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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新旧标准对比研究

2019-02-20孙立星纪迎平

小型内燃机与车辆技术 2019年1期
关键词:试验装置术语摩托车

常 钰 孙立星 胡 瑞 纪迎平

(天津大学内燃机研究所 天津 300072)

引言

机动车安全行驶是基本技术要求,通常摩托车外露表面的零部件设计应确保驾驶人及周围人在与车辆发生碰撞时,尽可能不伤害或者对人员的伤害降到最低水平。欧洲摩托车97/24/EC指令[1]第3章要求:各种类型车辆的外表面不得存在朝外的尖锐、锋利或者凸出的零件。我国于2006年制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GB 20074-2006[2]标准,用于对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外露表面的零部件进行规范和管理。

1 新标准

国家标准GB 20074-2006,于2006年1月18日发布,并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标准的实施对于摩托车驾驶员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随着摩托车行业的发展和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在2006版标准的使用过程中逐渐发现了一些问题,新标准修订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修订的过程中充分征求了摩托车生产企业,摩托车检测部门和科研单位的意见。新版标准GB 20074-2017[3]已于2017年11月1日发布,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17版标准与2006版标准相比,有一些需要关注的变化,主要包括术语和定义新的解读,凸出物分类标准出现变化,对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提出独立的技术要求,另外在试验条件和试验规程方面也进行了更明确的界定。

2 新旧标准主要差异解析

2.1 标准结构形式的变化

2006版标准主要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4个部分,在两个规范性附录中分别给出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的技术要求。2017版标准中修订了术语和定义部分内容和凸出物的分类标准,而在正文技术要求中制定了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外部凸出物的要求,并增加了特殊要求。从这一变化可以看出,2017版标准提升了对两轮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三轮摩托车外部凸出物的要求的重要性。

2.2 术语和定义的变化

2017版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一章删除了旧版标准中部分术语,仅保留了驾驶室后围板定义,同时增加了接触角、杆件、板件、R点、第1类部件、第2类部件的定义。

2.3 凸出物分类标准的变化

2006版标准在附录A中将车辆零部件分为2组,当α≤45°时,定义为第1组部件,当α≥45°时,定义为第2组部件。此种分组方法存在2个问题,首先当接触角α=45°时,存在分组不清楚的问题,第二、第二组部件没有设置角度上限。2017版标准将凸出物的分类在正文中单独设置为独立的一章,提升了凸出物分类的重要性。将原来的2组修订为2类,当0°≤α<45°时为第1类部件,当45°≤α≤90°时为第2类部件,每类部件的接触角范围均设置了上下限,相比旧版标准更具合理性。2017版标准还对已经获得型式认证的后视镜及其组件进行了豁免。

2.4 两轮摩托车外部凸出物的技术要求变化

1)新版标准中增加了对于两轮摩托车上装有用于封闭或部分封闭驾驶员、乘客或摩托车零部件的面板适用标准情况的说明。车辆制造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该摩托车的特殊封闭部分还是整车外部凸出物满足GB 11566[4]的要求。

2)新标准中增加了“应对后座脚踏板收起和伸开两种状态分别进行测量(对于检测装置在移动过程碰触时能自由收回、弯曲、折叠等的后座脚踏板除外)”的要求,并规定在2种状态下均应满足本标准对第1类部件或第2类部件曲率半径的要求。

3)新标准增加了“对于安装有后边货架的摩托车,应对后边货架收起和伸开2种状态分别进行测量”的要求,并规定其在两种状态下均应满足本标准对第1类部件或第2类部件曲率半径的要求。

4)新标准中更改了挡风玻璃的描述,将其修改为“导流罩挡风玻璃及其他为保护仪表盘或前照灯装置的前凸起设计的上边缘”,明确了“上边缘”的定义,对“上边缘”的尺寸进行了具体规定,排除了其他凸起高度不大于50 mm,用于保护仪表盘或前照灯的类似于导流罩或挡风玻璃的装置。

5)对于离合器和制动器操纵杆,增加了操纵杆手持部分外边缘的曲率半径的要求,规定其曲率半径应不小于2 mm,并且要求检查时操纵杆在非工作位置。

6)新标准中明确了“前挡泥板前缘”的定义,增加了对“安装在挡泥板上的任何部件”的要求,其曲率半径应不小于2 mm,并且对“前挡泥板前缘”的尺寸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7)新标准对于油箱和油箱盖的要求与旧版标准相比无实质性变化,仅增加了一种豁免情况,即对安装在驾驶员后方或安装在驾驶员座位水平面位置以下的油箱盖无要求。

8)旧版标准对于点火钥匙要求安装有保护罩,仅有2种情况豁免,即折叠钥匙和与表面平齐的钥匙。新版标准则扩大了豁免范围,除旧版标准中提到的2种情况以外,还增加了在车辆运行期间无需插入点火开关,位于驾驶员座位水平面下方及不在驾驶员前方3种情况。

2.5 三轮摩托车外部凸出物的技术要求变化

新版标准对于三轮摩托车外部凸出物的要求仍然分为2个部分,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但是具体内容与2006版标准内容区别很大。首先在一般要求方面,几乎删除了原来的全部内容,新增了“摩托车不得有任何朝向外侧的尖锐部件”,要求边三轮摩托车符合两轮摩托车的要求,对于主车与边斗之间的连接部分不做要求,但是要求拆掉边斗后能正常使用的主车同样要符合两轮摩托车的要求。

新版标准对三轮摩托车外部凸出物的特殊要求部分进行了重新编写,整体上要求正三轮摩托车外部凸出物符合GB 11566[4],对于能够明确看到前叉、车轮、保险杠、挡泥板、导流罩、行李箱等部件的正三轮摩托车,提供了2种选项,厂家可自由选择符合GB 11566还是符合两轮摩托车的要求,但是对于顶棚、顶棚支柱、车门、门把手、挡风玻璃、货车箱盖、载货平台或货箱等部件则强制要求符合GB 11566[4]的要求。除此之外,新版标准还在此部分增加了“对于载货用正三轮摩托车,位于后围板后方,或无后围板时位于通过距离最后面座位R点500 mm点的横向垂直面后部的所有能够接触到的边缘,如果凸出高度不小于1.5 mm,则应进行倒钝处理。”的要求。

2.6 试验条件和试验规程变化

1)2006版试验条件规定,将一个AM50百分位的假人或一名具有相似物理特征的人以正常姿势坐在被试车辆上,使其不妨碍转向装置自由转动。2017版标准对于试验条件的规定相比2006版标准要详细得多,删除了AM50百分位的假人,增加了测试场地,测试装置状态,脚动起动杆和侧停车支架状态,轮胎规格和气压的要求。2)2006版试验规程规定将试验装置沿着被试车辆由前向后移动,并且(如果车辆能碰到试验装置)使转向把旋转到被完全锁止的位置,应保持试验装置始终与被试车辆接触,应分别在车辆两侧进行试验。2017版试验规程规定:试验装置应分别在摩托车两侧从前向后平稳移动。如果在测试过程中试验装置碰触到转向手把或安装在转向手把上的其他部件,则应将转向手把旋转到转向轮锁止位置。试验过程中试验装置必须保持与摩托车或驾驶员接触;摩托车前端应为第一测试接触点,测试装置移动的终止点为摩托车最后端的纵向垂直平面。试验装置应沿着摩托车与驾驶员形成的外廓外表面从前向后移动,试验装置向内侧移动的速度不得超过向后移动的速度;如果驾驶员的手或脚接触到试验装置时,那么手或脚应移开。如果其他相关支架(例如后座脚踏板)在碰触到试验装置后能够自由转动、折叠、弯曲或收缩,则按其过渡位置进行试验。

3 结论

通过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2017版和2006版标准的比较可以看出,新版标准增加的分类标准、术语和定义,更加明确了试验测试中的准确性。对于两轮摩托车增加的对后座脚踏板、后边货架、导流罩挡风玻璃、离合器和制动器操纵杆、前挡泥板、油箱及油箱盖、点火钥匙以及测试装置接触不到的部件的特殊要求,以及对于三轮摩托车外部凸出物的技术要求,在保证车辆行驶安全性上更加完善。其他在试验条件、试验装置、试验方法等方面的修订使得测试更具有规范性。总之,新版标准汇总多年试验经验,更加明确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的认识及其技术要求,同时也使得标准更加完善和细化,使其在评价功能和引领产品技术进步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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