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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法与人伦精神

2019-02-22秦豪泽

祖国 2019年1期
关键词:刑法司法法治

秦豪泽

摘要:刑法作为守护民众人身、财产最基本权益底限的法律,对维护社会及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而人伦精神又是刑事立法及司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是民众遵法守法的关键。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刑事立法及司法应融合人伦精神,在保障正义的同时让群众感受到法治的温情。

关键词:刑法 人伦精神 司法 法治

一、前言——刑法与人伦精神的西方起源

西方法学家思考人伦精神与制定法律之间的冲突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希腊著名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创作的“安提戈涅之怨”。安提戈涅的兄弟因犯叛国罪被国王处死,并且禁止安提戈涅埋葬,出于血缘关系和最基本的人伦,安提戈涅还是选择冒着生命危险埋葬了自己的兄弟,并发出了非常经典的质问。安提戈涅称,自己埋葬兄弟只是违背了国王制定的法律,却遵循了另一种更高的法,这种法永恒且至高无上,是最高的法,它源于自然天理、人性伦常。这个故事常被后世引用,表达人们对制定法和人倫天理之间冲突的思考,要求法律尊重人最基础的伦理精神。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具有最高地位,任何公民的行为都收到法律的约束,一旦有人做出违背法律的行为就会遭到法律的严惩。这种处罚保证了立法和司法的权威性,让人们更加尊崇法律塑造起的国家秩序,从而立法权和司法权才能更为顺利地得到行使,国家的秩序和法律确定下来的群体利益方能得到维护。

二、中国刑法与人伦精神的发展

在西方社会萌生思考的同时,中国处于自然经济小农社会时期,家族是那个时代的基本组成单位,在人伦道德的基础之上,每个家族内部为维系家族秩序,都诞生了长幼尊卑有序的等级森严的制度。这种特殊制度基于家族成员对伦理道德的认知,符合当时社会人们的人伦道德需求。到了封建帝制时期,家族内部的等级制度被放大,国家的法律沿袭了家族的结构,形成了统治阶级赖以维系统治的工具。统治者迫切需求对民众施加精神统治,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伦理化的法律制度,让民众在服从最高法律的同时听从统治者世俗政权的安排。因此,当时的很多法律都带有浓重的人伦色彩,如“亲亲相隐匿”,“省刑罚”,“薄赋敛”等,这些与伦理相融的法律得到大力提倡和推广。

李钟曾说,我国的法律制度本于人伦精神,演变成道德律和制度法的体系,所以是伦理的法律依据。这种说法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人伦精神之间的关系定位十分精准。中国古代的伦理道德精神源于曾处于统治地位的儒家学派。比如孔子的理论,就是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礼制,“仁者爱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都体现的是古代的宗教礼制、道德秩序。到了两汉时期,儒家学派的观点经过董仲舒融合,形成与民众现实生活情境联系密切的“三纲五常”,象征着和谐人伦秩序的想象。由于“三纲五常”和统治者的精神统治需求高度契合,汉武帝时期也就呈现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局面。至此,封建帝制时期的制定法已经与其人伦精神源头的儒家学说实现契合,分别在法律的强制层面和人文精神的潜移默化上影响着民众对制定法和人伦精神之间关系的认知。

步入现代,中国法律在很多地方丢失了过去对人伦精神的关注,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过时,品性尚存;整体腐朽,局部可取”,在法与人伦精神之间的关系上,可以说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法都是人本位的,都需要尊重人性的价值和尊严,古代法律关于人性规定的闪光点是可以在现代中国法中得到保留的对象。以刑法上的容隐制度为例,这一制度最早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到了汉代,孔子的观念演变成司法上的重要原则,基于血缘、亲情、人伦、天性给予民众充分的理解、宽容。清末民国时期,容隐制度的色彩依旧得到保留,到了现代,却受到立法的漠视。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对血缘亲属一视同仁。而在法制同样先进的德国、法国、日本等,对直系亲属或配偶犯窝藏、包庇等罪却有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规定。英美法也有“夫妻互隐”、“神父为告者隐”,超越对一般血缘关系的关注,在特殊的伦理问题上给出谅解。上述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在中国销声匿迹。同时,在法制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中国法律存在突出的新旧断裂现象,并非建立在群众长久以来的道德基础之上,而是提出了一个更高的道德要求。

三、中国现代刑法与人伦精神的争议

关于这个刑法与人伦精神关系,中国法学界存在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在我们追求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摈弃了看起来与封建伦理纲常接近的残留,连带部分人伦精神也从法律世界中清理出去,这是要求对民众提出过高的道德标准,缺少人伦关怀。另一种更声音认为,法律服务于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法治时代人们需要学会树立起更高的法律精神,不以道德舆论绑架立法和司法,这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

实际上,法律不是冰冷的社会规则,而是人们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对自身和所处环境温和的认知,更容易得到民众认可并遵守的是与人们道德认知相符合、心悦诚服的人伦法律,这份人伦精神不会削弱法律原有的权威或公正,而是平衡法与人伦的重要途径。刑法作为守护民众人身、财产最基本权益底限的法律,维护着社会及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可以驱动国家暴力机器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惩治犯罪嫌疑人,保护受害者权益。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刑法涉及到的刑事犯罪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定罪量刑产生的结果有时存在不可逆性,其公正对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均具有重大意义,常怀人伦之心有助于刑事更加谨慎地处理千差万别的现实案件,倾听当事人和社会群众的舆论呼声,做出彰显正义、具有公正性的裁判。

四、刑法与人伦精神融合的建议

人伦精神与刑法并非不能和谐共处,无论是在古代西方还是在古代中国,又或者近现代的法德日等国家,刑法与人伦精神的融合并没有导致法律的公信力减损,反而,当法律更加趋近于群体内心的伦理道德,法律执行的效率得到显著提升。因此,在我国立法及司法领域,重视人伦精神,建设更加具有公信力的法律秩序,做出更加具有公信力的裁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值得尝试的方向。

以刑法为例,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阶段充分融合人伦精神可以做到如下几点。首先,在立法阶段,可以充分关注社会现状。法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维系社会秩序及人际交往秩序,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公民对相关权益的需求有所不同,法律也应当针对这种不同做出调整。诚如上文所述,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和扩大公民的自由,当法律从社会现状当中总结出人们彼此对自由的要求,也就可以针对人们在行使自由利益过程中容易造成他人或社会、计提利益受损的情况进行规范。这些规范的目的不是为了将民众的自由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而是为了通过这样的划定,让民众在界限内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自己的自由意志为趋势,实现个体的自有价值。制定和民众内心伦理道德相契合的法律规范,在具体条款中重视民众作为个体的地位、尊严及自由,为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形留下一定解释空间。而过往发生的指导性案例也可以作为完善法律的重要参考,不断树立统一、标准裁判依据,满足时代发展需求。

其次,在司法阶段,法官应重视不同案件的特殊因素,深入考虑人伦对案件情况产生的影响,维护受害者权益的同时倾听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诉求,以严谨负责的态度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此阶段的社会舆论不应成为司法的干扰,但可作为司法裁判者了解人伦趋向,厘清案件细节的参考,保证个案裁判的公正性,提升民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

参考文献:

[1]朱敏聪.浅论刑法的人伦精神[J].法制与经济,2011,(11):230-231.

[2]杜月秋.论法的人伦精神——关于安提戈涅之怨的法理思考[J].唯实,2002,(04):40-43.

[3]刘莹,宋要闯.浅谈和谐社会语境下刑法的和谐[J].法制与社会,2007,(11):470.

[4]马聪,秦孟国.浅谈和谐社会语境下刑法的人文关怀[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06):46-48.

(作者单位:临沂第七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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