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O农药产品标准申请政策变化解析
2019-03-06宋俊华陈铁春张宏军
宋俊华,陈铁春,张宏军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北京 100125)
近年来,随着农药产品“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农药企业积极参与FAO/ WHO产品标准制定。但与FAO标准相比,WHO标准一直是申请的难点,一是因为部分申请要求未在《FAO/WHO农药产品标准制定和使用手册》中体现,如与药效和风险评价相关的内容等;二是原由世界卫生组织农药评估体系(以下简称WHOPES)承担的产品评价工作从2017年1月1日起转移到世界卫生组织预审核团队媒介管理小组(Prequalification Team Vector Control Group)(以下简称PQT-VC),标准申请要求也更加严格。本文对变化后的相关要求,分新、老产品两部分内容分别进行了介绍,希望对我国农药企业申请WHO标准有所帮助。
1 原WHOPES列表下的产品转化成PQT-VC列表下产品的程序及要求
从2017年1月1日起,卫生杀虫剂产品标准评价工作由WHOPES转移到PQT-VC ,对于已经经过WHOPES认证的产品,需要通过规定的程序审核后才能转换到PQT-VC认证的名单中,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转化申请表、产品目前在用标签、产品剂型、生产工艺的详细描述(重点描述自首次递交申请以来生产工艺的变化情况),以及生产企业的相关资料等。
PQT-VC计划在5年之内完成所有名单内产品的:(1)生产现场检查;(2)产品市场抽样;(3)相关信息审核,包括标签、详细加工工艺、试验报告、事故报告、其他负面信息和安全数据摘要等,且需视评估结果确认是否需要进一步提交补充数据,并确定补充资料的时间表。只有上述审核通过后,产品才能够从原WHOPES名单变更到PQT-VC名单中。相同产品的转化需在首家产品完成转化后才能申请。经PQT-VC审核,已由WHOPES列表转移到PQT-VC列表的产品名单(表1)。
表1 已列入PQT-VC列表的产品名单
续表
续表
2 PQT-VC体系下申请WHO农药产品标准的程序及要求
在新体系下,由PQT-VC负责对每个申请产品用标准程序进行评价,以确认产品是否满足WHO的要求。评价视产品在国家登记情况分为全面审核和简单审核两种。全面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资料审核、产品标准审核、标签审核以及对生产点的现场审核,必要时还会对完成报告的实验室进行考核。简单审核不需要对产品资料进行审核,而是对产品在某个国家登记时的国家登记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产品也可列入PQT-VC名单,但其有效性还需视下列情况而定:对产品列入名单附加条件的遵从、每年提交的报告、关于产品变化的报告、履行市场监管责任的情况、生产点的再次考核情况和对WHO产品标准的准从情况。评价的重点为产品的安全性、质量和药效,以为联合国相关机构和WHO成员国的采购决定提供参考。
标准申请者在申请时需告知生产地及使用地所在国的相关管理部门,以便国家管理部门(NRA)协助WHO对生产现场进行考核,对产品安全、质量和药效进行评估等。同时建议申请者向NRA提供必要的许可或授权,以方便WHO代表在资料评审和现场考核过程中与其进行探讨。WHO鼓励申请者提交联合申请。
资料递交前协调委员会(Pre-submission Coordination Committee)负责确定产品分类,申请者按照产品类别准备申请资料。资料递交后首先对其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平行进行两个方面的审查,一是由媒介管理产品评价会议(Assessment Session Of Vector Control Products,ASVCP)的专家对资料进行审核;二是对生产设施进行审核以确保满足WHO推荐的质量标准。PQT-VC依据上述两个方面的评价结果确定产品是否能够列入名单。PQT-VC将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监管,包括列入名单后产品信息的变化、后续的市场监管、产品测试和周期性对生产点进行监控以确保产品的持续有效性等。
具体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2.1 资料提交前的预备会议 申请者可以通过邮件(pqvectorcontrol@who.int或者prequalinspection@who.int)安排电话会议或面对面会议明确相关申请要求。药效试验计划需按照WHO相关的试验准则制定,且在开始试验前,生产商须向PQT-VC提交试验计划进行审核。人体风险评估须使用WHO Generic风险评估模型,在递交完整的资料前PQT-VC会对生产商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申请人可以申请相关资料豁免,但须提供豁免理由。
2.2 资料提交 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申请信、申请表、特定格式的产品支持数据,符合WHO相关准则要求的、所有生产点的数据,必要情况下还需要提交符合WHO相关准则要求的试验机构的数据。所有资料均需用英文提交。申请者如果不是生产商,还需提供相关授权生产的文件。
2.3 完整性审核 申请资料首先需要进行完整性审核。如资料不完整,在对产品进行下一步审核之前,需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资料。通过完整性审核后,申请者将接收到WHO发出的协议文件(letter of agreement,LoA),标明产品通过审核的条件。只有在接收到有申请人签字的LoA后(通过email),WHO才会正式开始资料审核。
2.4 资料审核
2.4.1 全面审核 申请资料由WHO指定的专家进行审核,专家来自于毒理学、产品化学、人类健康风险评价、环境风险评价和昆虫学等领域,评估按照WHO要求的标准操作规程(SOP)完成,以保证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和评价时间。审核的资料内容主要包括产品试验资料、产品标准的建立和标签审核。领域主要包括产品安全性、药效和质量。标签审核内容包括附着在产品上的标签或其他补充信息。在所有的审核评估完成后,WHO会向申请者提供关于产品标签的审核意见,申请人应按照WHO的要求对标签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产品标签将作为审核报告的组成部分进行公布。但只有国家登记主管部门有权批准产品标签,WHO审核的目的是告知国家管理部门和购买者,产品标签内容是不是与审核过的产品质量、药效和安全性数据一致。
WHO会向申请者提供评价报告,申请者依据报告向WHO提供反馈意见或相关补充数据,或在一个月之内告知WHO补充资料所需的时间,在此期间内,WHO将暂停该资料的审核直到接收到相关补充资料。
2.4.2 简单审核 如果某卫生杀虫剂产品在一个国家获得登记,且使用的安全、药效和质量评价和试验准则与WHO建议的等同,国家登记部门同意与WHO分享相关评价信息,则WHO承认该国家登记部门的评价,申请人可向WHO申请简单审核,审核决定将依据国家登记管理部门的相关评审报告和现场核查结果做出。审核通过后,产品也可被列入PQT-VC列表名单。
简单审核的目的是提高评审效率及避免重复试验等。但并非在所有国家登记的产品都可以获得简单审核资格,WHO需要依据预备会议中提交的数据确定产品是否能够进行简单审核。
2.5 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按照WHO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除生产点的现场核查外,必要时还需要对合同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现场核查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2.5.1 之前WHO或登记管理部门的核查情况;
2.5.2 递交到WHO的资料审核结果;
2.5.3 生产点产品和生产工艺的复杂度情况;
2.5.4 已报告过的质量不合格数量和影响范围(如投诉和召回等);
2.5.5 生产点或合同实验室的主要变化情况;
2.5.6 生产点产品生产或合同实验室产品测试的经验。
生产点的核查主要评估其与ISO-9001标准的符合性,实验室的核查需考察其与GLP的符合性,包括现场和资料审查两部分,在进行现场考核前需要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如登记主管部门在三年内对合同实验室进行过核查,且核查信息(包括核查报告和整改报告)可与WHO分享,则WHO无需对合同实验室进行再次核查。核查工作由WHO指定的专家进行,最好有国家登记主管部门的检查员作为顾问参加,专家需要具备在生产和质量管理领域,以及WHO标准和/或GLP领域的相关经验。通常该核查小组由一名WHO工作人员带队,由当地登记管理部门的代表陪同。如果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不符合项,WHO将保留发出警示通知(Notice of Concern)的权力。
考虑到核查的协调工作,为避免重复检查并促进信息共享,在保证信息保密的情况下,WHO可能向WHO成员国的登记管理部门共享核查结果。核查小组需要按照WHO相应的操作规程完成核查报告的编写,描述核查结果并提出建议。核查报告会告知生产厂商、申请者或相关实验机构。如果需要提供补充资料或整改措施等,则WHO会视补充资料审核或整改情况作出核查决定。
2.6 审查决定 审查决定依据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结果作出。但决定可能随着新信息出现而发生改变。
在整个审查阶段,WHO将在网站上公布申请产品的下列信息: 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代码、每个产品的审核状态、WHO审查报告、以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负面结果,包括WHO向使用者提供的使用警示,WHO的注销通知和/或警示通知等。
审查通过的产品将被列入PQT-VC名单中,对于列入后仍需补充资料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补充资料,否则产品将从名单中移除。列表中列出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类型、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点,产品标签和审查通过年份。如果产品列入名单后发生了严重的质量、安全和药效方面的问题,WHO保留发布警示通知或向使用者提供使用警示的权力,随后WHO可能将该产品移出名单或注销,以待进一步调查结果。
2.7 审查通过后有效性的保持 一旦产品列入名单中,生产企业将承担下列责任:
2.7.1 提交审查通过时承诺需要提交的资料、年度产品报告、有关产品变化的报告 包括生产工艺或加工方法改变、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标签的变化等,且生产企业在变化之前应告知WHO,以明确其是否被WHO允许。
2.7.2 列入名单后的市场监督抽查 对抽查中发现的大的负面影响,需在10日之内向WHO报告,中等程度的负面影响,需在30日内报告,包括其他所有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等。
2.7.3 接受现场复查,生产点和合同实验室每3~5年复查一次。
2.7.4 持续遵从批准时发布的WHO产品标准。
WHO农药标准是产品能够竞标参与世行等国际基金采购的先决条件,是产品质量能够享誉国际市场的金字招牌。但随着人们对产品安全性的要求日益增加,以及竞标成功后产品质量的后续监管难等问题的出现,标准申请的门槛也将越来越高,我国有实力的企业应努力抢占先机,借力国际标准这一平台,增加出口产品的附加值,真正实现中国造农药产品在出口质量和效益上的双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