具体语境界定和特征的分析不难发现,在民事诉讼法保护实践的过程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以民事诉讼参与人为依据,积极的参与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之中,许多学者通过对弱势群体地位的分析和研究来了解各种民事诉讼行为的相关性,以此来更好的实现对该群体的有效保护。比如与这一群体相关的民事诉讼法保护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但是这一工作并非直接摒弃正义和权威,而是结合现代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发展趋势,积极的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更好的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明确社会的正义要求,为推动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的依据,因此社會各界十分关注这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建立,积极的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渊源和具体的运作要求进行深入的解读。

在对不同的弱势群体进行保护时,必须要了解各种社会运作状态,积极的将理论分析和实践研究相结合,关注理论支持层面的分析和界定,具体解读弱势群体在民事诉讼法保护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不断体现系统化研究的作用和优势,明确立法规定的正当性和社会实践性,尽量避免与已有的立法规定产生冲突。

四、结语

弱势群体民事诉讼法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在对其进行研究和分析的过程之中必须要了解目前的保护现状以及所存在的不足,积极的构建完善的民事诉讼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能够获得一定的社会地位。

参考文献

[1] 蔡虹, 刘加良. 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法保护论纲[J]. 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44(6):18-21.

[2] 蔡虹, 刘加良. 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法保护[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6(3):14-15.

[3] 桂淑艳. 论民事诉讼中农村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J]. 法制与社会, 2011(31):120-121.

作者简介:童金凤(1990—);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四川眉山;职务:在读;学历:硕士研究生;单位:四川大学;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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