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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网络谣言治理研究:基于金融智能视角

2019-03-06张华荣巍李庆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9年1期
关键词:网络谣言证券市场

张华 荣巍 李庆

摘要:网络谣言的传播对证券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有着显著影响,这种影响源自市场同时又反作用于市场。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需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手段对网络谣言信息进行治理,增强对谣言信息分析识别、快速响应和正确认知的能力。传统的网络谣言治理方法已明显滞后于互联网时代的内在需求,须从更加快速、科学和可量化的方向思考网络谣言监管定位和治理手段。本文将基于金融智能的思路,提出构建财经网络谣言监测分析平台的构想,以更加快速、科学和可量化的方向思考网络谣言监管定位和治理手段。

关键词: 证券市场;网络谣言;金融智能;监管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9)01005108

一、引言

2018年4月,习近平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抓住信息化发展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维护网络安全,推动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突破,发挥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在我国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规范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背景下,网络谣言却成为市场中难以祛除的“牛皮癣”,其产生的速度、数量和影响力远超传统纸媒时代,对市场“免疫力”的影响也更加深切和频繁,不利于有效市场的构建和完善。Kapferer(2008)认为金融谣言在公众观念里,等于一种神话现象[1],傅佑全(2015)研究了中国股市非理性交易与断崖式暴跌的关系[2],马经(2003)认为谣言等外生性金融风险难预测、难度量、难防范、难协调,某种意义上其破坏性比内生性金融风险更大[3]。因此,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需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手段对网络谣言信息进行治理,增强对谣言信息分析识别、快速响应和正确认知的能力。

Web3.0时代的到来,新媒体的产生和发展日新月异,媒体信息的传播已超出传统的网页浏览与信息单向接收模式。互联网已经从一个简单的信息发布平台演变为社交媒体的主要载体,发展为一个交互式的信息发布、共享、交流与协作的社会网络(BernersLee,et al.,2006)[4]。Arindam(2005)研究发现股票收益由当天的交易者情绪决定,投资者情绪能够解释股市收益波动[5];Clarkson等(2006)研究发现,网络论坛出现谣言10分钟后,股票市场出现异常收益率和成交量[6];Verma(2007)发现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情绪对股市的波动均具有负面影响[7];Tetlock(2007)实证证明了媒体悲观报道预测了股市价格下行压力[8]。自媒体的兴起和社交网络的繁荣让各类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实现零成本,大量未经审核自由发布的媒体信息游离于各大信息平台中,一定程度上形成对市场情绪的无形指引。

同时,宽松的网络环境让部分网络谣言的发布和传播置身于传统监管视角之外,其传播速度快、受众群体广、影响范围大等特点,容易因治理不及时、治理不当导致监管失效甚至局面失控的可能性。在自然、社会和技术三种因素的合力推动下,造谣传谣正成为一种日趋常态化的舆论活动(周裕琼,2012)[9]。传统的网络谣言治理方法已明显滞后于互联网时代的内在需求,须从更加快速、科学和可量化的方向思考网络谣言监管定位和治理手段。鉴于此,本文创新性地提出以“财经网络谣言监测分析平台(Financial network rumors monitoring and analysis platform,简称RMAP)”构建及应用为基础,探索治理证券市场网络谣言的新思路。

本文所指的财经网络谣言监测分析平台(RMAP),是指借助文本挖掘、网络爬虫、机器学习等新型多元神经网络技术,及时、准确、全面地对网络谣言进行系统监测、抓取筛选、量化分析、快速处理和信息预警的集成化信息互联平台。一方面,包括监管机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等在内的市场参与主体能够通过该平台实现对网络谣言的实时监测和快速澄清,投资者能及时获取市场辟谣信息。另一方面,市场中各方都能基于平台反馈信息迅速做出基于各自角色的决策反应,从而减少噪声信号影响,平抑市场波动。

二、网络谣言监测分析技术运用的可行性

(一)网络谣言控制的社会伦理探讨

互联网具有天然的自由性,这种自由性为互联网用户发声提供了宽松的平台,但用户匿名特点也导致信息发布的随意性,各类信息不断充斥和泛滥,为网络空间的纯净性和健康性带来一定不良影响。因此,是否应对网络媒体信息,尤其是网络谣言进行内容控制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Spinello(2003)[10]认为,网络的言论自由和内容控制已成为信息时代最富争议的道德问题。

在网络技术形式日益多元化趋势下,网络信息的传播和失控给经济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因素与日俱增。无论是公共安全领域、社会民生领域以及经济金融领域等都不同程度存在网络谣言信息的侵扰,其带来的综合治理成本难以估计。因此,作为对立面的控制主义者认为理应加强互联网内容控制,网络自由固然重要,但必须建立在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道德伦理基础上,适度的控制是为了更加良性的自由。

在网络谣言监测控制问题上,既涉及法律层面也涉及社会伦理层面,需要以辩证的思维看待。应该看到,网络的自由性的确是推进互联网繁荣的重要动力,这种自由性打破了纸媒时代的信息壁垒,信息传播的畅通和便利降低了信息获取成本。证券市场有关上市公司的大量信息,从不同角度反映上市公司全貌,從而促成一个合理股价水平的形成,维持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平衡。但网络自由性作为一把双刃剑的事实也是不言自明的。以网络水军为代表的谣言和垃圾信息传播者不断渗透和侵蚀互联网自由主义的道德底线,通过持续的信息炒作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市场公平,挑战法律权威,成为网络时代证券市场的一大毒瘤。基于此,本文认为适度的网络信息内容控制和网络谣言监测符合社会伦理要求且不违背网络自由与民主,相反使得这种自由更具保护性。

(二)网络谣言监测治理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在第五十一条也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无疑是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分界线。超出这一界限的言论自由应该划入网络谣言范畴,应当受到法律管制。除宪法以外,在民法、行政法、刑法领域也都对公民的名誉权因谣言导致损害的相關处罚以及刑事责任认定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针对近年来网络谣言的不断激增和造成的危害,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针对网络谣言做出司法解释,将网络谣言相关行为列入诽谤罪,并以点击量和浏览数等指标为依据作为量刑标准。当前证券市场谣言的大量存在,不仅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更扰乱了整个市场的秩序和效率,应该成为重点治理目标。但在有关谣言的定性及发布者信息举证等方面尚存在难度,导致网络谣言治理存在较大的操作障碍,如果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予以辅助将带来较大改善,本文设想的网络谣言监测分析平台的预期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

(三)网络谣言监测分析技术应用的可行性

Fama(1970)提出有效市场理论假说的三种形式:弱势、半强势、强势[11]。已有研究中,王建敏、秦亚芳(2011)和张文强、孙国茂(2016)对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的研究均表明,我国证券市场还未达到半强势有效水平[12,13]。市场现状也对此进行了映证:我国证券市场不仅未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进行及时公开,甚至连盈余公告、年度报告等已公开信息也尚未达到市场效率的有关标准,这为网络谣言的诞生提供了市场缝隙。证券市场迫切需要一个公开透明的信息平台提升市场效率,反映市场真实面貌,让内幕交易、投机行为彻底边缘化,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价值投资,从而将资本市场塑造为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生态圈。相关研究成果中,周彦(2012)和崔亮(2013)分别论证了搭建政府、企业、投资者、中介机构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和投资者情绪测评统计的有效性,一定程度上为RMAP构建和技术应用提供了思路[14,15]。

实践应用表明,随着网络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科学的监测分析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经济金融各领域。2014年《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讨论稿》发布,提出加强统一互联的私募市场监测监控平台和备案系统建设。在反洗钱领域,借助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已实现对可疑与大额标准的参数化管理及其数据的自动生成,以及数据项的检查等主要功能。此外,一些大型银行机构及其他商业领域都在积极构建旗下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通过海量信息实时提取和统计分析为未来发展战略提供依据,为精准施策提供量化标准。这些已有监测分析技术的实践应用充分证明了海量信息监测分析和运算的可行性,其设计思路和实践经验为RMAP构建提供了可靠的现实依据和探索方向。

从应用趋势来看,随着计算机运算能力的不断进步和金融智能研究的积极拓展,传统数据挖掘时代已过渡到全新的文本挖掘时代,通过面向实际应用的量化机制,能够实现文本信息准确分析和结果运算,其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将在未来经济社会各领域进一步延伸。正如谢平(2017)指出,人工智能可以获取的数据量接近无穷,比监管部门的数据多得多;可以完全执行金融监管的各种参数;可以统计和掌握关于金融监管的知识总和;可以用人工智能替代人工监管,未来金融监管技术是主要的,金融体制不重要[16]。应该看到,在当前这样一个全新的时代,监管手段需要更多地适应市场环境,积极利用业已成熟的监测分析技术提升监管的决策化水平。

因此,本文认为构建以RMAP为核心的网络谣言治理机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对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提质升级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RMAP的构建

(一)前提

网络谣言治理的总体思路应该是防止因网络谣言导致的系统性、规模性市场风险和异常的大幅市场波动。为突出监测分析侧重点,降低监测分析成本,提升应对网络谣言时的响应速度,增强治理的关键效果,在顶层设计中应该对监测分析对象或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精简和优化,因此,在RMAP构建方面应该明确两个基本前提:

前提一:并不试图全面消除网络谣言或者打造一个信息完全公开的透明市场。首先,谣言信息的产生和传播在Web3.0时代更加无法控制。在新闻自由化和媒体多元化的传播背景下,网络谣言与传统新闻内容之间的界限已经基本消除,各类海量碎片化信息借助媒体平台以各种形式向受众群体推送,投资者在接收媒体信息的同时总会在毫无知觉中被各类谣言信息所影响,试图对其中的谣言信息进行分离和剔除是不现实的。其次,信息完全公开的市场在现实环境中是不存在的。Fama(1970)认为,如果股票价格能对所有可获取信息进行完全反应,那么市场就是有效率的市场。受现实约束,现阶段的证券市场极大程度上是缺乏效率的,内幕交易的存在使得信息公开受到挑战,同时,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公开范围、速度,内容真实性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股票信息的完整性,因此,股票价格并不能真实反映其内在价值。第三,网络谣言治理宜疏不宜堵。依法行政已成为政府部门对公众的承诺,随着政务公开范围的不断扩大,对行政部门工作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虽然谣言信息不能完全消除,但通过科学决策和采取合理方式加以控制却是可行的,例如保持与市场外围相关主体间(包括媒体信息监管部门、媒体信息平台服务提供商等)密切的信息沟通和技术合作,实现事后治理和事前控制相结合。

前提二:并不试图对所有上市公司谣言信息实现监测分析全覆盖。科学的监管手段应该是抓大放小,重点关注那些市值较大,具有系统重要性较强的上市公司。首先,从投入产出来看,出于成本收益考虑,实现对所有上市公司谣言信息的监测分析显然不够经济,人力成本和其他无形成本必然较高。其次,从监管有效性来看,抓大放小才能体现对主要矛盾的把握和最大程度上实现监管效率。这符合监管部门把握市场重要格局的职责定位,并且一定程度噪声的存在并不影响市场整体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第三,现有金融业监管方式普遍以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①的监测和干预为重点,且表现出良好的适应性。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合主导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我国于2009年8月正式启动FSAP项目,具体操作方法便是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作为评估对象,通过开放、透明的评估,对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脆弱性)进行度量,在吸收评估结果和评估意见基础上,可为我国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提供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二)设想

本文初步设想RMAP由主体平台和外围平台构成,主体平台主要负责网络信息监测、后台技术分析和重要信息反馈,外围平台主要负责与主体平台进行信息对接和根据要求配合开展网络谣言前端治理。

1.主体平台的构建。

首先是基本框架及具体工作流程。基于上述两个前提和应用需求,在监测分析主体平台基本框架设计方面,应分别构建平台中枢和用户分支两大模块。其中,平台中枢即为网络谣言监测分析平台,该平台應由前台、中台和后台构成。用户分支可由证券市场中几大主体构成,主要包括监管机构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③和投资者等。RMAP作为联系几大主体的中枢,可利用其后台实现媒体信息监测、信息抓爬、文本挖掘、谣言内容分析、结果生成和阈值判断等功能;利用中台实现后台运算信息向用户分支传递和决策提示等功能;利用前台实现谣言澄清和事项公告等功能。平台中枢与用户分支间的交互关系配合几大主体间既有的角色关系,实现一个新型的网络谣言监管闭合。基于此,网络谣言监测分析主体平台构建的基本思路可描绘如下,见图1:

其次是角色及用户功能划分。通过上述基本框架和具体工作流程,拟将平台中各市场参与主体按角色性质进行功能划分,后续根据实际应用状况及合理的用户需求予以扩充。证券市场参与方角色及系统功能如表1:

监管机构统筹市场监管与发展,主导平台的构建、人员招募、机构接入和会员注册以及平台的运行与维护等事宜。拥有管理员权限,负责管理和解禁谣言数据库。监管机构可结合平台持续监测分析结果实现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动态引导,对涉及自身的网络谣言进行澄清公告。

机构主体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等机构主体拥有二级权限,对平台中各自对应的网络谣言信息数据库拥有访问权,对需要启动辟谣程序的网络谣言信息负有公告澄清义务。保持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互,接受投资者咨询并做出合理的信息公开。

投资者投资者拥有普通权限,平台可向投资者开放普通用户注册入口,投资者仅作为信息受众实时获取前台各市场主体发布的最新澄清公告,对解禁谣言数据库拥有查询功能。平台不设普通用户论坛专区,避免投资者进行群体信息解读。

2.外围平台信息对接。

RMAP主体平台通过联系市场参与主体发挥着谣言监测、分析和澄清功能,但这只能看作是对网络谣言的被动治理,如果仅限于此,则整个工作流程将始终处于谣言澄清追赶谣言传播的无限循环中,虽然追赶较以往变得更有效率。如何将主体平台功能效用发挥到最大化,需要同时考虑主动治理思路,通过主体平台与外围平台(各类财经媒体平台)相连接,实现主体平台重点信息反馈和外围平台发布者信息追溯。外围平台中的各路财经媒体并非市场直接参与主体,但却扮演了利益相关者角色。财经媒体是各类网络谣言信息诞生地和发布端,通过作用于发布端将有效增强网络谣言治理的主动性。如果将监测分析主体平台中获取的主要谣言类别、发布者信息、点击量、谣言指数等重点内容与外围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将有助于财经媒体运营方进行重点排查和对后期类似谣言的屏蔽。

从法律意义上看,财经媒体作为盈利性公共平台,有履行法律规定,维护网络秩序的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作为外围平台的各路财经媒体应积极协助监管机构开展网络谣言治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积极配合。

主体平台与外围平台对接具体工作流程如图3所示。

四、RMAP的应用与决策参考

在信息公开化程度较低的市场中,网络谣言的澄清始终处于对谣言信息的追赶过程中,且难以有效缩小相互之间的时间差距。一方面,澄清公告的发布不可能早于网络谣言的诞生时间;另一方面,对潜在网络谣言信息探测往往无从下手,因此,无法进行某类网络谣言的针对性预防。通过RMAP,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可以加快对谣言的响应速度,精简信息传递流程,并且可对系统重要性影响力的谣言信息做出针对性决策,使得澄清公告尽量提前,缩短谣言传播时间,缩小谣言传播范围,进而减少网络谣言对市场产生更大幅度的波动影响乃至系统性影响。与此同时,根据分析结果,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哪些上市公司谣言信息较为集中,哪类谣言信息更具传染性,哪些发布者较为活跃等,从而要求财经媒体据此加以主动治理。因此,加强对平台的应用可作为制定监管决策、上市公司稳定股票价格水平、投资者培养理性投资意识的重要辅助。更重要的是,通过监测分析主体平台的枢纽作用和用户分支间的信息交互以及主体平台与外围平台的对接,可以实现网络谣言的及时澄清、信息的有效传递和对谣言来源的精准控制,最大程度协调市场主体和相关者的行为。

(一)监管机构的应用与决策参考

本文的监管机构是一个相对广义的概念,包括但不限于一行二会、国务院下属金融事务管理部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自律性组织等。其中,证监会应发挥直接主导作用,一行二会通过联系机制增进监管合力;国务院下属金融事务管理部门主要发挥工作指导和监管协调作用;其他监管机构根据各自市场角色和职责定位发挥相应的监管政策执行和工作配合作用。通过平台对谣言信息类别、发生频率、影响力等要素的筛选和整理,可为监管机构提供网络谣言治理的量化参考,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辅助完善网络谣言治理监管法规。

现实表明,目前我国网络谣言治理很难说是有效的,操作中还存在不少现实困境。首先,网络谣言如何定性以及如何举证等问题仍存在难度。其次,网络谣言演变速度快,监管法规难以有效跟进。第三,网络谣言发布和传播的法律责任尚未得到充分认识。针对三个方面的困境,RMAP预期可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在谣言甄别和量化方面可有效借鉴机器学习和谣言指数有关原理对谣言加以定性,同时结合重点谣言信息追溯可较为准确地定位谣言传播者,达到定向处置目的。二是增强监管法规与现实情况的适应性。监管机构可从平台谣言数据库获取分上市板块的网络谣言、分行业的网络谣言、分内容属性的网络谣言等重要历史信息,提高监管机构有关网络谣言监管法规制定过程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监管机构还可对法规实施后的动态监测分析,做出网络谣言信息数量、种类和影响力等指标的前后对比,掌握法规运行的实际效果,为后续修订补充工作提供依据。三是提升社会公众对网络谣言监管法规的严肃性认识。可借助平台的官方优势和权威性加大对监管法规的市场宣传力度,提升广而告之效果,使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网络谣言的危害及参与违法应接受的法律制裁,从根源上动摇网络谣言传播的意识根基。

2.提供谣言澄清与公告窗口。

首先,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壮大,监管行为较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频繁,与此同时,监管类网络谣言传播更广也更为市场所关注。为确保市场的平稳运行,监管机构的任何监管行为在执行前往往慎之又慎,反而助长网络谣言利用谨慎期的时间空档进行捕风捉影的传播。其次,分业监管带来的权力分散和监管行为分化,容易导致监管机构彼此间信息不畅,为网络谣言滋生带来可乘之机。第三,当前针对监管类网络谣言的澄清大多通过各监管机构官方渠道或财经媒体采访报道等方式面向公众,存在澄清公告分散化,信息获取成本高以及各渠道澄清内容不衔接等缺点。RMAP能较大程度集成信息,减少信息规范和获取成本,形成统一对外的谣言澄清窗口。一方面,RMAP运用文本挖掘和网络爬虫等技术,能够迅速有效发掘监管类谣言,并根据谣言来源和谣言信息内容,结合监管机构管理权限及保密范围予以系统提示,便于监管机构协调和采取一致行动。另一方面,借助RMAP,各监管机构可将原本分散澄清的谣言信息通过RMAP进行澄清信息整合,根据需要采取联合发布澄清公告的方式提升澄清信息的完整性和透明度,增强辟谣公信力。

3.谣言治理的媒体协作。

我国网络谣言治理更多依赖政府部门或对应的监管机构,较少有其他行为主体的参与,即便有,也更多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谣言发布端删帖或停止谣言侵权行为等,治理过程中的相互配合较为鲜见。由于在官僚体制下,行政体制的局限性和常态化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网络谣言治理的需要,因此,依靠政府单方面力量不足以带来治理成果的有效性。尹正(2015)提出推动网络谣言治理的多中心化,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17]。这与本文的策略不谋而合,在坚持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主导的原则下,应进一步增强官方与媒体间治理协作,借助民间力量实现法制性和专业性的有机结合。前述内容中提到的主体平台与外围平台对接便是对这一思想的贯彻。具体地,当RMAP发现某类或某条具有规模性或系统性影响的网络谣言后,监管机构应首先对平台进行的提示做出信息确认,再通过主体平台和外围平台间的信息交互渠道,对各路财经媒体进行定向信息反馈,财经媒体在获悉谣言内容后,可对自身发布端所涉网络谣言进行排查和追溯,对于发帖异常的谣言主体以及疑似网络水军等谣言主体应予以技术确认并及时屏蔽,确认结果须及时反馈至监管机构。依据有关监管法规,情节较为严重的应诉诸法律程序,情节较为轻微的可采取行政处罚和批评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同时,为增强网民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意识,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推行财经媒体平台用户的实名注册制,进一步解决网络谣言治理过程中的举证难问题。

(二)上市公司的应用与决策参考

上市公司作为受证券市场网络谣言直接影响的主体,其在网络谣言应对方面通常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容易因应对不当导致股价波动和公司声誉受损。对事关自身的网络谣言及时有效做出反应,无论是对于稳定上市公司股价,保护投资者利益,还是维护市场的局部稳定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借助平台优势降低辟谣成本。

上市公司在应对网络谣言上的被动和滞后与辟谣成本过高密不可分,RMAP的应用较大程度解决了上司公司以往因谣言信息量巨大、信息源分散、信息提炼困难等因素带来的高额辟谣成本。上市公司首先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和声誉风险应对体系,增设专业部门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网络谣言应对工作,加强与监测分析平台的日常工作对接。通过网络谣言信息盯住机制和平台运算结果的分析汇总,及时发现公司所处的舆论环境和提交解决方案;其次应通过不断的分析总结,形成应对各类网络谣言的成熟策略,提升重大网络谣言发生时的响应速度和决策水平;第三,可根据需要在行业属性相同或相近的上市公司中组建非正式的网络谣言应对联合体,对网络谣言分析应对策略和经验进行信息交换,提升网络谣言应对的团结性和整体效力,降低单方面谣言应对过程中面临的公关经验不足、应对成本投入过高等无形成本。

2.实现对平台权威性的有效利用。

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历来饱受诟病,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公信力较差等。RMAP是监管机构主导下的非营利性公共平台,其行政强制性和程序规范性可为上市公司谣言澄清提供较强的增信作用。上市公司可充分利用平台的权威性,在监管机构指导下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披露,为股票价值投资注入更加全面的真实信息。具体操作上,一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其中需要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的保密原则,防止網络谣言从公司内部产生。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年报、半年报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制度,形成信息的草拟、审批和发布流程,此外还应发挥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中介机构的监督审核作用,促进信息及时、准确披露。二是依托重要信息的监管审核和确认的权威性。针对可能带来较大影响力的谣言事件,上市公司除提供各类澄清说明和依据外,可依托监管机构对其真实性查验的确认结果为谣言澄清提供更高可信度。由于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均为RMAP主体,上市公司辟谣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可在较大程度上受到监管层实时关注,信息具有权威性保障,较以往澄清渠道更能增加曝光可信度。

(三)中介机构的应用与决策参考

本文的中介机构是指从事证券经纪、承销代理和登记结算等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及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此类机构作为连接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桥梁,其接受信息的时效性一般会优于普通中小投资者,但中介机构特殊的角色定位也导致其容易成为网络谣言的重要发源地。因此,通过RMAP对中介机构行为进行规范和强化监管政策执行尤为重要。

1.发挥中介机构信息桥梁作用。

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参与主体之一,起着联系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中介桥梁作用,其本身对市场信息的把握具有先天优势。鉴于我国中小投资者较多,整体投资专业性较低,风险意识不强等特点,中介机构应充分利用RMAP的实时信息,进一步完善专业化分析水平,强化投资者对网络谣言的防范意识,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并结合中介服务职能做好投资者正面引导和宣传教育。与此同时,中介机构应站在投资者角度,利用平台向监管机构反馈投资者在网络谣言传播过程中的现实状况,代表投资者就普遍关注的谣言信息问题向上市公司补充求证。

2.自觉遵守监管法规并配合实施网络谣言治理。

首先,中介机构作为信息优势主体,应该自觉遵守证券市场监管法规,坚持不信谣、不传谣,防止利用自身公信力进行不当信息传播或开展恶性竞争。严禁透过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投资经纪人的投资意见等向投资者输送不实信息,影响投资者情绪和误导投资者。其次,中介机构应结合实务中关于网络谣言防治的探索和经验为监管法规的制定完善提供案例或依据,协助维护市场的公平正义。第三,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出台的有关法规政策,做好网络谣言防治工作,协助监管法规在RMAP或其他环境下的宣传与推广。

3.及时澄清相关谣言信息。

首先,中介结构应结合监测分析平台提示对涉及自身的网络谣言信息进行澄清,加强对历史谣言信息的搜集整理,注重发挥证券业协会及其他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的协调作用,推动形成全行业应对网络谣言的基本范式。其次,从社会责任角度考虑,针对初期未纳入网络谣言监测分析主体平台,但与投资者公共利益和风险防范有关的其他局部性或区域性网络谣言信息,应肩负搜集和澄清披露责任。

(四)投资者的应用与决策参考

这里的投资者指参与证券市场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未达到强势有效状态,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在市场中时常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借助RMAP,投资者能较好地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做出理性投资决策,而不是沉没在似是而非的谣言信息里盲目跟风。

1.充分利用平台信息集成化优势。

相较以往零散和难以辨别的信息获取方式,RMAP为投资者提供了高度集中的澄清信息了解渠道。在此平台上,投资者无需四处求证就可以了解到来自监管机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谣言澄清信息,更进一步也可通过外围平台的财经媒体客户端进行讨论交流。投资者应通过实名认证的方式加入到监测分析平台。在功能运用方面,投资者可以添加自选标的,平台根据投资者的自选标的通过系统自动筛选和识别功能,有针对性地将关注信息定向推送给投资者,达到及时了解上市公司网络谣言的目的。为防止被澄清的谣言信息通过投资者“群体学习”的方式再度发酵,衍生出新的谣言,平台中拟不考虑搭建论坛专区,避免投资者对澄清信息的再次解读,影响监测分析平台信息环境的纯净性。

2.发挥投资辅助和风险规避作用。

首先,投资者可通过对解禁谣言数据库进行访问和归纳总结,了解不同谣言信息的表现形式,对股价的影响,发现其中的规律,根据道氏理论的“历史会重演”分析,前瞻性地采取相关投资策略,进而规避谣言风险、实现预期收益。其次,有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还可借助监测分析平台中的网络谣言数据库的谣言分类功能,系统性地分析单只股票网络谣言的内容、出处、关注度、时间等基本信息,结合股票走势,对因网络谣言带来的投资标的在价格趋势、波动幅度、换手率、收益率等方面影响进行典型分析,总结出历史规律,形成有价值案例指导和中长期投资策略。

3.培养网络谣言治理主体责任意识。

投资者作为社会公众,在网络谣言治理方面无疑应作为责任主体。投资者不仅应将网络谣言分析平台作为辨识谣言信息的公共资源,更应作为增强自身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参与到谣言治理和公众教育中来。证券市场投资者构成是复杂的,其中有遵纪守法的投资者,也有布谣和传谣的投机者。投资者将RMAP作为认识谣言信息的有益辅助,增强自身明辨网络谣言的能力,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投机者则应加强对监管法规的学习了解,对恶意散布谣言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应有充分的认识,转变市场投机和恶意炒作理念,检举那些恶意散布谣言者,走真正的价值投资道路。

注释:

①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地区或全球金融体系带来冲击的金融机构,这一概念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提出。

② 本文的监管机构是一个相对广义的概念,包括但不限于一行两会、国务院下属金融事务管理部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自律性组织等。

③ 本文的中介机构是指从事证券经纪、承销代理和登记结算等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及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1]郑若麟译,Kapferer著,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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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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