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行为的合理性模式
2019-02-22解本远
解本远
一般而言,行为者实施某个行为,或者是为了满足自己个人利益的自爱行为,或者是为了满足他人利益的利他行为①“利他”一词可以具有不同含义,本文在这里采纳托马斯·内格尔对于利他行为的界定,他认为利他“并不是指不幸的自我牺牲,而仅是指考虑他人利益的行动的意愿,并且不需要另有所图”。也即是说,当行为者采取利他行为时,他确实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考虑,并将此作为自己的行为动机,但并不以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为前提。参见Thomas Nagel,The Possibility of Altrui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0,p.79.。仅从某个行为能够满足自身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角度而言,这一行为都可以被称为是合理性的行为②罗伯特·诺齐克将合理性理论覆盖的领域划分为决策的合理性与信念的合理性,按照诺齐克的这一划分,本文所讨论的利他行为的合理性应当属于决策的合理性问题。参见:罗伯特·诺齐克:《合理性的本质》,葛四友、陈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第5页。。自爱行为因为能够满足个人的利益需求,其合理性往往较少受到质疑,但是利他行为的合理性则并不那么明显,特别是当自爱行为同利他行为之间出现不一致时,对利他行为的合理说明就显得更为必要。在论证利他行为的合理性时,英美学者的一个做法是在满足自我利益的自爱行为与满足他人利益的利他行为之间建立某种关联,以此表明利他行为的合理性。本文试图通过对密尔、西季威克和托马斯·内格尔等人的观点进行分析,从中识别出利他行为合理性的不同论证模式,并对其进行反思。
一、密尔:利他行为合理性的推论性模式
作为经典功利主义者的主要代表,密尔同边沁一样将最大幸福原则作为确定行为正确性的标准,因此并不认为利他行为总是具有合理性。在《奥古斯都·孔德和他的实证主义》一书中,密尔对孔德的利他主义提出了批评,他虽然赞同孔德将利他行为视为一种积极行为的观点,但是认为孔德的利他主义完全忽视了行为者的个人利益,“就像极端的加尔文主义者一样,要求所有的信徒都应当是圣徒,如果不是,就会(按照他自己的方式)谴责他们。”①John Stuart Mill,Essays on Ethic s,Religion and Society,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69,p.338,p.234,p.234,p.210.而在密尔看来,利他行为如果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就是行为者应当履行的义务,超出这一限度的行为就不应当是行为者的义务,而是属于应当赞扬的善行。因此,密尔的功利主义可以被视为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理论之间的一个折衷。
对于利他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在社会普遍接受功利主义基本原则的假设下,密尔当然可以以某个利他行为符合功利主义基本原则来表明这一行为的合理性。但是在《功利主义》一书对功利主义证明的一章中,密尔试图在个人幸福与社会普遍幸福之间建立关联,通过追求个人幸福的合理性表明追求社会普遍幸福的合理性。“没有任何理由能够解释为什么一般的幸福是值得欲求的,除非每个人就其相信幸福是可获得的而言,都欲求他自己的幸福。然而这是一个事实。我们不仅拥有这一情形所容许的全部证据,而且拥有这一情形所需要的全部证据,来证明幸福是一种善:每个人的幸福对于他本人来说是一种善,因此一般的幸福对于所有人的集合体来说也是一种善。”②John Stuart Mill,Essays on Ethic s,Religion and Society,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69,p.338,p.234,p.234,p.210.尽管密尔本人已经明确表明功利主义的最高原则无法被证明,但是批评者还是认为密尔在这段话中试图从追求个人幸福的合理性推论出追求普遍幸福的合理性。如果这一推论能够成功,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密尔也能够从追求个人幸福的合理性推论出追求他人较大幸福的合理性,因为密尔提倡功利主义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要求行为者实行满足个人利益的行为,而是要实现社会总体福利的提升,而社会总体福利的提升和满足他人利益往往是等同的。③John Stuart Mill,Essays on Ethic s,Religion and Society,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69,p.338,p.234,p.234,p.210.我们可以称此为利他行为合理性论证的“推论性”模式。
密尔之所以希望在个人幸福与普遍幸福之间建立关联,进而表明追求普遍幸福的合理性,这和其快乐主义的承诺密切相关。尽管密尔与边沁对快乐的理解不同,认为快乐不仅具有量上的不同,也具有质上的差异,但都将幸福理解为快乐的增加和痛苦的免除,而且这种快乐主义也是功利主义所根据的人性理论:“快乐和免于痛苦的自由是唯一作为目的而值得被欲求的事物,并且所有值得欲求的事物(它们在功利主义的方案中与在其他方案中一样众多)之所以值得欲求,或者是为了内在于事物自身中的快乐,或者是作为手段以促进快乐、避免痛苦。”④John Stuart Mill,Essays on Ethic s,Religion and Society,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69,p.338,p.234,p.234,p.210.因此,如果某个行为能够增进行为者的快乐或者减少其痛苦,苦乐的增减就可以为行为者提供合理的理由或动机。但是密尔的上述论证已经受到了广泛批评,作为密尔的后继者,西季威克已经指出密尔的论证存在的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他无法从追求个人幸福的合理性推论出追求普遍幸福或他人幸福的合理性。在西季威克看来,经典功利主义的另一代表边沁即试图“将他们赞同和鼓励的普遍快乐主义建立在他们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利己主义的基础之上”,⑤[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7页。而密尔接受了边沁的这一思路,试图“说服他的读者相信,由于每个人都自然地追求他自己的幸福,所以他应当追求他人的幸福”。⑥[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7页。对于边沁和密尔的上述做法,西季威克给予了否定,其理由在于,“即使各种实际的欲望是指向普遍幸福的各个部分的,它们的总和也不构成存在于某人身上的对于普遍幸福的欲望……而如果不存在对普遍幸福的实际欲望——就这一推理能够成立而言——普遍幸福是值得欲望的这一命题就不能以这种方法得到证明。”①[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3页,第403页,第407页,第431页。同样,追求他人幸福的合理性也不可能由此得到证明。
由此,密尔的论证面临如下困境:如果利他行为的合理性是建立在自爱行为合理性的基础之上,这实际上是采取了一种合理利己主义的路径:行为者之所以实行利他行为,是因为这一利他行为能够给他带来某种快乐,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满足自我利益的自爱行为,这显然是密尔所不能认同的,他明确否认了利己主义的考虑,认为很少有人能忍受过一种只考虑个人私利的生活。②John Stuart Mill,Essays on Ethics,Religion and Society,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69,p.233.但如果利他行为的合理性不是建立在自爱行为合理性的基础之上,密尔就需要为其提供另外的证明。但在密尔对功利主义的论证中,我们并没有发现相应的证明。西季威克认为,密尔论证中的漏洞只能依靠“揭示为合理仁爱的直觉的那些命题来弥补”。③[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3页,第403页,第407页,第431页。
虽然密尔对利他行为合理性的推论式证明存在问题,但他在论证过程中将自爱行为的合理性与利他行为的合理性关联起来,这为后来的学者提供了启示:即使这两类行为的合理性不存在这种推论性关系,它们之间的密切关联在论证利他行为的合理性时仍然可以发挥作用。
二、西季威克:向相似性模式过渡
在《伦理学史纲》中论述巴特勒的思想时,西季威克指出,英国近代伦理学与古希腊罗马伦理学的最根本差异在于后者认为“在理性名下,只有一种制约性和支配性的能力被认识到——无论人们对理性的制约性作何理解”,而前者则认为存在两种理性:“在现代伦理学的观点来看,当理性清楚地发挥作用时,我们发现了两种能力,即普遍理性和利己主义的理性,或者说,良心和自爱。”④[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史纲》,熊敏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这两种理性也即是西季威克所称的两种原则:审慎原则与仁爱原则。审慎原则“寻求一个人自己的整体的善,并压抑所有引发对具体的善的不恰当的偏爱的诱惑性冲动的准则”,而仁爱原则“寻求他人的同样的善,并压抑对某一个人的超越他人的不恰当的偏爱”。⑤[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3页,第403页,第407页,第431页。西季威克认为,实践理性的这两种形式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利他行为的合理性不可能从自爱行为的合理性中推论出来。尽管西季威克采取了直觉主义的方法,将利他行为的合理性归于理性的直觉,但是在对利己主义者的一个反问中,他将利他行为的合理性与自爱行为的合理性关联起来,肯定了这两种行为具有同等程度的合理性:利己主义者在没有找到合理理由之前,并不能肯定利己的行为选择与利他的行为选择相比具有更大的合理性。西季威克向利己主义者提出的反问是:“我看不出利己主义者何以可以根据一种理由拒绝接受合理仁爱的公理,而当审慎公理与当下的倾向相抵牾时,却又不基于一种相似的理由对审慎提出质询。如果功利主义不得不回答‘为什么我应当为另外一个人的更大幸福而牺牲我自己的幸福?’他必定也可以问利己主义者‘为什么我应当为未来的更大快乐而牺牲当下的快乐?为什么我对自己的未来感觉的关心应当超过对他人的未来感觉的关心?”⑥[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3页,第403页,第407页,第431页。西季威克的这段话得到了当代伦理学家的充分重视。⑦托马斯·内格尔和德里克·帕菲特分别在《利他主义的可能性》和《理与人》中引用了西季威克的这段话,并讨论了西季威克所提出的问题,参见:Thomas Nagel,The Possibility of Altrui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0,p.16.Derek Parfit,Reasons and Persons,Oxford:Clarendon Press,1984,p.137.他在这个反问中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了利他行为合理性的另外一种模式,即相似性模式:自爱行为的合理性与利他行为的合理性之间并不是一种推论关系,而是一种相似关系。尽管西季威克本人并没有明确指出这种相似关系,但是从他的《伦理学方法》等著作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一相似关系。
在《伦理学方法》一书中讨论利己主义观点时,西季威克首先分析了自爱行为的合理性。追随密尔等前辈,西季威克坚持快乐主义的观点,认为一个合理的自爱行为就是那个能够给行为者带来最大幸福或快乐的行为。在选择合理的自爱行为时,行为者需要考虑影响快乐的诸多因素。在边沁所列举的计算快乐时需要考虑的苦乐的四种性质(快乐的强度、持久性、确定性和近似性)中,西季威克认为,快乐的持久性和强度作为影响快乐总量的最重要的两种性质,两者之间存在一定比率,强度较小但持续时间较长的快乐可以在某个时间点与强度较大但持续时间较短的快乐在量上持平。①[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6页,第146页,第433页,第396页,第397页。这样,如果行为者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没有选择那个能够为他带来更大快乐的行为,而是选择那个产生较小快乐的行为,行为者的选择就是不合理的。西季威克进而否认了时间因素对计算快乐总量的影响,也即是说,一个行为给行为者带来的快乐总量与这个行为发生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没有关系,行为者满足自己当下幸福的行为与满足未来幸福的行为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我今后一年中感觉与我下一分钟的感觉——只要我能同样有把握预见它们——对于我是同等重要的。的确,这种对于一个人的意识生命的所有部分的同等的、一视同仁的关心,也许是关于合理的——相对于冲动的——快乐追求的常识观念中最重要的东西。”②[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6页,第146页,第433页,第396页,第397页。这样,在对不同的自爱行为进行选择时,行为者就可以抛开时间因素,而对不同的行为进行比较,进而选择那个能够产生更多快乐的行为。
西季威克进而分析了利他行为的合理性。基于功利主义的立场,利他行为的合理性就在于这一行为能够产生符合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的善。在对自爱行为的合理性分析中,西季威克排除了时间因素,在分析利他行为的合理性时,西季威克则排除了人际因素,否认了行为者在任何时刻都应当选择那个能够促进他自己个人利益而不是他人利益的行动。“他的幸福不可能比任何其他人的同等幸福更重要。这样他就可以从他自己的原则出发而被引导着接受普遍幸福或快乐,把它作为绝对地、无需任何限定的善的或值得欲求的东西,因而把它作为一个应当为有理性的人本身的行为追求的目的。”③[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6页,第146页,第433页,第396页,第397页。也即是说,在自爱范围内的行动中,行为者选择为了未来较大的快乐而舍弃当下的较小快乐是合理的,而在包含自爱与利他的诸多行为选项中,行为者为了其他人的较大幸福而舍弃自己的较小幸福也是合理的。
从西季威克关于自爱行为和利他行为的合理性分析中可以看出,这两种合理性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要求一种对最大限度的善或快乐的追求,自爱行为的合理性要求一种对个人而言最大限度的善或快乐,而利他行为的合理性则要求一种对社会整体而言的最大限度的善或快乐。对西季威克而言,尽管通过考察自爱行为的合理性,能够为利他行为的合理性提供适当的方法和路径,但是不能认为利他行为的合理性是从自爱行为的合理性中推论出来,这一点从他对密尔关于功利主义论证的批评中可以看到。而且,通过西季威克关于整体善(good on the whole)的论述,这两种行为合理性的相似之处可以得到进一步说明。整体善要求行为者从一种不偏不倚的角度来看待被考察对象的各个部分的善。就考察对象是行为者个体而言,整体善要求行为者“无偏袒地关心我们的有意识的生命的各个部分”,④[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6页,第146页,第433页,第396页,第397页。对行为者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行为所实现的善都以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视之,而不能给予某一时刻的行为所实现的善以较大或较小权重的考虑。正因如此,行为者才会在诸多自爱行为中做出审慎考虑,会为了将来较大的善而牺牲目前较小的善。而当考察对象是包括行为者自身和其他社会成员在内的共同体时,西季威克认为,我们可以通过类比单个人的整体善的概念而形成普遍善的概念,“通过考察它的组成部分对于整体的以及它们相互间的关系,我也获得了下述的自明原则——从普遍的观点(如果我们能这么说的话)来看,任何一个人的善都不比另一个人的善更重要,除非我们有特殊根据相信前者身上能比在后者身上实现更多的善。”⑤[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6页,第146页,第433页,第396页,第397页。由此,西季威克通过类比自爱行为,论证了利他行为的合理性。
西季威克关于利他行为合理性的论述是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之上,因此无法在非功利主义的理论中获得认同,但是西季威克关于自爱行为合理性的非时间性特点、利他行为合理性的跨人际特点以及这两种合理性的相似性等方面的思考都显示了他在利他行为合理性问题上的深刻之处。
三、内格尔:利他行为合理性的相似模式
内格尔从西季威克的论述中得到启发,在处理自爱行为合理性与利他行为合理性的关系问题上也是从二者的相似性入手。但是与西季威克不同,内格尔拒绝在解释利他行为合理性时将其与某种实质性道德理论关联起来,例如,像功利主义者那样将利他行为的合理性归结为这一行为能够产生最大限度的快乐,而是试图给出一种形式化的说明:两类行为合理性的相似性在于它们具有相似的规范性结构。
内格尔指出,行为的理由或动机具有传递性特征:理由或动机可以从目的传递到实现目的的手段上。在内格尔所举的一个口渴喝水的例子中,口渴的行为者发现身旁有一个饮料机,他向饮料机投币,取出饮料来喝,解决了口渴问题。在此事例中,行为者具有明确的目的:解决口渴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是:通过投币取出饮料机中的饮料来喝。①Thomas Nagel,The Possibility of Altrui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0,p.33,p.46,p.58,p.87,p.88,p.90,p.90.如果行为者的目的是要解决口渴问题,而投币取饮料喝是解决口渴问题的手段,那么行为者也就具有投币取饮料喝的动机或理由。更一般地说,行为者如果具有实现某个目的的理由,而某个行为能够实现这一目的,那么实现目的的理由也就传递到作为手段的行为上面,行为者也就有理由去实行这个能够实现目的的行为。内格尔将行为理由的这种手段和目的的传递性关系运用到对审慎理由和利他理由的分析中。
在分析审慎理由时,内格尔指出,审慎的理由之所以能够实现从未来目的到当下手段之间的传递,首先是因为行动的审慎理由本身在价值上具有独立性,“理由的影响历时地传递,是因为理由代表了独立于时间的价值。我们甚至可以将其称为是无时间性的价值。”②Thomas Nagel,The Possibility of Altrui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0,p.33,p.46,p.58,p.87,p.88,p.90,p.90.正是因为理由所代表的价值具有独立于时间或者无时间性的特征,这使得行动的理由不仅能够成为实现当下行为目标的理由,也能够成为未来甚至是过去行为目标的动机性理由,因为这种无时间性特征表明了理由的内容所代表的价值具有普遍性或一般性,不会随着时间的消逝而发生变化。一个理由只有具备了这种无时间性的特征,它才能够成为一个对过去、现在和未来行为都适应的动机性理由。与无时间性或者无时态性的理由不同,有期限的理由则不具有这种超越时间的普遍性价值。其次,审慎理由的传递还需要行为者对自我有一个同一性的认知。同一性强调行为者将自己与其他人区分开来的能力,行为者需要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行为都是由行为者实施的,它们相互之间会发生影响,而不是毫无联系。“认识到审慎理由以及与审慎理由相联系的动机的实践直觉,这反映了一个人将他的自我观念视为是时间上持续的存在者:他将自己的过去和未来阶段同一的能力,并将它们视为是构成单一生活的部分的能力。”③Thomas Nagel,The Possibility of Altrui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0,p.33,p.46,p.58,p.87,p.88,p.90,p.90.
在表明了理由能够在利己的审慎考虑中跨越时间而实现传递之后,内格尔进一步表明,理由不仅能够在一个人自身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之间进行传递,而且也能够在不同的行为者之间进行传递,正因如此,利他主义才具有可能性,一个人才会有动机去实行增进他人利益的行为。内格尔认为,作为行动的理由,利他的理由与审慎的理由具有相似性,两者都是“对行动的理性要求(rational requirement)”,④Thomas Nagel,The Possibility of Altrui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0,p.33,p.46,p.58,p.87,p.88,p.90,p.90.审慎理由的合理性源于理由的无时间性或无时态这一形式化的特征,而利他主义的合理性同样源于形式化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将所有理由解释为表达了客观的而非主观的价值”。⑤Thomas Nagel,The Possibility of Altrui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0,p.33,p.46,p.58,p.87,p.88,p.90,p.90.
内格尔将主观理由和客观理由引入对利他行为合理性的分析中。他提出说明一般性理由的基本准则是:“每一个理由都可以通过谓词R进行表述,对所有的人(P)和事件(A)而言,如果R对于A是真的,那么p就有一个初步的理由去促成A。”⑥Thomas Nagel,The Possibility of Altrui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0,p.33,p.46,p.58,p.87,p.88,p.90,p.90.如果谓词中包含了变量p的自由出现,这个谓词所陈述的理由就是主观理由:“在形式上,一个主观理由就是在定义谓词R时包含了变量p的自由出现的那个理由。”⑦Thomas Nagel,The Possibility of Altrui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0,p.33,p.46,p.58,p.87,p.88,p.90,p.90.而如果一个理由在定义谓词时没有包含变量p的自由出现,这个理由就是客观理由,也即是说,客观理由的有效性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行为者,而是针对任何人都具有有效性。内格尔强调了客观理由或原则的根本性:“唯一可接受的理由是客观理由;即使某个人成功地运用了主观原则,这个人也必须用那些产生相同主观理由以及其他(可能)理由的客观原则来支持主观原则。”⑧Thomas Nagel,The Possibility of Altrui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0,p.96,p.101,p.88.
如果说无时间性或无时态性的审慎理由能够说明为什么行为者有动机追求自己未来某个时刻的利益,那么客观理由则为行为者追求他人利益提供了动机基础。客观理由与审慎理由都遵循了理由的传递性原则,所不同的是审慎理由强调的是历时的传递性,而用来解释利他主义行为的客观理由强调的则是人际之间的无人称的传递性。人称化立场要求行为者“从世界之内的有利位置来看待世界”,⑨Thomas Nagel,The Possibility of Al trui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0,p.96,p.101,p.88.非人称化立场所提供的看待世界的方式则并不考虑个人在世界中的位置,而是要求行为者以一种旁观者或者仲裁者的视角来看待事物。“构成利他主义的基础的观念是把个人自身视为只是其他人中的一员,将其他人视为是完整意义上的人。”①Thomas Nagel,The Possibility of Altrui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0,p.88.由此,基于对无人称立场的分析,内格尔说明了利他主义的理由或动机:我们之所以具有帮助别人的理由或动机,并不是基于自爱的考虑,也不是仅仅停止于这是其他人的利益这样的观点,而是因为利他主义动机的背后存在着普遍的客观的原则。
无论是对利己的审慎理由的分析,还是对利他的客观理由的分析,内格尔都将对欲求等因素的诉求排除在外,而是坚持从伦理判断的内部结构入手。对审慎的理由而言,无时间性的特点使得行为者能够依据审慎理由实行追求自身未来利益的行动;对利他的客观理由而言,无人称的特点使得行为者能够依据客观理由实行追求他人利益的行动。
四、反思利他行为合理性的论证模式
一般而言,为了他人利益而实行的利他行为乃是合乎道德的行为,这一行为或者被认为是行为者应当实行的行为,或者是应受赞扬的行为。因此,反思利他行为的合理性,实质上是要反思道德行为的合理性。在前文所讨论的论证利他行为合理性的模式中,密尔试图从自爱行为的合理性推论出利他行为的合理性,西季威克指出了密尔论证中的问题,并且涉及到自爱行为合理性与利他行为合理性的相似性,内格尔则明确指出了这种相似性,并试图给予这种相似性以一种形式化的论证。无论是密尔、西季威克还是内格尔,在论证利他行为的合理性时尽管采取了不同的方法,他们的论证都是在理性主义框架内对利他行为合理性的一种论证。在密尔和西季威克那里,这种合理性体现为一种最大限度的合理性。②谢夫勒认为,这种最大限度的合理性要求行为者在能够实现目标的诸多行为选项中要选择那个能够最好实现行为目标的行为。参见:Samuel Scheffler,“Agent-centered restrictions,rationality,and the virtues”,Mind,New Series,Vol.94,No.375,1985,p.414.在内格尔那里,这种合理性体现为行为理由的规范性结构所具有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实际上,他们的论证不仅能够在理性主义限度内解释利他行为的合理性,也能够为理性主义之外的理论提供论证的思路。例如情感主义伦理学家斯洛特在批评理性主义道德理论时,尽管不认同理性主义者的观点,即理性本身能够提供动机上的理由,但是理性主义者所赞同的行动理由的传递性特征被他所采纳,成为其论证的一个重要内容。③Michael Slote,Moral Sentimentalis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p.51-52.
但是,无论是密尔、西季威克还是内格尔,他们的论证所达到的利他行为合理性只是一种初步的或者有限度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仅表明当行为者实施利他行为时,他的选择具有合理的理由或动机。这样,当行为者仅仅面临这一个利他行为而并无其他选项时,这个初步理由就成为行为者选择这一行为的合理理由。
但是如果行为者还有其他选择,这个初步理由无法保证行为者选择利他行为。利他行为合理性的这种有限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这种合理性无法解决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密尔等人在理性主义的框架内,探讨利他行为的合理性,并不是要坚持利他主义,反对利己主义。无论是利他主义还是利己主义,都具有极端性,前者将自我利益作为最高的标准,而后者则将他人利益作为最高的准则。密尔、西季威克和内格尔都不是纯粹的利他主义者,不是希望通过论证利他行为的合理性达到将利他主义作为唯一行动准则的目的。密尔是功利主义者,但并不否认自我利益,认为功利主义所要求的自我牺牲实际上只适用于少数人,而大多数人需要实行的还是满足自我利益的行为。西季威克同样是功利主义者,在分析实践理性的二元性时已经涉及到了道德冲突问题。在讨论“终极善”问题时,西季威克认为,一个人把自己的幸福当做自己的终极目的和为了其他人的较大善而牺牲自己的幸福具有同样的合理性,④[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19页,第13页。而当这两类幸福发生冲突的时候,他不情愿地断定,并没有一种完满的方法解决这一冲突。⑤[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19页,第13页。内格尔强调对普遍的、客观的原则的重视,但也没有排除对个人利益的关注,特别是在其后来的著作《本然的观点》中,内格尔承认了个人观点的独立性。并提供了一种解决道德冲突的方法,他称之为“政治性的归附”:“创造一个在其中此种显著的冲突可能得以减轻——假如不是被消除的话——的世界,并且我们生活于其中的那些制度将使我们有可能过上富裕的个人生活,同时却无需否定来自我们数十亿同住者之需要的非个人要求。”①[美]托马斯·内格尔:《本然的观点》,贾可春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8页。但这一主张并没有对当下道德冲突的解决提出合理的对策。其二,利他行为的这种合理性论证是建立在自爱行为合理性论证的基础之上。无论是推论性模式,还是相似性模式,自爱行为的合理性都是出发点,这种合理性在推论性模式中体现为行为者对自己个人最大利益追求的合理性,在相似性模式中体现为行为者对自己个人利益追求的无时间性特点的合理性。不管是从自爱推论出利他行为的合理性,还是认为两者之间具有相似性,自爱行为的合理性都是自明的,或者应该是已经达成的共识。但是对自我利益理论提出批评的帕菲特认为,尽管自我利益理论已经在西方社会盛行两千多年,人们通过教育接受这种理论并且对自爱行为的合理性形成了一定的直觉,但是其合理性不可能通过诉诸直觉而得到辩护。②Derek Parfit,Reasons and Persons,Oxford:Clarendon Press,1984,p.130,p.140.帕菲特进而批评自我利益理论具有不对称性,这种理论一方面要求行为者在实现其个人利益时要坚持时间上的中立性,而反对时间上的相对性,另一方面,在处理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关系时却反对人称上的中立性,而要求人称上的相对性。在帕菲特看来,这种不对称性就构成了对自我利益理论的一个反驳。③Derek Parfit,Reasons and Persons,Oxford:Clarendon Press,1984,p.130,p.140.上述两点表明,利他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