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文官赠官资格考述
2019-03-05
宋代官员卒殁,需达到一定标准方可获得赠官。宋代宰执、曾事潜邸与经筵者及其他普通文官在元丰改制前后赠官资格有所不同:宰执在改制前需阶至四品,改制后卒殁皆可获赠。元丰改制前曾事潜邸者需阶至四品,曾事经筵者需阶至三品,四品者还需同列陈请;改制后曾事潜邸与经筵成为增加赠官恩典的筹码。普通文官元丰改制前需阶至三品,改制后需职事官至谏议大夫或权侍郎以上、职名至待制以上、寄禄官阶至太中大夫以上,三者满足其一即可。宋代赠官资格明确,其制度化在很大程度上维持了赠官的公正性,彰显了朝廷官方的重视,对后世产生了较大影响,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赠官制度萌芽于两汉时期,至唐宋已经成为国家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尤以宋代为完备。赠官作为中高级官员与殁于王事等获得赠官、特赠者仕履官阶与官品的一次重要提升,很大程度地提高了获赠者的官阶与官品,甚至实现质的突破。赠官是官员身后朝廷所加的荣典,是官员身后重要的待遇之一,也是丧葬礼制不可或缺的一环。赠官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官员生前的政治与社会地位,并能够影响到赠赙、赠谥等事宜;赠官施予卒殁官员,无论是对其生平贡献抑或政治地位,都是一种肯定。赠官是时行官制的延续,且与时行官制共同构成王朝最为完整的官制系统。时行官制构建出针对在世官员与百姓的官制体系,以此保证整个王朝官制系统的正常运转;赠官则构建出针对已故官员与百姓的更为庞大的官制体系,以此在精神层面维系王朝强大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宋代赠官制度在已故官员与百姓世界中构建出庞大的官制体系,展现出皇恩的浩荡,既是对广大获赠者及其家人的极大抚慰,也是将广大官员百姓从在世者到已故者、从现实世界到精神世界全部纳入统治体系之中。目前,学界对宋代赠官的资格问题并无探讨,其中文官的赠官资格极具代表性。又元丰改制是宋代官制史上的重要转折点,在中国古代史中具有重要意义,宋代赠官作为官制系统的重要内容,也深受元丰改制的影响。宋代赠官对逝者、逝者家属、王朝统治者、在世官员与百姓而言都有重要意义,吸引着广大官员与百姓紧紧围绕在以皇帝为代表的中央统治集团周围,对国家的稳定和国祚的延绵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宋代赠官资格是否合理、实施是否公正,对赠官制度实施效能性的发挥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本文拟分别对元丰改制前后宋代文官赠官资格予以考察,以冀对宋代政治制度研究有所裨益。
宋代官员卒殁,需达到一定标准方可获得赠官。《宋史·职官志》载:“宰相、枢密使赠二官。使相、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尚书已上、三司使……赠一官”,即为宋代“臣僚薨卒赠官之法也”。[1](卷一百七十《职官志十》,P4083)可见,宋代文官曾任宰相、枢密使、使相、参知政事、六部尚书及以上、三司使等官职者卒后可以获得赠官。此规定,为探寻宋代赠官资格问题提供了一条线索。结合《续资治通鉴长编》的又一规定,“国朝故事,非尝任二府及事东宫,则四品无赠官”[2](卷一百一十四,景祐元年四月甲午,P2672),以及宋代文官赠官之实例,可知官至宰执者、曾事潜邸①与经筵者、其他文官三类群体赠官资格并不相同,而且元丰改制前后也有所变化,因此本文按照宰执、曾事潜邸与经筵者、其他文官三类并分元丰改制前后考察宋代文官的赠官资格。
一、宋代文官宰执的赠官资格
《宋史·职官志》规定,“非尝任二府”中的“二府”指宰相、枢密使、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等。对此,李心传云:“执政五官,枢密使六官,宰相七官。”[3](乙集,卷十一《宰执赠官例》,P680)即执政亡殁赠五官,枢密使亡殁赠六官,宰相亡殁赠七官。检阅宋代文官宰执赠官情况,以宋代不同皇帝时期官阶低于四品的宰执为例,可以考察出文官宰执亡殁是否直接赠官。
从元丰改制前曾任二府且文官阶未至四品者获赠的实例来看,其文官阶主要为谏议大夫与给事中。谏议大夫与给事中在元丰改制前为文臣叙迁之官阶,均为正五品上。[4](卷六《给事中》、《左谏议大夫》,P140-142、P149-154)从当时赠官仍为文官阶可以看出,这一时期赠官迁转依据为官员仕履文官阶。元丰改制前文官阶未至五品者由于其曾任宰执的经历,卒后均获得赠官。元丰改制后,从曾任二府且寄禄官阶未至四品者赠官情况来看,其寄禄官阶有中大夫、左朝议大夫、朝议大夫、左朝散大夫、朝散大夫、左朝奉大夫、左朝散郎、朝奉郎、左奉议郎。其中低于六品的有朝散郎正七品、朝奉郎正七品、奉议郎正八品。②从元丰改制后赠官资格主要为寄禄官阶来看,这一时期文官卒后赠官依据主要是官员仕履的寄禄官阶。
根据宋代官阶未至四品且曾任宰执的实例来看,十分接近李心传所总结的执政有五官、枢密使有六官、宰相有七官之恩的规律。关于宰执赠官资格的规定,发生在景祐元年(1034)朝廷论证杨亿是否可获赠官之时。从“国朝故事,非尝任二府及事东宫,则四品无赠官”[2](卷一百一十四,景祐元年四月甲午,P2672)这一规定来看,至少在景祐元年或之前尚且如此。而在此之前,曾为执政但官阶未至四品获赠者仅有窦偁、李穆、宋湜、姜遵四人,官阶均为正五品上,并未出现品阶很低获赠之情形。四人还具有另一共同特征,即均卒于执政之位。以执政身份卒殁者,其赠官往往会超出相应恩典数官。此外,窦偁卒时,宋太宗“车驾临哭”[2](卷二十三,太平兴国七年十月己卯,P529);李穆卒时,宋太宗“临哭出涕”[2](卷二十五,雍熙元年正月乙丑,P573);宋湜疾甚之时,宋真宗“诏许先归,赐以衾褥一副……遣中使护送……诏赠吏部侍郎……加赠刑部尚书”[2](卷四十六,咸平三年正月辛卯,P989);姜遵卒时,宋仁宗“临奠之,辍一日朝”[2](卷一百零九,天圣八年九月丙辰,P2544)。从皇帝对四人卒殁之后态度与表现可知,四人获赠与皇帝对其恩宠有很大关系,可谓是官阶未至四品、官至执政获赠的特例。因此,并不能推翻“非尝任二府及事东宫,则四品无赠官”的“国朝故事”。再审视景祐元年至宋神宗朝官阶未至四品且曾为宰执获赠情况,共有五人。官阶方面,五人均为给事中或谏议大夫,正五品上;卒赠方面,王博文、明镐、唐介三人均卒于执政之位,晁宗悫、蔡挺二人均以疾罢执政,不久卒殁。故可将上述官员赠官视为特殊情况,即官阶品级略低于四品的特赠。宋哲宗朝伊始,官阶未至四品曾为宰执获赠人数增加,特别是王岩叟以左朝奉郎(正七品)获得赠官,其后低于或是远低于四品者开始获得赠官并且数量增加,可以推测出宋代宰执赠官标准应当在宋神宗、宋哲宗期间发生重大变化。而南宋洪迈在评论宋代已有赠典轻重之时,指出“元丰以后,待制以上皆有四官之恩,后遂以为常典”[5](卷十四《赠典轻重》,P185),可以判断宋代文官赠官制度在元丰改制后发生重大变化。
因此,将宋代宰执卒殁获得赠官之实例,结合《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史·职官志》《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容斋随笔》中关于宰执赠官制度性的规定,可得如下结论:宋代文官宰执赠官资格以元丰改制为界限,元丰改制之前官至宰执且阶至四品者卒殁可获赠官;元丰改制后官至宰执者卒殁皆可获得赠官。
二、宋代文官曾事潜邸与经筵者的赠官资格
宋代宰执群体之外,曾事潜邸、经筵者赠官也有自己的标准。宋人李焘有云:“国朝故事,非尝任二府及事东宫,则四品无赠官。”[2](卷一百一十四,景祐元年四月甲午,P2672)“故事,常侍经筵者乃赠官。”[2](卷二百零六,治平二年九月丙子,P5001)可看出,在赠官体系中,“事东宫”者与“侍经筵者”通常被纳入特殊的群体,虽不同于宰执卒殁即可赠官,与普通文官相较宋政府仍对此类群体赠官给予了一定优待。普通文官官至四品身后本无赠官,由于曾事东宫方获赠官,而常侍经筵者身后均可获得赠官。不过,制度规定与实际运行总有差异,宋朝此类群体的赠官情况是否如此?以下将主要从曾事潜邸、曾事经筵且官阶未至四品者的赠官实例出发,探讨此类群体的赠官资格问题。
元丰改制前,王幼英等人由于曾事潜邸或经筵而获得赠官。王幼英于至道三年(997)以司封员外郎(从六品上)卒,宋真宗特赠左谏议大夫(正五品上),“自真宗藩邸出授外官故也”[6](仪制一一之七,P2531)。崔遵度于天禧年间以吏部郎中(从五品上)卒,天圣元年(1023)特赠工部侍郎(正四品下),“仁宗以寿春郡王开府……(崔遵度)与张士逊并为王友……仁宗即位,特诏赠工部侍郎”[1](卷四百四十一《崔遵度传》,P13065-13066)。贾黯于治平二年(1065)以给事中卒,特赠礼部侍郎,“给事中、权御史中丞贾黯为翰林院侍读学士……故事,常侍经筵者乃赠官,黯未及谢,上特赠礼部侍郎”[2](卷二百零六,治平二年九月丙子,P5000-5001)。然宋英宗特赠其礼部侍郎(正四品下),这应是贾黯文官阶仅为给事中(正五品上),故需特赠。“故事,常侍经筵者乃赠官”之制,应与“国朝故事,非尝任二府及事东宫,则四品无赠官”之制并不冲突,二者应是相辅相成的。如此,贾黯通过特赠方式获升礼部侍郎,方能得到合理解释。蔡抗以兵部郎中(从五品上)卒,治平四年特赠礼部侍郎(正四品下),也因其曾事宋英宗潜邸:“抗尝侍英宗藩邸,上以先朝眷遇深厚,特优赠典。”[6](仪制一一之七,P2531-2532)
从以上元丰改制前曾事潜邸、经筵且文官阶未至四品者卒殁,通过特赠方式获得赠官特例可以看出,曾事潜邸者文官阶达到四品,方具备赠官资格。文官阶未至四品、曾事潜邸者则需要以特赠方式获得。这表明在元丰改制前,文官阶需达到四品为曾事潜邸者获得赠官的资格。而曾事经筵者,“故事,常侍经筵者乃赠官”之制,似乎意味着凡是“常侍经筵者”均可获赠。然通过对曾事经筵者赠官的考察,元丰改制前此类群体文官阶未至四品者仍需要以特赠方式获得赠官,这表明“常侍经筵者乃赠官”背后其实还暗含着一个条件——文官阶达到四品。嘉祐四年(1059)李淑卒于河中府,宋仁宗诏特赠其官。李淑文官阶至户部侍郎(正四品下),又曾事经筵。然赠官为特赠,原因在于“故事:学士四品官无赠典,唯侍经筵,同列有请,即诏可。至是不缘奏请,特下诏加赠”[6](仪制一三之九,P2573)。李淑身后赠官之例表明,曾事经筵、文官阶为四品、同列为其请赠,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方可获得赠官。因此,元丰改制前文官阶达到四品(四品者还需同列有请),为曾事经筵者获得赠官的资格。
元丰改制后,赠官制度发生重大改变:“元丰以后,待制以上皆有四官之恩,后遂以为常典。”[5](卷十四《赠典轻重》,P185)这一改变对元丰改制前曾事潜邸、经筵这一群体的赠官资格,产生很大影响。元丰改制后待制以上即可获得赠官,大大降低了赠官资格的标准。寄禄官阶未至四品者,由于其职至待制,也可获得赠官。而曾事潜邸、经筵者,其职至待制并非难事。特别是曾事经筵者,即担任过翰林侍读学士或翰林侍讲学士者。宋代翰林学士院置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翰林侍读、侍讲学士[6](职官六之四六,P3179),“班秩则侍读次学士下,其禄赐则经筵与翰林等”,翰林侍读学士与翰林侍讲学士都是“天子亲密之人”。[7](卷三十三《经筵翰苑策问》,P593)翰林侍读学士、翰林侍讲学士在宋代职名中,其叙位、恩遇等都高于待制。因此元丰改制后,凡是曾事经筵者,具有翰林侍读学士、翰林侍讲学士的任职经历即意味着拥有了赠官资格。如此,曾事潜邸、经筵的特殊经历,成为赠官时获得超赠、特赠等的筹码,而不再具有明显的标准和要求。
元丰改制后曾事潜邸、经筵者以特赠方式获得赠官的事例,也充分体现了上述变化。耿延禧于绍兴六年(1136)以龙图阁直学士、左朝奉大夫卒,职特赠龙图阁学士,寄禄官阶仍赠四官为左朝议大夫。[8](卷一百零四,绍兴六年八月癸丑,P1961)耿延禧曾事宋高宗潜邸:“尝任元帅府属官也。”[6](仪制一一之一○,P2535)耿延禧官阶已有四官之恩,而由于其曾事潜邸,宋廷又特赠其龙图阁学士,因此出现“职特赠龙图阁学士”的书写方式。谢谔于绍熙五年(1194)以焕章阁直学士、朝议大夫卒,因曾事经筵:“除右谏议大夫兼侍讲《尚书》”[9](卷一百二十一《赠通议大夫谢公神道碑》,P4688、P4690、P4693),最终特赠通议大夫,与其朝议大夫之阶相较提高五官。王介以朝奉大夫、集英殿修撰卒,端平三年(1236)特赠中大夫、宝章阁待制,曾事经筵并且曾事宋理宗潜邸:“改兵部郎官、国子司业、太子侍讲兼国史院编修官、实录院检讨官……升太子右谕德。其在春宫,笃意辅导,每遇讲读,因事规谏。”[1](卷四百《王介传》,P12154—12155)单以寄禄官阶而论,王介以朝奉大夫(从六品)卒赠中大夫(正五品),共赠七官。再加上集英殿修撰赠宝章阁待制,赠典已超过七官。而元丰改制后赠官有制度规定“执政五官、枢密使六官、宰相七官”[3](乙集,卷十一《宰执赠官例》,P680),王介未曾出任宰执而获得超过七官的赠典,正是其曾事经筵与潜邸的经历成为其增加赠官恩数的筹码。
综上,宋代曾事潜邸与经筵者的赠官资格较为接近,元丰改制前文官阶达到四品,为曾事潜邸者的赠官资格;文官阶达到四品(四品者还需同列有请),为曾事经筵者获得赠官的资格。元丰改制后,曾事潜邸与经筵的特殊经历成为增加赠官之恩的筹码,不再作为赠官的资格。当然,还存在一些文官既官至宰执、又曾事潜邸或经筵,对此,朝廷首先依据的是宰执赠官恩例,其次再将其曾事潜邸或经筵的特殊经历予以考虑,在宰执赠官恩例基础之上有可能再次增加赠官恩数。
三、宋代普通文官的赠官资格
宋代文官除官至宰执、曾事潜邸、曾事经筵者之外,还有一个庞大的官僚队伍。同宰执、曾事潜邸与曾事经筵者赠官需要达到一定标准一样,普通文官身后获得赠官也需具备一定资格。
(一)元丰改制前普通文官的赠官资格
元丰改制前,普通文官阶至三品者,身后即可获得赠官。这一资格问题,在元丰改制之前杨亿与蒋堂获得赠官的案例上体现尤为明显。此外,元丰改制前普通文官中出现数例文官阶未至三品而获得赠官的情况,曾任三司使也成为这一时期增加赠官恩典的筹码。
首先考察杨亿与蒋堂赠官始末。杨亿于天禧四年(1020)卒后并未立即获得赠官,而是在十四年后获赠。天禧四年,时任翰林学士的杨亿与宰相寇准谋划“太子监国”,“谋泄”之后于同年十二月忧疾而逝,年仅四十七岁。明道二年(1033)寇准赠“中书令,复莱国公”[2](卷一百一十三,明道二年十一月辛未,P2643-2644),时任枢密使的王曙遂上言为杨亿请赠:“亿尝为寇准草奏,请太子亲政,为丁谓所排,不得志而没。准既赠中书令,亿宜蒙旌贲。”有臣僚引出文官卒殁赠官的资格予以反对:“国朝故事,非尝任二府及事东宫,则四品无赠官”[2](卷一百一十四,景祐元年四月甲午,P2672),认为杨亿未曾担任宰执、也无曾事潜邸与经筵的特殊经历,且文官阶至礼部侍郎(正四品下)并无赠官资格,最终宋廷特赠杨亿为礼部尚书。可知,元丰改制前普通文官卒殁,朝廷主要根据其文官阶官品确定其是否具备赠官资格。杨亿文官阶至正四品下未至三品,因此以特赠方式获得赠官。
蒋堂以礼部侍郎致仕,皇祐六年(1054)卒,当地“吴中士大夫,若吏与民,莫不相与流涕”。而在朝堂之上,朝廷公卿建议“表其德范,宜加旌贲”。宋仁宗“恻然”,于是“命以优恤,特赠尚书吏部侍郎”。而“特赠尚书吏部侍郎”之后,朝廷专门强调“未三品,非例也”。[10](卷三十九《赠吏部侍郎蒋公神道碑》,P461、P464)蒋堂文官阶至礼部侍郎(正四品下)未至三品,朝廷需要以特赠方式授予赠官。而“未三品,非例也”也证明元丰改制前,普通文官未至三品由于特殊原因而获得赠官并非常例,也即逾越了制度规定,因此需要专门额外表述、是特赠而非常规赠官。
其次来看元丰改制前其他文官阶为四品而获得赠官者。种放于大中祥符八年(1015)以工部侍郎卒,赠工部尚书。[2](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甲子,P1956)种放为宋代知名隐逸,其文官阶由工部侍郎(正四品下)特赠为工部尚书,正是其特殊身份使其获得特赠。杨偕以工部侍郎致仕,庆历八年(1048)卒,特赠兵部侍郎。杨偕卒殁之后,“遗奏《兵论》一篇”,宋仁宗读后心生怜悯,于是“特赠兵部侍郎”[1](卷三百《杨偕传》,P9956),也是由于特殊原因而获得特赠。郎简于嘉祐元年以工部侍郎致仕,后迁刑部侍郎,卒后特赠吏部侍郎。[1](卷二百九十九《郎简传》,P9927)郎简文官阶至刑部侍郎(正四品下),卒时年至八十九,宋仁宗以其“高年”而特赠吏部侍郎,同样是由于特殊原因。
再次,从仕履官至四品卒殁获得赠官实为封赠的特例来看,同样可看出元丰改制前普通文官需阶至三品方可获得赠官的标准。朱昂于景德四年(1007)以工部侍郎致仕,赠刑部侍郎。单从朱昂行状标题来看,其从工部侍郎赠刑部侍郎仅赠一官,有可能为赠官。然考察其仕履既无宰执仕宦、又无潜邸或经筵的特殊履历,资格问题有待进一步考察。朱昂行状当中有此内容,反映出其赠官的原因:“乃授工部侍郎致仕……公娶图女封姑臧郡君。至次子正辞之升朝也,赠太原郡太君,公赠刑部侍郎。”[11](卷二十八《赠刑部侍郎朱公行状》,P665、P667-668)朱昂次子朱正辞出任升朝官,得以封赠父母,朱昂始赠刑部侍郎。因此,朱昂由工部侍郎赠刑部侍郎并非卒殁常规赠官,而是因其次子出任升朝官获得的封赠。朱昂封赠之例,也从另一个视角反映出元丰改制前普通文官阶至四品者并不具备赠官资格。而这一时期普通文官阶为四品或以下获得赠官者,多是由于特殊原因而获得特赠,抑或由于子孙显贵而获得封赠,与源于本人的卒殁常规赠官并不相同。
此外,再来考察元丰改制前普通文官中曾任三司使、阶未至三品是否具有赠官资格的问题。叶清臣,皇祐元年以翰林学士、户部郎中、权三司使徙为翰林学士、知河阳,未几卒,赠左谏议大夫。[2](卷一百六十六,皇祐元年三月癸卯,P3995-3996)“三司使班在翰林学士之上,旧制权使即与正同,故三司使结衔皆在官职之上。”[12](卷二《故事二》,P96)同时,叶清臣还有曾事经筵的特殊履历。从叶清臣的赠官来看,曾事经筵是其获得特赠的主要原因,而三司使的经历在其赠官过程中增加了分量。蔡襄曾任三司使,治平四年以端明殿学士、礼部侍郎卒,赠吏部侍郎。[6](仪制一一之八,P2533)蔡襄卒后获赠原因在其墓志铭中可找到合理解释:“公累官至礼部侍郎,既卒,翰林学士王珪等十余人列言公贤,其亡可惜。天子新即位,未及识公,而闻其名久也,为之恻然,特赠吏部侍郎。”[13](卷三十五《端明殿学士蔡公墓志铭》,P520、P522-523)宋神宗慕蔡襄之名却无缘征召,于是特赠蔡襄吏部侍郎。从蔡襄赠官始末可以看出,三司使的任职经历并未成为其获赠的资格。文官曾任三司使、阶未至三品获得赠官者当中,另有侯陟与杨察二人。侯陟曾事宋太宗潜邸[6](仪制一一之七,P2531),杨察曾事经筵[2](卷一百八十三,嘉祐元年七月辛丑,P4430)。如果说侯陟阶未至四品,其同判三司的履历增加了其赠官分量,那么杨察曾事经筵与四品的文官阶,已经达到赠官标准,同其三司使经历关系甚小。其他颇具规模,官阶也都达到四品的官员,三司使的任职经历并未使其获得赠官。因此,《宋史·职官志》载三司使为官员获赠的资格之一,是值得商榷的。尽管在个别文官赠官过程中,宋廷或多或少参考了其三司使的任职经历,然终究只是增加其赠官的分量、或言增加了赠官恩典的筹码,并未将其作为赠官资格。
(二)元丰改制后普通文官的赠官资格
元丰改制后,普通文官赠官范围扩大、赠官资格降低。洪迈云:“元丰以后,待制以上皆有四官之恩,后遂以为常典。”[5](卷十四《赠典轻重》,P185)李心传也认为:“故事,侍从亡殁,皆赠四官。”[3](乙集,卷十一《宰执赠官例》,P680)两位宋代史学家关于赠官制度的总结和评价,是否确如其言?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洪迈所言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此同时,职未至待制、寄禄官阶较低者,或没有赠官,或以特赠方式获得赠官。绍圣三年(1096)毛渐以朝散大夫、直龙图阁卒,因其有劳特赠龙图阁待制。王子韶以朝请大夫、集贤殿修撰卒,崇宁二年(1103)因其子将彰显其忠心的遗稿献于朝特赠显谟阁待制。[6](仪制一一之一三,P2537)王柟于嘉定年间以集英殿修撰致仕,由于出使金国、促成“嘉定和议”有劳,卒赠宝章阁待制。[1](卷三百九十五《王柟传》,P12063)毛渐、王子韶、王柟三人寄禄官阶均较低、职也未至待制,没有达到赠官的标准,因此皆以特赠方式获得赠官。
其次,考察李心传指出的“侍从亡殁,皆赠四官”是否如此。关于侍从官的范围,当今学界已有深入研究。龚延明认为,侍从官“为四品以上清要官。在宰执之下,庶官之上……翰林学士、给事中、六部尚书、侍郎,为内侍从官;带诸阁学士、直学士、待制者,为在外侍从官”[14](P664-665)。本文比较认同张祎的观点,元丰改制前侍从官简单来讲,包括“广义‘两制’与本官阶在两省给舍、谏议以上两类官员”;详细来讲,包括“本官阶在给舍、谏议以上者”,“带有待制以上职名……头衔的官员”,“充任三司使、御史中丞等重要差遣”以及“带有使相、节度使等高级加官”的文官。元丰改制后,侍从官包括“职事官谏议大夫或权侍郎以上、职名待制以上和寄禄官太中大夫以上的官员”。[15](P83-107)
元丰改制前,侍从官第一类本官阶为给舍、谏议以上,也即文官阶四品及以上。文官阶三品以上卒殁可获赠官;而文官阶为四品者需为宰执、或曾事潜邸、或曾事经筵(还需同列请赠),方可获得赠官。侍从官第二类为带待制以上职名头衔的官员,从上文可知待制以上职名头衔并不能成为获得赠官的资格。侍从官第三类为带有使相、节度使等高级加官的文官与曾任三司使、御史中丞等重要差遣的官员,使相、节度使从官品上来看均为从二品或更高,满足官阶三品以上可赠官的制度;三司使、御史中丞等重要差遣的任职经历,可增加赠官的分量,然并不能成为赠官的资格。因此,元丰改制前侍从官并不一定具备赠官资格。
元丰改制后,职事官谏议大夫或权侍郎以上、职名待制以上和寄禄官太中大夫以上官员是否均具有赠官资格,下面将以实例进行考察。一是考察职事官至谏议大夫者,从而判断谏议大夫以上官员是否具有赠官资格。应武为淳熙十四年(1187)进士,官至右谏议大夫而卒,赠正议大夫。[16](卷三十三《人物门三》,P7536)根据应武考取进士时间及《宋史》中所载其出使金国时间,判断其卒殁、赠官应在宋宁宗或宋理宗朝。应武未有职名,其寄禄官阶也应未至四品,其赠官应当是由于其官至右谏议大夫而获赠。梁仲敏官至右谏议大夫,绍兴三十二年除敷文阁待制,后致仕而卒,赠宝文阁学士。[8](卷一百九十九,绍兴三十二年五月丁未,P3928)梁仲敏之职名已达到赠官资格,然单从待制的角度来看,一般赠为直学士。梁仲敏寄禄官阶最高为左朝请大夫(从六品)③,其后致仕卒殁,其寄禄官阶未至四品,右谏议大夫的任职经历与其敷文阁待制一起作为其赠官的依据,因此获赠宝文阁学士。
二是考察职事官至权侍郎者,从而判断权侍郎以上者是否具有赠官资格。许敦仁于崇宁五年以承议郎、兵部侍郎卒,赠朝议大夫。[6](仪制一一之一一,P2536)许敦仁官阶至从七品,兵部侍郎的职事官成为其赠官资格。度正守礼部侍郎致仕,宋理宗朝卒,赠四官为通议大夫。[17](卷二十三《礼部侍郎致仕度正赠通议大夫制》,P215)度正官阶至中散大夫(从五品),礼部侍郎的职事官成为其赠官资格。张虙于宋理宗朝以权工部侍郎兼国子祭酒卒,赠四官。[1](卷四百零七《张虙传》,P12296)刘汉弼以户部侍郎致仕,宋理宗朝卒,特赠四官。[1](卷四百零六《刘汉弼传》,P12275-12276)其实,张虙、刘汉弼两人还曾事经筵。二人卒殁之后均获赠四官恩典,这与“侍从亡殁,皆赠四官”吻合。反观曾事经筵者并无赠几官的规定,可以判断二人职事官为其赠官的资格依据。郑雄飞寄禄官阶最高至中散大夫,南宋后期以权户部侍郎致仕,赠通议大夫。④郑雄飞,寄禄官阶至从五品,权户部侍郎的职事官为其赠官资格。
三是考察职名至待制以上者,上文已经论证具有赠官资格,不再赘言。
四是考察寄禄官为太中大夫者,从而判断太中大夫以上者是否具有赠官资格。黄叔敖以左太中大夫卒,绍兴八年遗表上赠四官。[6](职官七六之六六,P5133)黄叔敖卒前遭贬,左太中大夫(从四品)成为其赠官的资格。元丰改制后寄禄官阶至太中大夫卒殁获得赠官者,或官至执政,或至侍郎以上,或职至待制以上,执政、侍郎、待制等均有赠官资格,因此太中大夫也即寄禄官阶四品可获赠官的资格表现并不明显。三种赠官情况以王安礼、王祖道、杨王休为例,王安礼官至执政、以太中大夫卒,绍圣三年赠右光禄大夫[6](仪制一一之五,P2529);王祖道于大观二年(1108)以太中大夫、刑部尚书卒,赠宣奉大夫[6](仪制一一之九,P2534);杨王休于庆元六年(1200)以太中大夫、华文阁待制卒,赠正奉大夫[18](卷九十五《华文阁待制杨公行状》,P1661、P1670)。从另一视角来看,寄禄官阶为五品、仕履未至侍郎、职未至待制而获赠者中,王令图以右中散大夫(从五品)卒,绍圣四年因“赏首建议主回河”而特赠左中散大夫。[6](仪制一一之九,P2533)王衣寄禄官阶至左中奉大夫(从五品),绍兴五年特赠徽猷阁待制。[6](仪制一一之一○,P2535)统计元丰改制后获得赠官的文官,大量寄禄官阶达到四品的文官,与之相应的职事官至侍郎、职至待制者的比例很大。而寄禄官阶为五品的文官需要以特赠方式获得赠官,可知寄禄官阶达到太中大夫以上的官员,也具有赠官资格。
事实上洪迈和李心传关于宋代文官赠官制度的议论,具有较高的一致性。洪迈所说的“待制以上”与李心传指出的“侍从”,“在一些场合下,‘待制以上’其实指代侍从官全体……文献中‘待制以上’可指代的层次颇为复杂。它既可以仅指带有待制以上职名的官员,也可能对应于整个侍从官群体,或许还会泛泛等同于广义‘两制’的范畴”[15](P89)。而通过对李心传“侍从亡殁,皆赠四官”的考察,发现其“侍从”仅指元丰改制后的“侍从”,并不是宋代整个侍从群体;洪迈所云“待制以上”,有可能指元丰改制后职名达到待制的文官,也有可能指广泛意义上的“待制以上”,也即“侍从”。洪迈和李心传对各自探讨群体赠官之制的结论又均为卒殁赠予四官,因此二人所论赠官资格极有可能一致。
综上,宋代普通文官的赠官资格为:元丰改制前文官阶需达到三品,未至三品者需特赠,三司使的任职经历可增加恩典分量,但并不能成为资格之一。元丰改制后职事官至谏议大夫或权侍郎以上、职名至待制以上、寄禄官至太中大夫以上,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可。
四、政治生态视野下的宋代文官赠官资格
宋代元丰改制前后,文官赠官资格发生变化,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宋代赠官是时行官制的延续,与时行官制密切相关。官阶、职名既为宋代时行官制中文官的主要官职,作为时行官制延续的赠官也相应地采用了官阶、职名等作为资格。第二,元丰改制前后赠官主要由文官阶变化为寄禄官阶,有利于判断官员是否达到赠官资格。赠官制度需要有相应的、可依据的、容易操作的标准判断官员是否具备赠官资格,继而决定是否开展赠官事宜。官阶决定是否给赠、如何赠官就成为赠官体系中较好的选择,元丰改制前后赠官资格的重要标准就从文官阶变化为寄禄官阶。
宋代文官赠官资格在元丰改制后发生变化,从侧面反映出元丰官制改革的影响十分深远。元丰改制改变了唐后期至宋初官制混乱的状况,使绝大部分的官职“名实相符”。尽管其后宋哲宗朝及之后对熙丰变法的不少内容进行了更正与反复,但是元丰官制改革的精神却得以保持到宋末。赠官资格随着元丰改制发生变化,其后政治生态尽管发生了数次较大规模的波动,赠官资格大体上与元丰改制的成果相吻合,即从另一个角度诠释了这一影响。但是,元丰改制也具有一些局限性,这在赠官资格方面也有所体现。元丰改制后,赠官资格降低扩大了赠官的范围从而导致获赠人数增加,赠官又与赙赠相关,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宋朝的财政负担。而宋神宗进行元丰改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强化皇权,元丰改制后赠官资格降低,也是因为宋神宗及之后皇帝试图将更多官员纳入皇权阵营之中,通过赠官范围扩大彰显皇恩浩荡,从而不断强化皇权。从这个方面而言,赠官资格在元丰改制后的变化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李国强指出:“在中国古代君主专制统治下,几乎所有的政治制度建设都烙有人事因素的痕迹。北宋元丰改制过程也不例外,而且显得格外突出。”[19](P121)宋代文官的赠官资格,也有不少人事因素的痕迹。元丰改制前后宋政府都出台了文官相应的赠官资格规定,但其中也不乏人事博弈的因素。从宋代赠官制度的实施结果来看,具备赠官资格者并非都按照制度规定获得了赠官,其中相当一部分官员最终并未获赠。仅宋代宰执群体中卒殁未获赠官者即超过百人,从《宋史》传记、行状、墓志铭等可知具备赠官资格而未赠者具有一定规模,且不同皇帝时期几乎皆存在此种现象。政见分歧、相权皇权之争、党争因素、逃遁投降、战争罪责、权臣干涉、王朝更迭等为宰执卒后未获赠官的主要原因,排除个人的逃遁投降等因卑劣行径而未赠之外,不少宰执则多由于人事方面的原因最终未获赠官。宰执之外,其他文官虽达到赠官资格、卒殁未获赠官者人数则更多。
宋代赠官也存在具备赠官资格且获赠资格相似,而获赠资数、品数不同甚至存在巨大差异的现象。元丰改制前,宋祁阶至工部尚书,卒于嘉祐六年,获赠刑部尚书。[2](卷一百九十三,嘉祐六年五月丁酉,P4668)余靖阶至工部尚书,卒于治平元年,三司使蔡襄为余靖请赠,朝廷方特赠刑部尚书。[20](卷二十一《赠刑部尚书余襄公神道碑铭并序》,P331)对此,洪迈评论道:“国朝未改官制以前,从官丞、郎、直学士以降,身没大抵无赠典,唯尚书、学士有之,然亦甚薄。余襄公、王素自工书得刑书。”[5](卷十四《赠典轻重》,P185)洪迈赠官甚薄的理论在元丰改制前并不完全成立,实际上官至尚书者大多官品由正三品赠至从二品,转资有四五资左右,宋祁、余靖赠官仅有两资之恩,不够公允。元丰改制后,官至执政、仕履寄禄官阶颇低、具备赠官资格的两位文官,卒后赠官恩数差异也很大。王岩叟官至签书枢密院事,元祐八年以左朝奉郎卒,赠左正议大夫。[21](卷十,元祐七年五月丙午、元祐八年七月癸酉,P599)由正七品赠从三品,转十二资。杨愿官至签书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绍兴二十二年以朝奉郎卒,赠朝请大夫。[1](卷三百八十《杨愿传》,P11714-11715)由正七品赠从六品,转五资。从元丰改制后执政有五官之恩的制度来看,杨愿赠官严格遵循了制度规定,而王岩叟赠官却远超制度规定。达到赠官标准,赠官结果却并未与相应的恩典匹配,总的来看与皇帝、听政太后、权臣的干涉,赠官制度本身存在部分抵牾,赠官相关机构的失误,以及重要的政治事件等关系颇为密切。此外,宋代赠官还会受到政治生态的影响,从而出现具备赠官资格者赠官滞后、赠官追夺⑤等特殊现象。相对于赠官制度本身而言,上述情况都为制度之外的特殊现象。导致这些现象的政治因素,颇具相通之处。政治生态的变化引起官方对相关逝者一生仕履善恶是非评价的变化,赠官制度深受人事博弈的影响。
五、结 语
宋代赠官资格明确,其制度化在很大程度上维持了赠官的公正性。对于与皇帝关系亲近者,赠官资格明确对他们越级获赠恩典具有限制作用;对于遭到贬谪及与皇帝关系疏远者,赠官资格明确对其应得赠官具有保障作用。宋代大量赠官的实例表明,赠官资格制度化在维持公正性方面是卓有成效的。即使是位高权重的皇亲国戚卒殁之后,赠官管理机构一般都要根据相应的资格判定其是否可获赠官,如不具备资格则需要皇帝临时取旨特赠。即言赠官资格制度化能最大限度地克服人事因素的影响,从而较大程度地发挥其成效。其次,赠官资格制度化,彰显了宋廷官方对赠官的重视。赠官资格制度化,使得官员获得赠官有制可依。宋代赠官资格的制度化,如同官员释褐、升迁、贬谪、致仕等事宜,也正是宋廷官方对上述事宜重视的体现。
宋代文官赠官资格的制度化,对后世产生了较大影响。明代文官正常卒殁获得赠官资格的标准,受到了宋代赠官资格标准的影响。明代能够获得赠官的五品及五品以下京官主要限定在正五品到从七品,也包括极少数的八品官,九品官不予赠官。[22](P66-67)宋代元丰改制后赠官标准大幅度降低,表现更为明显的是获赠者寄禄官阶的降低,甚至寄禄官阶仅为正八品者因其职事官至谏议大夫或权侍郎、职名至待制即可获赠。而对于职事官未达到谏议大夫或权侍郎、职名未至待制者,则要求寄禄官阶达到从四品,方可拥有赠官资格。根据宋继刚的研究,明代官至四品及以上者,即可获得赠官;五品及五品以下京官主要限定在正五品到八品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方可获得赠官。[22](P66-67)这正是对宋代元丰改制后赠官标准的延续,也体现了宋代赠官资格对明代的影响。
赠官作为一种荣耀,虽然获赠者本人已无缘相见,但是赠官带来的声望、名誉以及获赠之后其家人可随之获得一系列优待,这些物质与精神的双重吸引力足以激励广大官员恪尽职守、为国尽忠。因此宋王朝十分重视赠官事宜,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统治者利用赠官这一杠杆,激勉广大臣僚士大夫与平民对宋王朝尽职尽责、忠贞不贰,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王朝统治的终极目的,也为宋王朝的繁荣、国祚延绵做出了贡献。赠官资格制度化,体现了宋代政治体制的完备,也是宋代赠官制度成为国家终极之典的重要内容。赠官源于西汉,形成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唐、五代成为经国之常典,至宋得到空前的发展,成为完备的国家制度。赠官资格的制度化是中国古代赠官制度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也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关于潜邸,龚延明认为,潜邸是秦王府的别称,属官有傅、侍读、侍讲等;刘坤新将潜邸概念界定为,不仅可以包括皇储东宫官员、皇子(宗子)王邸宫班以及所任官职之僚属,而且有时也可以指帮助皇储、皇子助其登基者。本文中曾事潜邸者指曾事藩邸者以及刘坤新所界定的曾事潜邸者,但不包括曾事经筵者。参见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6页),刘坤新:《南宋潜邸出身官员群体研究》(河北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②参见李昌宪:《宋朝官品令与合班之制复原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中华书局1997年版)。
③“梁仲敏,左朝请大夫,绍兴三十年六月二十四日到任,七月二十八日准省札召赴行在。”参见(宋)梁克家纂修,李勇先校点:《淳熙三山志》卷二十五《提刑司官》(宋元珍稀地方志丛刊本甲编·六,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20页)。
④郑雄飞致仕前寄禄官阶为朝议大夫,宋代官员致仕一般可以再转一官,因此郑雄飞寄禄官阶最高可至中散大夫。参见(宋)刘克庄撰,辛更儒笺校:《刘克庄集笺校》卷七十五《故朝议大夫新除权户部侍郎致仕郑雄飞赠通议大夫》(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432页)。
⑤宋代赠官追夺是达到赠官资格的官员身后获得赠官但在数年之后被朝廷追夺,主要发生在绍圣、崇宁、建炎等时期,政治原因主要为党争因素和曾经触动太后等最高权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