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联合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
2019-03-01本刊讯
本刊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1月11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长江流域禁捕的必要性及实施细则,并提出了退捕渔民的补偿安排。
《方案》指出,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部署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效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下降危机的关键之举。
《方案》要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的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坚持四个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恢复生物资源。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作为落实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重要举措,作为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作为巩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切实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以生物多样性为指标的长江生态系统。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渔民利益。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分类施策的理念,积极稳妥引导退捕渔民转岗就业创业,有效保障就业困难渔民基本生计,确保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能小康。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建档立卡,确保补奖资金足额到户、配套措施保障到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坚持地方为主,中央适当奖补。科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禁捕工作主体责任,统筹各方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衔接相关政策,整合相关资金,协调推进禁捕涉及的各方面工作。中央财政通过奖补的方式对地方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坚持精准施策,科学统筹推进。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分步实施,实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退捕转产和禁捕管理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稳步扩大禁捕范围。充分赋予地方自主决策权,允许各地因地制宜、灵活施策。
《方案》明确,禁捕工作要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大型通江湖泊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其他相关水域四种情况,分类分阶段推进;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2019年底以前,完成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退捕,率先实行全面禁捕,今后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2020年底以前,完成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水域的渔民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禁捕期结束后,在科学评估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政策。
大型通江湖泊,大型通江湖泊(主要指鄱阳湖、洞庭湖等)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管理办法,可因地制宜一湖一策差别管理,确定的禁捕区2020年底以前实行禁捕。
其他水域,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由有关地方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禁捕期间,特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实行专项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或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方案》明确,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主要由各地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同时,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禁捕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根据各省退捕渔船数量、禁捕水域类型、工作任务安排等因素综合测算,整体切块到各省市,由地方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收回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并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
中央财政在禁捕期间安排一定的过渡期补助,资金根据禁捕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因素以绩效评价奖励形式下达,由各省市统筹用于禁捕宣传动员、提前退捕奖励、加强执法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其中,水生生物保护区过渡期为2019年和2020年,其他重点水域过渡期为2020年和2021年。
《方案》指出,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各司其职,有序推进禁捕各项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禁捕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或政府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禁捕工作领导机构和推进机制,因地制宜制定省级实施方案,压实各级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审核把关,统筹协调推进本省区渔民退捕转产和禁捕后执法管理等各项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渔民渔船调查摸底、补助对象资格和条件核实、禁捕安排等工作;财政部门牵头做好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并按规定做好审核拨付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及社会保障领域各项政策落实。
《方案》强调,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制定专项绩效考核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市渔民退捕、转产保障和禁捕管理等政策执行和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各省市人民政府要把长江禁捕作为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约束性任务,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和河长制等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