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职务协助
2019-03-05周羽
周羽
摘要: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最重要的是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我国采取以人民法院执行为主的模式,但存在一些弊端,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探讨了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问题,提出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职务协助
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国家强制力,迫使履行义务的行为,我国行政强制立法存在不完善之处。法律规定有各自主管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但仅限于少数行政机关。个别对个体组织权益关系重大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发挥了行政执行机关自身的优势与能动作用,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权利的配置符合民主法制建设法制趋势。
一、行政法强制执行中的问题
要明确行政强制执行全归属问题首先必须阐述其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概念中有对执行权属主体内容的涉及。目前理论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存在一些争议,广义的行政强制执行认为包括已设定义务的强制执行,狭义定义认为行政机关直接实施实力强制以实现设定的义务。不包括间接行政强制执行。直接或间接的执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体系,因此,行政强制执行属于广义的解释更为合理。
不同国家地区的历史条件及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存在差异,行政强制制定制度有很大差别。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英美等国家未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英美国家为三权分立制度,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内的行政活动必须予以立法控制。英美国家的行政强制执行原则上不赋予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执行权。其制度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造成的行政专断,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其弊端为降低行政效率,提高执行成本。
法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独具特色,法国行政处理执行方法有刑罚,行政罚与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一种应急措施。德国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一般与即时强制。折中模式不一概否定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主张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但何时由行政机关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1]。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归属
行政执行权归还行政机关,控制行政权利的扩张,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持续断深入开展的关键。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但不应过多拥有另一方当事人沒有的权利。
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工要求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归还行政机关,我国是国家机构间的相互监督分工,行政与司法机关明确分工,才能保障司法机关做好司法工作,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更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优势。行政强制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其具有公定力,确定利于执行力。法院具体实施执行权会导致法定效力不稳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如法院认为行政行为无效则无以保障掘土行政行为的效力。
发院是司法机关,行使裁决权,只能行使执行的裁断权,不直接负责案件的执行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可行使某些决定权,反映了现代分权理论在协调人权保障行为中进行适当自我调整的趋势。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协助义务
我国行政法理论上以强制力量确保具体行政行为,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可由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由法院根据型使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权利的申请实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法院。行政执行当事人是强制执行依据的具体行为义务,行政执行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因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发生法律关系[2]。
无论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其依据是具体行政执行行为,行政强制执行以国家强制力量,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行政机关与法院享有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负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负有依法条件与程序实施提昂之执行的义务。
无论从理论或法律制度整体追求而言,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是完美的结局,降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成本,减少因实施强制执行引发的对抗冲突。因此,启动强制执行后,当事人自护履行义务是行政强制执法的期待。
但不可能指望所有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义务,大陆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具体行政行为不被履行的情况并不少见,仍存在一些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实例。协助义务的提出与强调可尽量为减少行政执行中当事人与执行主体间的对抗,但强调协助义务不能忽视当事人在行政执行中的权利。
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涉及到相关人的协助问题,行政执行相关人借用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理论习惯用语,指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对实现行政强制目的个人与组织。行政执行相关人可以是自然人或社会组织。
行政执行相关人的协助义务,与当事人由具体行政行为义务行政不同,当事人由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有当事人行为引起。执行相关人的协助是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目的的必要条件决定。行政执行相关人的协助义务,实施为实现当事人义务对行政执行主体进行协助配合的义务。
行政执行相关人的协助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不同存在性质的差异,执行主体要求相关人代履行,因相关人具有履行配出妨碍,恢复原状的技术条件与能力。相关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可取得相应的报酬。相关人根据法律规定与执行主体要求,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划拨存款时金融机构协助划拨的义务,如金融机构未依法履行协助划拨义务,会招致执行主体相应的制裁。金融机构根据法定要求履行协助划拨义务,其公法义务色彩较浓厚。
结语: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防止行政执行权的滥用。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强制执法,现代公民社会中,行政强制权是在所有行政权力中最具有侵犯性,对公民人权威胁最大的权利。行政强制权滥用不受约束,政府在履行行政强制执行权但无法可依。中国行政法律体系建设进程处于相对滞后状态,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必须健全行政强制执行法,违反强制执行行为必须担任相应的法律责任,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法对建设发展国家具有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崔亚楠.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
[2]蔡震荣.行政法强制执行之困境与职务协助[J].行政法学研究,2015(02):3-15+144.
(作者单位:陕西省法官法警教育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