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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启航
——我国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建设与实践扫描

2019-02-23王砾尧

中国信用 2019年2期
关键词:黑名单行政处罚惩戒

◎文/本刊记者 王砾尧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步标志。如何在以信用手段惩戒失信企业的同时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引导其走上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轨道,相信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我们期待,随着信用修复机制的日益完善,信用建设将更好地为社会治理提供保障和支撑。

——题记

“我们公司搬家,忘了去登记机关办理地址变更,现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了,该怎么移出?”“最近有中介自称可以帮我们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要花费1000元,靠谱不?”近期,四川省成都市工商局收到很多关于信用修复的咨询,为让企业少走“弯路”,成都市工商局发布重要提示,指出企业只要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后,到登记机关指定地点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即可修补企业信用,登记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不要轻信市面上所谓的“中介”。

随着“黑名单”、联合惩戒等制度的深入实施,一些失信企业在感受到一旦失信“寸步难行”的同时,也迫切要求进行信用修复。为满足市场主体的这种要求,为它们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接连出台信用修复的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各部门、各地方也开始从多方面积极探索信用修复,并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效与经验。

关注“刚需”允许失信者“知错能改”

今年2月初,国家发改委发布1月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及公告情况说明,指出1月份相关部门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失信黑名单信息新增215,582条,涉及失信主体190,531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54,484家,自然人136,047人。1月份退出失信黑名单主体98,511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26,883家,自然人71,628人。从这组数据不难看出,需要进行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数量巨大。

随着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以及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的逐渐形成,失信人所付出的失信成本在不断增加,这倒逼失信主体对信用修复的需求也越发强烈。为了回应这些需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部门与地方出台政策措施,对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提出要求。

首届公益性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在福建厦门举办 摄/本刊记者 吴限

据悉,在政策中第一次出现“信用修复”的概念,是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建立信用纠错修复、自新修复、主动修复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效避免信息失实和“误伤”等情况发生。同时明确了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2017年11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单位)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此外,《意见》还强调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有关部门(单位)认定“黑名单”时,应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期限,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

2018年7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信用修复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通知》强调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整改期限与失信信息原则上要向社会公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公示的,要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共享。充分运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类主体失信信息。《通知》提出建立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制度,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重点关注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提示性约谈,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黑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

在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方面,《通知》指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支持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通过公开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

此外,《通知》还要求建立失信单位负责人责任追溯制度、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失信个人、失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用修复培训制度、失信主体信用状况主动报告制度以及信用管理辅导咨询制度等,健全行业信用监管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制度、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制度、鼓励创新信用监管的制度等。

“信用修复总的原则是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2018广东清远召开的全国信用惠民便企现场交流会上指出,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步标志。在增加失信成本的同时,还要注重建立修复机制,须创造性地为失信主体提供七个修复方式,即纠失信、做承诺、受培训、入监管、提报告、受辅导、行公益。

“在信用修复过程中,能够让失信者体会弥补失信行为的艰辛与不易,从而使其他失信人包括游离于失信边缘的人今后害怕失信、不敢失信,自觉做到诚实守信经营、老老实实做人。”业内专家指出,“信用修复”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构建诚信社会不仅具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还具有警示、教育及示范等多重意义。信用修复不仅能够引导那些失信人向信用修复对象看齐对标、及时认识到失信给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性,更能够帮助他们及时修正自己的失信行为。失信人一旦被联合惩戒,就可以以此为示范和样本,争取早日修正自己的失信行为,重新为构建诚信社会添砖加瓦、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经过了这一系列“境遇”后,当事者也势必倍加珍惜失而复得的信用,所谓用“信”良苦。

部门协同用机制保障“知错可改”

除了顶层设计,多个领域也相继开展信用修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2018年11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最初于2014年7月发布,后在2016年4月经过一次修订,此次为第二次修订。记者梳理发现,相较于此前版本,规范信用救济程序、拓展信用救济措施范围是《办法》做出的多项重要修改之一。

“纳税人由于欠缴税款金额被列入‘黑名单’并不是一个终身制的处罚。此次《办法》中很重要的修改完善就是关于信用修复的完善。”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王文婷认为,《办法》中关于纳税信用修复的制度已经比较完善,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通过及时补缴税款等,不仅可以从黑名单上除名,还可能将信用等级逐渐升为A级。

《办法》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的信用修复按照公布前、公布后,分别明确了相应的操作程序,同时还进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济措施的范围,明确“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

“信用惩戒和信用鼓励都是必须的,也是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表示,《办法》的出台,一方面以更加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另一方面为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体现了政府在行使征税权力的同时,更加注重税收道德信用的建设,对于引导诚信纳税,构建诚信社会起到很有力的推动作用。

今年1月初,文化和旅游部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旅游市场黑名单实行分级管理,同时线上线下将同步纳入管理系统。此外还对不同层级的黑名单明确了实施惩戒的区域范围,对失信引起严重社会影响、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实施惩戒的,明确了申请、复核、确认等相关程序。同时还明确了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组织机构、修复方式等事项,为各地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提供了依据。该管理办法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修复信用的方式包括公开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等,且接受信用修复培训情况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黑名单主体修复信用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相应程序将其移出黑名单。

2018年10月人社部印发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联合惩戒有效期限内,可通过主动履行义务、提供公开书面信用承诺、出具第三方信用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发起信用修复程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后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

同月住建部出台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方式修复信用。严重失信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认定部门提交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经认定部门核实,对符合移出标准的信用主体可提前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认定部门应将其信用修复情况及过往信用情况作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重要参考。

由此可见,多部门在实施联合惩戒的同时,已经开始着手在制度设计层面帮助企业进行规范的信用修复,惩戒与修复,逐渐成为信用建设相辅相成的重要两方面。

开通通道促进失信企业“知错便改”

在各部门出台信用修复的相关制度的同时,各地也陆续推出了信用修复举措。

“近几个月,我们的电话成了‘热线’,有的企业一天能打四五遍。”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企业信用监管方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2018年7月底开始,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的企业开始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截至目前,已有近5万户企业被列入,由于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往往涉及市场准入、政府采购、银行信贷、招标投标、企业上市、税收征管等多个方面,随之而来的联合惩戒让不少企业慌了神儿。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要企业主动申请,但是很多企业因为暂时没有遭受利益损害便没有重视。”该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介绍,在近5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中,有近1.4万户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仅因没有主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企业而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经营几乎寸步难行,按原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违法失信情形的才能被移出。

针对这个问题,近期,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四类企业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这意味着,山东省1万多家企业有望重塑信用。该实施意见对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修复流程及后续管理都坚持了相对严格的原则,只为企业提供一次信用修复机会,要求企业承诺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否则自动放弃今后信用修复的一切机会。

信用修复承诺书

原先在河南省,如果企业进入“黑名单”,则5年内不能申请移除,2018年9月,河南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作为全国市场监管领域首个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具有未按照规定期限年报、公示企业信息、企业信息公示弄虚作假,登记地址“失联”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失信企业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企业按照要求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即可跳出“黑名单”正常运营,为该省2万多家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带来了信用修复机会。2019年1月,河南省发改委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引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并已开展信用修复910起。

为了畅通修复渠道,为纳税人做好信用级别修复工作,近期山西省税务局启动了民企纳税信用等级提升工程,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主动修复纳税信用,提升信用级别,以便充分享受税收激励措施,纳税人可根据纳税信用复评程序修复自身纳税信用级别。

2019年1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的通知》,对已经履行部分法定义务且社会危害性较低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根据这份文件,该省近1.36万户失信企业可以重塑信用,轻装上阵。该通知中明确,对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经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以及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经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的,这两类企业可以采取信用修复机制修复信用。

2019年2月,为了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浙江省发改委出台《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信用修复原则上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该办法还对信用修复异议做出了明确规定,保护不良信息主体的异议权。浙江省发改委信用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为实施精准监管和联合奖惩提供了重要支撑。

信用修复小知识

“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一、哪些行政处罚不可修复?

1.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内的行政处罚信息;

2.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3.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被给予的行政处罚信息;

4.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5.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信用修复流程有几步?

1.行政相对人通过网站异议修复渠道正式提请修复申请。

2.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承诺并向网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主要包括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军官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缴交罚款收据等。

四是信用修复承诺书(详见网站提供模板)。

3.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并经网站主办单位审核后,行政处罚信息可由网站撤下公示。

三、若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后果将怎样?

行政相对人在签署《信用修复承诺书》后,未履行承诺书相关内容,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失信惩戒措施:

1.所提供资料存在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无效等情况的,不予信用修复,继续公示其行政处罚信息至公示期止。

2.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处罚决定的,不予信用修复,继续公示其行政处罚信息至公示期止,并将其未履行情况通报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情节严重的,将其纳入相关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

3.行政处罚信息经信用修复撤下一年内,行政相对人再次被给予行政处罚的,新增行政处罚信息将不予信用修复,直至公示期止。若该行政相对人反复产生多条行政处罚信息,将视情节严重情况,将其纳入相关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

四、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多长时间?

行政处罚信息在网站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三年,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五、哪些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被纳入处罚范围?

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是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列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回头是岸推动失信个人“知错善改”

“以前我穷怕了,信用不好是我十几年的缺憾。现在信用修复政策摘掉了压在我头上多年的‘失信’帽子,实现了我贷款挣钱的梦想,我终于能抬起头来了。”

郭继渊是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下街村一名普通村民。2002年,他向农村信用社申请一笔1年期的8000元贷款,用于搭建一栋塑料大棚。贷款发放后,由于欠缺种植技术和经营经验,大棚获利微薄,无法偿还贷款,后因无力还款,12年里,郭继渊成为了有不良贷款的失信人。

然而,最近几年,当地出台的贫困户信用修复政策再次给了他还清贷款告别失信的信心。2017年,他想尽一切办法归还了以前所欠的全部不良贷款。4个月后,郭继渊积极响应产业扶贫、产业脱贫的号召,为更新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工作,他向乐都区洪水镇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3万元。农村信用社核实情况时,了解到其信用得到了修复,认为他有必要的信用意识,也符合相关精准扶贫政策,立即给他发放了两年期扶贫小额信用贷款3万元,圆了他的汽车致富梦。

记者了解到,除了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也有了修复方式。

2018年8月,厦门市印发了《厦门市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信用修复办法》。明确因违反垃圾分类相关规定,而被公示违法信息于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市民,可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修复社会信用。在参加完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后,经活动组织者确认,可以抵扣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的时间。

2018年12月,连云港出台了《连云港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建立信用告知、约谈、承诺以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等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同时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和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同时要求各部门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处理流程,完善投诉办理机制。2018年1月19日,连云港出台的《连云港市注册志愿者激励回馈办法(试行)》中提出,志愿者年参与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时间满50小时,经认定后可以对一般交通信用失信记录予以修复,以此来鼓励修复失信行为,引导市民向善。

“就目前情况来看,要是企业主动申请,基本都可以修复成功。”郑州市信用办相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11月,郑州出台了《郑州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信用修复限制、信用修复条件、信用修复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据了解,自2017年郑州市信用办启动信用修复工作以来,截至目前,已有近400家企业进行了信用修复申请,其中近390家修复成功。“现在每周大约有4家企业进行信用修复申请,此《办法》下发后,申请企业数量肯定会变多。因为对于企业来说,信用有污点,它们进行投标的时间会被限制,接受社会第三方评级的时候会被扣分,申请政府补助等方面也会受到一定影响。”

湖北、江苏等地还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近期,山东省威海市出台了《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办法(试行)》,对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的范围、条件、流程等进行了明确。根据该修复办法,信息主体认为威海市信用平台披露的信息若存在信息记载错误或者遗漏,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超过信息披露期限仍未删除、其它与自身信用不相符等40类情形,可以申请异议处理。信息主体也可以要求信用工作机构删除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信息。信用修复方面主要分为撤消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公示和移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两种方式。对申请移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在做出信用修复决定后,增加10个工作日的移出公示期,在“信用中国(威海)”网站上对相关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方可进行信用修复。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失信行为都可以进行信用修复。例如武汉市出台的《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就规定,恶意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得予以信用修 复。

修复培训充分学习确保“知错会改”

“信用修复工作不能过于随意,要鼓励轻微失信主体主动地纠错,主动地自新,畅通社会公众对信用修复的异议、投诉、举报的渠道,引导社会公众及社会组织关注并参与信用修复工作,不断地提升全社会的信用水平。”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任周民指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应包括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实际行为、失信主体公开作出信用承诺、信用主体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类信用修复的专题培训、接受协同的监管、持续提交信用报告,失信主体主动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等。同时,信用修复应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逐级修复梯次退出、明确主体落实责任等原则,建立健全跨部门信用修复的协调机制,逐步实现信用修复机制,对失信惩戒领域的全覆盖。

《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明确,要广泛开展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建立失信个人、失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用修复培训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应组织对辖区内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宣讲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及其对各类主体的影响、信用修复的方式和程序等,培训不少于3个学时。接受信用修复培训情况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018年9月27日,首届公益性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以下简称“信用修复培训班”)在厦门正式开班,近百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导致失信行为的企业管理人员参加了培训,这也标志着我国的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正式拉开帷幕。

来自国家公共信息中心、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中国物流及采购联合会、中国市场学会以及厦门市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为期两天的集中授课。该信用修复培训班主要针对交通运输、港口物流领域失信主体,培训内容包括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及其对各类主体的影响、信用修复的方式和程序等。参加培训的失信企业通过培训可按规定申请修复。

在第一天的课程结束后,天天快活(福建厦门)快递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女士,在谈及自己的学习心得时表示:“参加培训之前不知道失信原来对公司经营和个人生活会带来这么多的负面影响,今后我们一定会恪守诚信经营法则,同时以更健全的内部制度,更强大的技术支持,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公司每月都有针对司机的诚信教育课,这次培训丰富了信用方面的知识,回去后将进一步充实到司机的诚信教育课程中。”方 维亮是神州优车(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培训经理,尽管该公司并无失信记录,但他依然代表所在公司主动申请参加了此次培训班。

在此次信用修复培训班上,失信企业在完成行政处罚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线下集中授课学习和线上系统考试并签署信用承诺书,共有24家企业通过信用修复培训进入信用修复承诺公示环节。

厦门港口管理局副局长陈一端表示,目前中国企业平均寿命较之欧美、日本企业还比较短,诚信缺失是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他指出,信用修复应在法律管理下实现,相关企业要以信用培训为契机,进一步通过企业制度的完善和企业员工的教育,真正将诚信作为企业发展的命脉,为企业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018年11月29日,福建省泉州市举办了该市的首期公益性企业信用修复培训班,共49家失信企业负责人参加培训并进行了现场考试,其中44家企业通过现场考试,签署了信用承诺,并取得结业证书,修复通过率达90%。此次培训班内容包括“信用中国信息公示与信用修复”“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进展和趋势”以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等。参加培训的失信企业需全程参与信用修复培训,通过信用考试合格后,按要求签署信用承诺书,获取结业证书,并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上公示后申请修复。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培训班活动获得泉州当地民营企业的高度关注,一些非失信企业主动要求参加培训活动,经过考虑,在此次培训学员席位中加设了若干“特殊席位”,作为申请参与的非失信企业负责人的“旁听席”,该部分企业全程聆听了授课讲解。

据了解,这些培训班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参加了培训并通过信用修复考试的失信企业统一签署信用承诺书,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当地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经过一系列整改和复核,其相关失信信息将从“信用中国”网站及当地信用门户网站删除,完成企业的信用修复。

如今,举办信用修复培训的地方越来越多,江西、江苏、辽宁、浙江、吉林、贵州、安徽等多省市通过为企业举办信用修复培训课,授予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救济途径,帮助企业消除不利影响,提升其诚信守法经营的意识。

“去地方交流最深刻的感受是,信用体系越来越深入人心,越来越受到关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综合规划处余里彪表示,如今地方政府关注的重点已从信用体系“怎么建”向“怎么建好”进阶,企业越来越重视维护自身的信用,有失信记录的企业更关注信用修复问题。

引入激励温情化治理鼓励“知错愿改”

2016年初,作为宁波市重点工程“姚江一号”的负责单位,宁深汇公司内部股东产生矛盾纠纷,公司逐步陷入债务深渊,“姚江一号”项目也因资金不足而停工,进而导致施工方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江北法院。经江北法院审理,判决宁深汇公司支付二建公司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超过2000万元。2016年6月,二建公司向江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深汇公司名下涉案工程的土地,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宁深汇公司虽然当时没有履行能力,但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履行意愿强烈。只因被列入“黑名单”,既无法融资,也无法复工,其履行能力明显被削弱。

“在五花八门的执行案件中,我们发现存在这样的个案。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失信名单后,被执行人当时没有履行能力,但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也愿意履行义务,却碍于被列入失信名单,使其社会活动能力受限,社会评价降低,在工作、贷款、投资等方面难以施展手脚。”江北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种现象实际上是削弱了其履行的能力,也打击了被执行人配合法院执行的积极性和意愿,在这样的个案中,信用惩戒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

为缓解这种冲突,江北法院探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评分制度》,即在被执行人的申请下,由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各项配合执行的行为进行审查评分,综合评分达到一定分数的,可经法院同意,暂停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将其从失信名单上屏蔽。

规定还明确,对已经获得信用修复激励的被执行人实行滚动考核,每3个月进行一次,若发现其不符合条件或记分不达标,将立即取消信用修复激励,重新录入“黑名单”。

“我们的目的,就是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基础上,能够兼顾社会效果,弥补社会信用修复制度的缺失。希望通过信用修复和激励,给履行确有困难又履行意愿强烈的被执行人一次正面评价的机会,鼓励其积极提高自己的履行能力,配合法院执行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北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前不久,焦急的叶某来到法院,表示广东有一单业务需要其亲自处理,且时间紧急,需要乘飞机前往。但其因失信被限制高消费,不能乘飞机,一时陷入困境。于是叶某向法院提出了信用修复的申请。法院立即组成合议庭,综合考虑其履行能力和配合执行的行为,依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审查评分办法》,他的综合评分达到96分,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于是,江北法院暂停对叶某实施信用惩戒,将其从失信名单上屏蔽。最终叶某及时赶到广东,成功拿下订单,并在返回宁波的一个星期内将获得的首付款30万元支付给本案的申请人殷某,余款40多万元也按照还款计划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最终圆满得到执行。

据统计,试运行以来,江北法院有16名失信被执行人通过该制度从“黑名单”中屏蔽,6件执行标的额上百万元的案件纠纷得到顺利执结。

“‘信用修复激励制度’的出台,毋庸置疑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根据被执行人配合的程度,既可以作为一种惩治手段,也可以作为一种执行手段,是很好的探索。”宁波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说,此项制度坚持了司法处置和企业帮扶相统一,对于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尽最大努力维持其“造血能力”,鼓励其积极提高履行能力,既给涉诉企业重新焕发生机的机会,也有力助推了执行难题的破解。

“信用修复激励制度就是‘黑名单’刚性制度下的柔性补充举措,它好比是‘放水养鱼’,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来说,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共赢。”宁波大学法学院博士冯一文认为,司法的公信力,不仅可以通过刚性的手段得以实现,也可以通过柔性的举措来加以推动。

2018年4月,江西发布的《2018年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该提议一出,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该文件不仅提出探索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除此之外,还将信用修复与纠正失信行为、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培训有机结合,引导失信主体积极纠错,完善信用惩戒体系,这为各地失信惩戒“温情化”治理做出了榜样。

“温情化”治理是各地在探索信用修复创新完善的一个典型案例,在此过程中,专家们对信用修复的完善也有着更多的期待。例如对于当前信用修复领域立法滞后,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信用修复相关责任主体权责不明确可能滋生权力滥用等潜在问题,福建农林大学教授胡玉浪认为,应当促进信用修复制度规范化,明确失信行为分类,区分可修复失信和不可修复失信行为。应当按照不同动机、不同失信程度来设置不同的修复流程,且应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并对行政机关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建立起监督机 制。

“当前信用修复需要有一个原则性的框架设计,对惩戒时间长度、惩戒方式、惩戒力度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界定。”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主任、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林均跃认为,在制定相应的信用修复标准和立法之前,应做好充分的社会调查研究,使信用修复更具科学性。

当下,各部门、各地方对信用修复的制度、做法以及开展模式正在探索,如何在以信用手段惩戒失信企业的同时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引导其走上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轨道,相信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它关乎实施信用惩戒的公平公正,关乎优化营商环境,关乎社会诚信氛围的营造。我们期待,随着信用修复机制的日益完善,通过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信用建设将更好地为社会治理提供保障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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