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房产赠保姆”妥当否?
2019-03-05
近日,一则八旬老人立遗嘱将百万房产赠保姆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据媒体报道,苏州年近八旬的贾老伯以公证遗赠的形式,将一套市场价超百万元的房产赠送给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贾老伯有一儿一女,但他们很少有时间陪伴老人,保姆一直细心照顾他。目前,老人子女尚不知情。“老人立遗嘱房产赠保姆”妥当否?请看本期来自读者观点。
正方
张玉胜:老人立遗嘱将房产赠与保姆并无不妥。法律虽然规定了子女对父母遗产的依法继承权,但也并没有限制在世父母将遗产赠与第三者的生前处置权。只要有证据证明“遗嘱”是在老人神志清醒的情况中立下,其赠与保姆的房产就是有效的。而且就时间顺序而言,靠后立下的遗嘱要优先于此前的遗嘱;而无论时间先后,曾被公证过的遗嘱,法律效力要高过其他未经公证的遗嘱。
叶祝颐:中国人素有“水往下流”的传统习惯,多数中国老人百年之后会把房子留给子女。贾老伯有儿有女,为何把房子赠与保姆也不愿意留给子女,报道里实际上已经给出了答案——贾老伯的儿女很少有时间陪伴老人,保姆一直细心照顾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如果晚辈不“常回家看看”,平常不打电话嘘寒问暖,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还可能违法。但是子女不“常回家看看”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贾老伯的做法实际上传递这样一种信息:子女不能常回家看看,可能面临拿不到老人遗产的后果。贾老伯赠送保姆价值百万的房子,与其说是对子女的失望,还不如说是提醒天下子女对老人履行精神赡养责任。
汉应民:子女对父母尽孝,不仅要给赡养费。而且要照顾好老人的饮食起居,关心老人心理,尊重老人的权利。老人除了需要物质赡养,也渴求精神赡养与亲情关怀。从一定意义上讲,精神赡养比物质赡养更能打动老人的心。对于收入有保障的老人来说,他们差的是“情”而不是“钱”。贾老伯宁愿把房子留给保姆也不愿给子女,就颇能说明问题。
山水:退一万步来说,即便现实中确实存在保姆“坑老”的少数案例,影视剧中也不乏类似演绎,但在未有既定事实和明显征兆的情形下,网友简单粗暴地给贾老伯贴上“吃亏者”的标签,是极不合适的。无论是主佣情深,又或是黄昏之恋,都应获得认可和尊重。而在老龄化背景下,老人将房产赠保姆的剧情一再上演,又何尝不是老人们对家庭养老之难的一种另类意见表达?
反方
郑桂灵:从法理上讲,老人将房产赠与保姆并无不可;但从事理分析却不无风险,毕竟“服务”关系不能取代亲情血缘,这的确需要立嘱老人瞻前顾后、权衡利弊、慎之又慎。比如,不能受他人蛊惑,要独立思考、出于本人意愿;如果保姆是由子女出资雇请,代替自己照顾老人的,立嘱赠与时最好与子女们沟通一下,以免给善后招来麻烦。
许双福:愚人这些年遇到了太多的保姆,基本是大同小异。家政公司提供的保姆,基本是来自于农村的家庭妇女,家里没什么事了,或是没什么农活了,出来挣些零花钱。从根本上讲,这些保姆缺乏长期服务意识、专业知识,或是为雇主服务的意识,觉得行了就干,稍微不满意,拿起东西便走。贾老伯遇到一个细心照顾他,还能让他心甘情愿立遗嘱把房产赠与的保姆,可以说是运气好。但保姆照顾老人只是她的本职工作,不能与真正的亲情混为一谈。个人觉得贾老伯把房产赠与保姆的做法有些冲动和不妥当。
素颜:老人要对遗嘱赠与关系确立后可能发生的风险与变故保持警惕。不能排除会有保姆受急于得到房产的利益诱惑而背弃“照顾终身”的责任与承诺,做出对老人不利之事。现实生活中不乏此等恩将仇报、背信弃义的案例。对此,遗嘱公证部门要做好风险提示工作,司法机关更需对这种丑行劣事依法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