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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研究

2019-02-22王大友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期
关键词:第三方网购消费者

摘 要 当今信息科技时代,电商的飞速发展让网络购物在短时内广泛普及。应对愈加庞大的网购消费群体以及更加复杂的网购市场,各式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很难得到有效解决,我国网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问题逐渐凸显,也引起了更多人的重视和关注。一方面,网购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确实存在一定便捷性;另一方面,网络的虚拟性、技术性,让网购消费者的权益更易受到侵害,消费者弱势地位极为显著。因此,本文认为加强网购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

关键词 网购 消费者 第三方

作者简介:王大友,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助理经济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231

当今,网络购物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而爆发式的增长下也呈现出不少问题,网络欺诈、信息泄露、假冒伪劣商品等事件层出不穷,这不仅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更不利于网购市场的有序发展。为此,为形成健康、良好的经济发展秩序,增进消费者信心,规制电子商务发展,深化网购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研究实属必要。

一、网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常见情况

(一)知情权受到侵害

消费者知情权,为知情权私法领域的拓展,简言之,即是指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拥有知悉真实信息的权利。然而,网购中消费者因没有办法直接接触到商品,仅能够根据商品相关的一些文字、图像、评价以及和商家的沟通中了解商品详情,这种不利地位加大了网购中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具体表现为:

1.虚假的商品信息和广告

互联网中虚假宣传的情况极为普遍,不少经营者经常发布不真实的商品信息,包括夸大产品的性能、产品实际情况和宣传不符等,消费者很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蒙蔽。加上互联网即时性、虚拟性等特点,给监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仅能够简单的依靠第三方平台、工商部门的审查和监督,虚假商品信息和广告的泛滥,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2.虚假或不完整的经营者信息

传统购物行为中,消费者对于经营者的身份认知途径主要是通过对品牌商的品牌授权、营业场所的认可等,消费者能够直观、高效的了解到经营者真实状况。然而,网络购物消费中,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化特性,消费者仅能够根据网络店铺呈现出来的信息得知商家真实情况。事实上,虽然绝大部分网站已经建立了经营者身份认证制度,然而,无论是从其真实性考察还是从制度完备性的角度上来看,都还存在一定问题。

(二)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

个人信息安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需要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进行注册,提供包括姓名、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相关个人信息,而无论是第三方平台还是经营者,都可以直接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造成很大威胁。为此,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经营者均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于因保管问题导致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情况应当担负应有的法律责任;二为消费者浏览信息,cookies 技术是一种能够让网站服务器把少量数据储存到客户端的硬盘或内存,或是从客户端的硬盘读取数据的一种技术,当你在网站上挑选商品时便会记录你的浏览信息,之后你再次进入此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将会有广告推送,比如淘宝网会根据消费者浏览记录进行商品推送,在主页上推出消费者之前浏览过的商品,吸引消费者前往浏览选购,这样一方面方便消费者,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安宁权,如果过分推送,消费者将不胜其烦;三是消费者的交易信息,消费者进行网购的交易信息保存在第三方交易平台,有过网购经验的消费者发现,在购买某一商品之后,同类商品或者替代商品会不断地通过短信、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費者商品降价或者促销的信息,这是因为消费者的交易信息被分析,交易平台利用自己掌握消费者交易信息的优势地位,对消费者的购买偏好、现实所需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向消费者发送广告,而且,有的商家之间存在信息互享,比如说手机经营者与手机配件经营者信息共享,当你购买了一台手机后便会有配件信息源源不断的发送给你,我们网购体验感将大大降低,生活安宁和信息安全也将受到影响。

(三)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公平交易权,即是指消费者享有平等条件下实施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交易权的核心为消费者、经营者交易过程中均不应存在违背公平的行为。虽然网络购物中公平交易权和传统交易模式上没有根本性的差异,然而,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特性,加之网购消费交易中商家、消费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网购中公平交易受到侵害的形式也更为复杂,具体表现为:

1.退换货难进行

观察互联网中网店可以发现,各个店铺对于退换货条件划分不清,有时候存在矛盾。比如,在有些网店首页特别醒目位置,清晰看到退货免运费和七天无理由退货等字眼,然而,当人们真正点开链接阅读商品信息发现一些和前项退货免运费和无理由退货相矛盾的字样,比如一经拆封即不退货、非质量问题概不退货等。由于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给客户退换货带来麻烦。

2.格式合同泛滥

格式合同在保证高效同时也能够有效表达信息,随着社会发现格式合同已经成为网络交易展开的重要手段。然而,制定方为减少麻烦和增加收益,经常会推卸责任,给对方加重义务,有的时候会剥夺相对方权利,将自身举证责任进行转移,这些行为出现后,极大程度上给消费者权利享受带来影响,剥夺了他们公平交易权。格式条款存在于双方之间,在没有异议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可以理解。但是,网络购物中网络格式合同和现实中格式合同有区别,一般是以超链接方式导入,为了了解到商品有关信息,消费者必须点击进入合同所在页面,很多时候商家并不会通过明示形式让消费者了解到合同信息,更有甚者通过一些隐晦或难懂信息忽悠消费者,如果遇到专业术语,就会让消费者对合同信息一笔带过,没有兴趣去继续阅读完合同,进而破坏交易双方公平交易权。

二、完善网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刑事立法

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切实加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标本兼治,应当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生产者予以适当规制。然而,从现行法律来看,关于制假售假等层面的规定相对滞后于实际发展状况,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无论是对实体经济还是对互联网经济来说均有重要价值,更能从根源上控制侵犯不良趋势,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鉴于当前法律制度中关于造假、售假方面的规定过于模糊,从而对相关的执法工作造成一定程度影响,损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警力查获的造假、售假网店,由于证据链不足、定性难度较大且金额无法有效统计,导致只有极少一部分的造假、售假案件能够得到相应的处理,而真正能够受到刑事裁处的案件则更少。因此,要想从根源上避免或者减少造假、售假行为,应当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健全有关的法律制度,对《刑法》关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有关条款重新进行修订,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并借鉴主要欧美发达国家关于这方面立法工作经验,对造假、售假行为予以严厉惩处,加强罚金乃至刑期处罚力度,让造假、售假者心存忌惮,想造假而不能,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劣币驱逐良币的尴尬局面,保证勤奋、诚信之人能够安心经商,也是“中国2025”计划的贯彻和落实。同时,在《行政处罚法》中,对售假但却并未触犯刑法行为也进行相关规定,从而在有关的行政处罚工作中可以有法可依、有制可循。

2.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法

由于当前国内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尚不健全,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因此加强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是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关键。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基本原则,发挥市场资源的作用。同时,明确政府机关部门职权和责任,精简执法程序、优化服务系统,妥善处理市场、政府以及企业之间的关系,为电子商务发展打造良好、轻松的市场环境。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还要明确法律主客体,并将电子商务利益各方,都纳入到法制管理工作中,如电子商务主客体设定,电商经营证、交易双方、物流系统、保险、三方交易平台都可以作为电子商务的主体,同时明确了各主体的职权责任。同时,根据《电子商务法》,规范了三方交易平台职责、数据电文合同、数字产品产权保护、税收、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准入退出机制以及市场监管机制,从而在极大程度上保证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安全发展,也极大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

(二)加强网购监督和惩罚力度

网购平台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国家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管。网购业务直接关系到多个方面的利益,且各利益体之间有着较为一致的利益追求,但如果任凭各利益自行管理,必然导致市场管理混乱,对网购平台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造成极大不利影响。为推动网购平台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打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随着网络安全事故不断出现,尤其是网购侵权事件频发,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前的社会发展以及网购业务发展所需,加强网购安全监管。导致网购侵权问题的根源,在于惩罚力度不足,有鉴于此,国家应当加大违法网购平台的打击力度,严重情况下,吊销其网络营销执照,强迫其退出市场。

(三)强化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

网购平台应当加大入住经营人员审核力度,保证其经营情況符合我国电商业务发展要求。加强入驻网购经营人员的审核,网购平台建设要以企业为基础,为广大消费者把关。网购平台应加强申请入驻平台的资质和身份审核力度,只有符合平台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法人或者网购组织,才能正常进驻网购平台并从事有关的经营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如果网购平台无法提供相应的联系方式,则平台负责人必须承担起审核义务。同时,网购平台也应当肩负起保护经营人员信息安全性、真实性以及有效性的基本责任,此外,还要实时核查并更新入驻者的身份信息。而且,网购平台可以图像化的形式和作用,对经营人员身份信息对外进行公布,如经营人员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对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人员,可通过公布个人注册信息方式,促进经营各方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保证市场稳定运行。

三、结语

网络购物因突破了时间、地域的局限而受到消费者的普遍认可而发展迅速,而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事物的两面性下,网络购物导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随之凸显。因此,深化和完善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发展乃至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而这也有待于更多人士的深入探索和实践研究。

参考文献:

[1]唐卫玲.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河北企业.2018(7).

[2]曹利民.浅析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科技经济导刊.2016(31).

[3]王栋.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法制博览.2016(27).

[4]李刚.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利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法制博览.2016(9).

[5]王龙.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34).

[6]钦国巍.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问题刍议.哈尔滨学院学报.2012,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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