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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被撤职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19-02-22赵新政

北方人 2019年3期
关键词:副总经理陈先生仲裁

文/赵新政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陈先生应聘担任一家科技信息公司副总经理,约定每月工资标准为1.6万元。2017年8月,公司与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今年4月初,公司董事会以严重亏损为由,决定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取消副总经理职位。4月12日,公司正式下发通知免去陈先生的副总经理职务。同时,通知他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离职手续。

陈先生不认可公司的做法,认为此举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

可是,仲裁机构没有支持陈先生的主张。陈先生很是不解,想知道其中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案例分析:

律师说,仲裁机构的裁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陈先生认为,公司以效益不佳、调整内部组织架构是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但此举严重损害其个人利益,也属于损害职工利益,是不妥当的,甚至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更不应当视这种人为行为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公司与此相反,强调解除陈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尽管公司内部调整组织架构,撤销副总经理职位,致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曾提出与陈先生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且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公司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

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尽管违法,但结合公司现状,陈先生的劳动合同已经处于实际上不能继续履行状态。对于这一问题,律师说,《公司法》第46条规定,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既然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撤销了副总经理职位,那么,继续履行陈先生的劳动合同就没有了现实基础。

由于陈先生请求裁决的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仲裁机构不能支持其请求。律师说,在这种情况下,陈先生可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公司对其进行经济赔偿。

律师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就不要坚持这个要求。否则,仲裁和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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