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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下法制建设的探究

2019-02-22侯忻徉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制建设马克思主义

摘 要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上升到了新阶段。“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一门学科被越来越多的国内高等院校列入学科范围,足见在我国在建设法制国家方面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理论的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传播比较早,大约于一个世纪前开始在中国萌芽,其传播的过程也相当于“中国化”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其特有的特征不断影响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探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这种体系的具体影响、马克思法学中国化及理论成果不仅对于我们的理论研究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对于我们现实的实践发展也具有深远影响。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法制建设 法学研究

作者简介:侯忻徉,西安石油大学,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17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的方法)对我国各方各面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对于马克思哲学这种方法论,在法学专业方面上的探究很有意义,对我们当代法学研究以及法治国家的推进也有着巨大的影响。从本质上来讲,新中国成立以前历朝历代的和西方各历史时期的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那些时代的法学研究尽管对法律问题、法律现象、法律背后的法理等问题做了较为深层次的研究,或者是对法律的日常应用等一些技术上的问题研究甚至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但是由于受行而上学和唯心史观等因素的制约,这些众多的法学研究并没有揭示出法学的本质与其发展规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这门学科在19世纪40年代出现,它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现象进行研究,对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不断的做剖析和阐述,立足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真正从学科演变为科学。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特点

与以往的法学研究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有着显著的特征,主要有下列几点:

(一)马克思主义与法学的结合

早些年,关于剥削阶级在做法学研究时,会有一些主张法学理论与经济学无关的研究者,也有认为法学与经济学有关的研究者,但前二者却都不承认经济学对法学有着决定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于经济基础是否决定上层建筑这一理论做了深入研究,研究认为:法虽然可以体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却不能无端产生这种意志,上层建筑被物质生活的主客观条件及社会的经济基础来左右,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服务于为经济基础。另外,关于政治、宗教、哲学的交互影响,有其影响,而窥其根本,正如书中所说“法与法之间如同国家内部,既不能单从自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个别民族精神的发展规律来理解,而是从生活的经验来说”。

(二)阶级工具

处于剥削阶级的法学家们虽然将本质解释得五花八门,但都否認了它的阶级性质,他们一致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 。法并不超越于阶级存在的,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意见,意见指出法为统治阶级而服务,是一种行为约束规范,这种规范的形成由统治阶级来决定。伟大的《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先生在对于无产阶级方面的观点中,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说法:“法律、道德、宗教,这几方面掩盖了资产阶级层面利益的说法是一种偏见” 。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法制理论体系,这种体系的构成来自于工人阶级及社会主义国家所拥有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因此,有阶级存在,就需要工具来统治,也就有了法与国家。

(三)阶级本质

剥削阶级的法学流派和研究者们,把国家当成“超阶级”存在,标榜国家制定法律为的是广大人民,虽然他们承认法是国家来制定的,但国家的概念和法的阶级本质本身这两点比较模糊,将国家和法之间的关系变得扭曲。马克思法学理论认为,国家具有阶级性而非超阶级,有一定的阶级分层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国家制定的法律也同样有其阶级性。

首先,取得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后,需将政权用法律形式合法化,并使它神圣不可侵犯。

其次,国家既然制定出法律,就应为法律的实施做出保障。“没有机构来强制人们执行与遵守法律,法律就毫无意义可言”。因此法律应成为约束广大人民行为的规范,无论是人民还是国家,既然制定了法律,对法律的遵守与执行权应该是同等的,约束了人民,也应约束国家,这种约束下的法律才能达到社会预期。

(四)无法超越历史而存在

剥削阶级的法学流派们和法学研究者们还把法当做超历史的存在,永不覆灭的存在。而马克思的理论依然觉得,法可能一直在变化,而且有可能会覆灭,因此法并不能作为超越历史的存在。社会一直在发展,阶级也在一直演变,发展和演变就会出现与以往不同的产物,政权的更迭、私有制的演变、阶级的划分以及法。法这个产物的出现,使社会各方面的变化都带来变化,比如生产方式、政权性质的更迭等。剥削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这种法律允许模仿与借鉴,而无产阶级打破了剥削统治,人们拥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有了不一样的法律制度。共产主义的出现,没有国家的政权存在,也就没有法的存在了,虽然人们对行为规范也会有一些约束与调整,但传统意义上的法已经消亡了,会产生新的产物。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坚持马克思与列宁的理论主义、毛泽东的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以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下的法律意识,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律观念的加强,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文化水平有较大程度的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直指导着我们对法学学科的研究,完善着我国的法治理论,促进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将几乎所有的领域和问题都涵括在内,形成了科学完备的理论体系,传承了中华文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吸收了西方法治理论研究的精华,成为了具有中国化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也使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执行法制建设方面得到体现。具有中国化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度、法律规范及程序理论

这是邓小平同志最早提出的理论。我们发展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它的特点为根本、全局、长期和稳定。

(二)法律治国、建设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治国家理论

以法律治国的方针最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中得到提案,正式提出该政策是在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经过众多法学家以及法学研究者的辛勤付出,丰富和深化了如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之上建设法治国家的理论。

(三)具有中国化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的核心价值

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建设离不开法治理论的各种价值目标体现。

(四)党领导人民,人民自主和依法治国理论辩证统一

党领导人民的思想是核心,人民自主是愿望结果,依法治国是实现这种愿望结果的一种工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制度,坚持的是党领导人民、人民自主、依法治国之间辩证统一的结合 。“党领导人民、人民自主、依法制国”这三个理论的有机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在法制建设探索下的胜利果实,促进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思想的共同发展,提升了具有中国化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体系。

(五)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

关于“法治和德治”之间关系的探究具有跨时代意义,依法治国追求政治方面清明,以德治国追求精神高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应是彼此补充促进的关系,没有对立关系。法律是道德的书面呈现,道德是人民心里法律准则,在规范行为和维护秩序方面,法律和道德的作用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要建设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国家,需要法治和德治的齐头并进,不能忽视道德的教化更不能削弱法律制度的约束,以达到法律和道德相互作用、相互印证、相互扶持的目的。

(六)推进中国建设法治意义,促进治理系统和治理执行力的现代化理论

法治既是国家治理系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系统中的依托体系。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步,需要对党、国家及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加以制度、程序和规范,提高领导各方面执政的能力。

(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体系理论和良法善治理论

我国的法治体系是总纲领,支撑着总揽全局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完整的体系理论应包括宪法实施监督、法律规范、实施法治、监督条例、法治保障等体系综合。在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法律规范是治国的重要工具,而善治的前提是良法。不仅是法治的形式化思想,也是实质法治的思想,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良法善治。

(八)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

依法治国的思想与改革开放的政策相辅相成,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推进不仅可以作为改革深化的部分构成,也为改革提供了依托与保障。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进行了再创造、延伸以及转变,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现实具体的法治实践的探究,决定了法学当代化、现实化和中国化,广而大而全面的法治理论与现实意义下的实践经验作用后的结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规律的科学总结 。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能够以一个成熟化、科学化和具体化下的法治建设理论全面推进。这种法治理论体系的呈现,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下的道路、理论和制度方面的自信增强,和对我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的提升都意义非凡。

三、探索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及其理论成果的意义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也让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探究上到一个新台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托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基于中国具体现实实践产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来作为指导思想。因此不难看出,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法学中国化及理论成果不仅对于我们的理论研究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对于我们现实的实践发展也具有深远影响。

四、总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并不是凭空而产生的,其产生一是离不开我们的社会中日积月累的实务案例实践的宝贵总结,二是以深厚的思想理论为根基的,其中马列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把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实践有机的结合,对于当代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注释: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1).3-8.

张文显.新世纪法理学的新视野.现代法学.2000(1).3-8.

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唐丰鹤、王永杰.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1(6).55-60.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中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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