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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任周口市检察院检察长的“反腐”表演

2019-02-26

支部建设 2019年3期
关键词:周口市反腐南阳市

河南省周口市检察院原副厅级检察长李春长和高德友,都是靠政绩得到擢升。李春长任职期间,被授予“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称号,他在周口做了7场声势浩大巡回反腐讲座,其经典反腐语录在当地广为流传;高德友任下的周口市检察院,连续两次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并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因业务过硬,近年来,周口市检察院参与查办了甘肃省委原书记王三运,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等大案要案。然而,言必反腐的这两位检察长却是个“两面人”:李春长贪贿1900多万元,高德友贪贿200多万元。继李春长被判处无期徒刑之后,2018年12月26日,高德友被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曾经的辉煌耀眼明

2018年5月5日,河南省纪委监察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德友(副厅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高德友,1965年10月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1983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商丘地区分院书记员、助理检察员、副科级助理检察员、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1998年之后,高德友任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正处级检察员。2002年9月,高德友调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任职,先后担任反贪局副局长、正处级检察员,正处级干部、正处级检察员,副局长;2015年4月至案发,他任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上任伊始,高德友经过调研,发现制约周口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就是队伍素质问题。为此,该院于2015年7月启动“全员阅读”活动,号召全体干警“靠学习立身、凭政绩进步”,通过读书学习不断提升素质能力。高德友还为全市检察干警推荐书籍,内容涉及政治理论、传统文化、法律基础等,是检察干警应当常读、多读、细读的书本。

2017年4月26日,河南省检察院开展以“讲检察故事·展文明形象”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中央省级媒体采访团走进了周口市两级检察院。高德友说,“我们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主要基于市检察院的干警90%以上都是党员,抓好了党员干警,也就抓强了这支检察队伍。”

周口市检察机关群众执法满意度,由2014年的第16位到2016年的第4位,持续攀升到2017年上半年的第3位。2017年8月,周口市机关党建工作经验交流会在该院召开。同年9月,该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理论研讨会上作了经验发言。2017年底,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高德友担任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该院连续两次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相关报道称,高德友捧着金灿灿的奖牌回到周口,没有同大家分享获奖喜悦,而是同纪检组长进行了一次深入的交谈。“获奖确实值得庆贺,但是并不能说明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已经做得完美无缺,存在的问题还不容忽视……要始终保持忧患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摆,努力让我们的先进更加名副其实,让我们的奖牌更加光彩熠熠。”

因业务过硬,近年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参与查办了甘肃省委原书记王三运、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等省级干部受贿案,立案侦查了河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景照辉、濮阳市委原书记吴灵臣、安阳市委政法委原书记郭法杰、南阳市原副市长和学民、安阳市委原常委薛蒙林、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原副巡视员马怀林等十几名厅级干部受贿案。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1名干警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5名干警分别获得全省“侦查监督业务标兵”“十优公诉人”等荣誉称号。

值得一提的是,高德友在河南省检察院反贪局的老上级李晋华于2015年4月被查。

1952年1月出生的李晋华,曾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正厅级),2011年9月任河南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长。

2016年11月16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晋华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检方指控,李晋华自2004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职务便利,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868.5082万元、2万美元,另外还有1300多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7年5月12日,濮阳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晋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两面人”检察长言必反腐

地处河南省东南部的省辖市周口,是伏羲故都,老子故里,有“华夏先驱、九州圣迹”的美誉。

自2009年以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历经数次震动。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春长的黯然落马,首先掀起一股“地震波”。

李春长,1956年2月出生,工作能力较强,他在担任河南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年间,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发生了很大变化,1992年该院被评为河南省检察系统先进集体,李春长被评为河南省检察系统先进个人。因政绩突出,此后他升任南阳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他任职周口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期间,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授予“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称号。

李春长颇有文采,口才也极佳,他爱好演讲和作报告,从2008年5月上旬开始,他在4个月的时间里为周口市委党校和扶沟县、项城市、川汇区、鹿邑县、沈丘县、郸城县作了7场巡回反腐讲座,受教育人数超过4000人,反响强烈。他的反腐语录有:“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能造福苍生也能危害一方。”

2008年8月29日,李春长为郸城县1200多名基层党员干部作了反腐倡廉建设专题报告。

李春长认为,当了官,就要研究为官之道,践行为官之道,信守为官之道,要立德、立志、立才、立规、立言、立业。他特别强调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要常怀敬业之心、敬人之心、敬规之心和参悟之心,做到势不可使尽、利不可占尽、福不可享尽、聪明不可用尽。

李春长这样阐述“福不可享尽”。什么是福?平安是福,要知足常乐。要想成大事、成大器,吃亏是根本,别只想着占便宜。光想着要吃尽人间美味,坐车要坐好车,穿衣要穿名牌,盖房子要盖大屋,认为这就是福,那是错误的。

据媒体报道:李春长从关爱基层干部和党员的角度出发,真实述说着自身从检20多年对反腐败工作的感悟,对基层党员干部的关怀之情溢于言表。他畅谈反腐倡廉建设的形势和必要性,通过许多鲜活的反腐案例,给人启发教育。

言必反腐的李春长,实际上是个“两面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他平时放松世界观改造,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贪图享乐,贪欲私欲恶性膨胀,违反规定经商、插手工程,受贿,工作作风消极、颓废,在被河南省纪委“两规”前,几乎不在办公室,周口市检察院同志有事报告,只能电话请示或由司机代转。

李春长受贿、贪污案刑事判决书显示,2004年至2009年春节,李春长先后10次收受周口下辖某县检察院检察长7.5万元,他利用职权,为该检察长解决了职务调整问题。这7.5万元系该检察长在扶沟县检察院财务科取得,后以其他票据冲抵。

李某与李春长是老乡,两人关系不错。2004年,时任南阳市卧龙区信用联社主任的毛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找到时任周口市检察院检察长的李春长为其调整工作提供帮助。李某利用其与李春长的私人关系,介绍李春长为毛某的工作调整提供了帮助。2004年10月,毛某为表示感谢,通过李某见到李春长,二人在周口市李春长的住处向李春长行贿5万元。2005年初,李某介绍李春长为时任南阳市信用社总稽核的王某调整工作提供帮助,期间王某通过李某向李春长行贿50万元及玉石两件价值5万多元。后李春长未提供帮助,该款物未退出。

2011年下半年,李某因犯介绍贿赂罪被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利用职权贪污受贿

2009年9月份,李春长被两规并立案侦查,2010年2月8日,李春长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李春长受贿、贪污一案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李春长这样阐述“势不可使尽”,权为谁所用?要用这个权力为人民谋福利。若用不好、用偏了,特别是偏得过头的时候,你就长久不了。月满则亏,水满则溢,依仗势力做人做事,是不可能长久的。

可惜的是,能深悟此道的李春长却自食其言,给人留下笑柄。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春长自1996年11月至2009年8月期间,在担任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在案件查处、职务晋升、工作调整、安排就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23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9.2万元和美金4万元。此外,李春长在担任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500万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做出的李春长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他受贿、贪污事实。

1996年1月,北京某单位、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所属南阳金剑实业总公司、南阳市黄金公司、南召县黄金开发公司四家国有单位出资成立南阳市京宛有色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京宛公司”),开发金矿。李春长受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化名李寒冰,担任京宛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6年5月,京宛公司与挂靠在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南阳市金剑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金剑公司”)分别出资200万元和1500万元,以金剑公司的名义委托其它公司将该款投到北京某机关下属的北京某公司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合同约定投资期限为6个月,约定到期收回成本及收益共计2200万元。由于拆迁难等原因,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能如期进行,经多次追要,京宛公司的200万元被追回,金剑公司1500万元不能按期收回。

1997年10月,经李春长和金剑公司经理商议,由京宛公司在南阳某金融机构贷款2000万元,用于归还金剑公司在北京的1500万元投资款本息,京宛公司取得金剑公司在北京某公司的1500万元债权。

1998年11月,根据国家有关精神,京宛公司与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脱钩,李春长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汇报京宛公司的经营状况时,隐瞒了京宛公司在北京市投资房地产形成的2000万元贷款债务以及因该笔贷款所获得的1500万元债权的事实,致使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做出将当时投入京宛公司的40万元收回即算彻底脱钩的决定。

经多次催要,2001年4月6日,北京某公司用自己开发的16套房产抵偿京宛公司1500万元债权。2001年7月,李春长伪造了京宛公司其他股东的签名,制作了假董事会决议,办理了假公证手续,使京宛公司所取得的16套房产全部归于自己控制之下。

法院另查明:1997年11月,京宛公司贷款退还了北京某单位出资的73万元,北京某单位退出京宛公司,其所占股份根据李春长的安排被转给南阳市金方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方园公司”)。京宛公司与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脱钩后,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在京宛公司的股份被转让给金方园公司。

2001年4月,南阳市黄金公司、南召县黄金开发公司在京宛公司的股份退出,并转让给了金方园公司。

2005年4月,根据李春长的安排,金方园公司在京宛公司的股份分别被转让到南阳市甲公司、南阳市乙公司、南阳市丙公司名下和“李寒冰”名下。2006年12月份,李春长将“李寒冰”名下的股份转让给李甲,由李甲出任法定代表人。

法院认定:李春长通过朱某将16套房屋中的7套卖出,所得收益用于其个人消费,最后一次出售所得153.5万元,下余9套登记在朱某、赵某名下。此外,朱某根据李春长的安排,用变卖房屋所得为他人购买本田车1部。李春长在纪检部门未掌握其受贿的犯罪事实时,主动交待其受贿事实,系自首。案发后,李春长已退还全部赃款、赃物。

贪欲化作悔恨的泪水

李春长在阐释“利不可占尽”时说,这个利就是便宜。不管是大利也好,小利也好,公利也好,私利也好,见好处就想把它搂过来,见荣誉就想把它争过来,这种人是没有人敢跟他相处的。我想境界高一点的话,不该自己得利时,就不要伸手。一些贪官,房子弄了几处,票子也弄了几百万,结果都化成了铁窗下的两行清泪。所以说,有衣穿、有饭吃、给我们家人有个荣誉感足矣!

而现在,李春长和高德友的贪欲“都化成了铁窗下的两行泪水”。

2012年4月12日,开封市中院对李春长受贿、贪污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春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受贿所得人民币359.2万元、美元4万元、贪污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春长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春长的定罪量刑;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赃款、赃物处理部分,改判被告人李春长受贿所得人民币359.2万元、美元4万元、贪污所得房屋9套、本田车1部、变卖房屋所得人民币153.5万元予以追缴。

李春长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再审”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8年7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通知书称:“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利用职权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59.2万元和美元4万元,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你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1500万元,你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李春长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罪犯李春长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7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1次一般、3次良好、2次优秀,最后一次评定为优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李春长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河南省许昌监狱对罪犯李春长提请减刑的建议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减刑的法律监督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

2016年8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春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高德友利用其担任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安排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处处长以办案住宿费的名义,从单位财务上报销9.55万元,用于支付高德友在河南某酒店的个人消费。

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德友利用其担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十余人贿赂共计171.926万元、20万元购物卡,为相关个人在协调银行贷款、案件办理、工作调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

鹤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德友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高德友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系自首,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回全部赃款,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2018年12月26日,鹤山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高德友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贪污赃款、受贿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高德友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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