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平等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2019-02-22张保均
张 琪,张保均
(新疆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乌鲁木齐 830054)
平等作为人类社会长期所关注的问题,对于社会的发展稳定以及人类自身的进步都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但是我们也知道,绝对的平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社会要发展、稳定,人人都能够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尽最大所能去发挥自己,这些始终都离不开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环境。那么如何让社会尽可能的体现平等、如何在不平等中把握平等,这些问题都成了罗尔斯在研究平等时所思考的问题。
一、罗尔斯《正义论》平等思想的产生
罗尔斯《正义论》中平等思想是在对传统社会契约论、古典功利主义批判与继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并且当时社会所处的背景环境也为他提出平等思想奠定了现实基础。
洛克、卢梭等思想家所论述的传统社会契约理论对罗尔斯平等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深厚的影响。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把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1]9卢梭认为通过契约将独立、分散的个人都结合起来,并且将个人的权利移交给社会集体,由社会集体来行使这些交给他们的权利,当所有人都把自己的权利转交出去时,那么大家又都回到了一个平等的原点,什么都没有但是却又都同时受到社会集体的保护。洛克也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希望维护自己,那么在社会中就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因此要通过契约的方式将自己部分的权利转交给社会,再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制定来保障这些自然的权利。罗尔斯认为,这些契约虽然能够集中集体的力量来解决问题,似乎是维护了平等,但是总的来说却忽视了个人的权利。罗尔斯把“原始状态”当作一个假设的社会契约的环境,在这个最初的原始状态中,没有人知道他自己的出生、所处的社会地位,甚至连自己的才能、能力、天赋等都一无所知。所有各方在这种“无知之幕”的条件下都是平等的,都能够受到平等的待遇,并且有同样的权利去选择,都能在选择的同时不受到外界自然环境或者是社会的偶然因素的影响。因此,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原则作为一种公平的协议或者是契约的结果,既保证社会的正义和平等的同时也保护了个人的权利。
罗尔斯在反驳古典功利主义时指出:“对一些人的损害是否能够被一种其他人享受的较大的利益总额绰绰有余地抵消。或者,正义是否要求一种对所有人的平等的自由,且只允许那些有利于所有人的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存在。”[1]26他正是在思考,当这些人都能够享受到较大利益时,其他人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又是合理的呢?显然,罗尔斯是不认可古典功利主义所认为的只要是有利于所有人,不平等的存在是可以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只要能够满足全体大众的利益是可以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但是罗尔斯则认为,所有道德的主体彼此之间都是平等的,而不能因为整体而损害个人的利益,应该保障每个人平等的权利以及他们的个人利益。而功利主义的平等观念是不能保障一些人的正当合法权利,他们只关注的是集体或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权力。
在罗尔斯所处的社会背景环境中我们可以知道,在美国,黑人当时受到种种的歧视和不公正的待遇,随着美国快速的发展,大批的黑人从农村走向城市,因此黑人所处的地位成为了全国最关注的问题。后来,黑人一直在抵抗和反对种族隔离制度,包括他们在生活、学习和工作各方面受到的歧视和不平等的对待,努力争取自身在社会中本该拥有的基本权利。在1955年的时候,经过黑人长时间的努力抵制和争取,最高法院判定在公共汽车上的种族隔离制度是违反宪法的,黑人第一次的努力争取有了明显的成果。而在1964年,美国通过了《公民权利法案》,在1965年通过了《选举权利法》。通过法律和法案的制定,保障了黑人在选举权等其他方面与白人拥有同样的平等的权利,消除了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黑人在美国社会所受到的种种不平等的对待也在慢慢随着黑人的奋力抵抗而渐渐的得到改善,虽然这种现象至今还存在于美国社会当中。
罗尔斯的平等思想既是对当时他所在社会的一种现实的反思,也是对之前各思想家关于平等的论述的批判继承。他希望通过自己这些观念和思考能够改善当时社会中的一些不平等现象,例如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等。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平等思想
罗尔斯的平等思想是在他“原始状态”的理论基础上构建的,而这种“原始状态”是一个平等的、理想的环境。罗尔斯的平等思想主要体现在他所论述的两个正义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以及差别原则,两个正义原则是以词典式次序排列的,只有在满足了第一正义原则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考虑第二正义原则。而在第二正义原则中,同样也是只有在满足了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去考虑差别原则的实现。
(一)平等的自由原则
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就是平等的自由原则。他认为,每个人对最广泛的基本自由都有平等的权利,这与其他人享有的同样的自由是相融的。
在正义论这本书平等的原则这一部分内容中,首先,罗尔斯用四个阶段的序列来讲述了关于制度的这些正义原则是怎么制定和运用的。一是召开一个立宪会议,二是服从两个正义原则制定宪法,三是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处理程序正义,四是法官或行政官员将制定的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当然公民也必须遵循这些规范。其次,罗尔斯在讲述自由的概念时,他提出自由是由三个方面构成: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种种限制和束缚;自由行动者自由决定去做或者不做的事情[1]158。人作为一个自由的主体是能够自主地去决定做或者不做一件事,并且这种自由不会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涉和影响。但是在他看来,这些基本自由并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自由,而是在法律、规则和制度范围下的自由。这里也就是罗尔斯想要表达的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而这些限制服从于两个正义的原则的次序和平等自由的意义的某些标准。因此可以看出与第一原则发生的冲突包括自由的不平等和不广泛的自由这两种方式。其一就是一个人所拥有的自由本身要大于另一个人,其二就是自由会因为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公共利益受到一些限制以及由于保护少数的权利而限制了多数的范围和权利。在他看来不受限制的自由的另一面也表示他们拥有同样自由,但是此时的自由已经不再是自由了。因此他认为:“自由是制度的某种结构,是规定种种权利和义务的某种公开的规范体系。”[1]159这个规范的体系内,人们能够享有各种的基本自由,这使自由真正得以实现,并且在这个规范的体系面前人人是平等的。罗尔斯的基本自由主要是在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包括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的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削财产的自由。
(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中的第二个原则包括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两部分,主要针对的是经济和社会上的不平等。他认为第二个原则的两部分有各自两种自然的意义,一是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二是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岗位能够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认为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是那些有着相似的能力或才能的人都应该有同样的生活和工作的机会。也就是说,如果一些人的能力或才能是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并且他们有着同样的希望或愿望,无论他们在社会中是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或者是拥有什么样的身份,他们都应该有同样成功的前景或机会而减少外界的社会地位或社会身份等因素的影响。罗尔斯认为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第二个原则就是前途向才能开放的。自然的自由体系是满足了效率原则的,所有人都能够凭借自己的意愿去努力争取,并且各种职务和岗位都是向他们平等开放的。这是在满足第一个原则的平等的自由以及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下所提出的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也就是说,所有人都拥有至少是同样的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1]56。但是由于人们的性格、能力、天赋、受教育程度等等外界因素的不同,可能会导致一个拥有高能力的人却因为家庭的原因没有获得自己意愿的职位,而那些能力一般的人则可能会因为拥有一个好的家世获得了别人梦想的职位。所以说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虽然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最初权利但是整个社会并没有为这个最初的平等创造一个有力的社会条件,资源在最初的分配中还是会受到自然或者是社会等外界偶然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罗尔斯看来,自然的自由体系还是存在着一些不恰当的因素。所以,他在对自由主义的解释中提到希望用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对前途向才能开放这一主张作一些限制,为调节由于偶然的社会因素等外界条件所造成的不平等。所有人在拥有同样地位的权利的同时加上一些相应的社会条件来促使每个人都能够到达这个地位。
虽然在机会的公平平等的原则下所有人都能够拥有同等的机会去追求任何一个职务和岗位,但是在社会中还是会出现财富和收入分配不均的现象,职位或地位较高者则获得更多的财富并享有更高的生活水平,而职位低者则获得的收入较少并只能拥有较低的生活水平,社会还是会出现不平等的现象。因此,罗尔斯在民主的解释中提到运用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相结合来补充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的不足之处。
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核心就在于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也就是说在差别原则里他希望能够保护到社会弱势群体。他认为每个人都能在差别原则中获益,那些有较好机会、状况较好的人能从提供给他们的利益中获益,而那些没有较好机会、状况较差的人则从那些有较好机会、状况良好的人那里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他承认在社会和经济中本身会存在不平等,而差别原则正是通过这种不平等的现实得以实现,在不平等中尽最大努力去保持平等。
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描述有以下几点:首先,差别原则体现了补偿原则,每个人的出生和天赋是不平等的,是存在差异的,有的人可能出生在一个条件较好的家庭,而有的人可能就出生在一个条件较差的家庭,在不同条件家庭出生的人的生活条件和生活状况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对于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平等和差异应当给与某种补偿。他认为差别原则虽然不等同于补偿原则,但是却起到了补偿原则的某些作用。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使最不利者在不利的条件下获得一定的利益补偿,而那些先天有利的人可以在改善最不利者状况的过程中帮助他们获得相应的利益。其次,差别原则体现了一种互惠的观念。每个人的福利都是依靠一个社会合作体系,人们能在这一合作体系中自愿合作,在这种合作的条件下实现利益的和谐。最后,差别原则还体现了博爱的原则,博爱就是人与人之间能够互帮互助,能够和谐相处,但是这需要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人人平等。他认为博爱应该是这样一种观念,即如果不是有助于状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要占有较大的利益。
总而言之,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中的第一原则体现的是平等的自由问题,是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基本自由的平等。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一部分体现的是权利和机会的平等问题,希望能够排除自然和偶然的社会因素对职务和岗位追求的外界影响;另一部分体现的是财富和收入的平等分配问题,是要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两个正义原则,或者说两个正义原则所反映的三个问题是互相联系的,其中一个问题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必定会影响其他问题的解决。罗尔斯为平等思想研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虽然其中部分观点遭受到许多的批评和争论,但是他所提到的平等是对我们现今社会具有重大的启示作用的。
三、罗尔斯《正义论》平等思想的当代启示
罗尔斯的平等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社会的公平分配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和意义。
首先,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正义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这个原则的核心要义就是在制度或者规范面前人人平等和自由。这一原则对于我国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都是属于人民。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就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民主。作为我国的公民则享有在法律基础上的公民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以及平等工作、教育和医疗等的权利。公民也只能在宪法的规定下享有其基本权利,这也体现了罗尔斯认为的自由只能是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对于我国来说,要保证这些基本权利的实现,其一就是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保障人民政治参与的基本权利,人大代表能够反映人民群众普遍的有效的意见或建议。其二要进一步推动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等,同时也能促使政府更好的发挥为人民服务这一职能。十九大报告也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等等措施来建全民主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2]。通过国家和政府的努力为人们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发展和政治参与的环境,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其次,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二正义原则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对于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贫富差距也在逐步增大,城乡的经济收入和教育投入的差异造成了城市和农村在教育和医疗卫生上存在不平等现象,城市经济发展快、学校拥有最先进的硬件设施和师资条件,医院拥有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带来的先进技术,城市的儿童所能享受到的美好生活前景以及可供选择的机会是远远要超过在农村或者是偏远落后地区生活的儿童所能享受和选择的。因此,缩减贫富间的差距,缩小城市、区域间的差距,经济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是当下我国正在做也是需要继续长期努力的方向。基于罗尔斯的平等思想中的差别原则,减少由于社会差别因素的存在而造成的不平等现象,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逐渐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在生活、人均收入等各方面的问题。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中,精准扶贫作为其中的重要一战,正是国家在为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缩小城乡差距、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当然,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也不应忽视或损害社会非弱势群体的权益,要在基于平等的前提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也就是说,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之下保护弱势群体的平等权益。我国也一直在为促进社会更加公平正义而不断的努力。建立健全对社会公平有重大作用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制度的安排更好的保障人们在各方面的权益,让人们能够依法平等地享有社会资源,为人们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罗尔斯正义论中关于平等的论述是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地方。保护人们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等都是我国现在正在努力并且要长期坚持下去一件事情。虽然说永远无法做到绝对的平等,但是通过政府和社会协调合作,一定会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平等的社会环境,来维护全体社会成员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