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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犯罪主体

2019-02-22乔亚光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刑法主体

摘 要 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反对贪污腐败有着重要意义。本文简要介绍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点,然后分析职务犯罪主体的特征。通过对国内外职务犯罪主体划分的对比,引出我国职务犯罪主体界定的研究与争议,并在最后提出关于职务犯罪主体范围界定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 刑法 职务犯罪 主体 范围界定

作者简介:乔亚光,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监察委员会,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229

职务犯罪是国内外刑法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关于职务犯罪的争议也由来已久。我国刑法分则中根据侵犯共同客体分类划分了十类犯罪行为,其中并没有职务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要素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的概念总的来说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上讲,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破坏国家管理活动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广义上讲,将是指具有某一职务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渎职的犯罪行为。本文采取的是职务犯罪的狭义概念。

(二)职务犯罪的三要素

职务犯罪主要有三个要素,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的内容与职务有关,职务犯罪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

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九十三条中有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有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职务犯罪涉及的内容必须与职务有关。一方面职务犯罪的的主体必须承担一定的职务,没有职务的人员既无法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也无法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因而无法构成职务犯罪。另一方面是该主体所犯罪行必须与所承担职务有关才可以构成职务犯罪,即职务犯罪与职务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因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由于这种犯罪行为与其所承担的职务没有直接关联,并不构成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只有违反刑法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职务犯罪是犯罪主体因违法刑法必须承担相关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具体来说包含《刑法》分则第八章中规定的12种贪污犯罪、第九章中规定的37種渎职犯罪和第四章中规定的7种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二、职务犯罪主体的特征

职务犯罪主体与一般犯罪主体相比,具有职务身份特定性、职务身份法定性和职务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三个特征。这三个特征对于职务犯罪主体而言是不可分割的,在确认犯罪行为主体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职务犯罪,应当以犯罪行为主体是否具备这三个特征作为基本衡量标准。

(一)职务身份特定性

职务身份特定性是指职务犯罪主体是具有一定职务身份的人。依据我国《刑法》,职务犯罪主体应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在一般犯罪主体的要求之上,职务犯罪主体要具备职务身份之一条件,如果不具备职务身份,无法构成职务犯罪。是否具有职务身份是区分职务犯罪和一般犯罪的明显标志。职权和职务总是相对应的,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具有职务身份、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也相对应地掌握这一些职权。

(二)职务身份的法定性

职务身份的法定性是针对自然身份而言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许多犯罪行为在量刑的时候,会根据犯罪主体的身份进行从轻或者从重处理。身份在刑法上来讲就是指法律规定的会对量刑产生影响的个人身份。我国刑法根据身份的形成方式不同,将身份分为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自然身份是指基于自然的赋予或者自然因素获得的身份,如性别身份、血缘关系中的身份等等。而法定身份则是基于法律的赋予而形成,如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我国职务犯罪主体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以攻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通过严格筛选和选拔而来的,通过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产生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其职务身份也是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机关委派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产生的。虽然产生的方式和途径不尽相同,但是他们都是在法律明确规定下进行公务工作,享有一定职权和承担相关责任,因此职务犯罪主体的职务身份具有法定性。

(三)职务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

职务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是指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与其所承担的法定职务身份具有关联性。根据职务犯罪的概念,如果职务犯罪主体范围的人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本身所承担的职务没有关联,那么这种行为不构成职务犯罪。只有当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所承担的职务有关联时,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报复陷害等等与职务关联的行为,危害国家管理活动时,才构成职务犯罪。

三、关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研究和争论

(一)国际上关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职务犯罪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历史现象,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和法理不同,对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也各有不同。有人总结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有“国家工作人员说”、“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公职人员说”和“职务人员说”。德国刑法典界定的职务犯罪主体范围是公务员或对公务员负有特别义务的人员、法官、仲裁员,倾向于“国家工作人员说”。美国关于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较广,包括公职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对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是本国公职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私营部门负责人员或工作人员。美国和联合国关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都倾向于“职务人员说”。

(二)我国关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的研究与争论

我国的国情比较复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采取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这造成我国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更加复杂,必须研究我们符合我国国情的职务犯罪主体界定范围。我国《刑法》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倾向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公职人员说”。但是学界一直在讨论我国职务犯罪主体界定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针对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有观点认为,由于基层自治组织如村委会等的工作人员没有得到国家发放的工资福利津贴,不应纳入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这些人员可以行使一定的公权力从而造成职务犯罪。这样一来,就产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逻辑冲突。而且在实务操作中,我国检察院采用折中的方法,将这一类人员分为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将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纳入了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内。二是集体经济中的管理人员。有观点认为,这一类人员虽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但是负有管理、运营集体经济的公权力,应当纳入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三是针对私有经济中的管理人员。关于这些人员的争议比较大,一方认为私有经济体的管理人员的职务性犯罪应该纳入职务犯罪,因为其犯罪行为符合职务犯罪的基本要求,应纳入职务犯罪统一管理。另一方认为不应该纳入,一方面我国《刑法》对私有经济管理人员的职务性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等的职务犯罪区别对待,同时我国《刑法》如果将所有职务性违法和职务性犯罪单列,会与现行《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方法形成逻辑上的混亂。

四、从职务犯罪主体出发,预防腐败的发生

十九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行动力度越来越大,随着《监察法》的颁布、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和中央巡视制度的运行,越来越多“大老虎”、“小苍蝇”被双规。中央坚持反腐败力度不放松,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构建“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反腐制度机制,这就需要明确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从刑法上界定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可以减少法律的“空子”,避免行使公权力的人存在侥幸心理打擦边球的行为,有效地促进和完善反腐制度的构建,预防腐败的发生。

(一)对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的新界定

十九大以后机构改革逐步推进,我国成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并于2018年3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针对《刑法》中职务犯罪的范围,法学界的讨论很多,建议也很多,究竟该如何界定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作者建议将《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说法,与《监察法》中的说法进行统一,采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一说法。

(二)明确职务犯罪主体范围边界的意义

比对《刑法》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监察法》将之细分为六大类,其中第(一)(二)(三)(四)(六)类本就属于《刑法》中国家公务人员的范畴,第(五)类有争议,但是实务工作中被检察院纳入职务犯罪主体的范畴。分类之后,表述更加精准,界限也更加明晰。通过这样更清楚地划定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可以有效地促进反腐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一是通过列举明确职务犯罪主体范围的边界,可以将职务犯罪主体与非职务犯罪主体明确分开,通过将职务犯罪主体范围的确定,将职务犯罪从其他犯罪行为中择出来,对职务犯罪行为的从重或者从轻处罚可以有效落实。二是通过明确职务犯罪主体范围的边界,明确职务犯罪的范围就是针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从而将私有经济中管理人员的职务性犯罪与职务犯罪区别开来,从而明确职务犯罪管理的范围。这样就可以进一步彰显职务犯罪管理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三是通过划定职务犯罪主体范围的边界,可以列举出属于职务犯罪主体范围的人员。这样就可以有针对性对其开展思想教育、法制宣传、政策宣导等,从而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滋生。

参考文献:

[1]车承军. 论职务犯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4).

[2]胡雁云. 职务犯罪主体之反思与重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9(5).

[3]刘秀梅、柴靖静、董向华. 职务犯罪主体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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