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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判断的类型理论

2019-03-04陈斐斐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普世人性主体

陈斐斐

(中国人民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872)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文化帝国主义所具有的渗透性的入侵性越来越明显。文化帝国主义的本质仍然是西方的文化霸权主义或欧洲中心主义。这是一种把西方文明的价值取向提升为普世价值的做法,因而涉及到的是人们的价值判断问题。文化的渗透或控制是一场看不见的“入侵”,对于这种无形的“入侵”,我们必须做好应对的策略。习近平同志在2016年12月7-8日的“全国高校思想政治会议”中强调,办好我们的高校,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不懈传播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抓好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为学生一生成长奠定科学的思想基础;要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师生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这实质是强调,我们需要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要求我们要面对不断地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的西方文化时,必须明确自己应有的价值判断。判断主体和判断方法是价值判断最基本的两个内容。我们首先要对进行价值判断的主体进行分类,然后分析清楚价值判断的基本方法和每一层价值判断主体进行价值判断的具体方法。这样我们才能明白价值判断的基本原理,借此明确自己应当坚持何种性质的价值判断。

一、价值判断主体的类型理论

在国际关系的研究领域中,是否存在普遍价值是一个重大问题。但是,即使是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我们的回答是肯定还是否定,本身就已经带着某种或显或隐的价值选择,不存在绝对的价值中立的回答。这是研究普遍价值话题的一个悖论。因此,在分析价值判断的三种类型的主体之前,我们必须了解“普世伦理”一概念。

(一)虚构的绝对主体

提出“普世伦理”或“普世价值”一概念的灵感来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德国神学家孔汉思在《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一书中提出的“全球伦理”(Global Ethic),而在国内这一概念最初来自于万俊人先生的著作《寻求普世伦理》。但是,在是否承认存在普世价值伦理这一点上,国内外学者的态度是多元的。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文化多元论者就以人类不存在所谓的“普遍理性”的理由否定存在普世价值伦理,他认为,“启蒙运动”的道德谋划之所以“彻底失败”而且还将“继续失败”,其根本原因之一是人们天真地相信,存在着一个普遍不变的、适合所有个人的“普遍理性”的概念,而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文化传统和道德谱系缺乏可公度性的事实将会使一切企图建立普遍伦理学的尝试都失败。[1]155国内学者否认存在普遍伦理价值的典型理由是,普遍价值以一个“绝对主体”的存在为前提,但“绝对主体”是非现实性的“绝对人类”,因而只是一种虚构,其本质是资产阶级鼓吹的绝对抽象的“价值意志”。[2]

这两个观点都以一个相似的理性来否认存在普遍价值:因为不存在一个普遍的或绝对的价值判断主体。第二种观点从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出发,认为普世价值相对应的判断主体是一种超越时间空间的存在,因而是一种非现实性的、抽象的人类虚构,相当于“万能上帝”。[2]在这里,这种观点没有看出,“人类整体”是对人类存在的整体这个现实的一种称呼,它与从“多”中抽象出“一”是有区别的。即使我们否认苹果、雪梨、西瓜等东西之中存在着一种叫“水果”这样的本质属性,但我们也不能否认,用“水果”这样一种称谓来统称这些具体的水果是错误的。因此,“人类整体”这个概念并非必然就是一个虚构或空洞之物。我们可以把工人群体称为“工人阶级”,可以把脱离农村而进到城市打工的群体称为“农民工”,因而也就可以把整个人类的现实存在称为“人类整体”。因此,上述第二个观点试图通过否认存在着一个“绝对主体”的方法来否存普世价值不具有充足的说服力。

上述第一种观点从否定存在“普遍理性”的角度出发来否定存在“普世价值”的主体,其忽略的一点是:多以一为基础,没有一就没有多。万俊人先生对这个观点的反驳是:“文化或文明的特殊性则正是相对于某种哪怕是秘而不宣的普遍性前提,才得以显示的,没有这种普遍性的前提预制,所谓特殊性既不可能显示,也毫无意义。”[1]160言下之意,任何一种特殊性都潜在地预设了普遍性。并且,以否定存在“普遍理性”为由来否定普世价值的存在也忽略了人类各个民族都存在价值判断和道德原则的“金规则”,以及不同民族不约而同存在尊重他人和对他人的义务、对生命意义的充分理解等道德文明的事实,例如马斯洛所提出的适用性强的需求理论正是以人类存在着共同的特性为前提的。因此,第一种观点也难以让人信服。

但是,我们肯定在价值判断上存在着某种“普遍”的主体,并不就意味着我们就直接肯定上述的“绝对主体”或“普遍理性”。我们必须从更深层次的维度来理解普遍价值的判断主体。人的存在是一种类存在,因而必然有其共同之处,它就是人性本身。人性并非已然的、固定的可定义之物,它只是一种未然的、有待被规定、限制的可能性[3],如天下任何一处的水均可用杯子来规定其形状一样。人类文明史上不同的文化道德传统之所以能够形成,就在于人性本身可被其规定;历史上绝大部分的人类群体都会形成一种文明,从来不存在某一动物群体能够被任何一文化道德传统规定的情况。人性被最广泛规定的是就是社会性。因此,仅此一点,我们即可以承认存在以人性本身为支点的人类整体的存在。我们可以认为,这种有待被规定的人性实质即普遍理性,是人性区别于兽性之处。人类存在普遍理性是许多人深信不疑的,亚里士多德对人的定义“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即为例证;尤其是康德,对他而言,普遍理性是“人”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每一个人的先天禀赋;其道德形而上学就是基于人类普遍理性和善良意志之上推理出来的伦理法规。而以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也可以从日常生活和文化道德事实出发来证明存在一种能够共享的伦理规范建基于其上的普遍理性。[1]165因此,一种以人性本身或理性本身为支点的人类整体是必然存在的,建基于此的普世价值也必然是可能的。

(二)价值判断的三种主体

强调人性这个普世价值的基点,是为了强调,所有的价值判断都必须不能违背这个基点,普世价值之所以是“普世”,就在于它的要求存在于其它不同类型的价值判断之中。但与此同时,其它不同类型的价值判断又具有自身的特殊内容,这是因为,不同类型的价值判断的主体不同。总的来说,我们可以划分出个体、国家和人类整体三种具有典型意义的价值判断主体。

个体。价值判断是一种主体对客体之属性能否满足自己的需求的一种判断,是一种具有明显的主体性倾向的判断类型,与以客观性为特征的事实判断有别。价值判断的源点是现实生活中的个人。每个人的活动都是有目的的,他“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的意识的对象”[4]57,每个人的活动都是一个寻求真善美以达到知情意的过程,因此,价值性判断(寻“善”)是每个人生命活动的基本特征;“人的本质力量(信、知、情、意)的对象化以及对象的主体化——对象化的扬弃——就是价值的源泉。”[5]就此而言,作为现实实践生活中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是价值判断的最基本主体。

国家。个人的价值判断虽然具有强烈的主观倾向,但它并不会因缺乏公度性而只是一种“私人语言”。人是一种社会性存在,因而个人的主观性往往会带有一定的社会属性;个人的价值追求只有与社会的价值追求相一致——至少不能相互冲突——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而一个社会(国家)的价值追求只有保持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共同体“应以高尚的行为为目标,而不是单单为了共同的生活。”[6]90因为,“一个对正义概念没有实际一致看法的共同体,必将缺乏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必要基础。这种基础的缺乏也将危及我们自己的社会。”[7]308因此,作为一种公共意志、人格共同体的国家,必须同时成为价值判断的一个主体,它会因拥有一种与人民一致的共同信念和价值追求而得到根本上的维护,也因此而能屹立于国家之林中。在人类历史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把自己的核心价值追求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保护的国家不在少数。[8]41这表明在现实中国家作为价值判断的一种主体是可能的而且必须的。

人类整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在交通、通讯与互联网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互联网遍布全球,由此带来的是一种依赖于大众媒体以及人们的想象活动的、关于人类整体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虽然还不是一个深厚的共同体,但毕竟已经是一个共同体,可以说是一个比民族国家更依赖于想象的、更加淡薄的共同体。”[1]再版序,人性作为一种有待规定的可能性在这种大众媒体中渐渐地受到同质化的影响。人类发展至今,面临着诸多问题,如环境问题、核战略问题、各种宗教文明冲突问题、恐怖主义等等,那么在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应以何种东西为标准来判断一些重大主张的国际主张?我们认为,这应以作为底线界限的人性为根本标准,和平与发展作为每个国家民族乃至每个个体的根本利益诉求和根本权利是当今人类的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也是人性本身的一种利益诉求。就此而言,基于人性之上的人类整体是可能而且必须成为价值判断的一种主体,而且是最高层次的主体。①

至此,我们将个人、国家及人类整体作为价值判断的三种典型主体,个体是价值判断的源点,国家是共同体的价值判断的典型,人类整体则是直接面对普世价值,因而是价值判断底线的主体,这三种类型的价值判断在历史上是有迹可寻而非空洞虚构之物。个人价值判断自不用多说;我国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西欧一些国家的“自由、人权、平等”为社会价值判断的典型;不同的民族之间存在着关于道德伦理原则的“金规则”(golden rules)的史实是人类整体的价值判断的例证。因此,价值判断的类型理论作为一种元伦理学只是指出或强调价值判断的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可忽略的界线,而不是对任何具体的价值判断活动或内容进行单一化的干涉。

二、价值判断方法的类型理论

不同的价值判断主体其实都遵循一条同样的方法论来作出判断,但同时各个层次的主体(个人、国家和人类整体)在作出判断时又因具体情况而不尽相同。价值判断方法的类型理论就在于揭示这一点。

(一)价值判断的一般方法论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价值是相对于事实而言的,它反映的是客体的属性、性质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价值总是相对于一定主体的价值,它依主体的不同而不同,依主体需要的不同而不同,同一事物对于不同主体有不同的价值,对于不同条件下的同一主体也有不同的价值,因此,价值具有主体性。”[9]393就此而言,价值判断就是一种主体对客体之属性能否满足自己的需求的一种判断,它是一种主观判断,而不是客观判断。不同的价值判断的主体其实都遵循一条同样的方法论来作出自己判断,但同时各个层次的主体(在这里,我们选取个人、国家和人类整体三个具有典型意义的主体来作为价值判断的主体)在作出判断时又因具体情况而不尽相同。因此,价值判断的方法具有一般方法与具体方法的区别。

价值判断的一般方法对应的是普世价值的确立。任何价值理念或道德规范本质上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因为那种纯粹属于个人的私自需要的东西并不能被提升为一种对他人也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价值理念。“金规则”(Golden Rules)是判断一种价值理念是否具有普遍性的最一般方法。“金规则”的经典表述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你不愿意他人怎样对你,你就不要那样待人”,或康德所说的:“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够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10]38但是,“金规则”只具有批判性,即只能“确证哪些准则不能成为普遍法则,而不能普遍确证哪些准则能成为普遍法规”[11]。因此,我们在做出价值判断的时候只有“金规则”是不够的,我们在知道不能做什么的时候还必须知道能够做什么。我们必须首先提出能够做什么然后再用“金规则”去作“筛选”,而提出能够做什么的主要标准是根据判断主体所处的现实的生活情景。对所有层次的价值判断主体而言都如此。一个长期生活在中国的人不可能作出与一个长期生活在欧洲的人相同的价值判断,一个国家也不可能具有文化传统和国际环境与其不一致的国家一样的价值取向,人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也会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因此,一般而言,一个合理的伦理价值主张必然根植于判断主体的具体生活情景而同时又符合“金规则”的要求。

另外,价值判断具有内向度和外向度的特征。价值是指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需求之间的满足关系,其本质是“人的对象性活动及其产物对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意义”[5]。因此,一个主体的价值判断首先要求的是对象应满足自身的需求,对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有意义,唯有满足这一点的客体才能称之为有价值的,这是价值判断的内向度,也是最基本的向度。价值判断另一个特征是必须具有道德规范性,它要求每一价值判断原则上必须符合“金规则”的要求,如果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需求而不顾他人的合理利益去行事,那势必陷进“霍布斯丛林”乃至于康德所谓的“自我取消”处境中。因此,一般而言,主体的价值判断必需一个外向度,它考虑到他人的利益而使自己的价值取向不至于影响到他人追求合理利益的行动。价值判断的外向度能够形成“道德的外化”,它使一种价值观“普遍化、客观化和社会化为一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相应的价值观念体系”[12],简而言之即能使一种价值观上升为普遍的道德规范。这也就是任何一种价值理念本质上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的缘故。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过程中,主体将会慢慢地自觉地把一些普遍的价值观念融进自己价值判断的内向度运作中。这是“道德的内化”的过程。它“不断通过自我的人性自觉和价值认同,将既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相应的社会价值观念系统个体化、特殊化和内在主体化。”[12]一般而言,价值判断活动都会具有内向度和外向度,而道德的内化与外化则是价值判断活动最理想的状态。

因此,价值判断的一般方法论就是在内向度和外向度上达到统一的“金规则”,它提供的是一种消极的方法,即只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这是一种人们道德行为的底线,价值判断的一般方法论就是标明这种底线的方法论。

(二)价值判断的具体方法论

价值判断是一种带有主观性的判断,但这不意味着它是一种主观任意的判断活动。主观性与主观任意性有很大的区别,“主体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都是由主体既有的肉体结构、知识结构和社会条件决定的,而非主观任意的,这就决定了一定价值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也是客观的,也就是说,价值具有客观性,但这种客观性是主体性事实的客观性,不同于客体性事实和客观规律的客观性。”[9]393这里所说的“主体性事实的客观性”就是这样一种主观的客观性:“主观”不意味着个人任意而为的行动,而意味着这种行动是根据行动主体所具有的特殊性而进行的。这种特殊性也就指价值判断主体当下所处的具体社会情境、文化情境和历史情境。这种说法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要求,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那种抽象的、脱离具体的现实情境的范畴是空洞而无意义的,任何一种范畴理念都是根据当下的、现实的和具体的情况而形成的。因此,每个价值判断的主体都是处于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和具体的生活情景的现实的主体,因而其价值判断的方法不可抽象而论之。根据前面对价值判断三种主体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到,个体是价值判断的源点,国家是共同体的价值判断的典型,人类整体则是直接面对普世价值、因而是价值判断底线的主体。因此,从这三种类型的主体出发来讨论价值判断的具体方法论具有典型的意义。

在人类个体层面,现实生活中的个人的价值判断是多元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每个人所处的具体生活环境不同,所拥有的知识水平也不同。但个人的价值判断有几个特点。首先,个人的价值取向实质是一种明显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取向,内向度明显,而外向度则淡薄。个人的所愿所求一般直接地与个人的需要联系在一起,个人的生命有限、能力有限,因此其价值取向很少会超出其生命期限之外;例如,除了少数道德高尚者之外,很少人能够直接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个人的生活目标。但是个人所处的文化情境、社会情境和历史情境对个人的价值判断的作用依然是明显的,“价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人的各种活动中,它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并作为一种目的要素制约着人的活动。价值认识和价值意识、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也都随着实践活动的发展而发展。”[9]393这也就是说,个人的价值判断的外向度是一种可塑的空间,现实社会的存在的各种因素总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个人的价值判断,使这种判断的内向度不断减弱,而向外度不断地强化。这一点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可用武之地”。

在国家层面,国家作为一种公共人格、“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13]253,它与个人一样追求某种“善”,并在评价活动中形成价值意识并最终积淀为价值观念。从黑格尔的角度来说,国家的价值判断作为社会群体的评价活动存在着“有机”和“无机”两种形成方式。主体的价值判断体现着“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力量”为有机方式[14]259,它实质是主体自觉地、理性地作出自己的价值判断;当主体“没有经过某种程序的组织”而作出价值判断时,为无机方式[14]331,它实质是主体自发、无理性地作出自己的价值判断。“有机”和“无机”两种评价方式也即权威评价活动和民众评价活动[8]157;后者形成一个社会的一般的价值观念,而前者则会形成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

马克思认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个时代都是占有统治地位的思想”[15]52,因而统治阶级的价值判断是社会核心价值理念的主要成因。不可避免的是,统治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15]54,但是,当统治阶级代表的是社会全体成员——至少是社会的主要阶级,对中国而言即工农、知识分子阶级——的利益时,其价值判断仍可以有益于人民当前的根本利益诉求和国家自身的发展需求。要做到这点,国家必须把这种价值判断基于国家、社会和个人当前的生活情境和需求之上。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提出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件认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主题,紧紧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这一目标,紧紧围绕‘三个倡导’这一基本内容,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注重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们生产生活和精神世界,激励全体人民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而不懈奋斗。”[16]这12组理念覆盖了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它们代表的是国家这个价值判断主体对整个国家的价值追求所作的判断。这个判断首先基于以维持人性、发展人权为核心的“金规则”价值理念,旨在促使我国全国上下团结一致地发展经济、追求幸福生活;同时又进一步地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念和文化理念为目标,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和谐、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社会。

虽然,从字面上来看,诸如民主、自由、平等等词汇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西方古代和现代文明中都频频出现,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它们所具有的内在规定显然与它们在其它任何时代所具有的内在规定都不一样。这是因为,这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作为价值判断的主体基于国内当前的情境而作出的价值判断。在我国,“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核心价值观念在精神领域的对象化”[8]179,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内向度上,“它可以帮助个体彼此照顾、具有共同目标,采取共同行动”[17]111;在外向度上,它可以通过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理念和文化理念,一方面有效抵制国外的文化侵略和文化霸权主义,是处理国际事件和制定国际政策时的主要参考标准[18]149;另一方面促进国际秩序和行为规范的和谐,因为一种合理的道德伦理规范是主体间际(个体或集体之间)和谐相处的主要原因。

最后,在人类整体层面,普世价值以人类整体为判断的主体,以人性本身为判断的客体。人性是一种有待被规定的可能性,因而是一种没有内容的单纯可能性,它并非空洞抽象之物,而是一种未完成的、有待规定的可能性。[3]以此作为对象的价值判断则是一种普遍的底线伦理,之所以为“底线”,是因为当一个人不被当作一个可以成为人的对象(即物)对待时,这种行为即是非道德的。人性只是一种可能性,因而以此为对象的价值判断只是一种批判性的视景,它并不提供任何一种现成的价值体系,只是一种考察任何一种价值伦理主张是否违背人性的规则,它只具调节性、范导性的作用。这一点,康德曾经提起过并以绝对命令的形式表达出来:“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10]46但他把人性即理性看作一种已然于每个人身中的、固定的某种东西,因此其绝对命令也就缺乏一种开放性的视野;这样一种固定的、已然的人性与作为一种未然的、有待规定的可能性的人性有很大的差别。对后者而言,任何一种文明传统对人性的限制都是合理的,因而它允许、承认人类文明道德传统的多样性,并为其提供理论上的可能[3]。以其为判断对象的普世伦理价值因此承认人类文明中各种具体的、多样的具体价值理念。这种普世价值伦理只是“‘一种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学’”或“低限度的普遍主义伦理学”[1]再版序,而非一种形而上学的道德乌托邦,更不是意识形态,它具有批判性的视景的同时还提供一种开放性的视景,承认人类文明中任何一种的价值理念。康德所描述的理性很容易被理解为以欧洲文化传统中的理性为代表的理性(虽然康德本人并没有这样做),从而容易形成某种文化中心主义或文化上傲慢的心理,忽视其他种类的文化传统以及价值观。黑格尔的哲学就是一种典型的例子,他只承认西方哲学传统中的理性,并最终把这种理性的实现放在当时的普鲁士,其他区域的文化传统中的理性只是其中一个环节或陪客,文化中心主义非常明显。

确立这样一种以人性为基点的普世价值,最大的意义就在于能够让我们看清楚那些基于西方文化中心主义而被提出来的种种“普世价值”、“普遍伦理”或“全球伦理”的价值理念的本质。这些价值理念本质上不过是某些国家或某种特殊文明的具体的价值理念,它们实质只是在这个国家或这种特殊文明中才具有充分的意义。但是在一种政治利益或经济驱动下,这些特殊的价值理念通过各种渠道被宣称为普遍的价值理念,与之相对应的文化或政治理念就被宣称为在全球范围内适用的理念。这显然是某些国家层面的价值判断主体僭越为整个人类整体的价值判断主体的行为。在我们看来,真正的普世价值是基于人性基础而形成的价值理念,当某种特殊的价值理念刻意把自身提升为普世价值时,它并非以人性作为目的,而往往只是将其作为手段,真正的目的是实现它们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并不是主张断绝特殊的价值理念向普世价值理念流动的可能,但是,在向后者流动的过程中,任何一种特殊的价值理念都必须压制自身的内向度,而增加外向度,而不是把内向度以各种形式偷换成外向度。

通过论述价值判断的主体及其一般和具体方法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任何价值判断具有其内在的本质要求,即它是维度人性作为最基本的基点;同时,在个体、国家和人类整体等不同层面的价值判断应当遵守自身的判断范围和效用范围,不应当超越自身的范围而将自身宣称为另一个层面的价值理念。理解好这一点,我们就能更好地面对各种形式的“普世价值”以及文化中心主义,更清楚自身当下所处的文化环境和价值环境。

[注 释]

①在个人与国家、国家与人类整体之间,存在着诸如社才、党派、以及国际的利益共同体等其他类型的共同体,这些共同体也同样是价值判断的主体,我们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来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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