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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玩干冰致残谁之过

2019-03-05糜乐

检察风云 2019年3期
关键词:干冰联谊罐车

糜乐

2018年6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赤峰联谊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事主杨昊因把玩泄漏的干冰致残,法院判令两化工企业共同赔偿。

把玩干冰被炸伤致残

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季戊四醇系列产品的化学原料生产企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工业季戊四醇、甲醛溶液、液体二氧化碳等。赤峰联谊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谊公司)主要经营液体二氧化碳生产、混合气销售等,两家单位保持常年业务往来关系。

2016年8月3日,联谊公司工作人员如往常一样,来到瑞阳公司购买液体二氧化碳。联谊公司提供的安全检测报告显示,该罐车核准的充装量为23.63吨,当日实际充装量为24.76吨,多装了1吨多。

由于充装过磅后已临近中午下班时间,联谊公司一行人未能及时办理完财务结算手续。按照瑞阳公司的规定,未结算的不能取得出门证,联谊公司一行人只得将罐车停放在瑞阳公司厂区磅房附近,准备下午上班办完结算手续后驶离。

按照一般常识,液态二氧化碳储藏需要满足加压和降温冷却两个条件。在罐车内,只要保持常温且压强在6079.8千帕压力下,二氧化碳就会保持冷凝后的液态。但如果压强过大会出现泄漏等安全隐患,所以一般罐车都设有自动减压的安全阀,当罐内压力超过一定数值时,安全阀会自动打开减压,直到达到安全压力时安全阀会自动关闭。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按照核定的充装量装货,装有液体二氧化碳的罐车一般是不会出现安全问题的。然而,由于当天联谊公司多装了1吨多的液体二氧化碳,加之临近正午,室外气温不断升高,最终意外还是发生了。

液态二氧化碳泄漏后,其气化过程会瞬间带走大量的热量,从而使得泄漏后的二氧化碳实际温度比在罐车内储藏的温度更低。一旦当温度低于其凝固点,压力也降低到一定数值时,溢出的二氧化碳就会凝固为固态二氧化碳,就是干冰。

果然,当时现场溢出的液态二氧化碳马上遇冷固化成干冰。瑞阳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联系罐车司机孙勤,让其将车开出厂区。罐车驶离后,在厂区北门再次发生泄漏。

杨昊于五年前进入瑞阳公司,是该公司季戊四醇车间的干燥工人。当天中午,杨昊等几名瑞阳公司员工吃完饭后到车间外抽烟聊天时,发现厂区内及北门外有许多散落的干冰。因当时天热,杨昊兴致勃勃地用饮料瓶装了些干冰带回车间玩。就在其晃动装有干冰的饮料瓶时,意外发生了。瓶子“嘭”的一声发生爆炸,杨昊的左手顷刻间被炸得血肉模糊。

惊魂未定的工友们赶快把杨昊送到附近的赤峰宝山中医院,经过16天的治疗,杨昊虽日渐康复,但却落下终身残疾!2016年10月31日,瑞阳公司与杨昊解除劳动合同。

诉辩三方法庭论剑

相关证据显示,杨昊住院期间其花去医疗费12049.30元,个人自费3336.80元。2017年3月27日,杨昊以联谊公司、瑞阳公司为被告,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22163.4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联谊公司所用罐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30000元,绝对免赔1000元或财产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根据联谊公司申请,法院于7月27日依法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原告杨昊在法庭上说,自己和同事们不知干冰的化学性质,为了凉快,将干冰装入饮料瓶玩耍引发爆炸。杨昊认为,干冰是危险化学品,联谊公司、瑞阳公司作为遗失干冰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该干冰给自己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联谊公司认为,其已尽到了高度安全的管理义务,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联谊公司辩称,首先,根据2016年国家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干冰不属于危险物品。

其次,联谊公司去瑞阳公司购买液态二氧化碳,虽然已经完成装货,但根据瑞阳公司规定还要办理相应的手续才能放行。瑞阳公司工作人员叮嘱罐车司机在其公司院内停车,等下午办理出厂手续,此时液态二氧化碳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联谊公司。

再次,由于运输液态二氧化碳的罐车配有安全阀装置,能根据压力大小自动调节。在夏天炎热高温情况下压力增大,有液态二氧化碳通过安全阀溢出,属于正常减压的安全自动操作。因运输车辆以及溢出的液态二氧化碳都在瑞阳公司的管控之下,瑞阳公司作为生产化学品公司,理应有完整的安全预防措施和处理措施,但其却未尽到实际安全的管理义务,应对事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杨昊作为瑞阳公司的工作人员,看到有液态二氧化碳溢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但杨昊非但没有尽到上述义务,相反将干冰装瓶玩耍,导致自己受伤,其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被告瑞阳公司在庭审中指出,干冰是固态二氧化碳,《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没有将干冰列在其中,不属于高度危险物,故杨昊根据《侵权法》第74条提起诉讼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瑞阳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赔偿问题,瑞阳公司认为,杨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去吸烟违反规定,而在他装干冰的时候,曾有一名员工对其劝阻,杨昊不听劝阻受到伤害,责任应该由其自行承担。况且,事发时泄漏的液态二氧化碳已由联谊公司购买,杨昊受伤系因联谊公司罐车阀门泄漏所致,且联谊公司的运输罐车应办理相应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事故与瑞阳公司无关。

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是正常排泄,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

法院判令四方担责

元宝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联谊公司到瑞阳公司购买液体二氧化碳,用于运输的罐车允许充装量为23.63吨,当日实际充装量为24.76吨,属于超载充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关于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的规定。

法院认定,瑞阳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联谊公司作为运输企业,未严格按罐车的安全容积进行装载,双方均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散落干冰未及时采取清除或隔离措施,造成安全隐患,买卖双方均负有过错。考虑干冰泄漏发生在瑞阳化工的厂区及门口,法院认为瑞阳公司负有的管理义务相对较重,采取管控措施也相对方便有效。特别是发现有工人装带后,瑞阳公司未进行有效制止和危险排查,其过错较重。在此事故中,杨昊本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有一定的过错。考虑到二氧化碳不同形态下的安全性比较专业,超出普通人的认知水平,而杨昊又未在二氧化碳车间工作,故最终认定由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另外90%的损失由瑞阳公司、联谊公司分别承担60%和30%。

保险公司提出的本案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主张,法院认为,涉案罐车因挤压泄漏,造成杨昊人身伤害,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杨昊不是保险条款所称的被保险人、收货人、托运人本人或其雇员,不符合免责条件,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为联谊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2017年12月25日,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瑞阳公司、保险公司、联谊公司分别赔偿杨昊各项损失67816.97元、30000元和3908.49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院经过审理,于8月20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点 评

正常情况下,正如本案被告瑞阳公司及联谊公司辩称的那样,干冰本身不具有危险性,在空气中能自然升华消失。但本案系因杨昊把玩干冰引起爆炸,而干冰系因液体二氧化碳泄漏固化所致。因此,從源头上讲,本案损害系因液体二氧化碳泄漏引发,符合高度危险物侵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赔偿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本案瑞阳公司、联谊公司及杨昊本人对损害发生均存有过错,故法院按照责任大小酌情判决各方事人承担相应比例责任是有依据的。

关于保险责任问题,本次事故中,案涉车辆因液态二氧化碳加注过多,引起罐体内气体挤压,从而通过安全阀溢出车外,符合《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四条之约定,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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