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行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经验做法
2019-02-28蒋红利
蒋红利
(中国石油玉门油田分公司炼油化工总厂)
0 引 言
新版排污许可证申领是国家“十三五”的重点工作之一。各行业必须在申领时限前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申领,应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1]。本文依据HJ 85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2](以下简称《规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2017年版)[4],针对石化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过程中边界确定、生产参数选取、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等重要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结合企业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供对应的解决方法。
1 排污许可证申领遇到的问题
新版排污许可证申领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内容繁杂、数据庞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大量时间、精力和专业知识界定核算边界、核算数据以及现场核对信息的准确性。玉门炼厂于2018年3月启动此项工作,2018年8月8日获取新版排污许可证,比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要求的申领工作完成期限提前了145天。在新版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中,玉门炼厂遇到了一些问题,在解决问题过程中,总结了经验做法,在此进行探讨。
1.1 边界的确定
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第一步是确定核算边界。排污许可核算边界包括生产设施、治污设施、污染物种类、排放口的界定等。若核算边界不清,最终的核算结果将无效,企业执行时将偏离实际。边界确定过程中通常存在如下问题:将不涉及产污的生产设施纳入核算边界;产污、治污混淆不清;限制排放浓度的污染物项目与限制排放总量的污染物项目不尽相同;排污口类型判断失误等。
1.2 生产设施参数的选取
排污许可证申领是一项以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核算为核心的工作。在后期的数据核算中,需要大量的基础参数做支撑,生产参数的选取是否正确,直接影响核算结果是否可靠有效。在生产参数选取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有:参数选取前后不一致,后期核算无法正常进行;参数选取不符合数据选取“优先”原则,核算结果不被承认。
1.3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确定
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每种排放口对应的排放限值,正常情况下按照最新排放标准执行即可。但在新老排放标准更替期间,可能会出现部分企业的部分排放口同时执行两种排放标准的情况。排放标准选取不当,直接影响排污许可量的最终核算结果。
1.4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的核算
新版排污许可证申领新增VOCs排放量内容,且主要关注VOCs排放源项中的设备管线与组件泄漏、装载泄漏以及储罐大小呼吸造成的VOCs排放等排放源。由于VOCs排放量的核算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且不同规范提供了不同核算方法,核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2 对 策
针对上述问题,玉门炼厂结合相关技术规范、指南、标准及地方政府环评文件要求,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和排污的实际情况,将问题予以有效解决。
2.1 厘清产排污现状,参照规范确定核算边界
排污许可证申领前期,企业必须做好基础信息调研和资料收集,厘清产排污环节、产污装置/设施、治污设施、排放口类型和污染物类别等。企业现有的炼化业务,应选取《规范》作为重要依据进行核算边界的确定。
2.1.1 生产设施确定原则
排污许可证申领要求凡涉及本行业类别的生产装置与设施需全部申报到系统中。对石化行业来讲,大到一套生产装置,小到一台泵,涉及的生产设施数量庞大,梳理起来流程冗长、工作量大。《规范》中暂未涉及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相关生产设施,因此,石化企业确定生产设施边界的原则可界定为:涉及产生废水、废气的生产设施即为排污许可需要申报的边界;产生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生产设施不在边界内。
2.1.2 治污设施确定原则
生产设施的边界一旦确定,边界范围内治污设施也随之确定,因此,企业应将与废水、废气治理相关的治污设施纳入边界内,降噪设施及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相关设施不予考虑。
同时需要注意,在界定治污设施时,企业容易出现将产污设施、治污设施、排污设施混淆的情况。产污设施是指设施本身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污染物,仅包含产生环节;治污设施是对污染物进行削减或转化的设施,本身不产生污染物;排污设施仅是污染物最终排放去向的“通道”,既没有产生环节,也没有治理环节。在污染物排放量统计环节,要避免产污、治污、排污设施重复统计。
2.1.3 污染物种类确定准则
《规范》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种类、监测、排放量等的描述有多处,要求监测排放浓度的污染物项目未必要求核算排放量,不要求监测的污染物项目也有可能需要核算排放量。企业在申报时可能无从下手。
针对此问题,企业应该对照《规范》中“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项目”“许可排放量污染物项目”“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监测项目”,结合政府批复的环评文件,在填报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时加以区分。如:企业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对催化烟气脱硫装置废气排放口的镍及其化合物、延迟焦化装置冷焦水切焦水的苯并(a)芘、常减压电脱盐废水的总汞和烷基汞、酸性水汽提装置净化水的总砷、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单元PTU净化污水的总镍等项目进行定期监测,但在核算最终排放量时不予核算。《规范》中并未要求对硫磺回收装置尾气焚烧炉排放口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自行监测,但由于企业在建设该项目时地方政府批复的环评文件明确指出,项目建成后执行相关标准,故在最终的许可量核算中应当将其纳入其中。“许可排放浓度的污染物项目”中仅有部分项目需要核算排放量。
2.1.4 排放口类型判断准则
排放口类型判断失误将导致核算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准确。废水直接排放口和间接排放口混淆,造成废水及相关污染物排放量重复核算;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口识别不清,可能造成有组织排放口漏算。
排放口类型的判断应遵从:①排放至市政污水处理管网或企业内部污水处理场的、未直接外排至外环境的,一律为间接排放口,在总量核算时不予计算在内;直接排放至江、河、湖、海或其他外环境的,为企业废水直接排放口,该排放口污染物必须纳入排放总量核算内。②高于基准地面15 m及以上的废气排放源为有组织排放源,低于15 m的为无组织排放源。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的许可排放污染物项目各有不同,须分别纳入对应的排放量中。
2.2 生产参数“优先”的原则
加热炉是石化企业的重要生产设施。加热炉烟囱废气排放量、生产装置处理量、治污设施处理量等生产参数直接影响许可量核算结果。生产参数的来源包括设计资料、设备设施铭牌、环评文件、验收监测、在线监测等。在加热炉参数选取时,考虑生产装置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文件可能有出入、验收监测时的生产负荷与实际运行工况存在偏差、环评报告是在设计文件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等因素,生产参数选取的“优先”顺序建议为:设备设施铭牌、设计文件、环评文件、验收监测、在线监测。照此“优先”原则确定的生产参数与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更加切合,核算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更具有适用性。
2.3 排放标准“从严”的原则
玉门炼厂2015年执行的废气排放标准为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5]二级标准,并应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GB 31570—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6]。2015年玉门炼厂向地方政府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计划在2016年对硫磺回收装置进行改扩建。2015年3月地方政府批复的环评文件中明确要求: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按照“从严”原则,硫磺回收装置尾气焚烧炉排放口既要执行GB 31570—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二氧化硫不大于400 mg/m3的限值,又要执行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的氮氧化物不大于240 mg/m3、颗粒物不大于120 mg/m3的限值要求。这与《规范》要求的“从严”原则是一致的。
2.4 VOCs排放量核算的准则
目前,根据国家发布的《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VOCs核算的方法主要有:实测法、公式法、筛选范围法和排放系数法等。按照此核算方法顺序,VOCs排放量核算准确度依次降低,VOCs排放量依次增大。本次排污许可证申领涉及的3项VOCs排放源的主要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相关方程法和排放系数法。
查阅《规范》《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将3种VOCs泄漏源项的排放量计算方法进行比较,不同之处在于:在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VOCs排放量计算中,《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中的相关方程法给出了以修复后的净检测值为变量的分段函数;《规范》直接采用了相关方程法中的定值排放速率进行核算,这与企业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际工作中的情况不符,《规范》也未做详细解释。
考虑到VOCs核算过程涉及到的参数较多、计算过程复杂、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计算中排放速率取值不一致等情况,建议企业借助HSE系统中VOCs管控平台,结合泄漏检测和修复规律,准确核算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泄漏源项的VOCs排放量,最终核算出企业VOCs排放总量。如此核算结果既代表了企业VOCs排放的真实性,又从理论计算过程中争取到一定的余量,为日后VOCs减排工作的有力开展奠定了基础。
3 结束语
新版排污许可证规定了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量、许可污染物排放去向及相关管理要求,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管理手段。在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中,准确选取核算边界、产排污设施、排放口类型、生产参数、排放标准、核算方法等相关信息,是科学核算排污许可量的重要前提。有效的排污申报,有利于企业提高申领工作的效率,进一步获得政府对企业环保工作的认同感,更是为企业日后执行排污许可提供守法合规、自证清白的有力依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