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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未成年犯重新犯罪预防研究

2019-02-22任佳仪

祖国 2019年1期
关键词:未成年预防

任佳仪

摘要:本文对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概念进行了简单阐述,研究了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特点,并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围绕未成年犯重新犯罪预防措施进行探究,希望能够从理论层面上为推动当前我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发展提供支持。

关键词:未成年 重新犯罪 预防

根据调查,在未成年犯教育改造过程中,很多未成年犯表现出的问题比较突出,其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对未成年犯重新犯罪加以控制,我们有必要围绕此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与探讨,并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以此减小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概率,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一、未成年犯重新犯罪概述

未成年犯重新犯罪,又被称为未成年犯再犯罪,其指的是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或接受刑罚处罚之后再次触犯我国刑法并构成犯罪的行为。未成年犯重新犯罪,其涉及对象除了未成年的再次犯罪的犯罪人,同时也包括成年后再次犯罪的犯罪人。

相关研究表明,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的年龄多在14岁~17岁的区间内,这一比例占到60%左右,并且有20%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之前已经存在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行为。其次,根据犯罪时间,我们可以发现约60%的未成年犯在刑满释放一年后就再次发生犯罪行为。如果能在第一时间内对第一次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那么矫正难度相对比较小,反之,未成年犯再次犯罪的概率就会增加。

此外,根据未成年犯的犯罪情况,可知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特点主要包含以下几点:第一,未成年犯的农村人口大于城市人口。现阶段,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农村未成年人辍学接触社会的数量不断增长,他们犯罪的概率因此增加,由于未成年接受的刑罚相较于成年人相对较轻,并且心智也未完全成熟,因此对自己的错误缺乏正确认识,首次犯罪刑满释放后对社会往往存在憎恨与报复心理,重新犯罪的概率更高;第二,未成年犯成年后重新犯罪的概率更高。大部分未成年犯接受的刑罚相较于成年犯相对较轻,因此他们可能对犯罪成本的认识不够清晰,待成年之后,他们有更成熟的犯罪条件,此时犯罪的概率自然就会增加;第三,大部分未成年犯的文化水平较低,受限于自身文化水平,很多未成年犯并没有接触到法律知识,甚至缺乏法律常识,对违法犯罪的严重性缺乏正确认识;第四,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比较集中。未成年犯的心理及生理特点决定了他们往往拥有充沛的精力,同时理智有所欠缺,在面对钱财与性的诱惑时,他们往往缺乏抵御能力,进而引发犯罪行为;第五,未成年犯重新犯罪对社会有着更大的危害性。未成年犯在重新犯罪时,往往更为暴力,其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破坏与影响。

二、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现状分析

(一)教改功能不够突出

一直以来,我国未成年犯管教所都是按照监狱的形式运行,在此模式下,管教所的教改与监管功能发生了一定的扭曲。很多未成年犯管教所受到監狱模式的影响,在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改造时采取的是生产劳动的方式,导致未成年犯丧失了宝贵的教育改造时间,甚至无法得到休息,这显然无法保证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效果。在对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绩效考核时,很多上级单位都是以生产工作的效益作为标准,并且对未成年犯设置了一定的奖励机制,然而接受教育改造对于未成年犯而言更多的是为了帮助他们净化心灵,这种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劳动改造显然并不适用于未成年犯。

(二)教育工作建设不到位

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大部分未成年犯管教所围绕教育教学工作进行了建设,并设立相应的学校,然而与未成年犯相关的教育工作并没有纳入地区的教育计划当中,这一问题直接造成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教育工作难以得到推进,不管是财力、物力还是人力资源都存在严重的缺失,进而导致未成年犯难以接受到公平的义务教育,对于他们未来的发展而言无疑有着十分严重的影响。

其次,在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很多未成年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之后大多会选择就业,因此他们在管教所接受的职业技术教育往往会决定他们在回归社会后的适应能力与生存能力。然而,目前很多未成年犯管教所受限于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其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也难以得到有效开展。具体而言,很多未成年犯管教所缺少教育教学人员,同时在硬件设施建设方面也并不到位,很多未成年犯只能够接触到简单的生产劳动,但并没有机会学习到一些专业生产的技能,因此他们在回归社会后往往缺少生存能力,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再次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三)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

根据《监狱法》可知,在针对未成年犯执行刑法的条款中大多都是以原则为准,缺乏可操作性,关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并不完善。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建立缺乏独立性,大多都是依附于成年监狱而得到发展的,在此背景下,很多管教所都是按照成年监狱中“劳动改造”的形式对未成年犯实施教育改造,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规定依据,这样取得的效果显然并不理想。

三、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预防探讨

(一)完善教育改造功能

正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教育改造功能发生了一定的扭曲,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效果并不理想。针对此,我们必须致力于完善教育改造功能,以此控制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率,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就应该转变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模式,摆脱成年监狱模式的影响与束缚。具体而言,未成年犯管教所应该根据自身的教育改造功能,围绕考核奖励机制进行完善,例如应结合未成年犯的生理与心理特点,积极组织未成年犯接受生产技术的学习与教育,帮助他们提高回归社会后的适应能力,为他们的发展及社会稳定奠定扎实的基础。其次,教育部门也要针对地区的教育规划,将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其范畴,为解决管教所教育资源紧缺的问题提供支持与帮助,使其建立起良好的教育环境,使监禁对未成年犯造成的负面影响得以有效控制,从心理层面上帮助未成年犯完成教育改造。

(二)加强未成年犯监管法律体系建设

目前,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依然缺少完善、可靠、科学的法律依据,因此,加强未成年犯监管法律体系建设对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为此,我国应该针对未成年犯的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具体来讲,相较于成年监狱,我们应该认识到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特殊性质,针对其运作模式设计相应的法律条款,从立法方面强化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对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预防工作进行总结归纳,汲取先进经验。以警员配备为例,未成年犯管教所应适当增加警察编制,让更多警察以教师的身份开展对未成年犯的监管工作。此外,我国还要针对未成年犯的监管体系进行统一,具体而言,司法部门可以针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未成年犯管教所工作的开展进行统一管理,从各个层面解决未成年犯管教所工作存在的问题,构建起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四、结语

总而言之,目前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这对于控制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率而言有着不利的影响。针对此,我们有必要围着这些问题进行探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实现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预防与控制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周锦轩.浅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及其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8,(04):98-99.

[2]刘馨阳.预防未成年二次犯罪措施探讨[J].法制博览,2016,(29):107-108.

(作者单位:郑州市第十一中学1917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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