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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劳动合同中止制度

2019-03-08吴卓玲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摘 要 劳动合同中止指劳动合同履行中因客观因素,导致暂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但合同关系继续存续的状态,是劳动合同履行中常见的现象,许多国家及地区对此种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在劳动法中未明确规定,未通过立法形式确立劳动合同中止制度。从立法角度确立劳动合同中止制度,是司法实践与社会进步的需要。本文对劳动合同中止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国外的相关先进经验,提出了一些制定和完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建议,以期为建立劳动合同中止制度提供一些理论支持。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合同中止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吴卓玲,四川师范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14

劳动合同中止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客观存在,许多国家已建立并实行了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尚无明确的规定,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及经验值得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加以借鉴。加强对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研究,对构建良好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合同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合同关系研究

劳动合同关系是由劳动合同主体、法律责任及合同双方权义等概念构成的完整体系。劳动合同制度基本理念包括自治理念、构建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理念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理念。传统私法范畴中,自治理念是彰显民事主体平等地位的有效工具。其调整对象为用工者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消灭具有决定权,劳动合同法的自治理念贯穿合同全过程。劳动合同制度中,自治原則通过授权性规范的形式表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协议 。只有当事人平等自愿,合同才成立。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主体是特定的并存在隶属关系。

合同中止指当事人证明在对方难以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暂停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通常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已形成的受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中,中止有一定的期限,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出现法定情况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采取的自我补救措施。中止期间内合同关系表现为冻结,中止为暂停状态,目的是为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是为了有效维护当事人双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建立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意义

劳动合同中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合同制度,我国许多学者呼吁建立统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建立劳动合同中止制度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是对劳动者履行制度的补充,是劳动社会关系司法实践的需要 。

劳动者具有其他的社会角色,可能遇到暂时无法履行合同又不适于终止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也可能因某种原因出现停产等情况。这些特殊情形导致用人单位无义务为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劳动者不能为用人方提供正常劳动,解除劳动合同又会对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造成不利影响。法律对此类情形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却常遇此类情况,导致了司法的判定无确定的标准。建立明确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有利于提供合理的解决争议路径,解决争议双方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劳动合同履行制度中已建立适用于各种不同合同履行状态的制度,但劳动合同法中缺失对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设计,导致实践中无此类问题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我国各地经济迅速融合,劳动中止制度立法的不健全,致使不同地方对这类问题产生了不同的司法判定,为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一定的障碍。劳动合同中止问题的不完善的法律建设影响了司法部门对案件的判定,建立劳动合同中止制度是劳动保障司法实践迫切需求,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三、国外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参考经验

法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中止制度规定很详细,对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关系处理等内容有明确规定。比利时的雇佣合同法规定,工人休年假工厂关闭期间,或工人因意外事件不能正常工作应暂停劳动合同。且合同暂停在连续7天以内的,工人有权继续获得正常报酬。若工人因疾病或意外事件不能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

韩国劳动法将暂时中止工作分为因雇主事由和因不可抗力两种情况,劳动者与雇主参加正当罢工与关闭工作场所期间,劳资义务停止。韩国劳动基准法规定,如因雇主归责事由暂时中止工作,雇主应向劳动者支付其年均工资70%以上费用 。

伊朗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服兵役、因不可抗力使工厂部分或全部停工、工人或业主承诺暂时不能实现、工人被拘役未判刑几种情况下中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服兵役期间计入工龄,服兵役期间劳动合同中止,完成兵役后2个月必须回原单位工作。如原职务取消则从事类似工作。劳动者被拘役未判刑期间劳动合同中止,拘役结束后恢复工作。合同中止状态消除后业主无拒绝正当理由,劳动者有权申请仲裁,如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者请求属于非法行为。业主有责任支付自劳动者回原单位起的工资。超中止状态20天,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视为辞职。

比利时雇佣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合同暂停执行,但雇主无偿还债务能力,或因根据法律条例采取措施,暂时关闭企业,不作为不可抗力因素。而工人年休假工厂关闭期间、法律规定的进修教育期间、劳动法规定的工作中断与休假期间、工人因疾病或意外事件而不能工作期间等几种情况应暂停劳动合同。秘鲁就业促进法规定,因不可预见事件的结果,雇主可中止使用劳动力90天,在可能情况下给予工人假日。

四、我国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文件未引入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立法者对劳动合同中止认识模糊、不够重视,劳动合同中止未被明确列入法律制度。我国劳动法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当时立法者未意识到劳动合同中止的重要性。2008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未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内容,但在草案中有相关内容。

针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宏观调整,我国各地制定了劳动合同条例,仅部分法规对劳动合同中止进行了规定,个别省辖市规定了相关内容。2001年山东省颁布的《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具体情形及法律规定情形可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消失中止情形后,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应继续履行 。

2004年,安徽省颁布地方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因不可抗因素,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等三种具体情况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消失中止情形后,具备履行条件继续履行。

一些地方行政规定直接明确劳动合同中止情形,2003年,《湖南劳动合同》实施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及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暂不履行情形可中止劳动合同。结束中止情形后,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应继续履行。

我国现行立法对劳动合同中止情形设定较少,不能满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裁判需要及劳资双方解决问题需求。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情况下,规定兜底条款仅为无实际意义的象征性规定,对各种情形下的法律后果未具体规定。我国地方相关立法中,少数地方法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况,但内容笼统,过于简单,不同地区对同样的法律事实做出不同处理,造成司法混乱。

五、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制定

(一)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

建立完善的劳动中止制度应遵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要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要坚持公平公正,与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科學衔接的原则。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包括劳动者应征入伍或履行国家规定其他劳动义务限定人身自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及不可抗因素。劳动者合同中止情形应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包括法定情形与约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义务兵和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或者劳动关系;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劳动合同中止法定事由之一即为劳动者应征入伍。

劳动者被错误限定人身自由也是劳动合同中止法定事由之一。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定人身自由,中止劳动合同,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相关部门赔偿 。

不可抗因素指不能预见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因素情况下,劳动合同暂时不可履行,基于双方共同利益考虑应中止劳动合同。消失不可履行情形后应恢复劳动合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无法履行,经协商无果,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二)合同中止的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劳动合同中止事项,是对法定中止情形的补充,但不能违法及行政法规。可约定的事项包括停薪留职,事假,进修培训及其他当事人约定事项。

劳动合同中止期限为避免劳动合同长期处于不履行停止状态,要有利于用人单位选聘新员工,有利于劳动者重新选择劳动关系。法律应确定适宜的中止期限。5年期限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基本能概况劳动中止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限为二年,志愿兵期限至少三年,服兵役期间为劳动中止期限,因涉嫌违法犯罪限制人身自由不等于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对劳动者失踪未宣告死亡时劳动合同中止,劳动者失踪到被宣告死亡时期作为劳动合同中止期限。约定情形劳动合同中止,中止期间依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时间。

(三)合同中止结束事宜

用人单位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可办理暂停结算手续,发生劳动合同中止情形,劳动关系产生系列的权义。包括劳动合同中止前通知义务,劳动合同中止期间权义与中止后权义。

除劳动者被限人身自由等原因不能通知对方,当事人双方要中止劳动合同应提取通知对方。对方获悉准备后事,对因法定中止劳动合同情形应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对约定原因中止合同的可按双方合同及事后协商。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权义关系停止。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此段权义内容确定,应按劳动合同中止原因划分。劳动者原因中止合同的情形,可根据劳动者过错决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因应征入伍中止合同,用人单位所负义务由国家承担。劳资双方具有对等的保密权义。

劳动者重返岗位是其权义,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关系继续的义务,如中止期限较长,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基本情况,劳动合同起止日期,中止原因及日期等材料证明。对因客观条件不能重新胜任原工作的劳动者,应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如劳动者因客观条件无法胜任,单位应另行安排其他就业岗位。

六、结语

目前一些国家地区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已建立实行且不断完善。我国实践中存在大量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况,但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目前在我国尚未明确法律规定。应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强对理论的研究与实践探索,为建立完善推行劳动合同中止制度提供指导参考。保障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

注释:

王跃龙.劳动合同中止制度构建探讨.法制博览.2018(27).193.

齐敏慧.我国劳动合同中止制度之构建.吉林大学.2017.

杨清娟.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在处理不规范劳动关系中的实践和完善.西南政法大学.2011.

郭丽. 浅议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吉林大学.2010.

高茜. 浅议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南京师范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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