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标准研究综述
2019-02-21胡仪元
胡 仪 元
(陕西理工大学 经济与法学学院, 陕西 汉中 723000)
一、引言
生态补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而生态补偿标准又是生态补偿制度实施与绩效评价的关键与核心。生态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支付或保护的依据,国内外关于生态补偿标准虽然经过了近50年的研究与实践,对生态补偿内涵的认知经历了具体环境管制政策、生态服务付费、受益者补偿、生态保护补偿等多个阶段的变化。虽然对生态补偿标准的意义以及承认生态服务价值等方面取得了共识,但在生态补偿标准内涵、确立的理论依据、核算方法等关键问题上还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形成共同的标准。
从生态补偿标准研究领域看,国内外研究与实践主要集中于森林生态补偿标准、流域或水资源生态补偿标准、湿地草原生态补偿标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标准、自然保护区以及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从生态补偿核算依据看,研究与实践主要有生态建设与保护成本依据、生态效益依据、受偿与支付意愿依据、微观经济学模型依据、市场交易理论依据等。已有的研究与实践推动了生态补偿的发展,提高了生态补偿效率,但未能解释清楚各种生态补偿标准确定依据及核算方法的适用范围,没有对政府、市场、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公众的角色定位进行分析,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态补偿标准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发展。因此,对当前国内外生态补偿标准确立依据和计算方法进行梳理与分析,可为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理论基础,为协调生态保护利益相关各方提供科学指导,也有利于推进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的深入发展。
二、生态补偿标准确定依据和核算方法评析
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是当前国内外生态学界的热点之一,也是当前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其研究内容包括补偿标准上下限、补偿等级划分、等级幅度选择、补偿期限选择、补偿空间分配等[1]。然而关于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及其核算方法,国内外研究与实践均有较大差异。从现有研究文献看,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和核算方法差异较大。Scott Farrow(1998)以生态保护成本为计算标准,运用成本-效益法计算补偿标准[2];Hamdar(1999)以机会成本为依据计算密西西比州休耕农民的补偿标准[3];国内学者沈根祥等(2009)以环境友好型农业的生态效益价值和实际投入的额外成本为依据,计算了补偿标准的理论上限与下限值[4];李芬等(2010)以生态服务价值为依据计算了海南省森林生态补偿标准[5];杨桐鹤(2011)将生态补偿标准分为保护标准和赔偿标准,并以流域水资源为例构建了两种类型标准的计算模型[6]。
从生态补偿的实践看,国内外也缺乏统一的生态补偿标准计算依据。如哥斯达黎加 PES 项目以机会成本为依据、荷兰高速公路以服务提供者净损失为零为依据、尼加拉瓜草牧生态系统以土地的生态服务价值为依据、德国国家公园生态补偿以最小化最大经济损失为依据、中国退耕还林(草)工程和公益林生态补偿以农户的机会成本为依据、西藏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补偿以生态收益为依据等计算生态补偿标准。
综上,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有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成本(保护成本和修复成本)、生态保护收益、受偿意愿和支付意愿以及生态足迹等,并根据不同的补偿标准确定依据,采用了多种计算方法。
1.以生态服务价值为依据
生态服务价值是生态系统为人类所做出的贡献。目前,生态服务价值的计量方法主要有两类:一是物质量评价法,主要是从物质量的角度对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服务的数量进行整体评价。通常采用实验研究、遥感、GIS等方法测量;二是价值量评价法,是从价值量的角度对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服务的质量进行整体评价。通常采用费用支出法、直接市场价格法、影子工程法、碳税法、旅行费用法、造林成本法等。运用此依据和计算方法一般用于生态功能较为复杂的生态要素的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与计量,如水资源、森林、海洋、草原、湿地等。
自1997年Costanza等尝试测算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以来,国内外以生态服务价值为依据估算生态补偿标准受到广泛重视。Robles在1999年以生态服务价值为依据估算出美国马里兰州Chesapeake Bay海岸林的潜在价值为60934美元/公顷[7];2001年启动的千年生态系统评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生态系统及其对人类福利影响的多尺度综合评估[8];国内学者也以生态服务价值为依据,对不同地区和类别的生态系统核算了补偿标准。如陈仲新等(2000)、谢高地等(2001)、赵同谦等(2003)、杨志新等(2005)、孙新章等(2007)、刘兴元(2011)、刘海玉等(2019)等均以生态服务价值为依据核算我国生态系统、地表水生态系统、草地、农田、水资源等生态系统的补偿标准。早期研究生态补偿标准的学者大多认为应以生态服务价值作为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合理划分生态服务功能、准确估算生态服务价值是计算生态补偿标准的基础。正如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06年度政策报告指出:“如果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市场价值能够被准确地评估和量化,那么它应该是确定生态补偿标准最好的依据”[9]。
然而,生态系统提供的大部分服务没有市场,其价值需要借助间接的手段,如机会成本、替代成本、影子价格、资产价值、旅行费用、享乐价值、条件价值等。但由于生态服务价值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尚未有公认的统一标准,且某些生态服务功能与实现补偿有较大的差距,导致不同方法对同一生态服务价值的评估差异较大,而且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大大超出了人类社会的产出价值。即使是那些有市场价格的生态服务产品,生态系统在其中的真实贡献至今仍不得而知。
同时,在生态服务价值评估中,往往以人类自身能享受的生态服务功能为主要依据评估价值,忽视了生态系统自身,价值评估不全面,偏离了生态补偿的目标——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在生态补偿标准评估中,全面、准确地计算损失者的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发展成本比生态服务价值评估远为重要[10]。大多数研究认为,以生态服务价值为依据而计算的生态补偿标准,一般应作为生态补偿标准的参考和理论上限。
2.以成本为依据
以成本为依据计算生态补偿标准在大多数研究中被广泛认可和采用,因为生态补偿项目的成本是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基础。根据成本性质的不同,又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生态保护者的保护成本为依据,主要是通过对受偿区域产业产值、生产净收益以及物价指数等计算出生态保护者的损失收益,以此确定保护补偿标准。生态保护成本的内涵经历了从生态保护者投入的直接成本到丧失发展的机会成本的过程。在生态保护成本的计量中,直接成本包括直接投入和直接损失。直接投入是为保护、修复、管理生态环境而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直接损失是为纠正生态服务利用的外部性或实现生态服务交易时给当地居民造成的损失。
国内外研究表明,机会成本法是被普遍认可、可行性较高的确定补偿标准的方法[11]。机会成本是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发挥各种生态功能而放弃或丧失的经济发展机会,一般可以分成两个部分:土地利用成本和人力资本[12]。机会成本随着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13]。Macmillan 等在苏格兰的研究结果表明, 新造林生态补偿标准与机会成本直接相关,而与新造林的生态服务功能无关[14]。Wossink证明了机会成本是土地上生产的市场化产品[15];Wnscher等对哥斯达黎加的研究中将牧草地净收益作为农户的机会成本[16];我国学者饶清华等(2018)也认为,生态保护者在保护环境过程中,不仅丧失了直接经济收益,而且也丧失了发展机会,主要是工业发展和农业发展损失的机会成本。因此,机会成本应是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合理依据。
生态保护者为保护生态资源而投入的直接成本以及丧失发展的机会成本之和是保护补偿标准的理论下限,也是对生态保护者的最低激励。其中,机会成本会随着生态补偿类型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具有空间、时间差异,其准确计量是确定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的关键。
二是以生态破坏(污染)的修复成本为依据,主要采用实验法计算出生态补偿标准。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17]认为应依据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成本确定矿区生态补偿标准,并根据各地区生态治理经验,得到全国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复垦工程直接成本作为赔偿的参考标准。以修复成本为依据计量生态赔偿标准,是对目前生态补偿标准研究的有益补充。生态补偿的目的是保护和发展生态环境,生态修复是生态补偿的前提。相对于其他方法,由于我国目前生态治理技术较为成熟,生态修复成本易于计算。然而,根据生态修复成本所计算出的生态赔偿标准是以生态破坏(污染)前的生态状态为依据,是静态的计量,没有考虑生态环境的发展运动过程,同时也忽视了若没有生态破坏(污染)所产生的生态效益,即机会成本因素。
3.以补偿意愿和受偿意愿为依据
生态补偿标准是补偿者与受偿者双方经过博弈而最终确定的。充分考虑生态补偿利益相关主体的意愿有助于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制定的科学性,意愿评价法的应用将增强我国生态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生态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主客体之间利益的调整与分配。若受偿意愿得不到满足,必然降低其参与生态保护行为的积极性;若不考虑补偿者的补偿意愿与支付能力,会导致生态补偿难以实施。以意愿为依据计算生态补偿标准,主要是通过问卷调查法计算而确定。
国内外对生态补偿的研究侧重于补偿意愿和补偿时空配置等方面。Bienabe & Hearne(2006)对哥斯达尼加的居民和国外游客进行了意愿调查和CE分析[18];Morana & Mcvittie(2007)对苏格兰地区的居民生态补偿的支付意愿进行了问卷调查,并采取了AHP和CE法进行了统计分析[19]。Wang(2007)等运用RPL模型估算认为,北京、西安和安塞的居民对黄土高原退耕还林进行生态补偿的支付意愿分别达年收入的3.2%、2.0%和2.2%[20];孙新章(2006)等通过意愿调查分析认为延长补偿期限是大势所趋,但补偿标准可适当降低[21];张志强(2004)等调查了黑河流域居民对恢复张掖市生态系统服务的支付意愿[22];杨光梅(2006)等根据意愿调查法估算锡林郭勒草原地区草地以及牧民家庭的人均受偿意愿[23]。
以意愿为依据计算生态补偿标准,一方面,从受偿者角度讲,有利于提高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的积极性,增强其保护行为的持续性;另一方面,从补偿者角度讲,可以使生态补偿标准符合其实际,并促使其不断提高生态服务利用效益。同时,双方意愿的明确,有助于生态服务交易信息的传递与对称,降低了生态服务市场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态服务市场效率的提高。但是,补偿意愿和受偿意愿是人的主观态度和看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从客观上难以准确计量。若完全以此为依据计算生态补偿标准,可能导致标准过高或过低。因此,只能作为生态补偿标准确定的参考。
4.以生态足迹为依据
自1992年加拿大生态经济学家William E.Rees提出生态足迹概念,并于1996年完善生态足迹计算模型用于定量分析可持续发展状况以来,因其独特、新颖、可操作性较强的分析及计算方法获得了广泛应用。1999年引入我国之后,不少学者从理论、方法、计算模型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研究,并将此理论与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相结合,通过构建模型,计算生态足迹、生态承载力等,计算不同区域生态资源消费的生态赤字或生态盈余,从而确定生态补偿标准。
章锦河、张捷(2005)以九寨沟为例,比较旅游者与当地居民生态足迹的差异,结合生态服务价值,计算了九寨沟保护区居民应得到的补偿标准[24];蔡海生等(2010)以鄱阳湖自然保护区为例,通过分析保护区所在乡镇20年的土地利用变化,以及相应生态承载力变化和空间差异特征,对保护区内户均补偿标准进行定量分析[25];肖建红等(2011)以皂市水利枢纽工程为例,构建了5个生态补偿主体受益评估模型(生态供给足迹评估模型)和8个生态补偿对象受损评估模型(生态需求足迹评估模型),对皂市工程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了定量评估[26];魏晓燕等(2012)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丹江口市为例,在生态足迹和生态承载力核算的基础上,计算移民的生态补偿额度[27];程淑杰等(2013)以宁夏南部泾源县为研究对象,采用改进的生态足迹“省公顷”模型,对泾源县生态补偿进行定量评价,并以此确定补偿标准[28]。
运用生态足迹理论与计算方法确定补偿标准,既符合促进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补偿标准的可行性,又能较好的解决生态补偿的量化问题。但在既有的生态足迹研究与实践中,由于生态足迹假设多且是否合理、生态偏向性、技术进步对生态足迹的影响等不足,在应用中受到一些质疑。
三、研究述评与展望
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是目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现有文献对生态补偿标准的确立以及衡量研究成果较为丰硕,但仍有不足之处:
1.对生态补偿标准确立依据认识不全面、核算不完整
国内外现有研究对各种领域生态补偿标准确定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共识,认为补偿标准确立的依据通常包含有成本尤其是机会成本、生态收益、生态价值以及意愿等。一般认为生态补偿标准应高于受偿者的直接成本、机会成本之和并低于其所保护或提供的生态服务的价值。但在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实践中,由于对机会成本的认识不全面、计算不完整,致使所得到的生态补偿标准偏低,受偿者的损失被低估。而且在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成本核算中,也没有考虑到流域上下游经济发展差异,补偿标准一旦确定之后没有构建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动态调整的机制。
2.生态服务价值核算准确度有待提高
生态服务价值是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生态服务价值计算补偿标准更加符合公平性原则。因此,生态产品服务价值的评估及其研究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与难点,虽经过多年研究与实践,但仍处于初步阶段,由于生态服务功能的复杂性,尚未形成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准确的计算方法,致使评估价值的可靠性、准确性受到一定的限制。从现有研究成果看,以生态服务价值为依据计算得到的生态补偿标准往往过高,难以实施,在实践中仅成为生态补偿标准上限的参考值,可操作性较差,实践应用受到限制。
3.生态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实践性不强
纵观国内外文献,关于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多种多样,有定性、定量以及综合计量方法等。但各种方法计算原则、具体内涵与外延、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的科学性、多种计算方法综合运用途径等基本问题尚不明确,大多仅用于个别案例研究,比如生态足迹法、意愿法、旅行费用法等仅在个别案例中能够使用,其普适性还有待提高。
生态补偿是实施生态保护、构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激励手段,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必将促进生态保护、推进生态补偿制度的持续性、提高生态补偿绩效。为此,生态补偿标准未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生态补偿标准确定依据以及计算方法原则性研究。虽然生态补偿涉及领域、区域、时间等不同,生态补偿标准确定及其计算有差异,但应有整体性原则确定问题,即由谁主导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
二是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的完善。目前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较多,其可靠性、准确性、实践性以及认可度有待提高,应完善各种核算方法基本理论,指明核算方法的适用性、具体实施方法,寻求多种核算方法最佳组合途径。
三是生态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生态补偿标准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的重新分配与协调,既要考虑受偿意愿又要衡量支付能力,既要考虑区域差异又要保持标准的长期适用性。因此,应充分协调各方利益、考虑时空差异,提高社会公众生态补偿参与度,实现生态补偿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