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农业经营制度的变迁
2019-02-22胡小平1钟秋波
胡小平1,钟秋波
(1.西南财经大学 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成都 611130;2.四川师范大学 社科学报编辑部,成都 610066)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产品的充足供给是保持社会安定和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的基本条件。新中国70年的实践证明,要保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农业经营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决定了农业生产各种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以及相应的分配制度,能否有效地发挥各种资源的效率,是检验农业经营制度优劣的标志。对农业生产的经营模式和经营效率产生影响的因素很多[注]农业生产力水平和技术手段决定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程度和经营模式;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会改变农村的资源禀赋,当劳动力不断涌入城市之后,农村人均耕地资源数量的变化会引起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变化;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扩张,会改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条件,降低生产者获得信息的交易费用,使农业生产者能够更有效地与市场对接,等等。,但是对农业经营制度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形式。生产要素归谁所有,谁就有处置、使用它的权利,就可以按所有者的意愿来决定采用什么样的经营制度。在公有制和私有制这两种不同的所有制条件下,农业经营制度有很大的差别。一般而言,公有制大多采取集体统一经营方式,而私有制基本采取自主经营方式。
为建立一个有效的农业经营体制,我们进行了反复的探索,新中国农业经营制度变迁的过程也是我们在实践中逐步认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最终找到一条正确发展道路的过程。新中国农业经营制度的变迁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个体分户经营向集体统一经营演变(1949-1977),这一阶段有近30年时间;第二个阶段又从集体统一经营回归到家庭承包经营(1978至今),这一阶段到目前为止已实行了40余年。
一 从分户经营到集体统一经营的演变(1949-1977)
(一)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迅即在新解放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到1953年春,全国主要地区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通过土改,每个农民都拥有了土地,实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 “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农民成为土地主人以后,恢复了延续上千年的小农分户经营模式,同时其自身的缺陷也立即显现出来。由于农民个体经营能力的差异以及自然灾害、疾病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农村出现了两级分化现象:一部分经营状况好的农户开始在致富的道路上迅速发展,有成为新富农的趋势;而另一部分经营状况差的农户则出现了生活困难,甚至不得不出卖刚刚分到手的土地,这意味着任其发展下去,就有可能重新回到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前的状况。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1953-1957)
为了防止农村两级分化现象的蔓延,在土地改革结束后不久,中国农村经历了一个短暂的农业互助组阶段[注]在根据地组织劳动互助的基础上,1952年中国共产党为了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开始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挥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但在1953-1954年各地就陆续开始了农业合作化运动[注]土改完成得早的老解放区先行一步,土改完成得晚的新解放区随后跟上,1953-1954年,全国步调一致地开始了大规模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合作化运动的目标就是组织起来集体经营,建立社会主义农业,防止开倒车、走回头路。
农业合作化的第一步是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把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这样当然就不会再产生两级分化现象,与此同时,这也改变了农户个体经营的基本模式,开始了农业生产由个体经营向集体统一经营方式的转变。实行集体经营、统一分配,在当时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保证了从1953年开始的粮食统购统销制度的顺利实施。初级社虽然实行了集体经营,但并没有触动土地私有制,土地在初级社的分配中享有“入股分红”的权利。显然,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农业,保持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初级社就只能是一个过渡措施。
农业合作化的第二步是把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注]1955年下半年开始,农业高级合作化运动在全国被强行推动。。高级社是在把几个乃至更多的初级社合并之后建立起来的。高级社的社员更多,合作经营的规模也更大。与初级社相比,高级社的生产组织形式没有大的变化,根本的变化是取消了土地入股分红,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土地)实行集体所有;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家下达的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来组织进行,合作社的生产成果在完成国家的统购派购任务后在社内按劳分配。至此,我国农业完成了从分户经营到集体统一经营的演变,按照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农业经营制度。
(三)人民公社时期(1958-1977)
在当时机械、教条地理解社会主义的情况下,形成了一种“左”的指导思想,认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生产力水平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就喊出消灭“三大差别”(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差别)的口号,提出要加快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跑步进入共产主义”。1958年,农村高级社合并为人民公社。人民公社把十几个甚至几十个高级社、几千个农民家庭合在一起,办公共食堂,吃“大锅饭”,实行“供给制”。生产大队(相当于高级社)、生产小队(相当于初级社)的集体财产在公社内部实行无偿调拨,“穷队”“富队”一律拉平,劳动力按分工的需要在全公社内统一安排。
后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农业经营制度存在着重大缺陷。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无法处理好分配关系。当时把“按劳分配”确定为社会主义社会分配的唯一原则。“按劳分配”要求按照个人付出的劳动量来进行分配,但如何确定人们付出的劳动量却是一个难题。合作社开始是采取“评工计分”的方式[注]评工计分即由社员们共同对每个人每天的劳动进行评议后确定个人每天的工分值,作为年终分配的依据。。这种方式费时费力,效果又不好,还时时引发争吵。演变到后来,只能妥协,实行按全劳力(其中男女又略有差别)、半劳力为统一标准记工分,不再评工计分。这就变成了平均主义分配,没有考虑个人劳动能力的差异。这种分配方式刚开始时,挫伤的是劳动能力最强的那部分人的积极性,而后来必然发展到所有的人为了怕吃亏都向劳动能力最差的人看齐,其结果是挫伤了所有人的劳动积极性。人们追逐的目标不是高效率的劳动,而是最低效率的劳动,“按劳付酬”变成了“按酬付劳”。由于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付出的代价就是农业生产力受到了严重破坏,导致了1959-1961年的“三年困难时期”。
从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农民就曾多次自发地要求回到家庭经营责任制度上来,1956、1959、1961年在一定范围内出现过“包产到户”的情况[注]“包产到户”第一次出现于1956年左右,最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是浙江省永嘉县;第二次出现于1959年,在湖南、甘肃、河南、安徽、四川、浙江等省,包产到户以不同形式出现;第三次出现于1961年,安徽省试验的“包产到组,责任到人”的责任田最为典型。,但当时 “包产到户”被认为是分田单干、走资本主义道路,在 “左”的思想指导下,农民的“包产到户”要求都被压制下去。由于农业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这一客观事实,也迫使党中央根据实际情况去纠正前几年的失误。在总结了人民公社失误的教训以后,党中央对人民公社的核算制度进行了调整,1962年2月13日下发的《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正式明确了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应该定在生产队(小队)一级。[注]陈锡文、罗丹、张征《中国农村改革40年》,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31页。但这种调整并不是要放弃人民公社体制,而是叫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农业生产资料以生产队为基础的生产小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三级公有体制,相当于回到了初级社。农业经营制度最终定型,此后一直运行了近20年。
二 从集体统一经营到家庭承包经营的演变(1978年至今)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探索与确立(1978-1984)
我国农业经营制度变迁的第二阶段开始于1978年。在经历了多年的失误以后,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深切感受到人民公社这一农业经营制度“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弊病,农村改革也就必然会以分配问题作为突破口。1978年,许多地方自发地出现了“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做法,突破了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把农业生产的基本核算单位缩小到了“作业组”和“农民家庭”。与“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同时出现的还有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农民搞的“包干到户”[注]1978年11月24日晚上,小岗村召开秘密会议,全村村民一致同意实行“单干”。小岗人将全生产队的耕地、牲口、农具按人口分配给各户,农民可以在承包的土地上自由耕种,不再由生产队记工分,粮食在完成国家征购和集体提留外,其余归农户自己支配。,即后来说的“大包干”。“大包干”与“包产到户”的区别在于农民完全摆脱了生产队的束缚,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和生产成果的支配权,从根本上突破了集体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农业经营制度。后来的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但在当时却冒着坐牢的风险,只能偷偷地进行。
由于长期以来对社会主义教条式的理解在许多干部的头脑中已经扎了根,要冲破这种多年来形成的思想桎梏并不容易。1978-1980年间,围绕“包产到组”“包产到户”问题,从中央到地方都展开了激烈的争论。1979年的七省三县农村工作座谈会[注]1979年3月12-24日,国家农业委员会(国家农委)召开七省三县农村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广东、湖南、江苏、安徽、四川、河北、吉林省农村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广东博罗、安徽全椒、四川广汉的县委负责人。,是一次专门讨论生产责任制的会议,会议争论主要集中在对“包产到组”应当坚持什么原则和对“包产到户”应当采取什么态度两个问题上。会议期间,发生了“张浩来信”风波[注]1979年3月15日《人民日报》头版发表了一封署名为张浩的读者来信,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应该稳定》,来信批评了包产到组的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道路,建议中央予以纠正。,在全国农村引起强烈震动。如果说“包产到组”还带有集体经营的色彩,尚能容忍的话,“包产到户”就是分田单干、走资本主义道路,是绝对不允许的。“包产到户”遭到了强烈的反对。那些坚定地推行“包产到户”的安徽、四川、贵州等地区的领导同志,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双方的激烈交锋出现在1980年1月11日至2月2日国家农委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上,会议争论的焦点是包产到户是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会议上大部分人对“包产到户”持反对意见,国家农委的主要领导人也站在了反对者一边。会议后,“左”的思想明显地占了上风,反对者对“包产到户”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和围攻。对此,“包产到户”的支持者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反击。但是,全国上下,各省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尚未统一,关于“包产到户”的争论仍在继续。1980年3月,万里调离安徽后,安徽“包产到户”出现了一次全省范围的大争论,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极大的思想混乱。
事实最能说明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凡是搞了“包产到户”的地方,农民的积极性都被充分地调动起来,农村形势远远好于没有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在先行一步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下,“大包干”终于迅速地在全国普及开来。从中发〔1980〕75号文件[注]1980年9月14-22日,中共中央召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几个问题》(即中发〔1980〕75号),文件指出:“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详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472-474页。开始,此后又在1982、1983、1984年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注]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个“中央一号文件”),文件正式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个“中央一号文件”),从理论上对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了论证;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第三个“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详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8年,第92-111、168-185、196-211页。中对联产承包责任制予以了肯定。到1983年底,全国90%以上的生产队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大包干”)。至此,我国的农业经营制度实际上已完成了第二阶段的演变。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中国农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建设社会主义农业实践中的一项伟大创举。它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遵循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尊重客观规律的要求,充分调动起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中国农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还是那些人,土地也还是那些土地,在资源条件、生产技术条件都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由于制度创新的作用,农业生产力出现了爆发性的增长,短短2-3年时间就彻底改变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产品供给一直处于紧平衡的状态。1984年,我国人均粮食拥有量达到390.29公斤[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计划司编《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1949-1986》,北京:农业出版社,1989年,第127页。,创造了历史最高水平。自此以后,中国人的粮食实行定量供给的日子一去不再复返。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1985年至今)
1985年,中国的农业生产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村改革的成效使多年以来农产品供应紧缺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善,广大农村面临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有利时机。在这样的背景下,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注]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强调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户家庭经营要长期不变,要继续完善土地承包办法和林业、牧业、水产业、乡镇企业的责任制。详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上)》,第317-326页。对推进农村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其中,十分关键的一条就是对已经实行了30多年的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进行改革,对粮食、生猪、水产品和大中城市、工矿区所需要的蔬菜,由过去的统一收购(不准农民自己到市场上出售)改为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定购以外的粮食等农产品,农民可以自由出售。在生产上,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农民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这个重大的改革把市场调节机制引入了农业生产领域,广大农民被推向市场,成为了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先行者。
然而,向市场经济转变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过去习惯了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进行生产的农民,突然面临着要由自己根据市场的需求做出生产决策,根本无法适应这一突然来到的重大变化。[注]事实上,不光是广大的中国农民,在随后进行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城市的工商企业在突然面向市场时也都一度手足无措。从事家庭经营的小农户,有一个天然的缺陷是“市场幻觉”。他们认为,中国人口众多,广阔的市场一定能够吸纳自己狭小的经营规模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就是说,中国的市场那么大,自己生产出来的那么一点产品,哪里会卖不出去?当这种“市场幻觉”成为小农户的一致行为时,就会出现农产品的供给过剩。1985年,各地的农民都普遍面临着“卖粮难”“卖猪难”的困境,由此引发了关于“小生产”如何与“大市场”接轨的讨论。新的形势迫使人们开始思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如何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1985年以来,家庭联产责任制的完善主要围绕着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二是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三是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1.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为了解决小农户获取准确的市场信息难度大、成本高的问题,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把农业的生产、加工、销售全产业链整合在一起的“一体化经营”成功经验,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推广农业“一体化”经营模式。在生产、加工、销售这三个环节中起骨干和领头作用的企业被称为“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根据自身掌握的市场信息,与农户订立产销合同,农户按照合同进行生产,由此形成了市场引导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产业组织形式。以销售企业为龙头的一体化被称为“贸工农”一体化,以加工企业为龙头的一体化被称为“产加销”一体化。为了保证原料的稳定供给,有些龙头企业还建立了原料生产基地,把农户组织起来成为生产基地的成员,并为基地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有的还为基地成员提供生产资金支持。随着一体化经营实践的不断深化和完善,1995年,在山东省“贸工农”一体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农业产业化”的概念,后来又进一步将这个概念完善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诞生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是农业经营制度的又一次创新。20世纪末21世纪初,这是一种效果较好的把农民带入市场的经营模式,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培育出了一大批“龙头企业”,他们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保障农产品供给做出了很大贡献。
但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问题的关键在于产业化经营中各个环节的利益联结方式十分松散。国外一体化经营的各个环节大多采用的是股份合作的方式,参加各方以自己的生产要素入股,形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体,而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多没有形成这种利益分享机制。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是通过销售合同联结在一起的,这种契约式的连接方式非常松散,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出现市场风险,各个环节力求自保,违约现象十分严重,受损失最大的往往是处于产业链上游的小农户。此外,在订立销售合同时,小农户几乎没有话语权,行业利润的大头都被龙头企业拿走。农民虽然被带入了市场,但增收效果并不明显。农业产业化经营要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必须重新构建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使产业链上的各个参与方都能获得公平合理的收益。同样,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深化形式——农业产业融合,也必须做好这一点,才有可能向前推进。
2.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针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利益连接机制松散、农民增收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在实践中又产生了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即农民自己组织起来面对龙头企业。这种农民自己的组织叫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是主要的两种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起到了把农民组织起来、共同致富的作用,在较大程度上克服了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松散、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弊病。组织起来以后的农民,增强了与龙头企业签订产销合同的谈判能力;通过组织起来,扩大交易规模,降低了交易费用,节约了成本;在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增强了组织的透明度和认同度;在分配上实行按股分红,建立起了利益联结紧密的共同体。有的专业合作组织在内部“能人”的带动下,逐渐延伸产业链,直接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具备了产业化经营的雏形。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迅速增长[注]截至2011年末,全国共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50.9万个,平均每个行政村成立合作社0.9个;截止2017年底,我国纳入统计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175.4万个,比2016年底增加19.1万个,增长12.2%。详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课题组《稳定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年,第50页;佚名《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农村经营管理》2018年第10期,第22-23页。,成为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并行发展的一种经营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当专业合作组织达到一定规模时,必然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如何有效地监督代理人,是至今还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在实践中,那些缺乏有效监管制度的专业合作组织,听任村长一人做主,民主管理落不到实处,最终结果是专业合作组织名存实亡。二是许多专业合作组织缺乏“德才兼备”的领头人。专业合作组织的领头人必须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而这个能力很强的领头人又必须具备一心为公的道德品质,才能保证每个成员的利益不受侵犯。在我国当前的农村中,这种“德才兼备”的人才数量太少,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的“短板”。
3.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也使农民获得了自主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利。在一些市场经济(当时叫做商品经济)率先发展起来的地区,非农产业的收入高于农业生产,部分农民开始向非农产业转移。由于粮食生产的经济效益最低,他们首先放弃的是粮食生产。为了稳定粮食生产,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粮能手集中”[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上)》,第198页。,鼓励愿意种粮的农民通过集中别人不愿耕种的土地来扩大生产规模。当时有不少人都看到了这是我国改造传统农业、建立现代农业的重要契机。但是,种田规模的扩大受到我国人均耕地少这个资源条件的限制,在我国不可能大规模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农场,因此,在实践中创造出了“适度规模经营”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经营概念。所谓适度规模经营,就是指通过扩大经营规模来增加农民种粮的总收入。虽然由于规模扩大,耕作的精细化程度降低,亩均纯收入可能下降,但生产规模扩大带来了总收入的增长,农民获得了规模效益,这样就能把他们稳定在土地上,也就稳住了粮食生产。至于农民的经营规模能够扩大到什么程度,要根据当地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实际情况决定。劳动力转移多的地方,规模可以大一些;劳动力转移少的地方,规模可以小一些。既要鼓励规模经营,又要根据当地的情况“适度”地推进。
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不仅需要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这个前提条件,更重要的是需要对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进行改革。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央的文件虽然鼓励土地向种粮能手集中,但又多次强调农村社员承包的土地“不准转让、出租”。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农民和基层干部创造了“土地流转”这个概念,通过土地流转来实现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也曾出现过“无偿”和“有偿”等形式。
最终突破土地流转限制的是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改革。“三权分置”明确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属于三种不同的可以独立行使的权利。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完成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三权分置”改革在这个基础上又进一步完成了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果说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还不算真正把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身份剥离开(因为经营土地的农村社员本身也是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之一),而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后,真正地做到了承包人(土地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土地的经营者可以不再是土地的所有者,这就为非本村村民的外来经营者经营本村的土地扫清了障碍。“三权分置”至少带来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好处。
(1)既放活了土地经营权,又坚持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的基本政策。坚持土地公有、禁止土地买卖,是防止中国历史上多次出现过的土地兼并现象的有效措施。在“三权分置”的情况下,无论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有多大,他得到的只是土地的经营权,就不会发生土地的所有权转移到少数人手中的现象。这对于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实实在在的用益物权,使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得到了实现。在农村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土地的集体产权是不能分割给个人的。“三权分置”以后,通过土地确权颁证,以承包经营权的形式细化了土地产权,明确了土地承包权为本村村民的专有权利,并可以用它来获得收益。承包权已具有所有权享有的一切权利(除了自由买卖以外),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收益真正得到了实现。此外,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与城市土地经营权转让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土地的增值收益在承包期满以后将以极差地租Ⅱ[注]级差地租有两种形式,即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I是指等量资本投在等面积的土地上,因土地肥力和位置的不同造成生产率差异而形成的超额利润;级差地租Ⅱ是指等量资本连续投在同一块土地上,因投资生产率有差异而形成的超额利润。详见:〔德〕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5年,第731-771页。的形式留给农民(而不是像城市中,土地增值收益被土地经营者拿走),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3)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一个瓶颈就是缺乏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以上几大要素不能有效地组合在一起的障碍,就是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没有剥离。一方面,有土地的人没有资金,不想种地;另一方面,有资金又想种地的人却没有土地。土地“三权分置”消除了这个障碍,促进了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把农村的闲置土地利用起来,有利于解决土地撂荒问题,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4)有利于发挥农业补贴的作用。发展农业、保持农产品的充足供给,是各国政府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目标。但只要市场上的农产品处于供给充足状态,农业生产的效益必然就很低,甚至出现亏损。因而要保持农产品充足供给,政府就应当对农业生产者提供补贴。在西方发达国家,农民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政府补贴。我国自加入WTO以后,不断加大了对农业的补贴。但是,过去农业补贴一直是按土地面积发放,有相当大一部分没有补贴到经营者手中,而是补贴到了有些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所有者头上。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后,土地经营者的身份明确了,农业补贴就可以直接对生产经营者发放,真正发挥农业补贴对生产的促进作用。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我国农业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创新。它既坚持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又消除了农民大量进城以后农业生产资源优化配置的障碍,是对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完善。它所产生的制度红利将在未来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进程中逐渐显现出来。
三 结论
制度创新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是人,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是一切社会财富的源泉。制度创新的目的就是尽最大可能地激发起劳动者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我国农业经营制度变迁的过程就是制度创新的过程,就是去探索怎样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找到一个最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找到一个最能调动农民积极性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过程。从分户经营到集体统一经营,又从集体统一经营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从小而全且分散的小农经济体系到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适度规模经营,新中国农业经营制度经历了近70年的变迁。我国农业经营制度的变迁是沿着曲折反复的道路逐步演变过来的,是中国农民从中国农村的实际出发,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而最终选择的一条适合我国农村现状的一种生产方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经营制度。这个经营制度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贡献是:它用鲜活的事实证明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集体经营不是唯一的选择,农民家庭经营也是一种有效的经营模式。
“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55页。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并率先取得突破的,而中国农村改革首先从改变农业经营制度入手,在推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等责任制形式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这是中国农村改革初期的核心内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最重要的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生和推广,使农村改革成为了中国改革真正的起点和推动力量,对中国的经济制度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把我国的农业经营制度表述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明确肯定它是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上)》,第713页。后来,鉴于“联产”事实上已不存在,1998年10月14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审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时,对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表述正式修订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98-10-14)[2010-06-06],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64568/65402/4429278.html。。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10-12)[2019-06-06],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094/8194418.html。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2013-11-12)[2019-06-06],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1/12/c_118113455.htm。。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按照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原则,在实践中反复探索形成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一基本经营制度经过了40余年改革实践的检验,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02-19)[2019-06-06],http://www.moa.gov.cn/ztzl/jj2019zyyhwj/2019zyyhwj/201902/t20190220_6172154.htm。可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经营制度,是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