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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机制与路径:社会治理格局下精准扶贫治理体系的构建

2019-03-01康儿丽任彬彬颜克高

理论导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振兴战略精准扶贫

康儿丽 任彬彬 颜克高

摘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贫困治理实践中,精准扶贫的“应然图景”与“实然现状”存在着巨大偏差。精准扶贫工作面临政府行政一元主导、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共治机制欠缺、政策效果不佳的现实困境。基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理论内涵,从精准扶贫治理的理念、机制与路径三维向度,重点阐释社会治理格局下的精准扶贫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精准扶贫要坚持共建、共治与共享的治理理念,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一核多元”治理机制,从而满足贫困群体更高层次需求,完善扶贫法律体系,打造“互联网+精准扶贫”模式,培养职业扶贫队伍,推动精准扶贫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与专业化建设。

关键词:精准扶贫;社会治理格局;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振兴战略

中图分类号:F323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9)01-0054-07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地方政府有序推进社会组织分类发展的路径研究”(17BSH107)。

作者简介:康儿丽(1993-),女,湖南娄底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公共管理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治理;任彬彬(1993-),男,河北廊坊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公共管理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治理;颜克高(1979-),男,湖南涟源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政社关系与社会(组织)治理。

引言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贫困问题,通过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精准扶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扶贫体系的重要内容,通过精准识别贫困人口与致贫原因,进行科学分类整理,采取针对性的精准帮扶,对社会贫困人口实现因户施策与因人施策[1],旨在实现由解决贫困人口的经济收入问题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转变。然而,在精准扶贫政策的实践中,“应然图景”与“实然现状”存在巨大偏差。精准扶贫过度依赖政府行为,导致政府以行政力量一元主导扶贫工作,多元治理主体协同互动机制欠缺,社会扶贫力量与扶贫资源呈现“碎片化”,工作路径有效性缺失[2][3]。当前,如何创新精准扶贫治理格局,转变精准扶贫理念,整合吸纳社会扶贫力量,破解精准扶贫“政府—贫困群体”单向结构困境,构建精准扶贫多元主体协同机制,优化贫困治理路径,成为促进精准扶贫政策效益最大化的关键。党的十九大提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政策决议,明晰了共建、共治与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通过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制,推动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提高,构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治理格局。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格局的科学构建为各项社会事业治理理念、机制与路径的创新提供了更科学、更明确的顶层设计与指导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相关理论思想为明确精准扶贫治理理念、完善治理机制以及推进治理路径,提供了清晰的思路。鉴于此,站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起点,基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理论内涵,从精准扶贫的治理理念、机制与路径三维向度,重点阐释社会治理格局下的精准扶贫治理体系,能够推动新时期精准扶貧政策的实践活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科学落地,为我国早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一、共建、共治与共享:精准扶贫的治理理念

农村扶贫一直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改革开放后,我国大部分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增长,但少数地区受限于经济、社会、历史、自然、地理等因素,发展相对滞后。农村与城市、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差距逐步扩大。为此,党和政府提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战略规划。然而,伴随着经济增速下调,各类隐性风险逐步显性化,如何进一步开展农村扶贫工作逐渐成为党和政府社会建设的重要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党和政府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实现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农村扶贫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社会治理创新水平,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十九大总结了社会治理实践与理论创新成果,基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社会基本矛盾,提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战略任务。在社会治理格局的时代背景下,精准扶贫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破除政府行政一元主导的被动局面,构建多元贫困治理新格局。“共建”理念要求政府承认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对于精准扶贫治理的主体地位,给予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参与精准扶贫的公共活动空间;“共治”理念要求政府积极搭建多元治理主体精准扶贫合作机制,通过多元共治提高精准扶贫治理水平;“共享”理念要求精准扶贫治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精准扶贫成果由人民共享。

(一)共建:精准扶贫治理的基础

1986年以来,我国以贫困县为载体,正式开展农村扶贫工作。政府通过资金支持和项目补贴等政策,为贫困县提供公共产品,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经过30年的努力,我国近7亿人口摆脱贫困,完成联合国贫困人口减半的千年发展目标。然而,由于我国农村贫困地区长期处于贫困状态,基础设施不完善,传统产业发展落后,贫困人口数量依然庞大。加之,区域之间与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农村贫困空间结构与人口结构日益复杂化,政府行政一元主导扶贫工作模式难以适应贫困地区现实需求,政府扶贫工作与压力倍增[4]。农村扶贫工作对于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客观需求越来越大。政府与社会组织、市场组织、社会公众等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协同共建扶贫工作成为精准扶贫的基础条件。

社会治理格局“共建”重点突出多元治理主体的参与,是精准扶贫治理开展的基础前提。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参与精准扶贫的共建,一方面降低了政府对于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的政策成本;另一方面,社会力量代表着农村贫困人口相关的利益群体,更加有利于贫困人口致贫原因与贫困需求的表达。当前,政府推动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参与精准扶贫共建,首先要转变政府对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认知,清醒认识到非政府性质的社会治理资源对于精准扶贫的资源供给作用;其次,政府给予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参与精准扶贫的政治认同,通过政策制度保证多元社会治理主体有效参与精准扶贫工作;最后,政府要完善多元治理主体精准扶贫激励政策,调动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参与精准扶贫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

(二)共治:精准扶贫治理的核心

改革开放推动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也引发了社会的结构性调整,使得我国贫困地区的致贫原因呈现多样化趋势,由传统“物质贫困”主导向“能力贫困”“社会排斥贫困”“空间贫困”“生计贫困”“知识贫困”等因素共同致贫转变。这使得以公共服务供给与基础设施建设为特征的政府行政一元主导扶贫模式边际效用逐渐递减,扶贫效果不显著,贫困地区脱贫层次较低。在此背景下,精准扶贫的精确帮扶与管理不应该只是一对一单向度的救济与帮扶,更应该借助社会力量,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推动精准扶贫中相关主体之间的合作,实现贫困主体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构建政府与多元治理主体协调共治机制,实现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社会治理格局“共治”强调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协商与合作[5],是精准扶贫治理长效机制的核心。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要求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开发。201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再次强调,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积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公民个人参与扶贫开发,实现社会帮扶资源和精准扶贫有效对接。因此,激发和引导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精准扶贫治理,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水平的必然途径。政府通过与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协商共治开展精准扶贫打破了传统扶贫的“政府—贫困群体”点对点的单向帮扶结构[6],实现了精准扶贫主客体之间的上下结合、内外互动与多方协调,激活了扶贫动力机制。另一方面,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作为非政府性质的治理资源,弥补了传统扶贫政府行政一元主导造成的单兵作战的局限,对于推动贫困地区发掘内部资源禀赋,实现贫穷治理由外生型扶助向内助外应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共享:精准扶贫治理的根本

农村扶贫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将农村扶贫工作提到政府社会治理建设的重要议程,将其上升到国策层面并形成系统的行动纲领,提出加快精准扶贫步伐,打赢脱贫攻坚战,争取早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精准扶贫的本质任务在于实现农村贫困群体能力建设与发展权利最大化,即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公平[7]。然而,在当前我国的扶贫实践中,贫困群体利益逐渐被利益群体侵蚀,脱贫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乡村治理的长期“干旱”使得扶贫工作中“精英捕获”现象频发,扶贫工作成为了帮富不帮穷,不仅导致扶贫资源使用效率低,更损害了贫困群体的根本利益,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另一方面,由于贫困群体参与机制缺失使得贫困户在扶贫工作中“集体失语”,政府与扶贫对象之间供需脱节,脱贫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社会治理格局“共享”表明党和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精准扶贫的根本要求。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中,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活动的主体,是历史发展的第一动力。然而,由于制度安排的不合理与政策执行的偏差,使得农村中的广大人民群众并没有充分享受改革开放发展成果,影响了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共享”作为一种发展理念,成为“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理念,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精准扶贫工作通过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共建与共治,将社会扶贫资源与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有效链接,使贫困人口真正共享经济发展成果[8]。同时,共享理念要求精准扶贫重视农村贫困群体的主体地位,使贫困群体在扶贫工作过程中更有存在感与价值感,从而激发贫困人口积极参与精准扶贫的积极性,满足真正的扶贫需求,避免农村扶贫不公等现象。

二、“一核多元”:精准扶贫治理机制的构建

在农村扶贫工作的实践中,政府通过行政力量一元主导农村扶贫工作,使得地方政府行为成为扶贫工作的关键,一旦政府行为缺乏监督或资源投入力度无法保障,往往造成贫困地区公共服务供需矛盾显现,农村扶贫工作无法长期发展。近年来,中央政府逐渐意识到农村扶贫主体的单一性,通过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推动地方政府扶贫工作角色的转变,引入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变革地方政府单一支出资源的扶贫方式。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强调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帮扶,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组织从事扶贫开发事业。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科学合理构建党委、政府、社会、市场以及社会公众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共治的扶贫工作机制成为精准扶贫治理的关键。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明确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角色定位与功能作用,描述了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协同的基本蓝图,构建起以党委为领导一核多元的精准扶贫治理机制。党委领导要求各级党委以嵌入的方式,统筹扶贫工作全局,对精准扶贫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提升党对精准扶贫治理的领导能力;政府主导表明政府的扶贫职能既不是“划桨”也不是“掌舵”,而是“服务”,强调不再是事无巨细的“全能型”政府,而是做好贫困群体的精准识别、帮扶、管理与考核工作的“服务型”政府;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要求非政府性质的社会治理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工作,增强扶贫资源配置的灵活性与多样性,重塑精准扶贫多元治理主体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

(一)黨委为核心的嵌入式领导

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突出强调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作用。从领导关系上来看,党的全面领导从微观至宏观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党对政治生活具有领导地位,表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始终领导国家机关与人民政协等政治团体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党对社会治理具有领导地位,党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引导者,要不断整合社会治理力量,领导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第三,党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进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期,中国共产党依据社会基本矛盾的变化,领导全国人民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着力解决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精准扶贫必须坚持以党委为核心的全面领导。中国共产党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要求党必须领导精准扶贫相关工作的开展,保障农村贫困群体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精准扶贫与党的基层治理密不可分,基层是贫困群体参与政治生活的前沿阵地,要通过基层党建带动农村扶贫工作,将基层精准扶贫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以党委为核心的领导并不代表党大包大揽、事无巨细的统领,而是通过党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精准扶贫工作中的活动关系,对其进行政治、思想与组织嵌入,提升党对精准扶贫的核心领导能力。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党的政治嵌入要求各级基层党委充分发挥基层“五议两公开”“民主集中制”等制度的优越性,始终把贫困群体的利益放在首位,保证精准扶贫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思想嵌入要求强化党的思想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与党员干部务实肯干精神,激发精准扶贫正能量。组织嵌入要求各级基层党支部担任重要领导职务,以基层党支部为扶贫核心,领导政府、村集体、企业与社会公众协同参与精准扶贫相关工作。

(二)政府主导的扶贫服务建设

政府作为社会治理主要治理主体,公共性是其本质属性,救济帮扶贫困人口与维护社会公平更是其重要职能之一。然而,在我国扶贫工作的实践中,政府专项资金扶持与财政拨款成为传统扶贫工作的路径依赖,使得农村扶贫工作过度依赖政府资源,扶贫工作成為了政府单兵作战,贫困地区的公共服务与物品难以长期供给,贫困群体脱贫层次较低,返贫现象严重。同时,在我国“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纵向扶贫制度下,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对扶贫项目与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与扶贫成果考核,县级政府对贫困户与贫困村进行资格认定[9]。县级政府既是农村扶贫工作具体执行者,又是扶贫工作具体执行的监督者,对于扶贫工作具有绝对的权力。加之相关信息的不对称,基层政府的逐利性与基层关于个体行为的自私性容易造成双重角色冲突下的权力腐败,例如虚报贫困人口骗取贫困资金与扶贫资金被基层官员挪用和侵占[10]。

在一核多元的社会治理格局中,政府中心地位逐渐下降,成为与社会各个治理主体平行的结构单元,而非治理中心。因此,政府主导重在推动职能转变,打破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对精准扶贫工作权力的垄断,承认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参与精准扶贫的重要作用,实现从“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做好精准扶贫的服务工作。当前,推动政府为主导的精准扶贫服务建设,首先要打破“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管理理念,重新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以贫困群体的公民权利与利益为基础,自上而下的供给扶贫资源,加强精准扶贫的公众导向;其次,清晰界定政府扶贫职能范围,既要遵循“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的行政理念,又要发挥精准扶贫的引领和指导作用;最后,优化城乡公共资源配置,切实提高农村贫困地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精准扶贫不仅要关注贫困群体物质需求,更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精神需求,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

(三)社会扶贫力量的整合与吸纳

伴随着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党和政府不断拓展社会公众政治参与渠道,积极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整合与吸纳非政府性质的社会治理资源,从而推动多元协同治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参与精准扶贫意味社会扶贫力量的整合与吸纳。在一核多元的精准扶贫治理机制中,社会扶贫力量作为党领导下的多元治理主体,以农村贫困群体现实需求为目标导向,致力于提高农村贫困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因此,以社会扶贫力量为代表的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参与扶贫工作,有利于党和政府借助社会扶贫资源,形成多层次扶贫治理结构,建立长久有效的社会扶贫机制。另一方面,提高了扶贫资源种类的多样化,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满足贫困人口多元化扶贫需求,最终实现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要求完善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的社会力量扶贫参与机制,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在构建社会治理格局背景下,社会扶贫力量的整合与吸纳,关键在于建立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参与机制。第一,打造精准扶贫合作平台,完善民主协商机制。这要求党和政府加强与社会扶贫力量的信息共享与协同共治行为沟通,以信息共享破解扶贫资源浪费与重复扶贫的困境,以民主协商化解基层扶贫中的社会矛盾。第二,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社会扶贫力量的角色定位。当前,精准扶贫主要由政府主导,呈现色彩浓厚的行政性扶贫[11],要通过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社会、市场在精准扶贫中的治理角色与治理功能,保障社会扶贫力量有序参与精准扶贫工作。第三,加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能力建设、保持社会扶贫力量的独立性,丰富扶贫资源筹资渠道。精准扶贫要实现从“政府主导供给”向“多元协同供给”转变,必须强化社会力量的扶贫能力,扩大社会资源筹措渠道,保持精准扶贫多元协同共治的可持续性。

三、努力实现“四化”:精准扶贫治理的推进路径

站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新起点,党的十九大高度重视精准扶贫工作,将其作为乡村振兴战略攻坚战之一,提出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实现贫困人口与贫困地区同全国一同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庄严承诺。当前,我国正处于精准扶贫工作中期,各项工作进入关键阶段[12]。从推动社会治理格局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与专业化建设的角度,笔者认为精准扶贫应从制度、法律、技术与人才等方面入手,运用系统性手段,探索精准扶贫治理推进路径。

(一)满足贫困群体更高层次需求,推动精准扶贫工作社会化

“以人为本”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核心[13]。精准扶贫的社会化要求党和政府的扶贫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立足于贫困地区生存现状,满足贫困群体更高层次的现实需求。一直以来,政府一元主导的农村扶贫工作往往“重物质扶贫,轻精神扶贫”“强政治性扶贫,弱专业化扶贫”,这使得政府扶贫往往忽视贫困群体真实需求,自上而下的主导扶贫资源供给,其结果是贫困群体返贫现象严重。虽然,部分地方政府以公共服务项目制的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精准扶贫,但由于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地方主义”特色,公共服务供给内容与质量参差不齐,加剧了扶贫资源与扶贫需求之间的脱节,数字脱贫现象严重。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贫困群体的扶贫需求也呈现多元化趋势,不再仅仅局限于物质文化需求,社会公平、民主法治以及环境保护等精神方面需求日益增长。因此,精准扶貧必须坚持“公民本位”的公共服务模式[14],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积极培育社会扶贫力量,补齐精准扶贫治理结构短板,对扶贫对象需求进行精确识别与精准帮扶,自下而上、有针对性地满足贫困群体更高层次的贫困需求。

(二)完善农村扶贫法律法规,提高精准扶贫法治化水平

十九大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全民守法,从而实现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法治化是党和政府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的前提与基础保障。当前,在农村精准扶贫的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使得地方政府从经济发展与政绩考核角度选择周期短、成效性强的扶贫项目,或为了精准扶贫成效有倾向性选择精准扶贫地区,使得精准扶贫主观性强,精准管理与考核只进不出,“被脱贫”与“假脱贫”现象频发。 更有甚者,将精准扶贫资格视为“福利”,在缺乏制度约束条件下,扶贫资源向权力与利益团体倾斜,扶贫资源难以公平分配,精准扶贫公正性被削弱[15]。

事实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质就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三位一体建设[16]。社会治理格局下的精准扶贫要通过法治化建设规范政府行为,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参与精准扶贫提供制度保障,形成“党委—政府—市场—社会—公众”多元共治精准扶贫结构。一方面,要加强精准扶贫相关立法,完善精准扶贫的制度体系,通过精准扶贫清单制规范政府扶贫行为,消解扶贫单元纵向科层制与扶贫对象横向识别之间的张力[17],避免精准扶贫政策执行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推进精准扶贫相关配套法规制定,要重点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社会保障以及金融制度等相关配套法规,激发贫困地区要素资源市场,引入多元社会治理主体,激发精准扶贫政策活力。

(三)打造“互联网+精准扶贫”模式,实现精准扶贫治理智能化

近年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技术性治理逐渐成为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工具,推动着社会治理的智能化发展。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要求发展共享经济,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行业相结合,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效率,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与公共服务质量[18]。“互联网+精准扶贫”模式创新要求政府将互联网技术引入到精准扶贫工作中,利用互联网技术信息共享与数据处理能力,优化扶贫生产要素配置结构,提高扶贫工作精准识别、帮扶、管理以及考核水平,实现精准扶贫智能化治理。

“互联网+精准扶贫”模式利用大数据与云技术,构建一套基于信息技术的扶贫体系,既客观真实反映扶贫需求,又对扶贫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同时,“互联网+精准扶贫”的信息共享机制成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参与精准扶贫的重要平台,推动精准扶贫的多元协同共治。当前,推动“互联网+精准扶贫”模式建设,首先要加强贫困地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贫困地区互联网全覆盖,满足“互联网+精准扶贫”模式的基础条件;其次,政府要主动进行扶贫大数据系统开发,建立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构建面向贫困群体的建档立卡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的信息整合功能;最后,鼓励“互联网+精准扶贫”形式创新,引入市场机制,实现“互联网”技术下精准扶贫形式多样化,例如“互联网+旅游产业”“互联网+金融”以及“互联网+企业”。

(四)加强扶贫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精准扶贫专业化发展

社会分工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与客观规律,通过丰富社会职业种类与增加专业性人才等方式,提高社会发展的专业化水平。在构建社会治理格局背景下,精准扶贫分工的专业化发展对于提高精准扶贫工作效率,优化精准扶贫政策效果,推动精准扶贫工作从政府一元主导向多元协同共治转变,实现功能性扶贫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政府主要通过驻村扶贫工作队,对贫困村与贫困户进行帮扶工作。驻村工作队成员主要由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临时抽调参与精准扶贫工作,一方面扶贫干部缺乏相关扶贫知识,对于贫困群体状况了解不够深入,扶贫工作与贫困需求相脱节;另一方面,由于扶贫工作的暂时性与扶贫干部的临时性,使得扶贫干部的考核与激励相对模糊,扶贫干部主要精力集中于原来岗位工作,对精准扶贫工作积极性不高,大部分驻村扶贫干部“身在村庄,心在机关”[19]。

专业化扶贫人才队伍建设是精准扶贫工作的关键,是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基础[20]。在精准扶贫工作的实践中,专业化扶贫人才供给与需求的错位,已经成为制约精准扶贫工作的主要瓶颈之一。2016年,《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培养一支素质高、能力强、技术硬的“精准”人才队伍的战略规划。提高精准扶贫专业化水平,打造一支职业的扶贫人才队伍,首先要基于精准扶贫政策导向与工作扶贫需求,培养一批扎根基层的专业化扶贫人才,推动贫困地区精准扶贫工作开展落地;其次,构建专业化扶贫人才激励保障机制,既要加强精神引导,培养无私奉献精神,又要提高物质激励,为专业化人才提供生活保障;最后,加强扶贫工作人员技能培训与能力提升,提高扶贫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实现人才队伍的内部挖掘。

参考文献:

[1]莫光辉. 精准扶贫:中国扶贫开发模式的内生变革与治理突破[J].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16(2)∶73-77.

[2]何植民, 陈齐铭. 精准扶贫的“碎片化”及其整合:整体性治理的视角[J]. 中国行政管理, 2017(10)∶87-91.

[3]陈成文, 王祖霖. “碎片化”困境与社会力量扶贫的机制创新[J]. 中州学刊, 2017(4)∶81-86.

[4]王春光. 反贫困与社会治理专题研究[J].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20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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