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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同一题材的摄影作品和绘画作品彼此之间是否可能构成侵权等3则

2019-03-02

人民之声 2019年12期
关键词:蒋某原件生效

针对同一题材的摄影作品和绘画作品彼此之间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编辑同志:

我今年52岁,平常喜欢业余时间创作油画。去年我参观了蒋某举办的个人摄影展后,深受启发,并仿照“藏族风情”系列其中一幅作品,创作出同内容的油画。请问我是否侵犯了蒋某的著作权?

广州市 王先生

王先生:

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不同作者对同一思想、题材进行各自的独立创作,但创作过程中不得使用他人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独创性的,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油画与摄影作品类型不同,创作手法、使用的材料也不同。根据你的描述,可以初步判断你的油画作品是改编自蒋某的摄影作品,如果你能证明自己的作品系独立完成且有著作权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那么你的作品则没有侵犯蒋某的相应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将他人赠予的美术作品复制后在门店展览,是否构成侵权?

编辑同志:

我开了一家咖啡馆,朋友送了我一幅自创的美术作品,我以1:1的比例将该作品复制为铜板作品,并打算挂在门店里,一来是供顾客欣赏,二来提升咖啡馆的装修档次,不知道这样做法律允不允许?

深圳市 谭女士

谭女士: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是著作权财产权,而著作权的客体均是“作品”而非作品载体(不论是原件或者复印件)。也就是说,展览权的权利客体是附着在原件或者复印件上的智力成果,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等于展览权会因为载体的转移或分割而丧失,而只是意味着作者只能通过该作品的复制件来行使展览权。因此,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是基于原件所有人对原件的一种物权使用行为。

(资料图片)

你对作品原件进行复制,并将作品的复制件公开陈列于经营场所之中,就不再是在物权范围内对自己所有物的合法“使用”,侵犯了你朋友的著作权。但如果你对作品原件本身进行展览的话,则是你对原件作品行使物权的处分,是合法的。

著作权转让合同一定要登记备案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中学语文老师,平时喜欢写小说。今年我写了一部60万字的长篇小说,有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向我发出邀约,希望用10万购买这部小说的著作权,我也同意了。请问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需要进行备案登记才会生效呢?

惠州市 唐女士

唐女士: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见“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是“应当”或“必须”的,即登记备案采取自愿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著作权转让合同作为合同法调整的合同种类之一,你与该文化传播公司双方签署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则合同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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