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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关系

2019-02-23蔡书张英明蔡文洁

中国集体经济 2019年3期
关键词:雾霾信息披露社会责任

蔡书 张英明 蔡文洁

摘要:企业能否自觉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是治理雾霾的关键之一,但是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治理雾霾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这与利润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目标相悖,文章以京津冀地区为例,统计分析了2014~2016年雾霾天气与大气主要污染物的变化情况,并选取京津冀地区以废气为主要污染物的上市公司,共计84家,对样本公司2014~2016年的社会责任报告(环境部分)进行了收集和整理,设计指标评价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方式,研究了京津冀地区雾霾天气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关系,最后得出结论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雾霾;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

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前提,然而目前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这种矛盾无疑将对人类未来的发展产生严重威胁。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护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腾飞,但是与此相对的,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就是其中之一,对我国生态环境、公民健康和社会发展造成了极大阻碍,治理雾霾势在必行。刚刚召开的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了绿色发展理念,突出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雾霾问题早已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关注的焦点。

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CSR报告)是上市公司披露与环保相关状况的主要手段,属于非财务信息披露。这些信息的披露,有利于各个利益相关者更加合理全面的判断企业的现状和未来。重污染企业排放的废气是导致我国雾霾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企业能否自觉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是治理雾霾的关键之一。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治理雾霾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这与利润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目标相悖,本文就从这一矛盾出发,研究雾霾天气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环境部分)的关系,旨在从一个新的视角出发,探寻雾霾天气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互关系。

国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环境部分)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影响因素方面,例如,毕茜等(2012)通过研究制度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证明制度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有重要作用。此外,公司规模、盈利能力以及财务杠杆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有密切联系。肖红军等(2015)从资本成本的角度出发,以商业、房地产、工业、公共事业和综合行业为例分析资本成本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实证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水平与资本成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负相关关系,但相关性并不显著。国内学者大多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财务状况、制度法规、社会公众监督等多角度研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但是很少结合具体的环境问题或公众事件,本文从雾霾角度进行研究。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收集

由于我国在2013年才对PM2.5正式命名,之后陆续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PM2.5监测体系,所以本文與雾霾相关的数据统计从2014~2016年的空气质量指数和大气主要污染物数据,选取受雾霾困扰最严重的京津冀地区七个主要城市,分别为: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保定。数据来源自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环保部数据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确定雾霾相关的数据之后,本文以京津冀地区为例,将以废气为主要污染物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共84家,其中剔除了ST、*ST、上市未满三年、停牌的公司。分析这84家上市公司2014~2016年的社会责任报告。其中,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数据来源于巨潮资讯网,其他数据来源于CCER数据库。

(二)雾霾天气的界定

霾的核心是空气中的悬浮颗粒物,主要是PM2.5以及PM10,此外,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等污染物也对霾的产生起推动作用。根据霾的判别方法,如果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0米时,则可称之为霾。但是只有发生能见度小于5000米的轻度霾或者更严重时,天气预报才会有提醒,与霾定义有一定的差异。本文根据中央气象台官网发布的逐小时气象报告,结合中央气象台的霾预报与空气污染物气象条件预报,认为可以结合空气质量指数(AQI)和首要污染物的具体情况来判定雾霾天气,具体如下:

AQI>150且首要污染物为PM2.5或PM10。

满足以上条件,在本文的数据统计过程中即判定为雾霾天气。

(三)京津冀地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的评价

本文从雾霾角度出发,用雾霾角度评价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需要提取其中的环境保护信息,本文设计了一些指标并赋予分值量化评价,合计7分,具体如表1所示。

(四)研究假设

国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环境部分)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影响因素方面,很多学者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财务状况、制度法规、社会监督等多角度研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很少结合具体的环境问题或公众事件。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对我国雾霾天气的思考,提出了以下假设:

雾霾天数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环境部分)水平呈负相关关系。

(五)变量设计

1. 被解释变量

本文选取雾霾天数作为解释变量(Y),本文在对雾霾天数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统计出了京津冀七个主要城市2014~2016年雾霾天数的变化情况。

2. 解释变量

本文选取京津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水平为解释变量(X1),该指标为量化指标,在本文第三章根据公司履行环保义务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参与环保行为取得的成果、因环保取得的政府补助或奖励、公司用于环保的研发或投入等六项指标对京津冀地区84家样本公司2014~2016年的社会责任报告(环境部分)进行整理、评分得到了该指标的具体水平。

3. 控制变量

本文选取企业控股股东性质作为控制变量(X2),若样本公司为国企则记为1,否则为0;本文选取公司规模作为控制变量(X3),本文使用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来确定公司规模;本文选取盈利能力作为控制变量(X4),本文使用净资产收益率确定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文选取资本结构作为控制变量(X5),本文使用资产负债率确定公司的资本结构。

(六)模型构建

本文对数据进行收集之后,对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分析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等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本文建立一个多元回归方程,如下:

Y=β0+β1X1+β2X2+β3X3+β4X4+β5X5+ε

其中,β0为常数项,β1~β5为变量的回归系数,为随机干扰项。

变量定义如表2所示。

三、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由表3可以看出,2014~2016年,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环境部分)分值平均为144.6667分,设计总分为590分,說明京津冀地区重大气污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度低,很多上市公司甚至没有披露。京津冀地区雾霾平均天数为84天,约占全年的23%,仍然是非常高的数字。公司规模、盈利能力、资本结构的标准差分别为1.4309,0.0187和0.1101,说明样本公司规模差异较小,盈利能力和资本结构的差异也较小。其他数据属于比较合理的水平。

(二)Pearson相关性检验

从表4可以看出,在显著性水平小于0.01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环境部分)水平与雾霾天数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与盈利能力、公司规模、资本结构的相关性并不显著。从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来看,各个变量之间相关性并不显著,模型不存在共线性的问题。

(三)回归分析

由表5可以看出,调整后R2=0.838,F值为260.816,显著性水平低于0.01,说明该模型的拟合度较为理想,显著性较好。

回归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环境部分)水平与雾霾天数的回归系数为-1.130,显著性水平低于0.01,说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环境部分)水平与雾霾天数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企业主动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可以减少雾霾天数,本文假设得到验证。

其他方面,雾霾天数与公司控股性质、盈利能力、企业规模、资本结构的显著性水平远大于0.05,说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环境部分)水平与控股性质、盈利能力、企业规模、资本结构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受上述因素的影响较小。

四、结论与对策

(一)结论

本文在对雾霾天气的判别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选取京津冀地区以废气为主要污染物的上市公司共84家为样本,研究了京津冀地区雾霾天气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和关系,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环境部分)与雾霾天数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说明企业主动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可以减少雾霾天数,本文假设得到验证。

第二、雾霾天数与公司控股性质、盈利能力、企业规模、资本结构直接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说明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很小。

(二)对策

从本文的主要结论看,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环境部分)与雾霾天数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企业主动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可以减少雾霾天数。因此,雾霾治理不仅是政府主导的事情,雾霾治理需要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需要各个社会主体广泛的参与,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要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完善环保法律制度。法律的制定可以为雾霾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我国虽然已经制定《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与雾霾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不够具体全面,例如,在上述法律条文中大量使用“不达标”等含糊的词汇,法律法规仍然需要完善。

第二、多元主体参与。雾霾治理不仅是政府主导的工作,更关系到每一个社会主体、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保护环境自然也需要每一个社会主体、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参与,政府应该加大职能转变,从主导变为指导,促进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重污染企业作为大气污染的责任主体,政府不仅应该严罚严打,更应该运用自己的权利,提供相应的政策、资金、技术支持,让广大企业参与到雾霾治理中来。公民作为有效的监督者,政府应该提供高效可行的监督渠道,协助政府治理雾霾。

第三、建立社会责任审计制度。目前,京津冀地区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并没有看到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其可靠性较低。建立社会责任审计制度,不仅有利于使社会责任报告更加规范化,更使报告的真实性得到了一定保证。此外,公司自己也应建立起内部审计制度,以确保相关行为的真实可靠合法合规。

参考文献:

[1]毕茜,彭珏,左永彦.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和环境信息披露[J].会计研究,2012(07).

[2]肖红军,郑若娟,铉率.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资本成本效应[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5(03).

[3]梅波,田茂再.基于时空模型北京市PM2.5浓度影响因素研究[J].数理统计与管理,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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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任保平,段雨晨.我国雾霾治理中的合作机制[J].求索,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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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建明.环境信息披露、行业差异和外部制度压力相关性研究[J].会计研究,2008(06).

[10]周守华,陶华春.环境会计:理论综述与启示[J].会计研究,2012(02).

[11]祁怀锦,刘儒昞.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及其地区差异:2010~2011年A股上市公司观察[J].企业发展,2013(08).

(作者单位:蔡书、张英明,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蔡文洁,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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