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读往来
2019-02-25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9年2期
问题一:如何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答: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合作社是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以服务成员为目的,按照成本原则运行,如果产生了盈余,也应当返还给成员。举例来说,一家柑橘合作社以1.8元/斤收购成员柑橘1万斤,并以2元/斤销售出去,获得收益2000元。年终通过核算,运输、人工等费用为1000元,则合作社产生盈余1000元(2000元—1000元),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500元,这500元就是可分配盈余,应主要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与合作社的做法相对照的是,如果是一家公司从农民手中收购柑橘,收购完成后就与农民没有任何利益联结,之后产生的购销差价等增值收益完全由公司独享。——《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刘华彬
问题二:公司能否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立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主体只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且需要有3个以上,自然人、公司等其他主体不能设立联合社。联合社的设立应当以自愿为基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采取命令、胁迫等方式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或加入联合社。另外,联合社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章程和成员出资。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是成立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联合社要取得法人资格,也需具备这些条件。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孙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