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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视角下的西部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发展研究

2019-02-22陈雪雯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民族农民旅游

陈雪雯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成都 610072)

西部民族地区包括五个民族自治区、三个少数民族人口聚集省以及相关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等。具体来讲,五个民族自治区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个少数人民人口聚集的省份是云南省、贵州省、青海省;相关民族自治州有苗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上述西部民族地区的总面积约占全国国土面积的六成。区域面积广阔,使得西部民族地区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即独特的自然景观禀赋与特色人文禀赋。从自然旅游资源来看,西部民族地区地貌包括几乎所有的类型,自然风景优美,生态环境优良,具有极强的吸引力。人文景观包括历史文化景观和民族文化、民俗风情等,西部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这些民族文化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建筑、服饰、饮食、歌舞等方面,民族特色、人文风貌具有较强的垄断性。

西部民族地区地域广阔,但大多地区属于欠发达地区,2017 年民族地区GDP 总量对全国GDP总量占比不足14%,与东部地区相比,处于较为落后水平。通过分析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产业旅游收入情况,发现东、西部旅游产业收入差距不大,部分西部民族地区旅游产业收入超过东部地区,具有比较优势。2017 年贵州全省共接待国内外游客7 亿余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超过7 千亿元,同比增长41.6%;云南省共接待游客近6 亿人次,实现旅游业总收入近7 千亿元,同比增长46.5%;虽不及浙江省旅游总收入9322.67 亿元,却超过福建省旅游业总收入5083.10 亿元、上海市旅游总收入4485 亿元,可见西部民族地区的旅游产业发展迅速,产业地位进一步提升,相较发达地区显现出一定的竞争优势。此外,据途牛网大数据监测,2012-2017 年国内旅游人次持续上涨,增长最快的客源地和目的地主要都集中在西部民族地区,如云南、四川、青海、内蒙古、新疆、甘肃,可见西部民族地区旅游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已初具规模,且旅游市场需求不断增加。因此,西部民族旅游业作为一种特色产业,其发展有明显的地方性特征,发展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强的增长潜力和市场竞争力,成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增长点[1]。

一、文献综述

民族地区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在民族旅游业与区域经济的关系方面,学者肖琼[2]通过分析四川阿坝与云南丽江两地民族旅游产业,发现民族地区旅游产业与其区域经济发展存在良性互动关系,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学者王友富、刘聪[3]以云南省旅游产业为研究对象,指出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民族地区居民收入,加快民族贫困地区脱贫。在旅游产业的开发与文化保护方面,李金发[4]认为传统和现代的合理整合,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并重, 保护和开发并行;学者卢世菊[5]指出应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开发模式,正确处理乡村旅游开发与民俗文化传承。随着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深入,生态环境的保护逐渐引起学者的重视,为有效维护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学者钟洁、覃健雄[6]等从自然、人、社会关系的视角,探索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自然生态环境、民族文化生态环境的安全保障机制;田富强、刘鸿明[7]构建环境保护资本化机制、生态保护资本化机制,以智慧旅游生态化的生态保护资本化机制耦合,吸纳资源与资金。学者陈希勇[8]以四川稻城旅游开发为例,具体分析旅游开发中的生态问题,并提出旅游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对策。

此外,少数民族居民的参与度与利益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利益主体的参与方面,李强[9]认为少数民族村寨居民参与旅游开发体现在村寨居民在相关利益者中占有主导地位,但在实际情况中,民族居民参与旅游开发属于“被动”参与型,尽管如此,居民仍表达对旅游产业发展的积极态度,但在旅游的投资、规划、决策等方面参与意识淡薄[10]。在利益分配中,利益相关者冲突不断,学者张海燕、李岚林[11]分析了利益相关者——政府、旅游者、旅游企业、居民参与者的冲突与协调的相关性机理,并提出相应对策;学者唐兵、惠红[12]认为原住民参与处于“弱权”状态是因为属于原住民所有的原生态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在产权界定上的法律缺失,建议对该资源的物权的“确权+流转”加以明确。为了使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健康稳定发展,解决民族居民利益分配问题,学者们主要以构建平衡的利益协调机制、增强法律保障等方式化解利益冲突,实则从“外部保护”的角度来维护“弱权”的民族居民,保障了民族居民的基本利益。但从长远来看,民族居民需要从“弱权”变“强权”,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在产业发展的参与及利益分配中拥有主导地位。本文拟从农民组织化视角,强调农民组织的重要性,以培育民族地区居民精英、充分调动民族地区居民自主能动性为出发点,比较在新形势下民族地区基于农民组织发展旅游产业的发展模式,为改善民族地区居民在旅游产业发展中的“弱势”地位、促进民族地区特色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建议。

二、农民合作视角下的西部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模式分析

新形势下,农村市场化的建立与发展为农民组织注入了新的内涵。习近平总书记[13]在博士论文中指出: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必须使分散的农民联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形成强大的市场竞争力。这对于西部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的发展尤为重要,由于西部民族地区大都处于交通欠发达、生态环境需重点保护的地区,使得大规模机械化的现代农业“水土不服”,发展特色旅游业成为民族地区的有利选择,农村市场化对于西部民族特色旅游产业提供重要支撑,与农民组织相结合,使得分散的农民以合作社的形式为纽带联合为一个整体,从而以农民组织为核心,打通“旅游资源”、“人”、“资金”、“市场”等各项联系。

目前,我国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发展主要有“合作社+党支部”、“合作社+龙头企业”、“合作社+党支部+企业”三种模式。“合作社+党支部”与“合作社+龙头企业”即以合作社形式的农民组织分别与政府、龙头旅游企业展开合作,共同培育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在发展初期,依托于政府资源或企业要素禀赋,产生强势推动力,使得旅游产业取得快速进步与提升。但长期来看,随着产业的发展与资本、经验等的累积,两方主体在过程中“收益”并不均等,不仅仅是物质资本的获得,更重要的非物质资本的累积,从而导致一方主体具有绝对话语权,另一方主体的绝对弱势地位。现阶段以农民组成的专业合作社在专业能力和专业素质方面都有待加强,在两方博弈中,易处于被动位置,缺少话语权,降低积极性,甚至可能产生较强的依赖性,不利于自身的成长与裂变。“合作社+党支部+企业”是合作社、党支部、企业三方合作,充分发挥农民组织的主体作用,寻求政府政策支持以及有效利用企业资源。需要强调的是,在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发展中,是以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当地居民自我成长为出发点,因此,在建立三方合作关系中,三方的相对话语权需要加以明确,以农民合作组织为核心,发掘与培育当地农民精英,组建以合作社为载体的农民组织,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同时寻求外来企业的进驻与有效合作,增加当地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外来人口务工的吸引力,解决“人”的问题。以当地农民精英为核心的领导团队,不仅可以提高乡村中世俗相连的农民间的信任感,调动当地农民参与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的发展的积极性,有利于工作地开展,而且能够有效化解外来企业进驻乡村所产生的“水土不服”。民族地区有其特有的民俗文化与生活习惯,易与外来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产生矛盾,当地农民组织便可有效化解、调和这些矛盾,从根本上维护农民自身利益,使其更为高效地合作。此外,当地农民精英组建的农民组织本着对家乡的依赖和热忱,会自发地抑制自然景区过度开发、民俗节日过度商业化,以确保当地自然生态的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环境,尊重传统民俗文化,维护民族地区的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在农村市场化的新形势下,西部民族地区的旅游资源整合获得了高效便捷的途径,农民可以将“资源”变“资产”,通过土地流转、房屋租赁、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入股农民合作社[14],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保障农民利益,提高整合民族旅游资源的效率。同样地,在农村市场化的背景下,农村融资渠道也逐渐拓宽,除常规的政府转移支付或专项资金、信用贷款等外,社会资本也可通过作资入股等方式参与农村产业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依托民族地区独特自然资源禀赋与特色人文禀赋,在打造旅游产品、对接外部市场方面需要发挥更加重要作用,与经验丰富的旅游机构合作,共同丰富民族特色旅游类型,如开发自然风景区、打造民俗文化村落、举办重大节庆活动、建立特色古建遗址等。同时,大力发展民族特色旅游带动相关配套行业,如住宿业、餐饮业、交通业等。

新形势下基于农民合作组织的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的发展模式,以农民合作组织为主心骨,借助政府支持、企业合作,对内,整合民族旅游资源,提高当地农民参与度,对外,对接市场,吸引外来资金,打造旅游产品,完善旅游相关配套,从而发展当地经济,增加农民就业,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实现民族地区自我裂变,增强民族地区的造血功能。

三、发展建议

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赖于农民合作组织、政府、旅游相关企业的合作,政府和企业的支持和参与不可或缺,但最重要的是以合作社形式的农民组织能够实现自我成长与裂变,由自身的主动性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增强民族地区的竞争力。下文针对旅游合作社主体,提出相关建议:

(一)寻求政府政策支持,完善自我管理制度

目前民族地区旅游合作社发展缓慢,与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够,支持力度不大紧密相关,因此,在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发展中,政府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旅游合作社应积极与政府沟通,诉诸需求,并督促其加快出台旅游合作社相关政策与规范,保证农民组织的切身利益,规范旅游合作社的操作流程与组织管理,如建立乡村旅游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完善注册登记等规范化流程、完善有效的民主机制等,通过政策和文件,提高人们对依托旅游合作发展民族特色旅游的认识与信任感。此外,旅游合作社应与合作方党支部、企业共同寻求上级政府对旅游产业的支持,赢得上级政府的信任,争取相关优惠政策,如专项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以缓解初期发展压力。同时,建立与完善旅游合作社内部民主决策制度,保障农民知情权、投票权、决策权等基本权益,制定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二)创新产业融资模式,忌把扶持当收益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的发展,2011 年至今历年一号文件,均涉及有关培育农村金融发展,探索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模式等内容,银监会与农业部也相继出台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然而,民族地区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旅游合作社在成立初期资本实力不强,可抵(质)押资产少,而旅游产业的发展则需要源源不断地长期投入,使得民族旅游合作社资金常常捉襟见肘,融资问题更加突出。为解决民族地区融资困难问题,应创新融资模式,找到适合自身的融资方法,如农村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对社员进行股权融资的方法在解决民族地区旅游合作社融资问题上意义相当局限,应积极寻找对外资金突破口。首先,旅游专业合作社应积极寻求政策性资金扶持与税收优惠,一方面,把资金更多地配置到当地旅游产业发展瓶颈处与完善旅游产业链的项目中去,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的减免减少民族旅游产业发展负担。其次,尝试探索把民族旅游合作社嵌入旅游产业进行产业链融资,找到民族旅游产业链条的核心企业,围绕核心产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为整个旅游产业链条的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同时也增强了其商业信用。再次,设立民族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其天然属性有利于民族旅游产业向“专业化管理、投资者受益”的市场运作转变,吸引社会资本,缓解融资难。同时,合作社旅游合作社应当避免过度依赖政策扶持资金,警惕套取国家政策资源谋取私利或以套取政策性资金为目的的行为,忌把政策扶持当收益,将资金真正落到实处。

(三)适当加强对外合作,不断完善旅游产品

民族地区的旅游产业要素禀赋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如自然生态、特色文化具有明显的异质性,而旅游资源空间分布不均,旅游产业基础不完善,在旅游整体规划和打造迎合市场需求的旅游产品方面呈现出诸多不足,如何结合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和特色文化优势,开发出生态环境优美、具有丰富民族特色且满足市场需求的旅游产品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旅游发展规划方面,民族专业合作社应积极与当地旅游管理部门、规划部门沟通交流,寻求规划资源,完善旅游规划内容,提升发展规划水平。在旅游产品方面,民族旅游专业合作社应主动寻求经验丰富的旅游开发企业合作,交流经验,合作打造具有当地特色的旅游产品及文化产品,学习开发企业民族旅游产品推广经验,积极汲取旅游开发企业的管理、运营模式。适当加强对外合作,不仅有助于通过科学的旅游规划优化乡村格局,打造满足旅客多方位需求的旅游产品,而且加强与提高了合作社和农民对民族旅游产业的认识与理解,有利于旅游合作社和当地农民自身的成长与蜕变。同时,对外合作也加强了民族地区与外界的联系与沟通,潜移默化地推广民族地区旅游产业,有助于吸引外界的消费与投资。

(四)提升合作社专业能力,加强专业人才培育

为实现民族地区经济重心向旅游产业转变与部分农民的职业顺利过渡到服务业,要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管理与专业能力。一方面,合作社要积极调动当地农民投身于民族旅游产业的建设中去,另一方面,合作社要实现自身专业素养的提高,通过不断学习旅游产业发展的理论知识,全面理解旅游产业发展机理,考察、学习多种旅游项目与旅游产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民族旅游发展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断改进发展方向与策略。同时,专业合作社也要提升自我管理能力,如建立高效率的管理体系、运作模式等,兼顾公平发展与民主决策,提升合作社社员的满意度。合作社加强自我能力的提升,会增强代表农民群体的合作社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与决策权,有助于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把主动权掌握在农民自己手中,在产业发展的参与及利益分配中拥有主导地位,以实现自我发展与蜕变。此外,在培育人才方面也要重点关注,首先,应该确立人才梯队与培养目标,完善人才体系,吸引高级人才;其次,重点培育以农民精英、乡村能人为代表的当地村民,提高其业务能力与管理意识,有利于增强当地农民参与度,营造农民主人翁的积极意识;再次,加强村民对民族旅游相关技能与服务意识的提高,如加强对景区服务人员、餐饮从业人员等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培训等。

(五)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西部民族地区拥有独特的自然景观、民族文化、特色习俗等要素禀赋,使得西部民族地区发展旅游产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在发展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的过程中,开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禁止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破坏生态环境、损害民族文化完整性的行为。随着旅游产业的不断发展,民族地区更多的农民能够享受到民族旅游产业带来的益处,有利于提升民族自尊心与自豪感,从而自发的保护生态、传承民族文化。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民俗文化村、开展民族节庆活动、推广民族建筑、发展休闲农业等方式,使当地居民全面系统的了解当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从而自发保护和发扬当地民族文化。同时,不同的文化形式丰富民族地区旅游产品的多样性,增强文化、农业、旅游的融合度,推动民族地区文化的传承、传统农业的转换、旅游产业的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农民收入,促进民族地区以旅游产业主导的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此外,在对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合作社、企业、农民等各行为主体都应时刻树立生态保护意识。首先要对民族地区旅游合作社、企业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教育,使之认识到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成正相关关系,从而树立可持续的、环保的旅游经济发展观。其次,通过合作社开展对社员、居民、旅游从业者的生态环保意识的培训,在日常旅游接待中贯彻环保理念,同时,通过民族旅游宣传增强游客的民族地区自然的生态保护意识,以实现游客绿色旅游方式和消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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