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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

2019-02-21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2019年1期
关键词:海关总署附件商务部

公告2018年第68号

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对现行的《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以下调整:

将废钢铁、铜废碎料、铝废碎料等8个品种固体废物(见附件),从《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所附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2019年7月1日起调整为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2月25日印发

附件:

2019年7月1日起调整为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备注:海关商品编译器栏公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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