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反思

2019-02-25冯召洋西南大学

营销界 2019年52期
关键词:公积面值股本

■ 冯召洋(西南大学)

一、研究背景

自从1990年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上市公司普遍不太愿意主动分红。这些常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常常被称为“铁公鸡”。在A股上市公司中,有170家上市公司长达十年没有分红。除此之外,A股上市公司中有46家连续20年从未分红。更为过分的是,金杯汽车公司,上市后连续25年从未进行现金分红,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金杯汽车现金分红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函中称公司从上市以后其未分配利润长期处于负值,公司无能力进行分红。但查看其财务报告可以发现,其在1994年、1999年、2000年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满足分红条件,但也未进行现金分红。不分红导致长期没有现金进入股票市场,中小投资者便不寄希望于分红上,而是通过不断的买卖股票来赚取价差。在这种氛围下投资者更加倾向于做短线投资,忙于追涨杀跌,最后造成股价的此起彼伏[1]。因此,为了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我国证监会自2001年相继出台强制分红措施。而与现金分红相对应的分红方式为分配股票股利,但是很明显,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虽然都称之为分红,但是两者之间具有实质性的不同。但根据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在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时,规定公司按照把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来进行会计处理,即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股本”。对此,本文基于会计角度,分析分派股票股利的本质,指出现行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并不合理,建议不做任何账务处理,以此与证监会屡次出台的强制分红措施相匹配。

二、文献综述

自沪深股市建立以来,我国关于分派股票股利时账务处理研究文献较多,研究集中在股票股利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上,由此产生了两种流派:一种流派基于实际成本会计原则,认为在实际发放股票股利时,应按照面值(有面值股票)或设定价值(无面值股票)结转,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股本”[2]。李明辉(2002年)认为抛售股票时取得的收益来自市场价格的再分配,并非被投资企业,因此应当按照面值结转。另一种流派认为从促进我国股市稳定的角度出发,认为应按照市场价值结转,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记“股本”和“资本公积”。例如,田国全(2009年)认为这种结转方式更注重股票的市场价格,可以限制一些上市公司长期高比例送股的行为;唐久芳(2005年)认为我国股票市场还未成熟,股票面值和市场价格背离较大;覃才林(2007年)认为这样可以避免夸大公司的负债权益比例。

但是本文认为,第一种会计处理方式并不合理,因为我国股票面值和市价相差很大,股票票面价值就失去了最初目的—在于保证股票持有者在退股之时能够收回票面所标明的资产,同时,转作股本的股利折算为1元面值普通股与之前发前在外的股票具有同等权利,因而本次实际派发股票总数量决定了增加的股票数量,相反,本次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金额不能决定派发股票的数量,因为股票面值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也不合理,因为在我国二级股票市场上,股市大多为短线投资,股价上下波动较大,股票价格与企业内在价值相背离,股价不一定会随着企业内在价值的降低(提高)而降低(提高)[3]。并且除了以上所说之外,两种账务处理方式都有悖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因为,在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时,从法律形式上来看是一部分留存收益转为股本,但其经济实质为股票分割,所有者权益结构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因而,实质上它不满足会计事项的要求。

三、股票股利本质与会计处理反思

认清股票股利本质,有利于识别股票股利的经济实质,从而可以判断出现行会计处理是否合理,具体分析如下:

(1)股票股利属于形式上分配,而非实质性分配。对被投资企业来说,分配股票股利不会增加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各股东产权比例不变,只是在形式上留存收益减少、股本增加,对公司价值以及现金流量都没有实质性影响。对投资企业而言,一方面,持有股票数量增加,但每股净资产降低,在被投资企业所持股票比例并未发生变化,持有股票的市场总值不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没有被投资企业的现金流入,只是在已有股票数量基础新增一部分,没有收到来自被投资企业的实质恩惠。因此,分配股票股利,不管是对投资企业还是对被投资企业,本质上都未造成影响,股票股利只是被投资企业玩的一场数字游戏。

(2)股票股利实质上并未改变所有者权益结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留存收益。从股本来看,股票股利表面上增加了股本总数,但实质上会导致每股净资产下降,派发后总股本对应净资产与派发前总股本对应的净资产并未发生改变,因而,这种股本数的增加属于虚假增加,不会给企业带来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实质性好处。从资本公积来看,分配股票股利时,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中所谓的资本溢价也不成立,因为企业发行股票股利与股票市场没有直接联系,不能从市场中获取现金流入,也没有造成其他资本公积发生变化,故不改变公司资本公积;从留存收益来看,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通常会认为留存收益减少,但从经济实质来看,企业的留存收益并未发生改变。由于被投资企业没有拿出现金,股东也未收到实质性的回报,本质上未分配利润并未减少,同理,盈余公积也未进行实质性分配,因而盈余公积不变,因而,股票股利派发后,被投资企业可动用的留存收益依然是240万。

(3)股票股利形式上增加股票总数,但实质上属于股票分割。股票股利,是上市公司支付给股东股利的一种方式,其与现金股利的不同之处在于股票股利只发放本公司的股票,并没有分配给股东现金和其他资产;股票分割的话,就是增加股票股数并同比例减少股票面值[4]。根据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可将股票股利分为小比例股票股利和大比例股票股利,大比例股票股利可视为股票分割。从会计准则来看,股票分割和大比例股票股利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从静态的角度来分析,不管是企业分发股票股利之时,还是企业进行股票切割时,都既不增加和减少企业的净资产,也不改变股东的产权比例,没有导致当前的现金流出企业,也没有影响到企业的未来现金流,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结构也并未实质性改变。所以,这两种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粉饰行为,与企业的价值无关。

(4)成为企业逃避分红责任的工具,与我国强制分红政策相背离。自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主动分红意愿普遍不高,重要原因是股票股利成为上市公司逃避分红责任的工具。根据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当分发股票股利时,上市公司有理由将股票股利视为现金股利的替代品,以扩大公司规模等为由,转移走上市公司所赚的钱。大股东因自身利益而不愿拿出现金分红,不断掏空上市公司资源,并以股票股利是现金股利替代品为幌子。除此之外,还大大提高了大股东掏空企业资产的发生概率,并且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这种行为给中小股东的利益带来了严重损害,造成中小股东只能通过依赖获得股市中的资本利得,从而使得资本市场更加具有投机性,这种氛围使得股市远远偏离了其将民间的闲散资金与上市公司的融资进行有效对接的初衷。为此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多个强制分红政策,会计处理相应规定上也应当积极响应这一保护措施,不断完善投资者的保护机制。

四、改进建议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但是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上述分析表明,分派股票股利时,被投资方股票数的增加和留存收益减少是表象,与股票分割性质相同,并未真正改变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结构。因此,本文认为股票股利本质上并未真正引起两个不同项目的增减变化,因而不属于被投资企业的经济业务,不应当进行会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登记。这种做法为股票股利属于虚假分配提供了会计上的理论依据,使上市公司失去了以分派股票股利视同分配的借口,也与我国推行的强制分红政策保持一致。

猜你喜欢

公积面值股本
第一套人民币共有12种面值
百万“大”钞
“公积公益金”解析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研究
10元钱有多少种面值组合
证券业:上半年42家公司被举牌
证券业:上半年42家公司被举牌
全国国有企业所有者权益主要项目构成
掉钱
被并方留存收益还原方法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