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书写笔迹特征的分析与鉴定
2019-03-03王勇史振浩
王勇 史振浩
在我国,无论是刑事案件抑或是民事案件,案件相关主体精神状态的确定是案件正确处置的前提性条件。就刑事案件而言,它影响其刑事责任的承担;而就民事案件而言,它影响其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相关主体精神状态的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部分案件中,通过笔迹特征判定精神状态,无疑是办案人员判断相关主体精神状态的有效方法。在刑事案件中,通过笔迹特征判定精神状态,进而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划定范围乃至案件的顺利侦破,均具有重要意义。在民事合同、遗嘱等案件中,笔迹特征同样是判定书写人精神状态的重要依据。鉴此,通过对精神病人书写笔迹特征进行分析,进而为实践中案件相关主体精神状态的判定提供依据,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1]
一、精神疾病与书写的关系
患有精神疾病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书写人的笔迹特征,因此笔迹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书写人精神状态的反映,这为司法实践中利用笔迹特征判定书写人的精神状态奠定理论基础。通过笔迹特征判定书写人精神状态,在司法实务中已有实践。例如在浙江绍兴“12.26反动标语案件”中,文检人员根据署名“徐老狗”及标语之语言单调、词汇匮乏、布局紊乱、粘贴位置等,综合判断作案人为精神病人,从而在很短时间内锁定嫌疑人,一举破案。可见,通过笔迹特征判定书写人的精神状态,是涉精神病人案件处置的有效途径。
精神疾病对笔迹特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书写语言与书写笔迹两方面。鉴于不同精神疾病下书写人的书写语言与书写笔迹存在较大差异,笔者将对患有四种常见精神疾病书写人的书写语言和书写笔迹予以分析,以期对其笔迹特征予以形象的揭示。
(一)精神疾病与书写语言的关系
精神病患者由于大脑功能的改变,在注意、感知、记忆、思维、情感、意志、动作等方面发生了病理性变化,其书写语言特征也随之发生变化。[2]就精神病患者的书写语言而言,精神分裂症患者表现为毫无逻辑,前言不搭后语,话语中充满着对周围人的敌意;[3]抑郁症患者表现为情绪持续性低落,多运用负面性词语;精神发育迟缓患者书写语言较为幼稚,逻辑性不强,语言基本类似于一名学龄儿童的水平;偏执型人格障碍患者多以第一人称视角阐述问题,喜欢争辩,呈现自命不凡唯我独尊的感觉。
(二)精神疾病与书写笔迹的关系
精神疾病反映在笔迹特征上,表现为患者以前建立的书写活动机制即书写的条件反射、动力定型、书写技能以及书写习惯等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其笔迹特征也发生了较大改变。就精神病患者的书写笔迹而言,精神分裂症病人酷爱创作字词,用各种符号、图案代表各种物体和概念;[4]抑郁症精神病人书写速度较为缓慢,较少连笔,多数字迹一笔一划书写而成,笔力较重;精神发育迟缓患者字迹歪歪扭扭,不连贯;偏执型人格障碍患者字迹速度快,多连笔。
二、精神病人的书写笔迹特征
精神病人不仅在思维、行为、情感上异于常人,其书写笔迹特征亦有独异之处。具体而言,精神病人的书写笔迹特征可以从书面语言特征、单字结构特征、标点符号特征及文字布局特征四个方面予以考察。
(一)书面语言特征
由于精神病人的思维逻辑具有障碍,其所述语言基本体现为病态语言。从总体上看,精神病人的语言中充斥各种荒诞离奇的幻想,内容却空泛无实异;容易就某些问题发表长篇大论,但书写内容却常常游离于主题,尤其是书写指定文章或话题时,句句都说不到点子上,但又都沾边,使读者不知所云。此外,精神病人语言表达缺乏逻辑联系,句与句无必然联系。[5]
例如,某案中曾有精神病患者这样写道:
我只是有着
豆寇年华,
不要太快,太慢。
我还不完全
我要自己来!
(二)单字结构特征
精神病患者在书写单字、词语方面突出表现为书写错误及结构随意性两大特征。
书写错误是指部分精神病人在书写过程中稳定地出现错别字及自造字词。在书写单字时,正常人出现多笔少笔的书写错误也在所难免。但精神病人由于其思维障碍,其在书写中形成的错误印象极难纠正,因此其书写错误特征稳定地出现。对于部分同音近音字词,精神病人的出错率更高,如“坐位(座位)”“爱带(爱戴)”等。此外,部分患者根据其特有的思维及假想,自造新字新词。有时改变文字的书写笔画,如将“思想”写作“忄田忄目”。有时用图形、符号代替某些概念,如“○”代表自己,“△”代表你,“□”表示大家。
结构随意性特征是指精神病人的书写笔迹表现的结构松散,字迹潦草。正常人的书写动作,是在大脑统一调配下各个书写器官互相配合、互相联系、高度协调的情况完成的。而精神病人由于大脑功能部分失常,注意力不集中、思维混乱,书写器官不能有效接受大脑的指令,致使运笔动作及书写笔迹产生异常。实践中表现为主观改变既成字形,过度地增加装饰部分的内容,以及执拗地重复笔画,书写笔画生硬、呆滞、停顿不自然,结构失调。
(三)标点符号特征
标点符号是我们读懂语句内涵、厘清句子结构、感知作者情感的重要依据,是书面表达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由于精神病人的思维逻辑存在障碍,因此在精神病患者的书面表达中,标点符号未能发挥有效作用。精神病人对标点符号的使用具有随意性与混乱性。有的通篇没有一个标点符号,有的全文使用单一标点符号。此外,在部分精神病患者书写笔迹的案例中,出现乱用和自造标点符号的情况,如:
如果你没有自信的话,?。
如果你曾经有过自信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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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字布局特征
文字布局特征是指文字在承载体上的整体分布特点与排列形式。正常人对纸张的布局排版较为关注,一般上边距留白2~3行,左右边距留白一致,字间距与行间距布局均匀,使每个字各得其所,彼此协调,风格统一。而精神病患者由于思维混乱,其书写不局限于规范格式,往往从页面顶端开始书写,字间距与行间距不等,字行弯曲倾斜,字体大小不一,整体偏左或偏右,部分患者甚至勾勾画画,使人感觉混乱不堪。
三、精神病人书写笔迹的分析要点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由于精神疾病种类繁多且不同精神疾病书写笔迹外在表现不同,文检人员对精神病人笔迹特征的分析尚有较大困难。而如何通过书写笔迹判断书写人的精神状态,对文检人员而言,任务就更为艰巨。鉴于文检人员对书写笔迹的分析主要围绕判定供检笔迹是否为精神病人所写以及字迹书写人的认定两方面展开,因此本文试图在完成上述两部分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书写人精神状态判断的分析要点,以期对司法鉴定实践提供有益指引。
(一)准确判定供检笔迹是否为精神病人所写
对于所涉案件,首先要判定供检笔迹是否为精神病人所写。对书写人精神状态的判定,应当参照精神病人书写笔迹特征,同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各方面信息,进而得出较为准确的结论。判定书写人精神状态,应当注意以下分析要点:
一是深入分析检材,选取其中比较稳定的起收笔、运笔转笔、笔力等方面的特征。重视笔迹书写人长期固有的细节特征。[6]
二是全面了解笔迹书写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家族遗传病史以及其他复杂的社会关系,综合各类因素确定笔迹书写人的精神状态。
三是注意区分精神病人笔迹与聋哑人书写笔迹、伪装笔迹及低水平书写笔迹的区分。
四是注重对整体字迹书写水平、字体结构、大小特征、布局情况、语言习惯等特征的综合分析判断。
(二)精神病字迹书写人的认定
刑事案件中,由于精神病人与正常人作案的手法、范围有所不同,若能尽早确认为精神病人作案,就能迅速侦破案件。但在实际案件中,现场所留痕迹较少,难以确认精神病人的身份。这就要求文检人员除仔细分析书面语言、文字特征之外,还要全面了解案情,对作案手段、作案过程及作案部位深入探究,以作出更准确的判断。[7]认定字迹书写人中,应当注意以下分析要点:
一是确认为精神病人作案后,将其列为重点排查对象。调查本地区所有精神病患者的笔迹档案,与嫌疑人字迹比对,寻找笔迹相符之人。
二是分析笔迹内容,明确嫌疑人人身特征。在精神病患者所留字迹中,往往留有识别人身的语言文字特征,如方言特征、署名特征等。
三是注意精神症状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患病时间较短的人行为语言特征并不显著,周围人也往往不认为其是精神病。鉴此,公安文检人员在排查嫌疑人时,不能忽视这一群体的存在。
综上所述,不同精神病人由于生理缺陷、心理缺陷,以及年龄、文化水平、生活环境等差异,其书写形成的字迹也不尽相同。因此,鉴定人在检验时,要充分利用一切条件,综合做出分析判断,才能得到正确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